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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讲义
同志们: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2周年,在这92年的风雨奋斗历程中,我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一个积贫积弱的旧中国建设成了正在迅速崛起、走向伟大复兴的崭新国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已经连续执政60多年,我党能够长期保持执政地位,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护,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我党始终坚持廉政建设和进行坚决的反腐败斗争是重要的一方面。
我党历来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都始终把党的廉政建设摆在突出的位置。
毛泽东同志早在全国革命胜利前夕就向全党提出了“两个务必”的要求,提醒我们不要被敌人的腐朽思想所侵蚀,永葆共产党人的本色。
“两个务必”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作风,影响和培育了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
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告诫全党:
“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
要足够估计到这样的形势,这股风来得很猛。
如果我们党不高度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改变面貌’的问题。
”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党的十六大刚刚闭幕,胡锦涛总书记就带领中央书记处全体同志前往西柏坡学习考察,重温毛泽东同志当年倡导的“两个务必”,号召全党同志牢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党的庄严使命,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为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目标开拓进取、团结奋斗。
胡锦涛同志曾多次指出:
“反对腐败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紧迫任务,党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些深刻的论断,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阐明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天,我就当前我国腐败问题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廉政建设的意义及途径阐述本人一些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正确认识当前腐败问题以及反腐斗争
(一)对腐败问题的认识
1、腐败问题是社会性问题
腐败不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独特产物,全世界都存在,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都普遍存在。
2、我国腐败问题还很严重
当前在我国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非常艰巨。
有些地方和部门违法纪律的问题还比较严重,重大违纪案件一再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仍然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纪检检察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二)对当前我国反腐斗争认识
1、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
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好的,成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性党风教育不断深化,廉政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我们党成功地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活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得到增强,从政行为逐步得到规范。
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党的十四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制定了2500多项制度和法规,其中,中纪委、监察部就制定了100多项。
二是大案要案查处力度持续加大。
突破了陈希同、王宝森、许运鸿、胡长清、成克杰、陈良宇等一批职级高、金额大、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清除了腐败分子,纯洁了干部队伍,振奋了党心民心,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坚决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决心。
三是从改革入手,逐步加大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
四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群众监督方面取得了新成果。
全国已有95%的乡(镇)政权机关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92%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和集体控股企业实行了厂务公开制度,90%以上的村实行了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制度。
五是我们党探索出一条符合现阶段国情的反腐败路子。
现阶段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依法有序进行的,不断取得的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为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了必要条件。
这充分证明,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反腐败斗争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是完全正确的,这是我们反腐败斗争取得成功的保证。
在充分肯定反腐败工作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有些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些领域中的腐败问题还相当严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违纪违法案件的数量仍呈上升趋势,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二是腐败向团伙型方向发展,涉案人员多,有的达数百人,并以团体组织的形式出现,有的向半隐蔽、半公开方向发展。
三是干部人事上的腐败案件增加,从跑官要官发展到买官卖官,甚至出现骗官杀官的个案。
四是“灰色收入”问题在一些地区和单位比较突出,有的是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的礼金礼品,有的反映为所谓“奖金”、“润笔费”等等。
群众说干部腐败,很多指的就是这种行为。
五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还未得到根治,如农民负担、企业负担、中小学乱收费等等。
巩固已有的阶段性成果,难度还相当大。
2、反腐败斗争特性
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
看不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期望通过几场大的斗争运动、采取几种措施就解决腐败问题,是不现实的,甚至是有害的。
尤其要看到腐败不是静态的,它是动态的、发展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并以各种形式依附在新生事物上。
二、正确认识当前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渊源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官场历史,是一部以贪官污吏为主、腐朽思想盛行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仅仅62年。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封建社会的腐朽思想自觉不自觉残留在相当部分思想觉悟较差的党员干部的意识中,这种意识在一定的气候和环境中,便会转化为腐败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引进资本主义先进经验和技术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可避免带进了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加上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对腐败现象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不重视反腐败,反腐败的措施不力,使得解放以后一度销声匿迹的腐败现象死灰复燃,并愈演愈烈。
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遇到了新的挑战。
我们既置身于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之中,又面临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和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
同时,我国正处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的关键时期,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
这些因素的存在,给解决腐败问题增加了复杂性,致使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可预见的一段较长时期内难以消除,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二)现实因素
1、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因素
从历史经验来看,社会变革和体制转轨阶段,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时期。
美国、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曾出现了这种现象。
这种现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同样不可避免出现。
主要表现为:
第一,新旧体制交换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客观上为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第二,市场经济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导致一些人的思想、信念发生了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迷惘,市场经济的负效应渗透到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成为诱发违纪违法行为的主要成因。
第三,分配不公问题带来人们心理上的失衡。
不同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地区不同部门(行业)之间公务人员收入存在差距,是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着的现象,并且这种差距正在不断拉大。
这种状况导致很大一部分公务人员不同程度的心理失衡,已成为公务人员腐败易发多发的一大诱因。
此外,当前我国公务人员职务所包含的非工资性个人利益过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和突出,形成职务特权。
职务的非工资性利益含金量过高,一方面这本身就是一种隐性腐败;另一方面则引发了大量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
2、监督乏力的因素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监督乏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监督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致使监督经常不到位,甚至缺位。
在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现象。
尤其是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的难度十分大。
当然,随着《党内监督条例》的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的状况,会得到很好的改善。
司法监督因司法机关的人员、经费等都受制于同级政府,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
人大对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也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二是各种监督机关关系不够协调,没有形成监督制约的合力,存在监督的空白点和盲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都不甚理想。
三是领导体制设置不尽合理,不利于监督。
有些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职务一肩挑,权力过于集中,容易造成一人说了算的局面,内部监督、民主监督难以有效实施。
五是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监督意识不强。
3、法制不健全和滞后性因素
法制建设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廉政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制订颁布了一系列廉政法规制度。
但廉政法制不健全和滞后的问题仍比较严重,一些地方、部门、领域无法可依和法律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存在。
一是“权力法授”问题没有全面解决。
权力和责任没有完全对等地挂起钩,权大于责的现象严重,以致一些滥用权力的行为没有受到责任追究。
二是立法不完善和滞后。
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及时立法,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不清。
如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没有及时上升为法律,至今还没有出台《廉政法》;对于官员的收入,仅在党内的规章中要求申报,而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强制申报,并设置专门监督机构,官员的收入报与不报、报多报少,全凭本人的觉悟和良心。
而仅凭个人的觉悟和良心,是靠不住的。
或者对一些已不适合形势发展需要的法律,没有及时修改。
近年最受诟病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该项罪的最高刑期仅为5年。
由于该项罪较轻,致使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避重就轻,把违法所得尽量往“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筐里装,轻易逃脱了法律的严惩。
三是惩戒的力度不够大,腐败低成本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这既有因监督力度不大,致使发现问题的几率较低的原因;也有发现问题后,因查处手段跟不上,或者无法、无章可依,致使腐败分子逃脱惩罚的原因。
此外,还有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因受到多方干扰的原因。
除此之外,管理体制和制度因素。
包括对行政审批事项、人事、财政管理的体制和制度,都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漏洞。
这些也是当前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正确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性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根治消极腐败现象。
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多管齐下对腐败进行全方位围剿,需要重视廉政建设。
(一)廉政建设能够有效地提高腐败成本
廉政建设可以提高腐败成本,降低腐败收益,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的蔓延。
1、激发全民反腐斗志。
廉政建设的推进,可以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渗透力和影响力、增强监督者的监督意识、提高广大干部执行 反腐倡廉 各项制度的自觉性。
廉政建设的推进,使每一个人对腐败的代价、腐败的恶果产生深刻认识,明白腐败使自己、使每个人都付出沉重的代价,明白腐败的蔓延。
腐败不仅窒息人民的创造精神、闲置民众的创造力、恶化部分民众的生存状况,还直接提高投资成本,影响国际声誉和国际竞争力,从而激发反腐热情和斗志。
2、加重腐败者精神负担。
廉政建设促进和推动了各项用好权、管好钱、选好人的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势必使腐败分子的周边环境愈来愈不利于腐败行为的实施,廉政建设所营造出来的崭新风尚和良好氛围,将进一步加重腐败分子从事腐败活动后的精神负担,使之陷入更为惶惶不可终日的心理状态之中。
3、提高对腐败的"查处概率",显著加大腐败的预期成本。
此外,加强廉政建设,还使"社会惩罚"成本大幅度的上升,在廉政建设所唤起的普遍的 反腐倡廉意识及社会氛围中,腐败分子所遭受的社会谴责将更为强烈,人格、道德、精神的失落将更加严重等等,无疑将使其腐败的代价更为沉重。
(二)廉政建设使廉洁成为人格的组成部分,形成抵御腐败强大的自主力量
廉政建设的作用和影响广泛、持久,它虽不是立竿见影,却润物无声,绵绵不绝,廉政建设同样能够对人产生持久影响,使廉洁成为人格的组成部分。
正如英国著名小说家菲尔丁所说:
"纵使在一个法纪最松弛的国家里,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也不会胡作非为,他们会为自己订立立法者所忘记的法律。
"事实上,北欧国家长期以来重视道德教育、重视廉洁文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民众大多培养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理念,以权谋私被人唾弃。
这种以廉洁为荣、贪污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有极大的影响力,因此那里的大多国家都成为廉洁国家。
建立现代反腐败制度是现代国家反腐败的根本,强化监督是落实制度的必须,全面建设 反腐倡廉 ,培养一代廉洁自律的新人,是斩断腐败延续、断绝腐败后继之人的后路的狠招。
假若人民还是信奉“做官发财”、“书中自有黄金屋”,那么寻求根治腐败无疑是缘木求鱼。
(三)廉政是党员干部的先进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廉政建设在塑造人们的精神世界、陶冶道德情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方面,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要深刻认识廉政建业与构建和谐社会是辩证统一关系,自觉地将廉政建设融入到为构建和谐社会之中,通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稳步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精神条件。
四、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增强抗腐败能力
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夺取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胜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 反腐倡廉 建设。
(一)制定“反腐败法”,使反贪腐在法制轨道上进行,受到法律的保障
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同时在反腐败的长期实践中,相关部门已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
以“双规”制度为例,“双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纪检部门如实说明自己的问题。
这是对涉嫌职务犯罪或违纪的领导干部采取的一种非诉讼的调查方式,是在办理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中总结创造出来的,现已基本定型有了较固定的程序。
但结合21世纪中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我个人认为目前的“双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说存在“无法可依”的弊端,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别公民的人身自由。
《立法法》规定: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
因此,“双规”面临两种抉择,要么取消,要么名正言顺地纳入法制轨道。
从实践效果来看,取消是一种消极选择,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严格规范,使之法律化。
所以,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做依据,一些好的反腐败措施、经验就得不到充分运用。
因此“反腐败法”的制定并不损害我国法律的完整性,相反还可以与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相得益彰,编织起更加严密的反腐败法网。
(二)建立独立的反贪腐部门,并保证其运作的独立性
建立独立的反贪腐部门的前提应该明晰“谁来负责,向谁负责”,首先就是反贪腐部门首长的独立性。
目前的贪污腐败案件之中往往牵涉到官员以及党员干部,其背景复杂,关系网庞大。
因此,如果反贪腐的首长是党员而且隶属于同级党委政府,则难免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影响其独立性。
所以,反腐部门的负责人应该保持政治中立且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政府负责,独立于同级党委政府的任何部门乃至领导架构。
保证反贪机构的独立性是世界各国普遍奉行的原则,且都载于法典。
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条例>>规定:
“廉署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污的工作,它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架构,廉政专员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另外,贪污案件要得到公平审判,就必须保证反贪部门的立案、调查、侦查、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等各项检察权的独立性。
同时赋予侦查人员无证搜查、强行搜查、检查复核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在特殊的情况下,限制涉嫌犯罪人转移财产、行使查封、冻结银行账号或财产、收缴涉嫌犯罪的人的旅游护照等证件,限制其出境或将其拘留逮捕等权力;还应赋予所有侦查人员在行使侦查公务时,均可要求得到任何人协助的权力,对于反贪污部门的调查,任何人不得拒绝。
(三)建立和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度
建立和健全家庭财产登记申报制度,是 反腐倡廉 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查处的一大批腐败分子,之所以能够腐败到令人发指的程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的家庭财产从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
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我国初步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收入的透明度,对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经常性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实践的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
主要是由于《规定》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因而弱化了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应有的权威,导致家庭财产申报流于形式。
因此,本人认为应该在以下几点作出改进:
1、确定合理的财产申报主体范围。
根据干部管理的权限,将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首先扩大到各部办干部以及各(社区)村书记的之中。
在正式立法时,应将财产申报的主体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2、适当拓宽申报的财产范围。
一切公务员都必须登记本人及其配偶和全部或主要依赖其供养的子女的有关钱财收益。
3、设置受理财产申报登记的专门机构,增强受理机构的权威。
在目前情况下,先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财产申报,逐渐过渡到在第三方财产申报的专门机构,以加强财产申报工作的透明力度,从而增强受理机构的权威。
(四)“齐抓共管,公开透明”,形成有效的廉政舆论氛围
目前基层在廉政建设中普遍把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教育的主要对象,强调的是党政领导干部要如何抓,如何身体力行、带头示范。
当然这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作为廉政建设,仅仅注重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廉政建设应该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普通党员、一般干部和人民群众也应作为教育的主要对象,而不能失之偏颇。
如何形成“齐抓共管,公开透明”的廉政舆论氛围,可以用“自己抓、抓自己,公开做、做公开”十二字来概括。
“自己抓”是指无论领导还是普通的党员干部都需要抓好身边同事的廉政,要敢于检举揭发身边的害群之马,当然前提是要保证检举者资料的保密和人身的安全。
“抓自己”就是我们不能只顾别人而放松自己,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公开做”是指廉政工作需要面对群众,面对媒体,对广大的人民群众负责,不能因为涉案人员是共产党员而开展所谓的“保密调查”或者先去除党籍再调查。
“做公开”是指虽然近年来 反腐倡廉 的公开工作已经达到一定的透明度,但仍然有待加强,例如举报的渠道、案件的公布、审后的宣传教育等。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虽然我国的反腐斗争形势还很严峻,但我们要坚定信心、坚定相信我们党和国家一定能够解决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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