中标经济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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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经济合同
中标经济合同
(标一)
项目名称:
宁波市市政管理处路灯、零星养护材料项目
产品名称:
路灯控制箱
合同编号:
买方:
宁波市市政管理处
卖方:
宁波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鉴证方: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签署日期:
2016年月日
中标经济合同
宁波市市政管理处路灯、零星养护材料项目中所需路灯控制箱经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NBZFCG2016078G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邀请)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宁波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一般条款
(2)合同特殊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
(5)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数量见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附后)。
4、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大写)贰拾贰万伍仟元人民币,分项价格见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5、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
6、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7、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地点及具体数量以买方出具的订货单为准。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
买方:
宁波市市政管理处
名称:
(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卖方:
名称:
(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价格单位:
人民币:
元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1
控制箱100A
台
20
4230
2
控制箱200A
台
30
4680
投标货物配置技术指标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技术要求
1
路灯控制箱100A
*不锈钢板材厚度必须≥1.8mm,304材质。
*控制箱正面显示窗材质为钢化玻璃。
箱内走线合理清晰,无绞线,电线中间不得再次接线
开门必须有防盗装置
2
路灯控制箱200A
*不锈钢板材厚度必须≥1.8mm,304材质。
*控制箱正面显示窗材质为钢化玻璃。
箱内走线合理清晰,无绞线,电线中间不得再次接线
开门必须有防盗装置
一、其他技术要求:
(一)电器预埋件包括控制箱的地脚螺栓、电缆管道等等。
基础螺栓应严格控制垂直度和水平度。
基础螺栓的外露螺纹部位进行抹油包扎保护,以免螺纹头部碰撞损坏而造成安装困难。
(二)接地采用TN-S保护接零系统,在控制箱处做角钢接地,实测接地电阻小于4欧,做重复接地,使实测接地电阻小于4欧。
接地接零必须有两根线。
(三)结构要求
1、接地保护采用L2500×50×50*5mm镀锌角钢垂直埋入地下,然后进行可靠连接,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2、电源控制箱内装无线控制器,由电脑进行控制。
3、一次电路由20×5铜排和35mm2铜芯线进行连接做到美观可靠,二次线路用1.5mm2铜芯线进行连接。
4、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S系统
二、售后服务:
1、产品供货周期为业主订货后的为15天之内。
2、产品质量保修期为2年。
分项
具体内容
主
体
分项
基础部分
基础
分项
系统部分
投标单位全称(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第四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款项。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单位。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宜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交货方式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保险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7、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8、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8.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8.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8.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9、质量保证
9.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9.3卖方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应在买方规定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若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4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以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为准。
10、检验
10.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10.2货物运抵现场后,货物的质量和规格等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不符,买方有权拒绝接收,并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如有疑异可申请第三方检测,由此产生的检测费由错方承担。
10.4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1、索赔
11.1在根据合同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
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用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9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1.1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延期交货
1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2.2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3、违约赔偿
除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按逾期未交付货物总值的每日万分之五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但违约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10%,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卖方因违约行为导致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买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超出部分由卖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4、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发生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5、履约保证金
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16、仲裁
16.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6.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6.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6.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卖方有以下违约情况
(1)卖方未能在买方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卖方在达到违约赔偿费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
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17.2在买方根据第17.1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买方部分终止合同的,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9.转让和分包
19.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2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9.3前两款所述对合同的转让和分包,须报经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20.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并报经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21.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方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2.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3.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24.1卖方须在合同签订之前向买方提供合同价款的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4.2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履约期结束后转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无息退还。
24.3本合同一式五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政府采购中心一份,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资金支付方一份。
24.4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五部分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
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
按合同一般条款序号有下列各项:
1、定义:
(1)买方:
本合同买方系指:
采购人。
(2)卖方:
本合同卖方系指:
中标单位(本地机构须作为发票出具方和合同款收受方)。
(3)现场:
本合同项下安装和运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货方式:
由中标单位运送货物至现场并完成招标要求提供服务。
3、交货时间:
以买方开出的订货单所规定时间为准。
4、付款方式:
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提供,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以确认后的订货单、入库单及发票作为付款依据,买方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
5、违约责任
5.1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卖方知晓并自愿接受买方有关履约与品质控制中关于对供应商出现质量问题和服务问题等违约责任的处理。
5.2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抽检,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未能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买方扩大范围抽检的结果表明合同货物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或单方终止本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该笔货款总金额10%违约金,并承担造成的损失。
5.3卖方应在买方约定时间内提供货物,延迟交货的,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由买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卖方因逾期交付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买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卖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款的10%,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买方部分终止合同的,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5.4卖方所交的标的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买方有权拒收物,卖方愿意更换但逾期交付的,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
卖方拒绝更换的,买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5.5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通知后未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重大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紧急缺陷的处置每推迟1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形除外。
5.6卖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
5.7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响应违约索赔通知书,视为卖方已认可买方违约索赔请求。
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5.8买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除了支付逾期的合同价款外,还应就逾期部分向卖方支付利息。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7、合同变更
7.1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非因卖方原因需对合同货物进行重大变更,或扩大供货范围的,或减小供货范围的,经买方许可由买方向卖方发送书面变更通知。
卖方
接到上述书面变更通知后,应充分考虑买方的意见,并与买方一起尽快完成对合同的修改、签订补充协议。
买方的变更要求应考虑卖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
7.2 买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提前、推迟、暂停或重新确定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卖方应执行买方的变更要求(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前、推迟、暂停或重新确定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应以合同货物类型来确定具体的提前通知时间,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以便卖方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
提前、推迟、暂停及重新确定交货时间时,合同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章 第17条合同中止与终止
7.3 合同中止:
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提出纠正计划。
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买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
对于此种暂停,买方无需另行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卖方承担。
买方行使中止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暂停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卖方的暂停部分的合同价款。
7.4合同终止
7.4.1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终止部分的合同价款,并向买方支付相当于终止部分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7.4.2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外,若发生本条款
(1)或
(2)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且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要求卖方纠正违约行为、按约履行合同的通知后15日内仍未能采取纠正措施,则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此种合同终止并不损害或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已采取或将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利。
(1)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买方认可的延长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含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满足招标文件所列各项要求的情形,但卖方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表中明确列明的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的偏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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