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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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题总结
《票据法》重点复习题总结
1、[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
2、[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将一切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票据外,还包括了票据的见票、提示、划线、付款、变造、更改、涂销等。
3、[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4、[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5、[承兑]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保证]指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7、[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票据为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典型的严格要式行为,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这种性质即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
8、[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也被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
9、[票据能力]民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用于票据行为时,一般合称为票据能力。
10、[意思主义]意思主义认为:
意思表示应符合真意,缺乏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或不成立。
11、[意思表示主义]意思表示主义认为:
意思表示虽然不符合真意,但外观上已足以使人相信其意思表示为真实的情况下,应保护信赖意思表示外观的善意或无过失的行为人,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成立。
12、[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将因此而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应该记载,如果不记载,票据或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该事项内容应依法律规定而确定的记载事项,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4、[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虽然予以记载,但其记载不影响票据或票据行为效力,其本身应视为无记载或其记载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或无益记载事项。
15、[票据签章的形式规则]票据法规定仅有一定的形式才具有票据签章的效力,其他形式的签章即使记载在票据上,仍不具有票据签章的效力,这种规则为票据签章的形式规则。
16、[签名]指票据行为人以书写方式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签写于票据上。
17、[盖章]指以刻有自己姓名或名称的印章盖印于票据上。
18、[自然人签章]自然人作为票据行为主体在票据上签章的,为自然人签章。
19、[法人签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作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简称为法人签章。
20、[本名规则]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21、[本名]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2、[全名规则]指应将名称或姓名全部记载于票据上,不应记作简称。
23、[共同签章]指在同一张票据上的同一票据行为而进行的签章。
24、[对于共同签章的不特别规定主义]由于所有票据行为本身即含有协同性或连带性,所以有的票据立法中不特别规定票据行为共同签章的效力,称为不特别规定主义。
25、[对于共同签章的特别规定主义]为了明确共同签章人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有的票据立法中特别规定了共同签章的连带责任,称为特别规定主义。
26、[票据签章真实性的后手担保责任]指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也就是直接前手人的签章如为伪造或不真实的签章时,除直接前手人应承担有关的民事责任外,直接后手人也应承担担保签章真实性的相应责任。
27、[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为了使票据关系人确认票据行为究系本人所为还是代理所为,票据法对票据代理采用了严格显名主义,要
求票据代理必须显名全部形式要件,才能产生票据代理效力,这种规则,称为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28、[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是指票据行为的代理人在没有票据代理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票据代理关系。
29、[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虽然有票据代理授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票据代理,为票据行为的越权代理。
30、[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票据金额授权限度而增加票据金额记载的,为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
1、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称为出票行为,也称为票据的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票据行为或主票据行为。
2、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称为背书行为。
背书行为为附属票据行为。
3、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称为承兑行为。
承兑行为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是附属票据行为。
4、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称为保证行为。
保证行为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只存在于汇票和本票关系中,其属于附属票据行为。
5、不以转让票据为目的,而以授予票据权利的行使为目的的背书,称为授权背书,例如委托背书或质押背书等。
6、票据行为一般只要具备了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无论其实质的基础关系如何,从而票据行为与票据基础关系中的行为相分离,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7、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即使该文字显示的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所不同或相违,仍以票据文义来认定意思内容,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文义进行变更、补充票据关系,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8、票据在流通中,其票据行为人虽有变化,但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并不因流通而改变,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的各种票据行为都是为负担同一张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所有进行票据行为的人应对票据债务共同负责以实现票据权利,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9、因确定票据关系的基本需要,票据法规定各种票据行为应该记载于票据上的事项,称为必要记载事项。
10、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票据行为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称为任意记载事项。
11、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一旦记载,将使票据无效或票据行为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得记载事项,也称有害记载事项。
12、票据法规定记载和不记载时均不影响票据效力或票据行为效力,记载时,其事项本身不具有票据效力,但可以产生其他方面效力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13、为了使票据关系人确认行为究系本人所为还是代理所为,票据法对票据代理采用严格显名主义,要求票据代理必须显名全部形式要件,才能产生票据代理效力,这种规则称为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14、本人或被代理人虽以明确的表示授予代理权,但对代理事项或代理权限未明确指示或限定的,称为概括授权代理,简称概括代理。
15、越权代理的对物抗辩是指对所有的债权人,被越权代理的本人均可主张仅承担授权金额范围内的票据责任,不负授权范围外的票据责任。
16、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构成票据权利的三个要件是持有票据,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及请求一定金额支付。
17、所谓票据法上权利是指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票据权利的权利。
票据法上权利可再分为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和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两种。
18、票据权利中的支付请求权为票据权利的第一重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由于在权利的行使顺序上属于先位,应先予行使,支付请求权又称为第一重或第一次请求权。
19、票据权利的追索权为票据权利的第二重请求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有其他法定情形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
追索权的行使顺序原则上处于支付请求权之后,所以称为第二重或第二次请求权。
20、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取得。
它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另。
21、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22、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行使支付请求权、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
23、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依期进行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而依期作成有效拒绝证明的行为,以及为防止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所采取的中断时效的行为等。
24、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一定的原因或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再存在。
25、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据前手权利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形。
26、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依据前手票据权利而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它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两种情形。
27、对价主要是英美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英国合同法历史的早期,合同的有效成立都要求有相应的对价,而且对价应当相当。
英美票据法中的票据理论主要采契约说,认为票据关系是票据债务人与票据债权人缔结合同的结果,票据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所以在票据法上也要求票据关系的成立应给付对价,并将以对价取得票据的人称为“对价持票人”。
因此,票据法上的对价概念和对价取得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
28、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变更,称为票据的更改。
29、禁止更改事项,又称不可更改事项,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不可以更改的事项,包括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事项。
如变更禁止更改事项,将导致变更本身不产生更改的效力,同时也使票据无效。
30、对已经记载的事项有权进行更改的人,称为更改权人。
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原记载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对可更改事项进行更改。
来源:
考试大-自考
1、[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金额责任说]主张越权代理人应就全部票据金额自负责任,本人仅就代理权限内的金额部分负票据上连带责任。
2、[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本人无责任说]主张发生票据越权代理时,仅越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被代理的本人不负票
据责任。
3、[增加金额的票据越权代理越权部分说]主张越权代理仅承担越权部分金额的票据责任,本人则承担授权范围内金额的票据责任。
4、[票据代理中的其他越权代理]除增加金额的情形之外,在票据行为的其他内容上超越代理权限的,为票据代理中的其他越权代理。
5、[代理事项不明的概括代理]指本人虽以一定方式授予代理权,但代理事项未明确表示的。
6、[代理权限范围不明或未予限制的概括代理]指本人明确授予代理权,但却没有对代理权限加以限制的。
7、[代理时间不明的概括代理]指本人明确授予代理权,但没有写明何时办理或何时结束。
8、[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票据为设权证券,出票即为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持票人基于出票的发行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称为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
9、[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也称为即时取得。
持票人虽然是从无票据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但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仍可成为票据权利人,因此,善意取得是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
10、[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指从前手权利人处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依背书转让方式、依清偿追索方式、依单纯交付方式等。
11、[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是一种权利财产,除了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外,还可以依其他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称为非票据法的继受取得。
12、[票据清偿]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进行追索时的支付,称为票据清偿。
13、[票据的直接恶意取得]当事人直接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为直接恶意,也可称为不法取得或非法取得票据。
14、[票据的间接恶意取得]不是以自己的非法行为,而是明知他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仍然从他人后中取得票据的,为间接恶意取得。
间接恶意取得票据,即使付有对价,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5、[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一般是指受让时未尽票据交易中应尽的一般注意,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或取得无效票据或以瑕疵方式取得票据。
因取得票据时有重大过失,所以,持票人虽然取得票据,仍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16、[实质上的重大过失]是指以一般注意即可怀疑或确认原持票人应为无处分权人而未尽注意。
17、[形式上的重大过失]是指以应尽注意而审查票据形式而未尽审查义务。
18、[票据对价]是指票据当事人授受票据而给付的对价,一般属票据基础关系。
19、[主观对价]指当事人认可其价值相当的对价。
20、[客观对价]指客观上价值相当的对价。
21、[权利对价]以权利转让为对价的或以义务为对价的,为权利对价。
22、[即期对价]指在取得票据的同时即予给付对价的。
23、[已付对价]指在取得票据以前已给付的对价。
24、[远期对价]在取得票据时未给付,但在票据取得以后或承诺将来给付对价的,为远期对价或未来对价。
25、[特定营业日]是指一定行业或机构自己所定并公示于社会的营业日。
26、[一般营业日]是指当事人自己没有特定营业日时,应依一般营业日为营业时间,一般营业日应依社会同行业或大部分机构所遵循的工作日予以确定。
27、[可更改的记载事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均为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
28、[更改的款式]是指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后,原记载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更改之处签章予以证明。
29、[真实名称伪造]被伪造人实有存在的,为真实名称伪造,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被伪造人仍健在或存续的,一种是被伪造人已死亡或消灭的。
30、[虚拟名称伪造]被伪造人根本不曾存在,其名称是伪造人虚拟的,为虚拟名称伪造。
1、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的支付,而向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
提示付款是票据权利人亦即持票人的一种行为,同提示承兑一样,提示付款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可以认为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
2、提示付款的被提示人通常应为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上所记载的代理付款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
3、远期汇票包括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无论采用何种记载方式,远期汇票均须为到期日确定的汇票。
4、形式审查义务是指就票据的本身,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的义务。
这种审查仅限于票据上,且仅基于票据上的记载进行,而不涉及票据外的其他事实或情况。
5、实质审查义务是指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是否依真实有效的背书而受让票据权利等实质性问题所进行的审查。
这种审查通常均涉及票据外法律关系,且须通过某些票据外的事实,才能得到确认。
6、在形式审查义务和实质审查义务之外,还有一种付款人的附带审查义务,这就是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义务。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
1款规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7、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后,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
对于付款人的善意付款,应当成立有效付款,从而免除其向真实权利人逆行二次付款的责任。
8、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时,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而行使追索权的过程,即通常所说的追索。
9、追索人是指享有追索权并得进行追索的人,也称为追索权利人。
通常只有持票人才能成为追索人。
10、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11、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12、再追索权是指被迫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71条第1款规定:
被迫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13、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确定持票人的追索权已经发生、能够进行追索的客观事实,也称为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不同种类的追索权,其行使的实质要件有所不同。
14、追索权行使的附带要件,是由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前手票据债务人发出追索通知,将发生追索的有关情况,告知前手票据债务人。
15、选择追索是指在存在若干个被迫索人的情况下,得由持票人任意选择其中任何一个被迫索人,向其行使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
16、无限追索是指持票人在进行追索时,不限于仅确定一名追索权行使的对象,而得向一个以上的被迫索人行使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17、变更追索是指持票人不受已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得再进行新的追索。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8、依追索权的行使而得请求支付的金额,称为追索金额;如果发生再追索,依再追索权的行使而得请求支付的金额,则称为再追索金额。
通常也将追索金额和再追索金额,统称为追索金额。
在一般情况下,追索金额并不完全等同于票据金额,追索金额通常均大于票据金额。
19、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0、提示见票是指本票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票出票人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21、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法律规定的形式签发本票,并将其交付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22、支票是出票人签发,而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支票付款人,向持票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23、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
24、普通支票是指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支票。
普通支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25、转账支票是指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6、现金支票是指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7、以划线的方式来表明该支票为何种支票,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使普通支票成为划线支票。
28、金额空白支票是指在出票时,支票金额未予记载而留有空白,而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支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9、空白支票是指在支票出票时,对若干必要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即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而授权他人在其后进行补记,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
30、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是指在出票时,不记载收款人名称而留有空白,而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支票。
1、[涉外票据]是指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
涉外票据上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票据行为,适用我国票据法;涉外票据上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行为,不适用我国的票据法,但应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规则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2、[银行票据]是指以银行为出票人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3、[商业票据]是指以银行以外的其他人为出票人的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
4、[记名票据]是指票据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票据。
5、[无记名票据]是指票据出票时,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或仅记载“请付来人”、“持票人”等的票据。
6、[完全票据]是指出票时已将绝对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的票据。
7、[不完全票据]是指出票时没有将绝对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也没有授权填充空白的票据,不完全票据是无效票据。
8、[空白票据]是指出票时有意不将绝对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全,授权收款人及其后手补充空白的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或未完成票据。
空白票据在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票据法中均为有效票据。
9、[交易票据]是指在商务中被用作支付工具或结算工具时的票据。
10、[担保票据]是指在商务中被用作担保工具时的票据。
11、[融通票据]是指出票人与承兑人或收款人没有实质的债务关系或资金关系,但为了帮助出票人或收款人融通资金或增加票据信用而向收款人发行或承兑的票据。
12、[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的汇票。
13、[商业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的汇票。
14、[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并付款的汇票。
15、[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人承兑并付款的汇票。
16、[光票汇票]是指不须附随其他任何单据即应付款的汇票。
17、[跟单汇票]是指需要附随其他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
18、[记名支票]是指支票发行时已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
19、[无记名支票]是指支票发行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
20、[完全记载支票]是指支票发行时绝对应记载事项已完全记载的支票。
21、[有限空白支票]是指支票发行时,空白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的,或仅空白其中一项的支票。
22、[普通支票]是指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的支票。
23、[专用支票]是指专门用于支取现金或专门用于转账的支票。
24、[同城支票]是指支票的发行和付款在同一城市的支票。
25、[异地支票]是指支票的发行在一城市,付款在另一城市的支票。
26、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参加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和《支票统一公约》的国家,其票据立法都依据或参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而制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土、日本等。
27、[本票关系]是指依据本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28、[支票关系]是指依据支票而成立的票据关系。
29、[前手与后手]票据的背书转让可以多次进行,多次背书的转让中,按背书的顺序,在前的背书人称为前手,在后的背书人称为后手。
30、[承兑关系]是指因汇票的承兑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1、[保证关系l是指因独立的票据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2、[付款关系]是指因出票人签发票据时记载为付款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33、[票据的现实债权人]是指现实地持有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34、[代替支付的票据授受]票据关系成立时,当事人授受票据的目的在于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来代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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