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办法修订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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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办法修订模板
校教字〔2014〕70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办法(修订)》及指标体系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14年12月2日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保证学校建设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目标的原则:
一保稳定,二促发展;重点突出,便于操作;目标适当,分解科学。
第三条坚持分工负责、统一考核、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
第四条学校成立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卓越计划”办公室)、组织部(党校)、学生工作处(部)、人事处、科技处、研究生工作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工作小组负责提出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办法与指标体系,组织教学院(部、中心)制订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并进行目标考核。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章考核指标与考评范围
第五条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指标由常规教学、教学建设与改革、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工作、招生与就业工作、党建工作等七个一级指标构成,各一级指标包含若干二级指标(见附件),其中常规教学和学生工作两个一级指标为统一目标,其他为个性目标。
一级指标中,常规教学分值为20分,学生工作分值为20分,教学建设与改革分值为10分,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分值为15分,师资队伍建设分值为12分,招生与就业工作分值为10分,党建工作13分,总分为100分。
第六条各一级指标分别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确定。
各一级指标的牵头部门为:
(一)常规教学:
教务处
(二)教学建设与改革:
教务处
(三)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
科技处
(四)师资队伍建设:
人事处
(五)学生工作:
学生工作处
(六)招生与就业工作: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七)党建工作:
组织部
第七条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单位包括全校15个教学院(部、中心),即:
电气信息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纺织服装学院、计算机与通信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管理学院、经济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设计艺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体育教学部和工程训练中心。
应用技术学院的学生工作纳入全校“学生工作”一级指标进行考核。
机关管理部门的双肩挑教师所承担的教学、教研、科研工作及各级“质量工程”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到学院(部、中心)。
各教学院(部、中心)对在本单位兼任教学任务的教师的教学质量负有管理督促的责任。
第三章工作目标任务书的制定
第八条《工作目标任务书》的签订分五个步骤进行:
(一)学校确定本年度需要考核的二级指标。
学校根据近期发展目标和当年的工作重点,在年初确定本年度需要考核的二级指标、指标内涵及其分值(权重)。
(二)各教学院(部、中心)提出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
各教学院(部、中心)根据学校总体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按照学校确定的本年度考核项目(二级指标),初步拟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
(三)考核工作小组初定各教学院(部、中心)的《工作目标任务书》。
学校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目标,在与各教学院(部、中心)协商的基础上,初步拟定各教学院(部、中心)的《工作目标任务书》。
各个指标的确定须以学校发展战略目标为前提,充分反映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年度工作要点,体现科学性、合理性、激励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
七个一级指标中的个性目标确定,须综合考虑学校的整体工作目标和各教学院(部、中心)的工作基础。
若某个二级指标的目标内容在二项以上,其中一项的完成情况特别优秀,该二级指标可按“达到目标”得分,但需在《工作目标任务书》中注明。
(四)学校审定各教学院(部、中心)的《工作目标任务书》。
学校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各教学院(部、中心)当年的《工作目标任务书》。
(五)签订《工作目标任务书》。
各教学院(部、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书》上签字,以示认领。
第九条教学院(部、中心)《工作目标任务书》包括当年考核的二级指标、权重、指标内涵、工作目标,以表格形式列出。
《工作目标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教学院(部、中心)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必须依照程序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只调整一次。
第四章考核及奖励
第十条分年度进行考核,按各个二级指标的完成情况计分。
工作目标任务书中明确了按小项计分的二级指标,按小项完成情况计分,其他二级指标,达到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该二级指标得分,未达到目标,不得分。
各级各类缺项指标的得分,按照全校平均分的80%计算。
考核步骤如下:
首先,各教学院(部、中心)依据考核指标体系,对照《工作目标任务书》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评。
然后,由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工作目标任务书》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自评结论进行复核,并初步确定各单位的考核档次。
本年度内,若出现因管理不善,出现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从学院总分中扣减15分。
最后,学校审定。
第十一条教学院(部、中心)的综合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折算总分居于前15%者,且“常规教学”和“学生工作”指标分数不低于全校平均分,考核等级为“优秀”,完成工作目标的项数达到考核指标项目数的50%及以上或总分不低于50分者为“合格”,其他为“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设立单项奖,对“常规教学”、“学生工作”两方面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学院(部、中心)进行奖励。
获单项奖励的条件为:
(一)对应一级指标的各考核二级指标中,完成工作目标的项目数超过50%;
(二)除综合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外,单项考核成绩居前三名;
(三)二级指标中,没有出现《工作目标任务书》中的“一票否优”事件。
综合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单位,不再进行单项奖励。
第十三条因工作失误,教学院(部、中心)出现下列责任事故之一者,综合考核最高只能“合格”:
(一)党风廉政责任制没有落实(以岗位负责人以上干部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为起点);
(二)出现一个以上班级的学生集体罢课,或10人以上学生聚众斗殴事件;
(三)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使学校集体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四)师生中发生重大治安或刑事犯罪案件(以刑事拘留为起点);
(五)院(部、中心)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无指标生育为起点);
(六)受到上级机关通报以上批评,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
(七)因为工作失误,造成其他重大事故,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为应该追究的事件。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优秀”的教学院(部、中心)及获得“常规教学”、“学生工作”单项奖的教学院(部、中心),按在职在岗教职工人数,进行相应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2015年度开始试行,原颁发的《湖南工程学院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办法(试行)》(校办字〔2012〕年53号)文件废止。
附件: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指标
体系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印发
附件: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院(部、中心)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1常规教学
1.1教师配备
1.2教学秩序
1.3教学组织与管理
1.4教学效果
1.5实践教学与管理
2教学建设与改革
2.1教学建设
2.2教学改革
2.3教学比赛
2.4学生课外科技活动
2.5工作业绩
3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
3.1国家级项目
3.2省部级项目
3.3科研平台
3.4发明专利与省、市成果奖
3.5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与校内学术讲座
3.6横向经费
3.7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
3.8学科队伍建设
3.9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4师资队伍建设
4.1师德、师风建设
4.2博士净增数
4.3师资培养
5学生工作
5.1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5.2学生管理工作
5.3宿舍管理工作
5.4资助工作
5.5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5.6公共教室卫生工作
5.7共青团工作
5.8工作业绩
6招生就业工作
6.1就业指导与就业工作
6.2毕业生跟踪调查
6.3创业教育
6.4就业率
6.5招生工作
7党建工作
7.1基层组织建设
7.2党员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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