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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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的抵押登记。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人抵押其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海域使用权抵押,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以海域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七条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抵押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
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三)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文本;
(四)《海域使用权证书》;
(五)海域使用权抵押价值评估资料,包括:
1、抵押当事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2、抵押权人对海域使用权评估价值的认可证明;
(六)抵押期限内已足额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
(七)属于为他人担保抵押的,应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三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
(八)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九)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一)抵押人不是合法拥有海域使用权的;
(二)海域使用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四)存在违法用海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
(五)抵押期限超过海域使用权期限或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大于海域使用权评估价值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应当依法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予以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用规范的文字格式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现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
(四)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同时,在相应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签注“抵押”字样和抵押日期、抵押期限,并向社会公告。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当事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海域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抵押当事人双方资信证明材料;
(三)《海域使用权证书》;
(四)《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原件);
(五)抵押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抵押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在五日内将办理情况送达抵押当事人。
不符合抵押注销条件的,应在三日内告知抵押当事人,并退还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需要处置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受让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在抵押海域使用权处置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权人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该海域的原有用途。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8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8日废止。
附录:
1、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2、海域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申请表
3、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附录1海权抵登字号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申请表
抵押权人
(盖章)
抵押人
(盖章)
借款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天津市海洋局制
以下由申请人填写
兹遵章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有关文件申请抵押登记如下,如有不实,申请人愿负法律责任。
抵押人(盖章)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抵押
权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抵押
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抵
押
海
域
使
用
权
状
况
用海位置
用海面积
(公顷)
批准使用
终止日期
海域使用
权证书号
海域使
用权登
记编号
海域使用权评估价值
仟万百万拾万万仟元整¥:
抵押担保金额
仟万百万拾万万仟元整¥:
抵押合同编号
申请抵押登记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档
案
查
阅
意
见
据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号档案资料:
海域使用权人:
法人代表:
海域使用面积:
批准使用终止日期:
年月日
海域坐落位置:
海域使用权证号:
该海域使用权(已抵押/未抵押),最后抵押期限至
年月日,抵押权人。
该抵押登记已注销/未注销)。
查阅人签章:
年月日
抵
押
登
记
人
意
见
兹就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现拟出具抵押登记
证明书,证明书号码为浙海权抵登字号,请审批。
经办人:
年月日
处
室
领
导
意
见
签发人:
年月日
局
领
导
意
见
签发人:
年月日
附录2
海域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申请表
抵押权人
(盖章)
抵押人
(盖章)
借款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天津市海洋局制
兹遵章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和有关文件申请抵押注销登记如下,如有不实,申请人愿负法律责任。
抵押人(盖章)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抵押
权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抵押
人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抵押海
域使用
权状况
海域使用
权证书号
海域使用权
登记编号
用海位置
抵押面积
(公顷)
抵押金额
(万元)
抵押登记证
明书编号
抵押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海域使用
权抵押注
销登记的
内容和依
据及申请
人意见
附录3
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海权抵登字号
抵押登记申请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兹就抵押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对其申请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并登记,现将登记情况证明如下:
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证号:
海域使用权登记编号:
用海位置:
海域使用面积(公顷):
批准使用终止期限:
抵押人名称:
抵押权人名称:
借款人:
抵押合同:
抵押担保金额(¥):
抵押约定期限: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
当事人应在抵押合同终止或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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