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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山西寿阳段王集团平安煤业有限公司
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二0一五年
目录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2
地质测量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3
资料定期分析、保管、审查制度5
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6
地质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8
水害隐患排查及预测预报制度9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12
专业探放水制度15
防治水相关规程审签制度20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度22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24
水患停产撤人制度26
水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9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31
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35
考核奖励制度36
水文地质管理制度37
矿井地质预报制度40
矿井灾害防治预案编制制度41
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2
防治水绩效考核制度49
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51
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单52
防治水工作日常巡检考核制度53
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55
探放水施工质量验收及考核制度65
探放水施工检查验收制度68
考核制度70
探放水安全确认作业优先制度73
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75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掘设计,为生产单位编写作业规程提供依据。
2、编制地测防治水措施、探放水设计及制度并贯彻执行,以保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
3、及时向生产单位提供三书(开拓、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
4、及时向生产单位提供地质分析预报与水文地质分析预报,保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
5、及时下达开口通知单、巷道开门、贯通、停头复工、停采及工程进度通知单、水情水害预报、通知单。
6、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应急预案,以便险情发生时,得以快速控制并处理。
7、及时对矿井周边相邻矿井进行调查及资料互换并签订互保协议,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5、与单位联系均填写业务联系单。
地质测量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
1、煤矿地质测量所有技术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原煤炭部颁发的有关规程执行。
凡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的,都必须重做或补做。
如发生地测事故,要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态度出发,实事求是,认真追查落实。
2、地测组对向设计、施工、采回等部门提供的地质、测量资料的质量全面负责,如出现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负责重解释或重新调查。
3、每个掘进工作面,都要实际及时编录、整理,如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共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使生产正常进行。
4、经常分析研究周围已采工作面资料,结合现工作面的地质情况,预报未开拓区的地质变化,每季度末对该季度内的地质预报的准确程度做一次全面总结,为下一季度地质预报提供借鉴。
5、每一工作面回采结束后,都要认真进行采后总结工作,对提供的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的准确程度做出评价。
6、送巷过程中,如发现所送巷道与地质变化不相适应,将要造成废巷时,应及时向生产部技术人员和总工程师反映,及时纠正错误。
7、掌握工作面的地质变化规律,经常分析研究工作面有无影响回采的各种地质隐患,若有应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8、根据巷道设计方案和工作面的地质情况,结合通风、运输、排水采煤方法等,分析设计方案是否有利于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并提出修改意见。
9、地质人员要从地质角度分析全部需要贯通的巷道在贯通范围内有无构造等变化,防止贯通事故发生。
10、测量外业观测、内业资料计算从起始数据、原始资料、成果计算到填图、绘图必须经过严格的校核或对算,未经校核的资料图纸不准使用。
11、测量原始资料与成果计算,必须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239条、240条规定执行。
12、所有测量记录薄和成果台帐均应有校核签字,取消或重算部分要加以说明,在备注栏绘出必要的草图。
13、施工测量前,应熟悉设计图纸,验算与测量有关的数据,核对图上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几何关系及设计与现场是否相否等。
当对设计图纸有疑问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同时对标定工作所需要的测点及其成果也进行检查。
14、次要巷道的是常测量可用罗盘和半圆仪进行,但应以全站仪点为起始点。
巷道每掘30——200米必须用全站仪跟测,主要巷道开口后4—8米左右,应用全站仪标定,测出开口给线的方位角,并计算出给线的偏差值,当偏差值超限时,应及时纠正。
15、单位工程结束后,实际标定值都应与设计资料比较,计算偏差是否在误差允许范围内,若误差较大,要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工作提供借鉴。
各单位工程完工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16、因地质测量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
损失无法挽回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报公司处理。
资料定期分析、保管、审查制度
1、资料要定期分析,对测定成果精度进行校核,以便为我矿采掘提供正确的资料。
2、按规定定期装订成册,装入柜子,相对集中,符合防火、防潮要求。
3、帐、卡相符,文字部分与基础数据一致。
各种资料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后方可发放、存档。
4、上级下达及本部门回复、上报的各种函件和审批文件报表等要专门存放,认真管理,确保查找方便。
5、对于各种矿井涌水量观测报表、探放水台账、井巷围岩变形观测报表等资料要及时予以分析,准确判断反应的真实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大型贯通、探放水、排放瓦斯要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必须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
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
1、新到、使用、备用的设备必须存放在专用设备库内,且摆放整齐,不得损坏、拆卸和丢失零部件。
2、建立仪器、仪表使用保管技术档案制度,包括仪器名称、制造厂家、型号、规格、价格及购置时间,使用和检修记录等。
3、仪器、仪表设备须由专人保管,要定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且使用、闲置设备要每月一次进行清理、注油、保养等工作,保证仪器、仪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设备严禁拆套使用或改变原性能,遇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分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拆套使用,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设备在使用前,必须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维护、操作,确保设备的完好性,监测必须按照有关标准严格检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予使用。
6、仪器外借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7、操作人员要熟悉仪器性能,爱惜仪器,高精度测量仪器,必须经专门学习,熟练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执行各自工种操作规程。
8、设备的增购由部门报增购计划,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订货。
9、设备到货后,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装箱单及图纸和说明书进行验收,对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或装箱单的或缺少损坏零部件的,负责及时与厂家联系解决,并填写验收单做好记录。
10、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及时编号,设备图纸、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原件交档案室保管,易损件、专用工具等随设备保管,验收单等将复印件交由机电科保管。
11、建立设备管理台帐,要以财务部的固定资产为依据,专人管理台帐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填写,手续齐全,妥善保管。
12、设备按各工种发放,图纸、说明书等复印件一并发放,以便其快速熟悉设备性能以便设备的维护及保管。
13、设备报废时,按设备使用寿命及使用情况,根据设备报废有关规定申请报废,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地质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
1.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填写水文地质观测实验记录,并分页编码,附必要的草图,写明观测地点、日期、观测者姓名、使用仪器及编号。
2.同时记录影响观测资料精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主要原因,供分析资料时参考。
3.每次测试所用记录本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注明目录索引后,存档保存。
4.原始资料的计算,必须由两人对算、复核,发现问题及时核实或补测。
记总表要经技术负责人审核。
5.填写各类台帐和成果表时,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要求字迹工整,图文清晰,数据准确,影响观测资料精度和因素的也应同时填写在各注栏内。
6.矿井水文地质测试台帐应按标准化规定的内容填写。
7.每一种成果表或台帐填写后必须进行校对,并需经技术负责人签字。
8.每种技术报告完成后需经矿技术负责人签字。
水害隐患排查及预测预报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矿井安全监督和检查,有效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及时准确预测预报水害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总工程师对矿井水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各部门经理、水文地质副总工对总工程师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三、各基层单位每月由工程师(工程师助理)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水害隐患进行区域自查,并将自查及治理情况报安全科,由水文地质副总工、安全科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四、在每季末和其它月3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总工程师外出时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组织,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基层单位工程师参加,对全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季度和月度)水害隐患排查,分别填写水害隐患统计表,发至主管领导、技术科、安全科,并根据水害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等级和类别,制定治理防范措施,并执行技术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制度,直至水害排除。
严格落实治理责任。
五、矿井水害隐患,系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水害危险性因素。
六、水害隐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A、B、C三级。
A级:
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或需由区政府、煤炭工业局协调解决的重大水害隐患。
B级:
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须由矿井上报煤炭工业局并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
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小,区队、科室能够解决的隐患。
七、排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1、矿井井口及工业广场建筑物低于当地历年来最高洪水位时;
2、矿井井口附近或塌陷区等地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
3、井田范围内的河流位置及变化情况未建立台帐时;
4、对漏水的河渠或河床未治理时;
5、井田范围内钻孔未进行封孔或使用的钻孔未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时;
6、报废的斜井未封堵时;
7、未建立防治水各种台帐、记录、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8、未对周围矿井采掘调查的;
9、井下各采掘巷道未执行有掘必探的;
10、采掘工作面与富含水层存在联系的地质构造时;
11、未按要求进行疏、排、堵、截的;
12、未按要求留设隔水煤柱的;
13、中央水仓、采区水仓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进行及时清理的;
14、管路、水泵、闸阀、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等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5、水体下开采的;
16、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探放水和注浆的;
17、探放水水压超过1Mpa,未设置套管或未按要求设置套管长度的和未安设闸阀的;
18、探放水时,未对水量、水压测定的;
19、井下未设置避灾路线的;
20、超层、越界开采的;
21、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八、矿井对C级水害隐患直接确认,对A、B级事故隐患提出确认意见,每月5日前按程序上报县煤炭工业局。
排查出的A级事故隐患由县煤炭工业局进行确认。
九、矿井根据排查出的水害隐患编制水害隐患治理方案、措施。
A、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并严格组织实施。
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区队、科室负责落实。
十、根据矿井水患排查情况,必须进行水害预测预报。
1、水害预测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及年、季、月底总结,并按章装订成册。
2、年预报为前年的12月底前提交,季预报在每季的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提交,月预报在每月的10日前提交,年、季、月水情分析总结应分别在来年的1月底、下季的第一个月上旬和下月的上旬作出,并在矿隐患排查例会上作出处理说明。
说明的内容包括采取的措施、处理过程、处理的结果。
3、水害预报要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4、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5—6天发出水害通知单。
5、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能出现因预报错误而造成透水事故的现象。
6、如因预报错误而造成透水事故。
轻则,矿上按不同程度分别给予罚款、降岗、留岗查看、除名;重则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为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水平,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减少矿井水对生产威胁,防止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做好防治水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1、矿长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责领导责任,实行全面领导,定期分析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
2、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直接领导矿井防治水工作,为防治水患提供技术保证,防治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均由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3、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是矿井防治水主要责任人,必须按照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地质水文工作,为预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负业务保安责任。
4、技术科要将防治水工作内容列入采掘工程设计内容,考虑水害因素。
5、各采掘区(队)对本区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负第一责任,班组长对本组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实直接责任。
6、安全科对防治水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7、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井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作出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9、在汛期来临前,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对井上、下排水系统进行整体检修和试运转,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汛抢险物资。
10、定期与相邻矿井交换图纸,并按规定足够的防水隔离煤柱。
11、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采空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系统。
12、完善井下的防水设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要求,建齐、补齐防水闸门和堵水墙,防水闸门由机电矿长负责,每年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其中一次应在两季前进行,平时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
13、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提供水情资料和水情年、季、月预报,年、季、月预报必须分别在每年的二月底前、每季的第一个月份10日前、每月的10日前提交;工程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变化时,要提交临时水害预报。
9、各种水情资料,水害预案要详实具体,有超前性,并附图。
10、矿井生产中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作业时,技术科地测组要提供防范措施,确认水患排除后,方可施工。
11、探查水压大于2Mpa的探放水工程设计,需经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上级煤炭局批准,探放水设计经批准后,由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2、在受采空区积水威胁的地区施工探放水工程前,必须确定探水线,并准确的将积水范围、积水标高、积水深度、积水量、动水量及探水线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3、各类井巷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污泥或水文情况不清时,必须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发放水害通知单,查清情况,待排除积水或淤泥后方可贯通。
14、在矿井采掘设计中,必须按规定在本矿内断层两侧,留设保安煤柱和相邻矿井留设足够的边界隔离煤柱。
15、坚持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组织一次,地测科每周进行一次,并由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拿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处理总结。
16、当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现异常水文地质时,矿总工程师、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技术员应立即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7、在矿井设计和生产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严禁随意布设巷道。
②当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突水征兆时,严禁继续施工。
③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探前,未安好孔口管装置时,严禁继续钻进。
④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严禁贯通。
⑤所有下山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严禁停止掘进。
⑥上方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情况不清严禁施工。
⑦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文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严禁回采。
⑧受底板高压水威胁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的层位。
⑨探放水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批准,严禁施工。
⑩防治水工作中不能存在随意性或侥幸思想。
专业探放水制度
一、煤矿防治水工作本着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原则,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措施,采取“防、堵、疏、排、截”五项措施,狠抓预测预报、科技攻关、治理整改“三个环节”,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防范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调度、安监、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掘进作业。
三、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情况,技术科水文地质组要写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局,经县安监局及防治水机构会审批准后方可回采。
发现充水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设防水煤柱,否则,不得开采。
四、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割眼时,必须先探后掘,随时对防水煤柱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眼。
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五、对小窑老空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红,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
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安装探水钻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架,背好顶帮,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实的支柱和栏板。
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应由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置数目以及钻进的深度。
5、在预计水压大于1.0MPa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应安状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特别危险的地区,还应预先掘安全躲避洞,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从皆知。
6、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
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根据水压等情况,按本条五款的要求进行。
七、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探老空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现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
厚煤层内各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小于2个。
八、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九、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公司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2、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严格按《防治水规定》表5-1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十、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必须防探顶板水。
十一、采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
先期探放水孔,一般从开切眼起,可按30、50、100米的间距布置。
往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孔位应尽可能结合地质构造布设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
十二、当涌水量较大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时,应布设底板专门排水巷。
十三、查明有无漏填,错填的积水老硐、老塘和废弃井巷。
在采掘工程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洼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老空区和警戒线。
十四、以平面图、剖面图确切反映积水区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预计可能的积水量和动水量。
十五、掘进工作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在距积水实际边界20米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证各人水已被基本放净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十六、探放水钻孔必须具有孔口探水装置。
探放大范围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硐水时,应预计各种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产部门合理组织排、泄水使用。
十七、探放老空积水时,要制定预防有害气体溢出伤人的专门措施。
十八、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时,必须预防底板突水或岩溶泥石流涌出。
采掘前,必须具备勘探或补充勘探资料,水文地质条件要基本清楚。
十九、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产资料,分析研究含水层的含水性特征和已采掘区的突水规律,并在采掘地质说明书中,对可能发生的水害及其预防措施提出建议。
二十、预测有突水可能的危险区。
预计最大涌水量,并建议相应扩大排水能力。
二十一、底板隔水层厚度达不到安全开采要求时,原则上必须进行疏水降压开采。
有条件时,也可采取在加强排水能力前提下的分区隔离开采。
二十二、在可能有岩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采掘时,应加强前兆观察和探放,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二十三、防探断层水
1、应核准(包括补钻探明)断层产状、位置,分析断层带的富((导)水性,并在平面图、剖面图上确定断层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几何关系。
2、井巷通过导水或导水可能断层时,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探水起点)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水压大于0.2MPa时应按比例增大。
3、当井巷通过含(导)水断层时,要严防来压冒顶突水或滞后突水,并及时建议采掘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如加强支护、砌碹、注浆封闭等。
4、对与强含水层连通的导水断层,必须按规定留设隔水煤柱,采掘工作面接近断支煤柱前,要复查煤柱的可靠性。
二十四、开拓下山防探水
1、下山开拓前必须充分调查、分析研究下山所在地段的地质构造和含水层位的富水性,绘制开拓下山地段的预想水文地质剖面图。
2、下山顶、底板存在高压富含水层或充水构造带时,应在开拓之前沿下山轴线一侧,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查清含水层或充水构造的富水性及下山可能随的水压,保留一定数量的勘探钻孔,进行动态观测。
3、预计下山的最大涌水量。
4、在揭穿下山前方含水层或强充水构造带时,应提出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如:
疏放降压、预注浆等。
二十五、防钻孔水
1、为防止钻孔突水,应于年初对本年采掘范围内所有穿越煤层顶、底板富含水层的钻孔,核查其封孔报告书或资料,分析判定封孔质量。
2、对查出的封闭不良的钻孔,要建立台帐,并根据不同情况,在与采掘工作面前相遇前,分别采取扫封孔、井下探水,留设隔水煤柱等措施。
二十六、走向长壁工作面防探顶板水
回采工作面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采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顶板水的措施意见,并预计涌水量。
2、应特别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
1)新井、新水平、新区的首采工作面。
2)充水断层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
3)地表水、老塘水、老硐水、老窑水对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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