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记卡业务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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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卡业务管理指引
福祥贷记卡业务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福祥贷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福祥贷记卡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发卡机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福祥贷记卡,是发卡机构发行的福祥卡系列卡种之一,是采用委托发行方式,由湖南省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银监会统一申请的贷记卡品牌。
各委托单位为发卡机构。
委托单位为福祥贷记卡的债权、债务人。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境内和境外使用,以人民币和指定外币分别进行结算(外币结算仅适用于开办外汇业务的发卡机构,下同)。
第三条 福祥贷记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个人卡又分为主卡和副卡。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福祥贷记卡个人业务管理。
办理福祥贷记卡业务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发卡机构和营业网点均应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 业务管理模式
第五条 福祥贷记卡业务发展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品牌、统一标准、统一清算、统一客服、自主经营”的基本原则,各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卡机构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省联社银行卡中心为福祥贷记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贷记卡业务的统一指导和统一客服。
主要业务职责包括:
一、负责拟定全省农村信用社福祥贷记卡业务发展规划,起草福祥贷记卡业务相关业务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全省福祥贷记卡业务的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开展营销活动和业务宣传;
三、负责组织福祥贷记卡业务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并组织新产品研发;
四、负责全省福祥贷记卡业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全省福祥贷记卡征信审核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六、负责集中处理全省福祥贷记卡账务;
七、负责全省集中的福祥贷记卡电话客户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八、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福祥贷记卡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查;
九、负责组织全省福祥贷记卡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十、负责其他与全省福祥贷记卡业务经营管理有关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发卡机构的品牌使用资格由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审批。
第八条发卡机构须设立相应银行卡中心,并根据成本、效益、安全的原则,配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发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辖区内福祥贷记卡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
二、负责辖区内福祥贷记卡业务的市场调研、客户分析;
三、负责辖区内福祥贷记卡的客户推广,承担产品专业支持和营销服务等工作;
四、负责根据省联社确定的营销方案,组织辖区内福祥贷记卡业务的营销推广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福祥贷记卡业务的申请资料录入、征信审核和核准发卡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福祥贷记卡业务的客户服务、业务咨询、还款受理等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七、负责辖区内福祥贷记卡催收业务的组织管理,负责进行电话催收、信函催收;
八、负责辖区内福祥贷记卡业务的风险管理,承担上门和司法催收工作、案件调查与复查、资产保全、贷款分类管理和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准备等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福祥贷记卡收单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推广;
十、协助拓展福祥贷记卡功能,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
十一、负责辖区内福祥贷记卡业务的交流和专业人员培训;
十二、负责辖区内与福祥贷记卡业务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对于福祥贷记卡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需求上下沟通、部门间协调来处理的业务事宜,通过业务联系单方式进行沟通处理。
有关责任部门对通过业务联系单提出的业务事宜应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福祥贷记卡卡片凸印格式遵照VISA、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标准,磁条信息格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第十二条福祥贷记卡卡号共十六位,其中前6位为发卡银行标识码(BIN),第7-9位为发卡机构规定的卡类别对应的序列号,第10-15位为顺序号,第16位为校验位。
福祥贷记卡卡号由省联社统一编排。
第十三条福祥贷记卡卡面由省联社统一管理和设计。
卡片正面载有: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中英文行名、行徽、卡号、卡片有效期、持卡人姓名拼音(外国公民为英文姓名)、“银联”标识等;卡片背面载有:
磁条、持卡人签名栏、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福祥贷记卡简要说明等。
第十四条福祥贷记卡具有以下功能:
一、消费结算:
持卡人可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福祥卡特约商户消费。
二、取现:
持卡人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的营业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
三、转账:
持卡人可向其指定账户转出资金、自行办理或委托发卡机构办理指定的代扣代缴业务。
发卡机构将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增加福祥贷记卡的其他功能。
第十五条持卡人须凭福祥贷记卡支付密码和本人签名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提取人民币现金时,联机交易须输入密码,脱机交易须交验身份证件,并均须在取现单上签名。
持卡人在ATM上取现须输入密码。
持卡人办理转账交易原则上应凭密码进行(批量签约代扣代缴除外)。
第十六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持卡人凭卡消费不收取交易手续费,取现收取取现手续费。
转账交易除另有规定外,手续费处理原则上视同取现。
第十八条福祥贷记卡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即失效,但福祥贷记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对于符合自动转卡条件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在其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主动为其换发新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换卡的除外。
第十九条副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第二十条发卡机构应妥善保管和处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持卡人用卡交易信息等客户个人资料,持卡人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更新和维护。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申请人/持卡人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以及持卡人交易信息等客户个人资料提供给行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发卡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福祥贷记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能力的自然人,可申请福祥贷记卡个人卡主卡(以下简称“主卡”)。
自然人包括中国居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以下合称“境内公民”),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
第二十二条本社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发卡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非正式职工均可申请职工卡主卡。
第二十三条境内公民申请人申请福祥贷记卡,原则上须具有发卡机构辖内区域户籍。
不具有发卡机构辖内区域户籍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发卡机构辖内区域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福祥贷记卡,须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在申领协议上签字,并提供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原则上须交验原件并由发卡机构留存复印件备查,特殊情况下(如采用邮寄方式申请办卡)可只提供复印件。
一、境内公民:
中国居民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须提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须提供武警身份证件。
副卡申请人须年满16岁的,同时要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台居民:
香港、澳门居民须提供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和我国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台湾居民须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和我国公安部门签发的居留证;
三、外国公民:
须提供护照和我国公安部门签发的居留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须提供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须为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明申请人月薪收入及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证明原件,或以申请人本人名义办理的代发工资存折复印件或代发工资卡对账单原件、个人所得税交缴凭据复印件等等,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除收入证明外,申请人还可提供有助于证明其资信的其他材料,包括以申请人本人名义办理的购房证明及居住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对于发卡机构现有优质客户及其他重要目标客户,属于发卡机构主动营销办卡的,申请人须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可不受上条限制,由发卡机构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本行职工申请职工卡,只须填写申请表,在申领协议上签字,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本人是发卡机构职工的材料即可。
第二十八条境内公民申请原则上采用免担保发卡方式。
对于个别证明资料不足、无法判断其资信情况的申请人,可在要求其提供质押担保或保证人担保后同意发卡,质物仅限凭证式国库券或发卡机构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且票面金额合计不得低于5000元。
申请人要求交存保证金的,在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后按质押处理(以下合称“质押担保”)。
保证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22周岁至60周岁之间;
二、具有发卡机构辖内区域户籍,并在当地有自有住房;
三、在发卡机构辖内区域有合法固定的职业和较高的收入;
四、信用状况良好。
第二十九条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申请卡的,原则上必须提供保证人担保或质押担保。
保证人及质押担保的具体要求同上条。
第三十条对经征信审核认为符合资格要求、同意发卡的主卡申请人,由发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其卡片初始信用额度。
卡片初始信用额度应在发卡函中注明,发卡函随卡片一起寄送持卡人。
第三十一条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地位或年收入达到发卡机构辖内区域人均年收入的5倍、资信优良的申请人,经申请人申请或经本人同意,可发给金卡。
金卡持卡人可享受较高的信用额度及发卡机构提供的更多差别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对于符合金卡发卡条件的社会知名人士、政府高级官员、行内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客户或其推荐的客户,经发卡机构福祥贷记卡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成为VIP客户,享有比金卡持卡人更多的服务。
VIP客户审定标准应严格掌握,数量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卡机构应拒绝其申请:
一、申请表填写内容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二、因有不良信用记录,已被发卡机构、同业或社会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或不良客户名单的;
三、在发卡机构或同业有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或有恶意拖欠记录的;
四、有刑事记录或有多次违反社会治安行为记录的;
五、有恶意骗取银行资金行为的;
六、已经或即将被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的;
七、重复申请同一卡类别的卡片的;
八、已持有其他卡类别的且有欺诈嫌疑的;
九、发卡机构认为不能发卡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发卡机构对同意发卡的申请资料应归档管理,并永久保存。
未批准的申请资料应至少存档三个月,经发卡机构银行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指定二人以上共同销毁。
第五章信用额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福祥贷记卡的信用额度管理遵从以下基本规定:
信用额度以人民币表示,个人金卡最高信用额度为50000元,最低信用额度为20000元,个人普卡最高信用额度为20000元,最低信用额度为4000元。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办卡的,信用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金额的90%,且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三十六条持卡人的初始信用额度由发卡机构按以下规定核定:
一、根据主卡申请人申请时的资信情况或所提供的担保,以及本人申请额度的大小,按“孰低”原则规定;
二、持卡人初始信用额度原则上按照月收入的2-4倍核定。
对在申请前未与发卡机构有任何往来关系的申请人,初次核定卡片信用额度时原则上按低限掌握。
职工卡信用额度可按高限核定;
三、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其具有良好的财力,其卡片初始信用额度可在上述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三十七条持卡人可向发卡机构申请提高信用额度或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持卡人因职业、收入等基本情况与申请时相比发生良性变化而向发卡机构申请提高信用额度的,应在收到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进行相应调整。
因其他原因提出的提高长期信用额度的申请一般不予核准。
第三十八条发卡机构对基本情况优化或未发生变化的持卡人,根据其使用及还款等情况定期提高其个人信用额度。
一、信用额度调整比例根据持卡人在相应周期内的用卡情况确定。
每次调增的信用额度最多不超过原信用额度的70%。
二、发卡机构提高持卡人信用额度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持卡人,如持卡人不同意提高信用额度,则应恢复其原信用额度。
第三十九条持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调高其信用额度:
一、有欺诈嫌疑的;
二、卡片已经停用的;
三、卡片到期前主动申请不换卡,且卡片过期时间已超过三个月的;
四、卡片挂失后未申请补发的;
五、当前有迟缴欠款的;
六、当前还款正常,但在过去的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迟缴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记录,或有两次以上迟缴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记录的;
七、其他发卡机构认为不应进行调整的情况。
第四十条采用担保方式办卡的,发卡机构不主动提高其信用额度,如持卡人申请长期调高或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应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对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及时调低其信用额度,情节严重的,应予停卡处理;
一、财务情况恶化的;
二、连续二个月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信用额度调低50%;
三、发卡机构无法联系到的;
四、其他发卡机构认为应调低其信用额度的情况。
第六章授权
第四十二条授权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交易过程中,根据收单行的请求,对持卡人及其所持有的卡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交易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福祥贷记卡业务由发卡机构银行卡中心进行授权(可由发卡机构授权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完成操作,但双方须签署授权协议,下同),实行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四十四条授权号码为6位数字,一般自动随机产生。
系统宕机时的人工授权号码或挂失卡、过期卡的紧急现金援助授权号码,由授权人员根据编码规则确定。
第四十五条根据处理方式的不同,授权又可分为自动授权和非自动授权。
非自动授权包括非联网或网络不正常情况下的人工授权、系统宕机情况下的人工授权,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人工强制授权。
第四十六条发卡系统及网络运行均正常的情况下,发卡系统在收到授权申请后,根据预先设定的条件自动进行处理并相应回复授权结果。
自动授权的结果包括同意、拒绝或联系发卡机构三种。
第四十七条省联社银行卡中心受理非自动授权申请时,应要求收单行提供以下要素:
卡号、卡片有效期、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商户或网点编号、持卡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第四十八条特殊情况下的人工强制授权:
一、人工强制授权原则上只适用于消费交易;
二、如自动授权拒绝的原因是卡片状态非正常,不得再进行人工强制授权;
三、如自动授权拒绝的原因是卡片当日交易总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或交易次数超过规定限次的,在卡片仍有可用额度的前提下,由授权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是否强制同意授权;
四、同一卡账户每天同意人工强制授权的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四十九条福祥贷记卡的取现交易须笔笔授权,并执行以下限额规定:
一、持卡人在境内使用信用额度提取人民币现金的,每卡每日的取现(包括柜台及ATM交易)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持卡人在信用额度中提取现金的累计未还金额不得超过个人信用额度的50%。
第五十条特约商户或取现网点在取得授权后因交易未发生又取消授权的,应通过收单行通知发卡机构银行卡中心授权部门申请取消授权。
未达授权在自授权批准日起第15天日终批量处理时自动撤消。
第七章账务处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持卡人的质物由发卡机构网点负责管理。
网点必须根据发卡机构银行卡中心的通知处置持卡人的质物,不得应持卡人的要求为其办理支取或结清手续。
在持卡人正式销户或收到发卡机构银行卡中心解除质押的通知前,质物不得挂失、不得提前支取。
第五十二条质物的计息及相关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质物为发卡机构开立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含持卡人以交存保证金方式开立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的,应在其办理质押手续时与其约定到期自动转存,并在其定期存款到期后为其办理同存款种类、同期限的自动转存;
二、质物为凭证式国库券的,如到期后持卡人要求提出兑付的,应要求其先行补充提供相应金额的其他质物。
第五十三条福祥贷记卡持卡人凭卡消费或取现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账户。
第五十四条省联社清算中心每天在收到资金清算网络发来的交易清分数据后,根据交易明细对发卡机构账务进行相应处理。
持卡人用卡交易的本金在收到交易清分数据的当日记账,取现交易手续费在费用生成当日(即取现交易记账当日)记账,其他费用在费用产生后的首个对账单打印日记账。
第五十五条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使用的交易款项均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费用原则上不计收利息。
第五十六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每月结计持卡人上月账务的批次,并相应确定福祥贷记卡的对账单打印日。
现规定每月的7日、17日、27日为福祥贷记卡的对账单打印日,即每月分三批对所有持卡人上月的账务情况进行结计处理。
每个持卡人对应一个固定的对账单打印日,同一持卡人持有的不同卡片适用同一对账单打印日。
第五十七条每个对账单打印日日终,分批对持卡人当期(上一对账单打印日次日至当前对账单打印日)的账务进行结计利息和费用汇总处理,计算持卡人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还款额,确定到期还款日,并生成对账单打印信息。
第五十八条全部应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全额还款金额=消费交易透支的100%+现金透支(取现)的100%+本期利息费用(年费、挂失费、利息、滞纳金和各类手续费)+上月未还金额的100%
第五十九条最低还款额按照人民币账户计算。
计算公式为:
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交易透支的10%(该百分比可在PRMCN中设定)+超过限额部分非现金交易的100%+现金交易(取现)透支的100%+本期利息费用(年费、挂失费、利息、滞纳金和各类手续费)+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上期视同全额还款,未还部分的100%
计算出的最低还款额小于人民币200元的,如全部应还款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200元,则最低还款额按人民币200元收取;如全部应还款额小于人民币200元的,则最低还款额等于全部应还款额。
第六十条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打印日后第25天。
第六十一条对当月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费用,但账户欠款余额不低于1元人民币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在其对账单打印日次日打印对账单并寄发至其指定地址。
第六十二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业务的交易款项,不能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和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待遇。
第六十三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可以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或最低还款额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
一、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到期还款日,下同)偿还了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应还款额中在对账单打印日(含)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本金,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发卡机构对已计算出的相应利息做冲回处理。
持卡人可享受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最短为25天;
二、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金额还款,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即发卡机构按实际计算出的利息金额向持卡人收取全部利息;
三、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除按实际计算出的利息金额向持卡人收取利息外,还按规定向其收取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对持卡人提出疑义的交易款项,按差错交易款项处理。
差错交易款项的计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持卡人对交易款项提出疑义后,对已计算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无论记账与否,均在差错提出当日做冲回处理,差错交易处理完毕释放差错款项前暂不做计息处理;
二、差错交易处理完毕,如确认该交易为持卡人的责任,应补记该笔交易款项自原银行记账日起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费用。
发卡机构因处理差错交易而向有关机构交纳的费用,从持卡人账户中记收;
三、差错交易处理完毕,如确认该交易非持卡人责任,但最终无法向收单行成功退单的,对该笔交易款项做损失挂账处理。
发卡机构因处理差错交易而向有关机构交纳的费用,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十五条对进入司法程序或由公安部门进行追讨的福祥贷记卡欠款本息,可自立案日起暂停计算利息。
若持卡人欠款本息全部追回,则可对其账户作销户处理,对立案日至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能收回的应一次收回,不能一次收回的保留追索权;若只追回部分欠款本息,则应本着“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自持卡人还款日起对其未还本金部分恢复计息,同时补记原本金自立案日至还款日间的利息,对持卡人保留追索权。
第八章还款
第六十六条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
第六十七条发卡机构所有网点均应受理福祥贷记卡的人民币主动还款交易。
人民币主动还款交易视同福祥卡网络异地存款交易处理,可凭卡号办理,但不收取存款手续费。
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可直接以现金还款,也可从还款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还款网点与开户网点不同时,该账户须为通存通兑户)转账还款,其中用于还款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转出交易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统一视同取现交易处理。
交存支票的,支票“用途”栏中注明事项应能证明该笔款项的来源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省联社银行卡中心收到持卡人还款信息的当日,按还款顺序自动进行日终批处理,并根据实际还款金额相应恢复持卡人的卡片可用额度。
还款顺序为:
费用、利息、取现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
如还款额高于上期全部应还款额而且当期(上一对账单打印日次日至还款日)有记账金额的,则依取现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冲抵其欠款。
第六十九条持卡人到发卡机构网点办妥还款手续的实际还款日在到期还款日前的,即使还款信息在到期还款日之后到达省联社银行卡中心,仍视同还款资金在到期还款日前已到账。
对于因还款信息晚于实际还款日到达省联社银行卡中心而给持卡人账户多计算的利息、费用等,做相应的冲回处理。
第七十条持卡人还款金额超过全部应还款额的部分,或持卡人主动存入的款项,作为溢缴款。
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但相应增加持卡人主卡的卡片可用额度。
持卡人账户有溢缴款,产生新的记账金额时,先行冲减溢缴款。
第七十一条持卡人福祥贷记卡账户正式结清时,如账户有溢缴额,可全额提出。
第九章资金清算
第七十二条福祥贷记卡发卡业务的资金清算,各发卡机构之间的内部资金清算,以及经省联社清算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之间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第七十三条省联社清算中心负责处理省联社与各发卡机构、中国银联之间的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
第十章催收
第七十四条催收指当福祥贷记卡持卡人未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偿还最低还款额时,发卡机构根据其欠款时间的不同,通过电话、信函、上门或司法等方式向其催讨欠款的过程。
第七十五条如截止到期还款日后的第一个对账单打印日,持卡人仍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则为迟缴,自次日起进入催收程序,开始计算迟缴时间。
对进入催收程序的账户每期均应在对账单上列印欠款信息,提醒持卡人还款,直至持卡人无迟缴款项为止。
第七十六条发卡机构银行卡中心应设立催收岗位,配备相应的催收人员,加强催收业务培训和管理,建立催收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和催收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第七十七条催收工作应按照时间先后,先大金额后小金额,逐一落实每一笔欠款;对催收难度较大且欠款额达到一定金额的,应运用全部催收手段反复催讨,杜绝重易轻难。
催收人员必须在尽量追回欠款的同时妥善处理好与持卡人的关系,不得损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根据账户迟缴时间的不同,催收人员应采取电话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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