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授权书中视卫星已修改电子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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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授权书中视卫星已修改电子教案
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服务授权书
授权方:
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京门大厦C座七层
邮编:
负责人:
杜浩
电话:
010-/71/76
传真:
010-
被授权方:
(被授权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财务章的被授权方帐户信息见附件一)
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依据《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服务管理办法》、《关于下达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任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授权方为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户提供有关服务,经对被授权方评估后,对其予以如下授权:
一、定义
用户:
是指具备《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已与授权方签订《中国境内用户收转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授权协议书》(以下简称“用户授权协议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
用户证:
是指授权方统一制作的,向用户直接颁发的法定资格证明,记录用户的基本信息、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信息和管理许可信息,并载明管理提示、服务内容以及授权方、被授权方和用户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示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及授权方的服务管理监督举报电话。
卫星电视专用接收设施:
是指专用于接收授权方统一定向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节目的解码器(含收视授权智能卡,下同)、天线、高频头等设施,由授权方定制或组织配套,专供用户使用。
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服务机构统一标识:
是指授权方统一制作并依据本授权书颁发,由被授权方按照授权方的统一规范放置或使用,以证明被授权方法定服务资格的标志。
中国境内用户收转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授权协议书(以下简称“用户授权协议书”):
是指授权方统一制作并与用户签订的,授权用户收转授权方统一定向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节目,并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二、法律地位
授权方是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独家代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中国境内落地的所有相关事宜,并将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节目统一定向传送给合法用户接收;负责承办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并协助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地方服务机构和用户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据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意见,授权地方服务机构向当地的用户提供有关服务。
被授权方是授权方授权的地方服务机构,负责依据本授权书向授权方在当地的用户提供有关服务;负责协助管理部门,服从授权方部署,履行规定职责,确保用户依法接收;负责执行授权方统一的服务规范和资费标准,为用户提供合法、合理、方便的服务。
三、授权内容
1、授权业务活动区域:
仅限于被授权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活动。
2、授权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授权性质:
本授权为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特定授权,被授权方不得向其它单位和个人转让、出让。
4、授权服务项目:
A、被授权方遵照本授权书,协助授权方与用户签订《中国境内用户收转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授权协议书》,定向发放卫星电视专用接收设施,并提供安装施工、调试维修以及相关咨询等服务。
B、被授权方遵照本授权书,维护授权方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履行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和维权等职责。
四、授权的获得、存续和终止
1、被授权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荐,经授权方评估,依据本授权书获得境外卫星电视接收地方服务机构资质。
2、被授权方应当在每年度授权有效期满60日前,向授权方提交符合填报要求的《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管理地方服务机构年度资质评估表》(附件二),被授权方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并事先与授权方进行沟通。
授权方每年对被授权方进行评估,并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向被授权方出具下一年度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服务授权书。
3、被授权方应当就、视专用接收设施及相关服务。
本授权书有效期内其名称、负责人、资金结构及组织结构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情况,填报《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管理地方服务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申报表》(附件三),并出具被授权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该变更情况出具的意见,经与授权方达成初步一致意向后,方可实施相应变更。
4、如被授权方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或违反本授权书,授权方有权终止授权。
五、服务规范
1、被授权方应当配置足够的接待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用户核查及维权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以履行本授权书规定的职责。
2、被授权方应当向客户充分介绍国家相关管理政策及授权方的服务政策,及时向用户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动态信息。
3、被授权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管理政策及授权方的服务政策,对申请客户进行资质评估;积极协助其依法办理有关管理许可手续,受用户委托代为维护和保障接收安全。
4、被授权方应当协助授权方与用户签订由授权方提供的统一版本的“用户授权协议书”(附件四),将用户签字盖章后的用户授权协议书原件及授权方的服务政策于签字日后10个工作日内交与授权方。
被授权方应当确保用户身份、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并与管理部门审批信息相一致,确保授权方及时、顺利向用户直接颁发《用户证》。
5、被授权方应当在用户将收视费汇至授权方所指定的账号后,按授权方通知向授权区域内特定的用户直接提供卫星电视解码器等专用接收设施,并应当在每月向授权方通报卫星电视专用接收设施的提供情况。
6、被授权方应当向已购买卫星电视解码器等专用接收设施的用户提供安装施工服务及必要协助。
7、被授权方应当配合授权方向用户开通与保持节目信号,维护信号的正常接收,并督促用户及时向授权方付款。
(详见附件五:
节目信号的开通与保持)
8、被授权方应当每年至少检查用户二次,由至少二名工作人员随机进行用户核查,重点核查用户的许可证、实际节目接收情况与授权签约是否相符。
发现问题须即时取证、即时报告并协助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处置,并主动参与协助管理部门年度检查(附件六:
《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用户检查单、处置单、应急处理单》)。
用户核查、问题处置和应急工作情况被授权方要记录和存档备案,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9、被授权方应当及时受理用户服务申请,对用户接收节目的开通、关闭、信息更改、定期检查等情况应当建立档案,并与授权方信息联网,以保证授权方及时、全面掌握和全程追踪所有用户情况。
10、被授权方应当保证用户证上载明的服务电话畅通,并与授权方在统一网站公布的服务电话一致。
用户在接收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被授权方应及时提供服务,并确保服务优质、高效。
解决用户问题时要耐心,使用礼貌用语,注意言行举止规范。
11、、务管理局指定给66被授权方应当执行授权方制订的境外平台专用解码器及节目收视等服务资费标准,按照授权方所制定的节目及解码器的统一价格进行。
(详见附件七:
卫星电视专用接收设施和节目收视等服务资费标准)
12、被授权方在签订“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服务授权书”后,应当按照授权方统一规范放置或使用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服务统一标识。
被授权方被撤销授权或退出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授权方交回。
13、被授权方应当按时完成授权方下达的转星调整、接收授权智能卡置换、维权反盗版及技术系统升级等各项任务。
3六、授权方职权
1、授权方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令)有关规定和程序,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出具的有关证明,向用户提供安装卫星电视解码器等专用接收设施,并凭用户所持“许可证”以及根据本授权书所附收费条款约定支付相关收视费,及时为用户正式授权开通或继续保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信号;
2、授权方将统一制作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服务机构统一标识,统一规范放置或使用,并在统一网站上公布被授权方名称,并将其列入服务机构名录;
3、授权方按照本授权书向被授权方支付服务费用;
4、授权方每年对被授权方进行评估一次,并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向被授权方出具下一年度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服务授权书;
5、授权方通过自建的统一网站平台,推行电子信息化服务,对地方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和用户情况进行定向公示。
七、服务费的支付
在被授权方严格遵守本授权书,无违反国家规定及本授权书规定的前提下,授权方按如下方式向被授权方支付服务费:
1.授权方将被授权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已签约的相关频道实际收取的收视费总额税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周期和约定的比例以汇款形式汇至被授权方帐户,作为支付给被授权方的服务费(详见附件八:
服务费支付比例);
2、以上服务费支付的同时,被授权方应向授权方出具正式财务发票,否则授权方有权拒绝支付上述费用。
八、法律责任
1、如被授权方未能履行或怠于行使授权内容和服务职责,或发生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权方可部分或全部扣除应付而未付给被授权方的服务费,如不足以弥补授权方损失的,被授权方应当另行支付。
2、被授权方违规情节严重的,授权方可立即撤销或终止本授权。
1)违规情节严重是指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未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外联系进行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安装服务、接收、推广、赠送、经营及广告活动的;
B.挪用或者向未持用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卫星电视专用接收设施,编造虚假用户信息的;
C.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活动的,或者从授权方之外的其他渠道购买、销售接收境外卫星电视的解码器等设施的;
D.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出让或转授权服务管理授权的;
E.变更名称、负责人、资金结构及组织结构、合作单位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备案的;
F.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2)拟撤销授权通知
被授权方在收到授权方的拟撤销授权通知后,应在两周内向授权方做出书面说明,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授权方。
若授权方认为被授权方的解释及措施合理有效,撤销授权通知将暂缓发出。
3)撤销授权
若被授权方在收到授权方的拟撤销授权通知后,未能在两周内向授权方做出书面说明,并采取有效措施,授权方撤销对被授权方的授权。
3、在授权书有效期内,如因被授权方不再持有有效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则本授权书即时终止,被授权方即时丧失地方服务机构资格。
九、保密条款
1、被授权方有保护授权方所有相关权益及保密与本授权书相关信息的义务,不得就任何与授权方有关的保密信息进行新闻发布、公开宣称、否认、承认或其它任何通告形式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
2、保密义务不仅及于被授权方,也包括其雇员、代表和/或顾问;被授权方同意,其雇员、顾问、代表为履行本授权书所做出的行为应视作被授权方行为,由被授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十、其他
1、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应对本协议内容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授权书内容。
2、本授权书自授权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各执一份,以兹见证。
3、授权方拥有对本授权书的最终解释权。
授权方:
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
(签字盖章生效)
签字:
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
日期:
被授权方:
(签字盖章生效)
签字:
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
日期:
附件:
附件一:
被授权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被授权方帐户
信息(加盖财务章)
附件二:
《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管理地方服务机构年度资质评估表》
附件三:
《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管理地方服务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申报表》
附件四:
《中国境内用户收转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授权协议书》
附件五:
节目信号的开通与保持
附件六:
《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用户检查单、处置单、应急处理单》
附件七:
卫星电视专用接收设施和节目收视资费标准
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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