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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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延安·洛川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证明商标”)的监管及保护,提高苹果质量,维护和提高“延安·洛川苹果”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使商标注册人和使用者在使用该商标时有章可循,依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陕西省果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明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延安洛川苹果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延安·洛川苹果”原产地、质量、品质的证明商标。
第三条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产业协会”)是证明商标注册人和持有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为了做好证明商标的监管工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由延安市农业局、果业局、工商局、质检局、洛川县苹果产业协会负责人,各县(区)果业(农业)部门、工商局、质检局为成员的“延安·洛川苹果”品牌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延安市果业局。
第五条 领导小组具有以下职责:
(1)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日常监查监管工作,促进证明商标良好使用,协调解决证明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证明商标发挥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对《证明商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对商标使用者开展专业技术、营销业务、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商标使用者生产经营能力。
(3)组织商标使用者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览展示活动,推动证明商标使用者对外的交流与合作。
(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对证明商标使用者搞好服务,并在相关项目、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第六条 证明商标为专用标志,任何企业或合作社使用该商标,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准许后方可使用。
证明商标与企业商品商标、其他认证标识、追溯标识等标志必须同时使用。
第二章 使用条件
第七条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使用者产品生产地域范围为: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吴旗县、志丹县、安塞县、子长县、延川县、延长县、甘泉县、富县、洛川县、黄陵县、黄龙县、宜川县一区十二县。
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07°41′至110°31′、北纬35°2l′至37°31′,属高原大陆性季风气候区。
证明商标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为延安市境内的苹果经销企业及果业专业合作社,要有稳定良好的生产基地。
(2)必须拥有自主注册的商标及品牌,且注册手续完备、合法。
具有二维条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注册资金须在50万元以上。
(3)产品及包装必须洛川苹果系列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产业协会提交《商标使用申请书》,并领取《申请表》。
由其所在区域内果业(农业)进行初审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书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款,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申请者进行实地考察并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对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者,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使用:
(1)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标识;
(3)向商标所有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未获得准用证明商标的申请者,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起3天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处理,产业协会将尊重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的意见。
第十二条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在合同终止日前30天内向产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使用者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证明商标使用者具有以下权利:
(1)在其产品或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3)款规定的包装上使用证明商标标识;
(2)使用证明商标进行企业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商标持有人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办或协办的各类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
(4)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证明商标使用者具有以下义务:
(1)维护“延安·洛川苹果”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接受配合领导小组对商标使用情况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的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3)配合领导小组对产品的质量检测及相关监督人员的工作;
(4)配备专人负责证明商标标识及印有证明商标包装物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证明商标标识;
(5)及时向产业协会反馈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与完善工作,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产品(苹果)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检测、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在监管中发现商标使用者有违规行为的,可依据本办法做出处罚。
若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工商部门或司法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商标使用者对违规裁定有不服的,可依照相关程序向有关单位进行申诉。
领导小组将完全尊重最终的裁定结果。
第十八条产业协会与证明商标使用者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商标使用者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第十九条为保证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领导小组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投诉。
第六章保护
第二十条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行为,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收集证据材料,提请侵权案件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未经产业协会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证明商标标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领导小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假冒伪劣,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产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同时,提请政府相关部门终止涉案经营个体所有涉农类项目的报批,商标所有人三年内不受理其使用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证明商标《授权书》,没有按照《授权书》规定印制包装数量;私自承印证明商标及其宣传材料、包装物的印刷企业,领导小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使用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标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期限为3年,自2014年 月 日至 年2017月 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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