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汇兑制度1个办法1个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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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银汇兑制度1个办法1个规程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
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行为,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方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营业网点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发起社〔行〕和接收社〔行〕。
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第七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方法及反洗钱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省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并接收、转发电子汇兑业务信息。
〔二〕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三〕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
〔四〕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中心报告。
第十条营业网点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并接收、发送电子汇兑业务信息。
〔二〕在省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
〔三〕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中心报告。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特约电子汇兑退汇五种交易。
第十二条营业网点为未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电子汇兑业务由发起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转发至接收社〔行〕止。
第十四条电子汇兑业务信息经农信银中心确认后产生支付效力。
汇兑业务信息在农信银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符合农信银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十五条电子汇兑业务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银中心统一配置的加密机具进行加密传输。
第十六条发起社〔行〕将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省中心,省中心实时传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合法性和省中心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业务发起社〔行〕,并将业务信息转发至接收社〔行〕。
第十七条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其联社在省中心应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清算,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应通过相关途径及时筹措资金。
第十八条省中心清算账户对账单由农信银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以电子文件形式下发,省中心接收到对账单及业务明细清单后,应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各营业网点应积极配合省中心查找过失原因,如原因不明,省中心应及时与农信银中心联系确认,经农信银中心协调核查仍不符,应以农信银中心下发的对账单为准,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十九条农信银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营业网点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接发业务信息。
第二十条营业网点由于农信银系统或其他系统软件错误、设备损坏、通讯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发送或接收业务数据的,应及时排除故障。
第二十一条营业网点对于有疑问的电子汇兑业务应进行查询,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一〕营业网点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查询、查复,查询、查复的内容必须“有根有据”。
〔二〕接收社〔行〕收到有疑问或有过失的来账业务,应及时向发起社〔行〕发出查询,查询书专夹保管。
〔三〕对于收到的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岗位权限控制,根据岗位设置操作权限,各岗位之间不得越权操作。
第二十三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员须经过系统的学习,并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四条电子汇兑业务的编押机具由农信银中心负责统一管理,配发至省联社科技部,省联社科技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管,加强内部控制、相互制约,进行权限控制、责任到人。
第二十五条省联社科技部应设置通讯密钥,用于对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通讯密钥应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录入,并留存备份。
第二十六条农信银系统输出的电子汇兑业务各种凭证、报表与存储业务数据的磁介质属于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构应当遵守本方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起社〔行〕因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接收社〔行〕接收到业务后应及时记入确定的收款人账户。
接收社〔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营业网点办理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并及时查询和查复。
营业网点因查询查复不及时,造成客户和他社〔行〕资金延误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中心应在其农信银中心清算账户存有足够资金,用于所属营业网点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因省中心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或未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误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办理电子汇兑业务中,营业网点之间遇到争议问题的,由农信银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自农信银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
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其开户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将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特约电子汇兑退汇五种交易。
第三条通过农信银系统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汇出社〔行〕和汇入社〔行〕。
第四条办理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至少设置录入员、复核员、授权员三个岗位,录入员与复核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汇兑是汇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六条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系统委托收款(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农村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系统托收承付(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托收凭证后,付款人承认付款,并由付款人开户社〔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
第八条资产类科目及账户
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清算款项”二级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农信银中心清算款项。
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九条负债类科目及账户
243101科目下设置“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账户,用于核算在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中无法入客户账时的挂账款项。
汇出社〔行〕接到无法直接入账的款项或原汇款账户状态异常的退汇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汇出或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账户余额反映在贷方。
第十条收入类科目及账户
51110205科目下设置“51110205-98农信银手续费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办理办理农信银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农信业业务办理社〔行〕因办理农信银业务而获得手续费收入时贷记本账户,本账户余额反映在贷方。
第三章往账业务
第十一条汇出社〔行〕办理汇兑业务时的账务处理
一、汇出社〔行〕办理转账汇兑业务时,会计分录:
借:
2011活期存款
或相关科目
贷:
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
51110205-98农信银手续费收入
二、汇出社〔行〕办理现金汇兑业务时,会计分录:
借:
101101网点现金
贷:
243101应解汇兑汇款
贷:
51110205-98农信银手续费收入
借:
243101应解汇兑汇款
贷:
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第十二条省中心清算时,会计分录:
借:
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贷:
112401存放农信银清算款项
第四章来账业务
第十三条汇入社〔行〕接收到汇兑来账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收款人在本社〔行〕辖内开户,且账号户名相符的,会计分录:
借:
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
2011活期存款
或相关科目
二、收款人未在本社〔行〕辖内开立账户或账号与户名不符的,会计分录:
借:
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
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
挂账后,应向原汇出社〔行〕发出查询,如经过查复,该笔业务可以入客户账,会计分录:
借:
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
贷:
2011活期存款
或相关科目
如经过查复,该笔业务应办理退汇,会计分录:
借:
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
贷:
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三、收款人需支取现金的,应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会计分录:
借:
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
贷:
243102临时性存款
借:
243102临时性存款
贷:
101101网点现金
第十四条省中心清算时,会计分录
借:
112401存放农信银清算款项
贷:
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第五章退汇业务
第十五条原汇出社〔行〕收到退回汇兑业务时的账务处理:
一、原汇兑业务为转账业务,会计分录:
借:
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
2011活期存款
或相关科目〔原汇款人户〕
二、原汇兑业务为现金业务或原汇款人账户状态异常,会计分录:
借:
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
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
原汇款人支取退回款项时,会计分录:
借:
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
贷:
243102临时性存款
或相关科目
借:
243102临时性存款
贷:
101101网点现金
第十六条原汇入社〔行〕办理退汇,会计分录:
借:
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
贷:
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第十七条省中心清算时账务处理:
收到退汇时,会计分录:
借:
112401存放农信银清算款项
贷:
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发出退汇时,与收到退汇时会计分录相反。
第二部分汇兑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往账业务
第一节汇兑业务汇出社〔行〕的操作流程
图1汇兑往账业务操作流程图
第一条 客户办理汇兑业务时,需填写一式三联电汇凭证。
第二条 经办员审核客户提交的电汇凭证时,应审核以下事项:
凭证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办理转账汇款的客户,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汇兑款项;汇款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第三条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在汇入社〔行〕支取现金,汇款人应在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经办员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同时在电汇凭证的“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注明汇款人联系方式和收款人身份证件及号码。
第四条 录入员审核电汇凭证填写内容无误后,使用“汇兑录入”交易,录入汇兑往账信息,在录入现金汇兑时需在备注栏填写收款人的身份证件及号码,以便收款人支取现金时,汇入社〔行〕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录入完毕,系统返回“交易日期、交易柜员、交易流水号和交易金额”信息,录入员将“交易流水号”标注在电汇凭证第三联正面右上角。
第五条 复核员使用“汇兑复核”交易,输入“交易流水号”,复核已录入的往账信息。
复核成功时,系统自动发送汇兑往账报文。
对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大额汇兑往账,需经授权方可发送。
对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超大额汇兑往账,还需要县级清算中心异地授权方可发送。
复核交易成功后打印“农信银汇兑往账凭证”和“业务收费凭证”,将电汇凭证和业务收费凭证回单加盖清讫章后一并交客户。
电汇凭证第二联与第三联由录入员留存,分别作为扣划客户款项的借方凭证和办理资金汇划、发送往账的依据。
第六条 对于复核未通过的往账,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
属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
汇兑往账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提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如果复核成功提交后提示错误的,该笔业务不允许再次进行复核,只能按照凭证进行重新录入、复核。
第七条 电汇凭证回单只能作为汇出社〔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第二节 委托收款〔划回〕业务汇出社〔行〕的操作流程
图2委托收款〔划回〕业务操作流程图
第八条 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后,审核内容无误在托收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将第三、四联托收凭证按付款日期的先后顺序专夹保管。
第九条 对于付款人为客户的,信用社〔行〕在接到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按照有关方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应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及时交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
第十条 债务证明到期日,扣划款项的操作。
一、信用社〔行〕为付款人的,应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主动划转给收款人,第三联托收凭证作为借方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做借方凭证附件。
二、付款人为客户的,付款社〔行〕在收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或未接到付款人付款通知书,在付款人签收日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付款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全部款项的,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客户账借方凭证,如留存债务证明,其债务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作借方凭证附件。
第十一条 录入员使用“委托收款〔划回〕录入”交易,录入成功后,录入员将该“交易流水号”记录在托收凭证第四联正面右上角,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委托收款〔划回〕的复核、修改、状态查询等比照汇兑业务进行处理。
托收凭证第三联与第四联分别作为扣划客户款项的借方凭证和办理资金汇划、发送往账的依据。
第十二条 付款人为客户的,如付款期满,付款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全部款项,付款社〔行〕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第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托收凭证留存备查,第二、三联通知书连同第四联托收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社〔行〕。
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一并寄收款人开户社〔行〕。
第十三条 付款人拒绝付款。
付款人为客户的情况下,付款社〔行〕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填制的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托收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付款人提交或本行留存的债务证明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社〔行〕。
第三节 托收承付〔划回〕业务汇出社〔行〕的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审核无误后,在托收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期。
将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交付款人。
第十五条 经办员在承付期满日营业终了前以托收凭证第三联作为借方凭证,凭第四联进行款项划回录入。
第十六条 经办员使用“托收承付〔划回〕录入”交易,录入托收承付〔划回〕往账信息,比照“汇兑录入”交易处理。
录入完毕,录入员将“交易流水号”记录在托收凭证第四联正面右上角后,交复核员复核。
托收承付〔划回〕的复核、修改、业务状态查询等比照汇兑业务进行处理。
托收凭证第三联与第四联分别作为扣划客户款项的借方凭证和办理资金汇划、发送往账的依据。
第二章 来账业务
第一节 接收来账
图3接收来账操作流程图
第十七条 经办员接收汇兑来账,打印来账凭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账号户名相符的来账,自动进行记账处理。
二、账号户名不符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入账的来账,自动进行挂账处理。
三、对于需要支取现金的来账,可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
进行手工账务处理时,将款项转入“应解汇款-临时性存款”账户,支付现金时通过该账户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客户填写的现金支票作为该账户借方凭证。
收款人支取现金时,需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验证无误。
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应解汇款”科目借方凭证的附件。
四、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收款社〔行〕应立即办理退汇。
汇入社〔行〕对于超过两个月仍无人支取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二节 挂账的后续处理
一、查询查复的基本规定:
〔一〕办理支付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对收到有疑问的来账需要查询时,必须及时向有关社〔行〕发出查询。
〔三〕被查询社〔行〕收到查询必须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于收到查询当日或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给予明确答复。
〔四〕查询查复书应妥善保管,按查询书日期顺序排列,按年装订并归档保管。
二、收到有疑问的来账,经办员应使用查询交易,向汇出社〔行〕发出查询。
查询成功发送后,经办员打印查询书,并加盖业务公章及名章,系统自动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待收到查复后,打印查复书,加盖业务公章及名章,将查询书和查复书配对后专夹保管。
三、经查询后,参照“挂账手工入账〔916005〕”进行入账或退票。
第三章 凭证及账表
一、电汇凭证
一式三联。
办理转账汇款时,第一联代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代汇出社〔行〕汇款人账户借方凭证;第三联作汇出社〔行〕办理资金汇划、发送往账的依据。
二、来账凭证
“来账凭证”一式二联,使用农信银系统专用凭证。
第一联做为记账凭证,第二联客户回单。
三、托收凭证
一式五联。
第一联代收款人的受理回单;第二联代收款人开户社〔行〕的贷方凭证;第三联代付款人开户社〔行〕的借方凭证;第四联代付款社〔行〕的汇款依据;第五联代付款人按期付款通知书。
四、查询书与查复书
查询书一份、查复书两份。
其中一份查复书作为异常来账入账或退汇记账凭证的附件;查询书与另一份查复书专夹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
查询书、查复书使用241窄行打印纸。
五、其他
办理汇兑业务的社〔行〕每月应打印汇兑业务登记簿。
专夹保管、留存,定期装订,按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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