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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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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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2021年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___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
(一)营业性演出;
(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
(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
(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
(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___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
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三章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赌博活动;
(三)不得允许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艺场所和观看少儿不宜电影及录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品;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
(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
(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
(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画面等形式招揽观众;
(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
(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赌博、索求或接受色情服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
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章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管理
第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二十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有透明门窗;
(二)舞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歌舞娱乐场所扩声系统正常使用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灯光、音响技术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五)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和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红灯显示的出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台游艺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不得少于1.5米,其他游乐场所面积必须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场内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场外声响不得超过60分贝;
(三)电子游艺厅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100米以外;
(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具有两个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不得设置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者其他赌博性游艺机,不得使用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恐怖等内容及其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游艺机电路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必须报经开办地的市或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含义演)的外埠演出团体,必须持本年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演出。
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必须向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演出许可证。
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表演的个人,必须向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演许可证。
组织大型临时性演出活动,必须报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影公司负责电影拷贝的发行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电影拷贝。
电影放映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从所在地的市或县(市)电影公司租赁、购进电影拷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电影拷贝进行营业性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开办电影放映场所,由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经营许可证;进行收售、展销、拍卖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
第五章图书报刊管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发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设立书刊二级批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书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书刊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季节性零售挂历、年历画、年画、贺卡,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报经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批发单位批发书刊,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同意后方可发行;从本市运往外地的书刊,必须取得市、县(市)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放行证明后,方可发货。
第三十四条包销类、教材类、内部发行类、进口类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古籍图书的回收与再销售,由新华书店、古籍书店负责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三十五条书刊批发经营单位批发图书时,必须据实填写统一印制使用的书刊批发经营购销单。
第三十六条图书报刊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一证多家经营。
第六章音像制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除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复制音像制品进行销售、出租或营业性放映。
第三十八条设立音像制品出版或复制单位,必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出版或者复制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第四十条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必须从持有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买、租赁。
第四十一条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和批发单位举办音像制品展销、展览以及视听观摩等临时性活动的,必须向当地的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设立录像或激光视盘放映单位,应当报县(市)或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初审,由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无证收费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超出核准登记项目范围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违反第十六条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
(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第
(二)、
(九)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第
(三)、
(五)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违反第
(四)、
(六)、
(十二)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
(八)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
(十)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违反第
(十一)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转包、转租双方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限期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报经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
罚没财物管理按照《___市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并会同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收回《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文化站规章制度
注重科学健身,增强身体素质,避免运动伤害。
注重举止文明,遵守社会公德,爱护环境卫生。
注重礼貌谦让,加强文明意识,维护公共秩序。
注重爱护公物,损坏照价赔偿,提高个人修养。
注重遵守制度,自觉服从管理,尊重员工服务。
服务道德规范
仪表整洁,气质文雅,举止文明。
爱岗敬业,工作负责,尊重师生。
业务熟练,勤奋认真,精益求精。
服务周到,耐心细致,待人热情。
接受监督,一视同仁,公平公正。
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垂范躬行。
孟塬乡综合文化站管理制度
一、文化站工作考勤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级文化部门和乡党委、政府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出勤、出力。
2、实行签到制度。
每个工作日上下班分上午、下午两个工作时段进行考勤,上班和下班都要签到。
上下班时间以乡政府规定为准。
3、要按时签到。
不准他人代签,不得逾期补签。
4、每天考勤由站长或带班人员负责,考勤签到情况每周一统计,每月一总结,半年一初评,年底一总评,奖勤罚懒。
5、考勤结果将按照乡党委、政府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和岗位人员聘用制的规定,予以奖惩兑现。
二、文化站卫生保洁制度
1、文化站的卫生保洁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要定时清理,始终保持清洁状态。
2、工作人员上午要提前10分钟上班,打扫室内外卫生,整理内务。
节假日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卫生突击活动。
3、文化站墙壁上和室内通道不准随意乱贴乱挂。
各功能室及办公室门窗及玻璃要干净、明亮,无灰尘、无污渍,窗台干净整洁,窗台外无杂物。
4、活动设备和器材、桌椅、文件柜等处无灰尘、无污渍,干净整洁;微机显示屏、主机、键盘上无灰尘污渍。
三、文化站财产登记保管制度
1、文化站配备的桌椅、电脑、投影仪、电视机、摄像机、乐器、报刊图书等财物都要进行登记造册,并报乡政府备案。
2、站内所有公共财物的使用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专人保管制,损坏遗失照价赔偿制。
3、所有设施、财物一律不准擅自外借或人为损坏,不得占为己有。
否则,因外借、损坏、遗失的,严格追究责任,由保管人、当事人按原价赔偿,坚决杜绝出现公共财物遗失现象。
4、要爱护公共财物,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
微机、电视、投影、摄影等科技产品要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操作,不得随意拆卸。
出现故障时应由懂技术的工作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财产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文化站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提倡敬业奉献。
2、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本职岗位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文化知识和工作技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3、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待工作,总结经验,掌握规律,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实行挂牌办公,服务热情周到,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参与各项文化娱乐活动。
5、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工作时不办私事。
6、行为仪表举止规范,提倡文明用语,做一个有较高素养的文化人。
7、保持文化站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爱护公物,遵守值班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8、认真执行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严守法纪,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五、文化站站长岗位职责
1、负责文化站的全面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全乡文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落实和具体实施。
2、负责文化站的日常性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开展自身业务活动,开展重大文化活动。
3、负责抓好全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及文化队伍的建设。
4、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
5、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6、负责帮助指导、督促检查各村、居委会开展文化活动。
7、负责本站工作人员的管理。
六、文化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在站长的领导下做好分工内的文化业务工作。
2、具体负责文化站日常开放运行工作,做好接待群众、上网服务管理、电视及投影视频使用服务、图书室登记整理、环境卫生、值班安全等日常事务。
3、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搞好活动的策划组织工作。
4、具体指导和督促各村委、居委的文化室、图书室、“农家书屋”、健身场所等村级文化建设和文体活动。
5、负责监督辖区内的文化市场,配合上级文化部门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
6、完成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文化站首问负责制度
1、办事群众到文化站进行文化娱乐活动或反映情况,第一位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应热情接待前来群众,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
2、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负责人可以办理或服务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或服务;应由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或服务的,首问负责人要将群众带到相应工作人员办公室,或告知相应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位臵。
3、对前来群众请求事项,能马上办理的立即给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告知办理期限,不能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
4、不属于首问负责人所在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明确地告知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负责人不清楚承办部门5
的事项,要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帮助落实承办部门,并告知前来群众。
八、文化站服务承诺制度
1、保证文化站正常开放运行,积极开展文化阵地活动,热情周到接待来访群众。
2、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3、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4、协助县文化部门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5、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6、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的指导下,搞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建设,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7、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8、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9、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九、文化站向公众开放服务制度
1、要结合自身功能特点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学习的规律和实际需要,保持经常性向公众开放服务。
2、要在醒目位臵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注意事项。
3、重大节庆或传统节日开展的文化活动,要提前做好宣传,便于群众参与。
4、工作人员要恪守职责,热情接待,搞好服务。
5、搞好站内设施保障,积极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须知
一、孟塬综合文化站面向辖区群众免费开放,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上午9:
00–11:
30,下午1:
30–5:
00,晚上7:
00-9:
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活动组织要求开放。
二、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借阅证免费借阅图书及在电子阅览室上网。
三、多功能培训教室厅和文化活动室实行预约制度,可举办各类会议、讲座,群众文体活动教学排练、演出排练等。
四、请自觉遵守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爱护综合文化站公共设施及物品,严禁打架、斗殴事件发生,若造成损坏须照价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请自觉保持综合文化站的整洁和安静,勿乱扔垃圾果皮,勿高声喧哗打闹。
六、请勿带易燃、易爆品入内,室内禁止吸烟。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
本室免费对外开放,主要用于群众文化活动教学排演、讲座,室内体育活动,展览等。
一、开放时间为:
周一至周日上午:
9:
00—11:
30,下午:
13:
30—17:
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活动组织要求开放。
二、文化活动室的使用实行预约制。
使用本室的人员需提前向文化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目的及用途,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严禁在室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严禁将食物、尖锐利器等物品带入室内;严禁乱涂、乱画。
四、爱护设施设备,严禁未经许可搬动任何物品。
五、音响的使用须报告管理人员,并由管理人员操控。
六、凡使用本室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上规定,如有违反,管理人员有权取消其继续使用本室的资格。
使用者若损坏室内设施设备须原样修复或照价赔偿。
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
本图书阅览室免费向广大群众提供报刊、杂志等开架阅览和图书借阅服务。
一、阅览室开放时间为:
周一至周日上午:
9:
00—11:
30,下午:
13:
30—17:
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活动组织要求开放。
二、借阅者进入本室请主动存包。
自觉保持阅览室的整洁、安静,不得在室内吃东西、乱丢纸屑、大声喧哗,不随意搬动桌椅。
三、在室内请自觉将手机设臵为静音状态,如需接电话请到室外接打。
四、书报刊阅览后自觉归架。
期刊架书籍只限于在室内阅览,概不外借。
五、外借图书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缴纳保证金方可借出。
六、请爱护阅览室内书刊和公共设施,不得在阅览书刊时撕剪、勾画、圈点图书,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阅览室,室内严禁吸烟。
八、有意在阅览室藏匿书刊或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书刊带出阅览室者,按偷盗依法给予惩处。
功能培训教室管理制度
本室免费对外开放,主要用于举办各类会议、讲座、报告会等。
一、开放时间为:
周一至周日上午:
9:
00—11:
30,下午:
13:
30—17:
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活动组织要求开放。
二、多功能厅的使用实行预约制。
使用本室的人员需提前向文化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目的及用途,经批准后方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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