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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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全
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本细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以及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L38-9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七)碾压式土石坝和浆砌石坝工程》、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工程规程、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工程,其他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1.3锚喷支护、混凝土工程及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签证施工监理参照相关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执行。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放样21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图和测量技术设计书。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2.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14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1)开挖场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和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备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3明挖工程开工前21天,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开挖施工布置图。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
(5)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6)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碴料场堆置设计。
(7)施工排水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
(9)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制计划。
(10)劳动力材料供应计划。
(11)现场生产试验计划。
(12)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13)施工安全与环保措施。
2.4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岩基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先进必须的爆破试验。
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试验内容和目的。
(2)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
(4)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7)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2.5一般不允许在新浇筑砼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
如确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事先取得监理部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天以前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向监理部报送作业措施计划,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2)爆破试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3)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
(4)爆破前后对比检验措施。
(5)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的补强、补灌措施。
(6)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2.6在任一开挖单项工程开工14天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7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核”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8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可以时间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的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9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施工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10除非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
2.11施工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或运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正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作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施工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施工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键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的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出现的质量和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应有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施工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或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或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或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
(5)因弃碴不当造成下游河道阻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
(6)其他违反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3.10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指示,给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3.11在整个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
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钻孔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记录。
(4)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5)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处理措施和过程。
(6)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与统计。
(7)施工作业规章、违规情况。
(8)安全监测资料及分析成果。
(9)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必须时,施工单位还应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部的指示,报送每周施工记录。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除非合同和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
(3)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间误差不大于10cm。
相应于比例尺为1:
500~1:
10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
(4)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间误差不大于5cm。
相应于比例尺为1:
2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
4.2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作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
(1)造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规定或技术要求进行。
(2)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除孔内石碴和岩粉并盖好孔口,在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装药。
(3)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联结和起爆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或技术要求,由爆破员按规定进行。
(4)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5)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记录与成果整理。
4.3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
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对于节理裂隙极发育岩体应达到50%~10%。
(2)相邻两炮孔岩石不平整度不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4.4梯段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换算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用量)不得大于500kg。
在紧邻水工建筑基面、永久坡面、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区域爆破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最大一段起用药量不得大于300kg。
4.5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均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
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作业方法分层开挖,其中:
(1)第一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药卷直径不应大于40mm,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2)第二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及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范围。
(3)炮孔与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药卷直径不应大于32mm,并采用单孔起爆方法,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断。
(4)第三层:
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
对节理裂隙及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水平建基面0.2m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5)炮孔角度、药卷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规定。
4.6紧邻建筑物的爆破开挖,应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行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7若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可行,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1)采用水平孔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
(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
4.8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施工光面爆破。
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4.9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石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较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坡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4.10对于在外界环境作业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4.11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
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12开挖碴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碴料与废弃碴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碴料取出加以利用。
4.13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施工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施工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五、工程验收
5.1基础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
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
(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且应包括:
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
(5)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反映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及其质量评价。
(6)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等。
(7)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文件的图号。
(8)整编成册的施工原始记录资料。
(9)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与资料。
六、支付计量
6.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项目法人单位所有。
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程、规范对开挖料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
6.2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
石方或有用料开挖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或无用料剥离开挖后出露地形进行测量。
如采用混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完后,施工单位应实测土方与石方,或有用料与无用料的分界面。
上述测量成果应按在下序开挖进行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
6.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碴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除等)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关项目报价中,不再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6.4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通过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施工单位应对堆碴进行清理和对边坡进行处理。
如果产生这类滑坡或塌方不是由施工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监理地质工程师确认和监理部审核,可顺延工期。
水工隧洞土建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以及SDJ212-8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技术规范》、SDJ57-85《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水工隧洞及洞室工程的开挖、支护、灌浆等工程项目。
水工隧洞永久砼衬砌工程及灌浆工程监理,还应依据和结合《混凝土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及《水泥灌浆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测量施测4天前,将有关施工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贯通测量技术设计书。
包括技术设计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2)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技术参数。
(3)测量专业人员设置及其资历。
2.2隧洞平面与高程控制网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以下成果和资料:
(1)测量仪器率定校正资料。
(2)施工控制网与勘测设计阶段控制网连接图。
(3)洞口与地面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及进洞关系平面图。
(4)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5)技术总结报告。
2.3隧洞工程开工21天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结合地形,地质资料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挖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
(4)劳动力、材料设备(包括辅助工程设备与设施)配置计划。
(5)开挖爆破技术和方法。
(6)支护施工方法和措施。
(7)出碴和弃碴措施。
(8)灌浆施工措施。
(9)通风、散烟和除尘措施。
(10)供电、照明和通风、信号措施。
(11)供风、供水与排水措施。
(12)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
(13)可能遇到的特殊地层开挖和其他特殊施工方法。
2.4隧洞工程开工21天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地质条件、施工水平,完成必须的钻爆试验和设计,并将开挖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
爆破设计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1)掏槽方式。
(2)炮孔布置、孔径、孔深、方向和数量。
(3)装药量、装药结构和炮孔堵塞方式。
(4)采用的起爆雷管类型和起爆网路设计。
(5)循环开挖进尺和单耗药量。
(6)预裂或光面爆破等控制爆破参数。
(7)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5实施锚、喷支护作业14天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围岩特征和施工方法,编制作业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锚、喷作业计划内容应包括:
(1)锚杆材料、参数及布置。
(2)锚杆注浆材料、性能和配合比。
(3)锚杆施工作业要求。
(4)喷射混凝土材料、性能和配合比。
(5)喷射混凝土施工工艺。
(6)钢筋网的布设和要求。
(7)锚、喷施工设备及性能。
(8)锚杆施工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包括检测方法和设备)。
(11)喷射混凝土质量控制方法和措施(包括检测方法和设备)。
2.6水泥灌浆作业开工28天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灌浆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灌浆施工布置图。
(2)施工进度计划。
(3)制浆工艺和设备。
(4)灌浆材料和制浆要求。
(5)灌浆方法、工序、工艺、设备及计量控制方法。
(6)灌浆压力。
(7)质量控制和检测措施。
(8)安全作业与环境保护措施。
2.7隧洞庭湖工程开工21天前,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结合开挖方法和地质条件,编制围岩变形观测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观测布置图。
(2)观测内容及技术要求。
(3)观测仪器、设备及其性能,观测仪器、设备的埋设和保护措施。
(4)观测方法和措施,观测资料整理、分析预报方法。
(5)安全作业措施。
2.8隧洞工程开挖通过稳定性差或其他特殊地层21天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结合现场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补充施工作业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措施计划应包括:
(1)地质条件及围岩稳定性评价。
可能发生的不良影响及其预处理措施。
(2)特殊的开挖和爆破方法。
特别支护措施。
(3)材料和设备配置。
(4)安全防范和应及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
2.9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其受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10除非施工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施工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施工单位申请后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11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施工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应退回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12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工程师特别许可,否则应在洞室开挖报经质量检验合格并完成必须的地质编录后,方可进行相应部位锚喷支护及混凝土衬砌作业。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施工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部批准。
3.2施工中,施工单位要随施工进展及时进行测量和校测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
(1)隧洞贯通符合性校测。
(2)轴线、高程、开挖断面和点位的施工放样。
(3)及时测绘洞室纵横断面,做好开挖体型检查、检测工作。
3.3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隧洞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测量成果应及时报送监理部检查认证。
必要时监理部可抽测或要求施工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督促下进行对照测量。
3.4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地质测绘、编录和安全监(观)测等工作,并按合同文件规定注意做好对已埋设的监测仪器的保护。
3.5施工作业中,施工单位应按SDT212-8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关于“通风与防尘”的规定及控制标准,做好劳动和安全保护工作,确保良好、文明的作业环境。
3.6发生塌方等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延伸和扩大,记录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立即报告监理部。
同时,会同设计、地质人员、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7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研究,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8当施工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部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并致使施工技术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时,施工单位应予此类修改措施计划实施工的14天前,报监理部批准。
3.9施工单位应每周、月定期召开生产会,检查本周、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和研究解决措施,并按排好下周、下月生产计划,确保工程施工按预定施工进度均衡进行。
3.10当施工进度拖延或爆破作业效果不好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施工作业计划或爆破参数,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
3.1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例,或未按规定的路线、区域出碴、弃碴,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监理工程师有权分别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监理通报,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顿等到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施工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12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开挖、支护原始记录,并按合同文件规定于次月5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包括下述内容的当月施工记录。
(1)施工方法。
循环时间,进尺与钻爆效率。
(2)投入劳动力、设备和材料消耗量。
(3)主要机械设备生产率。
(4)实施的支护详图。
包括锚杆、预应力锚索及钢筋喷混凝土,喷钢纤维混凝土的厚度和范围,钢支撑的形式和间距等。
(5)围岩变形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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