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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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
篇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习题
1.海关发票及领事发票(a)。
a.都是由买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B.都是由卖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c.前者由买方国家提供,后者由卖方国家提供
d.前者由卖方国家提供,后者由买方国家提供
2.出口报关的时间应是(B)。
a、备货前
B、装船前
c、装船后
d、货到目的港后
3.新加坡一公司于8月10日向我方发盘欲购某货物一批,要求8月16日复到有效,我方8月11回收到发盘后,未向对方发出接受通知,而是积极备货,于8月i3日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不巧,遇到市场行情变化较大,该货滞销,此时(B)。
a因合同来成立,新加坡客商可不付款
B因合同已成立,新加坡客商应付款
c我方应向新加坡客商发出接受通知后才发货
d我方应赔偿该批货物滞销给新加坡客商带来的损失
4.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在出口单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要向国家税务机构提交(c)。
a“一单两票”
B“两单两票”
c“三单两票”
d“三单一票”
出口单位申请出口退税时,应向国家税务机
关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
口购货发票、银行出具的结汇税单以及出
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经国
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予办理。
5.一份ciF合同下,合同与信用证均没有规定投保何种险别,交单时保险单上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险,该出口商品为易碎品,而其他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因此,(d)。
a银行将拒收单据
B买方将拒收单据
c买方应接受单据
d.银行应接受单据
6.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内容在两项以上者,受益人(a)。
a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B可选择接受
c必须全部接受
d只能部分接受
7.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般是(B)。
a受益人
B开证申请人
c开证银行
d.卖方
二、多项选择题
1.在交易过程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aBc)。
a提交货物
B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c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d支付货款
2.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出口结汇的方法有(aBc)。
a收妥结汇
B买单结汇
c定期结汇
d、预付给汇
3.进口国家要求出口商提供海关发票的目的是(aBc)。
a作为进口估价完税的依据
B作为征收差别待遇关税的依据
c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d作为进口商付款的依据
4.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可概括为(aBcd)。
a货
B证
c船
d款
5.在实际业务中,凭信用证成交出口的货物,如货物出运后,发现单证不符,而由于时间的限制,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内做到单证相符,可采取的变通办法是(aBc)。
a担保议付
B“电提”方式征求开证行意见
c.改为跟证托收
d直接要求买方付款
6.进口索赔的对象是(Bcd)。
a银行
B保险公司
c承运人
d出口方
7.因租船订船和装运而产生的单据是(aBcd)。
a托运单
B装货单
c.收货单
d海运提单
8.在审核信用证和单据的金额与货币时,需要审核的内容包括(aBcd)。
a信用证总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B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必须一致
c发票和/或汇票的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
d若合同中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应有相应的规定
9.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是(ac)。
a索赔的时效
B要求买方立即处理受损货物
c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
d立即将受损货物转移给保险公司
10、下列货物中,属于卸离海轮,保险责任即告终止的是(aBcd)。
a新鲜柑橘
B新鲜苦瓜
c活牛
d活猪
11、在进口贸易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只负责到卸货港的仓库或场地终止的保险货物是(aBcd)
a、散装货物
B木材
c化肥
d.粮食
12、在进口业务中,买方需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进口索赔的期限分别是(aBcd)。
a如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索赔期限,按《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最长期是自其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
B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1年之内
c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索赔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2年内
d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4年为限
三、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公吨,可有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
商品的价格为1500美元/公吨FoB广州。
现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问:
(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
(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
为什么?
答
(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可交105公吨,最少可交95公吨。
(2)此案中,卖方应少交5公吨的货物。
因为当时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依合同的规定少交货物,将少交部分的货物出售给出价较高的买主。
篇二:
20XX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考试试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考试试题
一、单选题(本大题10小题.每题1.0分,共10.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
第1题
出口报关的时间应是()。
a备货前
B装船前
c装船后
d货到目的港后
【正确答案】:
B
【本题分数】:
1.0分
第2题
信用证中只规定了议付的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则根据《UcP500》的规定
()。
a装运的最终期限与信用证的到期日相同
B信用证必须经过修改才能使用
c该证无效
d装运期可视为与信用证有效期相差1个月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第3题
审核信用证的依据是()。
a合同
B一整套单据
c开证申请书
d商业发票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第4题
海运提单中货物的描述()。
a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B必须使用货物的全称
c只要与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不相抵触,可使用货物的统称
d必须与商业发票的填写完全一致
【正确答案】:
c
【本题分数】:
1.0分
第5题
海关发票及领事发票()。
a都是由买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B都是由卖方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
c前者由买方国家提供,后者由卖方国家提供
d前者由卖方国家提供,后者由买方国家提供
【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第6题
新加坡一公司于8月10日向我发盘欲购某货物一批,要求8月16日复到有效,我方8月11日收到发盘后,未向对方发出接受通知,而是积极备货,于8月13日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不巧,遇到市场行情变化较大,该货滞销,此时()。
a因合同未成立,新加坡客商可不付款
B因合同已成立,新加坡客商应付款
c我方应向新加坡客商发出接受通知后,才发货
d我方应赔偿该批货物滞销给新加坡客商带来的损失
篇三:
提纲——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提纲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频繁,国际货物买卖的数量和规模日益增多。
在履行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买卖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有很深刻的意义,它不仅仅关系到当次买卖交易能否顺利进行,更是众多合同的签约会推动和促进全球化的发展。
本文旨在研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本章主要描述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并列出了当今国际货物买卖适用范围最广泛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且加以分析,为后文的描述做铺垫。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三)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读
1、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概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在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时,法律的适用为首要关键的因素,若无法准确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则之后所做的一切分析及操作都将无法取得预期效果。
本章将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的各种立法及理论,以期对我国国际货物买卖活动有所指导和帮助,维护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利益。
(一)统一实体法的适用
(二)意思自治
(三)最密切关系原则的适用
(四)国际惯例的适用
(五)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
(一)备货与报检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三)托运
(四)投保
(五)报关
(六)装运
(七)发装运通知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种情况,针对当事人不同的状况,有不同的后果。
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面对不同的违约问题需要进行分类,从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本违约问题
1、
2、根本违约问题的构成根本违约问题产生的影响
(二)预期违约
1、
2、预期违约产生的原因预期违约问题产生的影响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时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
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时,针对问题的轻重程度进行分级,并对不同的问题采取解决措施,本章主要分析三种解决方案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从而更好的实现目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解决问题方案的理论分析
1、
2、
3、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二)关于解决方案的实际意义
1、
2、
分析三种解决方案的差异与使用条件的不同在实际操作中三种解决方案的使用问题
篇四:
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签订及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履行中的交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以后,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如果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必然会依据合同的规定提出异议,导致合同纠纷发生。
下面介绍常见的交货与合同不符的四种纠纷。
1.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引起的争议
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卖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数量条款履行交货义务。
但在实践中,卖方不按合同约定数量交货的情形时有发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也有可能交付的货物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
如果是少交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齐不足部分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是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的货物。
另外,买方一般要按照买卖合同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承运人要按照货物的实际交运数量开具有关单据,如果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导致了单证不符,卖方还会遭到银行的拒付,引起与银行的纠纷。
此外,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还会给货物顺利通关过境引致不必要的麻烦,也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2.包装不符合同要求引起的争议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及特有的风险性,当事人必须十分重视包装条款的订立及包装的质量要求,否则就容易造成纠纷或者货物损失。
最常见的情况是:
(1)卖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提供的包装不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安全,造成货物损坏,引起买方索赔而发生纠纷。
(2)包装不符合同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进口国的法律规定或者包装含有贬损进口国某些民族风俗习惯的图案或文字,也会引起当事人的争议。
(3)还有一种情况是包装标志不符合同的规定,达不到买方的要求,影响了买方销售货物,买方索赔引起纠纷。
3.货物规格不符合同引起的纠纷
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可能是低于合同规定的规格,也可能是高于合同规定的规格。
卖方交货规格低于合同的要求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也同样构成违约行为。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货规格不符合同,一般会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
一种情况是,卖方交货规格高于合同的要求,在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时有可能要多交关税;此外,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往往还会给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带来麻烦,并且货物通关时会造成“货证不符”,受到海关处罚;而且,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时需要对货物重新加工才能使用或销售,增加的费用买方就会向卖方索赔;最后,交货规格与合同不符还会成为买方解约的借口,这对卖方是非常不利的。
4.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引起的纠纷
货物品质纠纷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
一方面,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的技术力量、设备水平以及工人素质,过分迎合或者迁就买方的过高要求,货物的品质指标订得太高,交货时达不到合同指标,引起合同纠纷;或者卖方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因时间紧迫质量检验把关不严,交付的货物中混入了不达标产品,也会引起买方的质量异议。
另一方面,买方有时为了逃避付款义务。
二、合同履行中的提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装运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
《公约》规定,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向买方提交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
买卖双方一般要在合同中规定买方支付货款以卖方移交装运单据为条件。
在这些装运单据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提单。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银行凭单付款的主要依据。
提单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很复杂,提单纠纷也常常发生。
1.提单纠纷的常见类型
(1)买卖双方当事人因倒签提单引起的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决定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时,卖方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装运货物。
如果货物的实际装运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请求在提单上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使提单符合信用证和合同的要求,这种行为就是倒签提单。
《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卖方必须按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可见,倒签提单实际上是卖方违反了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货的合同义务。
既然卖方未能在合同中规定的装运日期装船,买方就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因提单后到引起的纠纷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买方没有提单就无法提货。
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到目的港而买方尚未收到提单,买方就会通过出具保函或担保的方式预提货物;等提单到了付款银行以后,买方往往又会以单证不符或卖方违约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引起纠纷。
(3)因提单日期不适当引起的纠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两种情况卖方提交的提单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保险单的出单日期:
一是信用证内明确规定买方同意接受这样的单据;二是保险单规定保险责任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起生效。
除此之外,卖方提交的提单与保险单的出单日期必须适当,否则,就有可能遭到银行的拒付,引起纠纷。
2.引起提单纠纷的原因及防范
从上述几种类型的提单纠纷中可以发现,卖方对提单纠纷往往负有较大的责任。
因为在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行为中,一般都是由卖方负责货物的发运,再由承运人开具相应提单作为卖方议付的条件。
如果卖方因为履行合同不适当,在装船、开单、交单等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出现提单纠纷。
所以,要有效防止提单纠纷,首先就需要卖方正确地履行合同,按照信用证和合同的要求开具提单并及时向银行交付全套的装运单据。
其次,也要注意选择好交易对象,防止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合同履行中的信用证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
买方直接付款、银行托收和银行信用证。
这三种支付方式里面最常见、最主要的就是信用证,它是由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凭证。
按照信用证的不同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保兑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可转让与可分割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和迟期付款信用证。
由于信用证种类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众多,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保兑银行、议付银行和付款银行等等,而且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相互交叉,与信用证有关的纠纷就不可避免的会大量发生,而且
这些纠纷都是与信用证本身的特点紧密相关的。
下面简略介绍几种最常见的信用证纠纷。
1.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引起的纠纷及防范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如果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交易,买方就可以根据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
一般情况下,要求信用证内容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致。
但是,信用证往往不能包括合同的全部内容。
如果出现信用证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买卖双方就会为是按合同履行还是按信用证履行而发生争议。
如果卖方是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由此开具的提单可能就会与信用证有差异,银行可能以单证不符为理由拒付;如果卖方是按信用证的内容履行交货义务,就有可能因为交货违反了合同规定而遭到买方按合同索赔的风险。
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时,如果发现信用证与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有不符之处,应当马上通知买方或者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与合同保持一致,或者向卖方确认信用证与合同不符之处已经构成对合同的修改。
经过如此处理,卖方按信用证履行交货义务,就可以做到单证相符,又不会违反合同的规定。
2.因单证不符引起的争议
信用证交易中有一项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各种单据要求付款时,这些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否则,如果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哪怕只是极微小的出入,银行也有权拒收单据拒绝付款。
反过来说,如果银行接受了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向卖方付了款,买方就有理由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银行将为此自担风险。
而且,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国际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以单证不符为借口,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
因此,围绕信用证单证相符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及银行之间最容易发生信用证纠纷。
3.有关买方开证义务及开证时间的争议
在信用证业务中,买方负有及时向卖方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当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合同以“开立信用证为条件”时,买方开立信用证就成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通常情况下,买方开立信用证是卖方履行其交货义务的先决条件。
所以,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或者是一项重大的缔约过失行为,或者是一项重大的违约行为。
要么,当事人双方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么,卖方可以不履行其交货义务并有权要求买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可宣告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如果买卖合同具体规定了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开出信用证。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买方开证的具体日期,而只规定卖方的装运期限,买方应在装运期限开始之日以前的一个合理的时间内给卖方开出信用证,或者最迟亦应当在装运期限开始的第一天给卖方开出信用证。
否则,卖方同样有权拒绝交货并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或者要求相应延长装运期限。
4.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争议
信用证交易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信用证独立原则,它是指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交易,这些合同虽然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但银行却与这些合同无关,也不受这些合同的约束。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所关心的是单证相符,而不是卖方是否按合同履行交货义务。
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当向卖方付款。
至于合同上的争议,那是买卖双方的事情,应由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来解决。
这是信用证交易赖以存在的一项公认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甚至使信用证交易可以免受不可抗力的影响。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不可抗力构成合同责任中一个重要的免则事由。
但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因为不可抗力而引起合同争议,银行依然应当根据单证相符原则行事,不受合同争议的影响。
一种情况是,买卖合同中规定,如果卖方因遭受不可抗力而迟延履行交货义务,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银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书的指示开立的信用证中并未规定这一条件。
这种情况下,尽管卖方因为遭受不可抗力而迟延履行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经过银行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应当向卖
方付款,买方必须向银行付款赎单。
买方付款之后,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直接向卖方主张权利。
另一种情况是,卖方遭遇不可抗力迟延履行交货,开出的装运单据与信用证不符,银行可以拒绝卖方的凭单付款请求,卖方不能以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则事由为由对抗银行。
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的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直接向买方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四、合同履行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权利,还包括专有技术秘密。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纠纷大量发生。
相应地,各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也在逐步提高。
在此简略介绍几种常见的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1.域外抢注产品商标纠纷
当某种产品预计将在国际市场上有很好的前景并且开始准备向某个国家出口时,该种产品商标在进口国被他人抢先登记注册,使得产品出口到该国时构成商标侵权。
这样,产品出口人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甚至会遭受重大损失。
一般情况下,出口人只能有下面几种不利的选择:
一是出口人与商标持有人谈判,答应对方极其苛刻的条件,作出重大让步;二是出口人为产品在该进口国申请注册新商标;三是陷入长期的侵权诉讼之中;四是退出该国市场。
出口人无论面对何种局面,都是极其被动的。
2.出口货物侵犯他人专利权
出口产品系出口国自行研制生产,但未在进口国获得专利权,而进口国贸易商却拥有相同或者类似技术,并且在该国申请获得了专利权。
这样,此种产品出口到该国时便会引起专利权侵权纠纷。
3.进口货物侵犯他人专利权
进口货物侵犯他人专利权,即进口商进口的产品在客观上实施了他人专利,并构成侵害行为。
被侵权的专利可以是在进口国本国注册,也可以是在他国注册。
一种情况是进口了专利产品,侵犯了他人的产品专利。
另一种情况是进口了依某种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方法专利。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当中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跨国贸易的地域差异性所致。
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进行交易之前,往往很难对对方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及其受保护状况有一个全面而透彻的了解,具体进行交易时就容易导致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在买卖双方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纠纷。
要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一是买卖双方都应当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意义,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二是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本国和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合同涉及的货物是否侵权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发生侵权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使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
国际货物买卖的中心目的是实现“买卖”,但是其过程涉及到的当事人众多,涉及到买卖、运输、保险、结算、商检等程序,细究起来法律关系复杂,无论是哪个环节出现差错或争议,都会影响到买卖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在当前一般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利润相当微薄的情况下,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更应该特别谨慎,以免发生损失。
本文结合作者担任外贸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介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当注意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案例
货物品质争议引起的货款纠纷
申请人(卖方)上海××国际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买方)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先后订立四份售货确认书,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汗衫、背心等物,四份确认书的金额共计为9万余美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
上述确认书签订后申请人按约积极而全面地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被申请人则仅支付了20000美元的货款,其余货款未付,经交涉多次无结果,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
①支付余款;②上述货款的利息;②本案的仲裁费及申请人的代理费等由被申请人负担。
此案被仲裁庭受理后,被申请人未出席庭审,但在其提供的书面答辩文件中辩称:
申请人根据合同提供的T恤衫存在多处质量问题:
使用多年库存的布料;T恤衫重量轻于被申请人要求的规定,T恤衫的长度太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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