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请销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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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请销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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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请销假制度
司法所请销假制度
篇一:
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
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
(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司法所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所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积极参加镇机关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
司法所(含法律服务所)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记录,个人有笔记、有心得。
三、坚持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集体学习由司法所长组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员参加。
集中学习时,做好学习笔记,积极踊跃发言,按要求撰写心得体会,全年不少于2篇。
个人自学,要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体会。
鼓励参加自学考试,提高学历层次。
四、组织学习要建立学习档案。
包括:
学习计划、签到表、学习资料、学习记录、体会文章等。
(二)日常管理制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外出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办公设备有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出现故障及时维护。
三、在上班期间,要求着装整齐、文明办公,不准从事打扑克、下棋、打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
四、文字稿件要求字迹工整,内容规范。
存档文稿必须使用黑水钢笔,上报的文稿,原则上要求打印。
五、司法所印章、信函、文印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登记簿,严格审核手续,防止滥用和被人盗用现象发生。
六、交通工具要有专人使用和保管,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不得无牌无证驾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
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请销假制度
1、司法所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时,必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2、请假批准权限:
所长因事请假一天须经镇分管领导同意批准,两天以上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干事请假一天由所长批准,两天以上须经镇分管领导批,三天以上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因公外出到本市以外两天以上的,须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超假的按旷工论处。
3、工作人员假期结束后,应及时逐级销假。
(四)请示汇报制度
1、司法所每月要向司法局和所在镇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2、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严防矛盾激化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3、社区矫正和安臵帮教对象有失控、脱管、下落不明、重新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向司法局和乡镇分管领导报告。
4、对司法局部署的工作任务,及时向乡镇分管领导报告;乡镇重大的司法行政工作、活动及时向司法局报告。
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对上级的指示要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五)岗位责任制度
1、司法所要在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2、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组织搞好司法局和所在镇党委、政府、综治办交办的各项工作。
3、司法所要通过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三大职能,运用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臵帮教和执法监督等手段,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程。
4、司法所要把各项业务指标和其他主要工作,逐项分解落实到人,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
5、司法所要定期组织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6、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按照上级要求,尽职尽责,积极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对岗位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评比,实行奖优罚劣。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一、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要分类存档。
上级要求统一格式的卷宗,要统一格式整理归档。
交接要履行手续。
二、档案要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各类卷宗的装订要完整、齐全、规范,分门别类、有序存放。
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卷列为密卷,并加注密卷标记。
三、档案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和清点,落实防损、防潮、防火和防盗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对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市局批准后销毁。
四、借阅档案要严格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密卷要严格借阅范围和时间,不得私借或者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经准许不得私自复印卷宗内容,借出的卷宗要及时收回。
(七)廉洁自律制度
一、不准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和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二、不准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和受雇于任何人或者组织。
三、不准在工作中吃、拿、卡、要和索要、收受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和有价证券。
四、不准参与赌博,不准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提供保护。
五、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时间饮酒。
六、不准到娱乐场所进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七、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借给非本单位人员或者无证人员驾驶。
(八)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司法所要按照上级部署,认真坚持矛盾纠纷大排查制度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2、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防止矛盾激化,每次排查调处后,要及时写出情况报告。
3、对排查出的疑难纠纷,司法所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汇报。
4、司法所排查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登记建立台帐。
(九)社区矫正制度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序。
篇二:
XX司法所工作制度
XX司法所工作制度
司法所工作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教。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镇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九)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岗位责任制度
(一)司法所要在区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组织搞好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司法所要通过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三大职能,运用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和执法监督等手段,维护基层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进程。
(四)司法所要把各项业务指标和其他主要工作,逐项分解落实到人,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
(五)司法所要定期组织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六)司法所干警要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岗位责任制,尽职尽责,积极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对岗位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评比,实行奖优罚劣。
司法所所长职责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所长主持司法所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所务会议和调委会主任月例会,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各项工作。
(二)注重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全所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以“四个服务”和社会效益为立所之本,确保本所事业健康发展。
(三)负责管理指导辖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检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四)按照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和区局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五)依据本所各项制度,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奖优罚劣,调动工作积极性。
(六)及时向区司法局和镇(街道)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积极完成区司法局和镇(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扎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忠实于司法行政事业,顾全大局,奋发进取,团结同志,爱岗敬
4、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
5、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工作认真负责,办事雷厉风行,讲求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
7、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8、注意仪表仪容,执行公务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
9、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党规党纪,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自觉克服和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习惯;
10、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司法所工作人员守则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认真,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不压制、侮辱当事人,不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徇私情,不搞特权,不假公济私,不以权谋私,不吃请受礼,不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泄漏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六、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八、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请示汇报和请销假制度。
司法所人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私立章法或私做主张。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提出规定以外的要求和事项。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六)不得蛮横粗暴对待当事人。
司法所所务会议制度
(一)会议时间
每周星期一召开所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顺延或提前召开。
会议由所长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
另外积极参加镇政府、区司法局的有关会议。
(二)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2、安排布署本周工作,总结上周工作;
3、学习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讨论、交流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会议要求
1、充分做好会议前准备工作;
2、按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做好会议记录;
3、积极发言,主动汇报,总结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及意见、建议。
学习会议制度
1、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观察、应变能力。
2、每星期二、四下午,作为司法所学习时间,主要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信息、报刊内容和法律知识。
3、每天上班后,由所长主持召开由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所务会,每人汇报前一天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疑难纠纷的方法和措施。
由所长布置当天的工作任务。
4、
司法所人员要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例会。
5、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
由主任汇报当月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
分析研究解决疑难纠纷的办法,制定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安排下月工作任务。
6、学习会议情况要进行考勤、登记。
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
(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镇主管机关领导和镇党委政府领导报告。
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要在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理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二)要将全年、半年、季度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按时以书面形式向镇主管机关报告,同时报镇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三)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
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不得随意答复和处理。
(四)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
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司法所首问首接责任制
(一)第一位接到服务对象来电询问或来访工作人中即是首问首接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提供优质服务。
篇三:
司法所各项制度
工作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党委、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所长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司法所各项工作,认真制定和精心实施司法所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按质按量全面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二、自觉服从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模范遵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作风民主、求真务实,团结和带领全所人员,勇于探索、大胆开拓,优质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为维护一方平安作出积极努力;
三、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对所内人员明确分工、职责分明,对基层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工作考核,对有关的信息、统计、资料收集等工作做到台帐齐全,档案完整;
四、重视抓好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确保全所人员胜任本职工作,并且无违法犯罪和违纪行为,无因素质低下、工作不力而造成工作上的重大失误;
五、增强民主管理意识,所内重大事务通过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集思广益,防止工作失误。
干警岗位职责
一、按照岗位分工,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和胜任本职工作;
二、自觉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各项工作程序;
三、树立公仆意识,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并经常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息、重大事项以及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所领导或上级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廉洁自律制度
一、按照司法行政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二、清正廉明,不得接受当事人馈赠请吃;
三、秉公处理各类事务,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泄漏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引诱、胁迫当事人接受他人的意愿;
六、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七、对群众的申请事项不推诿、不敷衍,及时受理,及时答复,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脱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每月向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二、定期开展纠纷排查、预防工作,对本辖区排查出的易激化纠纷和群体性纠纷,要进行情况分析并落实相应措施,同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三、对本辖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群体性纠纷和易激化纠纷,在第一时间向县司法局和镇领导汇报;
四、对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本部门难以解决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重大群体性纠纷,由司法所长向镇领导请示,并报告县司法局;
五、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失控、脱管、下落不明、重新违法犯罪嫌疑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及时向县司法局和镇领导报告;
六、刑释解教人员在安置帮教期间下落不明、有重新违法犯罪嫌疑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及时向县司法局和镇领导报告。
篇四:
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规定
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管理,规范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县行政区域。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离开本县行政区域,可以申请外出。
(一)因本人疾病确需外出治疗的;(凭县级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转院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的)
(二)直系亲属死亡或患有严重疾病处理或护理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三)父母、子女或本人婚姻发生重大变故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四)办理本人就业,就学手续需外出的;(凭村(社区)开具证明)
(五)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外出的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保证承诺及担保人。
再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
分不同情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由本人提前在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其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通知书》,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二)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在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
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会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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