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合同术语解释修订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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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合同术语解释修订思路
工程保险术语解释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自然灾害:
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由于正常自然现象或普通自然现象引起的超出正常人力防范范围的现象和应其他不可抗力时间导致人力不能正常防范的正常自然现象或普通自然现象、正常自然现象发的时间或空间错位导致损失的。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和爆炸、偷盗等等
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
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合同约定的火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现象之一: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并造成损失;
4、因烘、烤、烫、烙等高温现象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
5、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或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
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
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
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
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2.化学性爆炸:
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地震:
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
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地震:
地壳发生的震动。
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暴雨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洪水:
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洪水
指山洪暴发、雪融性洪水,短时阵雨形成局部洪水、非规律性的上游泄洪行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河水爆发是流淌、不可预见的地质原因引起非规律性河水或湖水流淌或变道,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报案时间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2年内向保险人进行报案索赔。
保险人不能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员工或其他掌握保险事故知情人,过失、不作为或故意行为导致未能在2年内进行报案而拒绝受理或拒赔。
投保人、被保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48小时内)向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尽最大能力减少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主要责任
本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由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事故原因凡是涉及多方原因,其主要责任占比均为80%。
若主要责任为多方,鉴定报告为明确主次,按其主要责任占比80%进行均摊。
次要责任
本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由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事故原因凡是涉及多方原因,其次要责任占比均为20%。
若次要责任为多方,鉴定报告为明确主次,按其次要责任占比20%进行均摊。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施救、报案、索赔义务
知道或应当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施救行为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任何施救存在人员伤亡风险的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以放弃施救财产,但必须通知专业施救机构等待救援,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员工的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应有双方邀请专业鉴定机构或保险公估人,对此部分进行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鉴定及核算工作。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完成现场查勘工作,逾期未进行现场查勘,不得以未保护事故现场或事故现场不存在为由拒绝理赔。
4、在收到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残值处理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保险人不能单方面讲残值物品处理责任归为投标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无理由放弃残值处理。
对于保险人核定的残值价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接受,保险人应该全额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弃残值处理,保险人享有因残值处理获得收益部分。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自行处理残值,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若双方对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市场回收或废物处理价格确定其残值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
1、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有权放弃向其他保险合同索赔,直接向本合同保险人进行索赔,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或比例赔偿,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足额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将追偿权委托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其他保险人进行追偿。
3、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4、以上重复保险仅适用于财产损失部分,不适应人员伤亡,本合同项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保险合同或个人保险合同,除被保险人(伤亡人员或其家属),自愿先向其他保险合同进行索赔,否保险人不得以存在其他保险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或比例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代位追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人员死亡或伤残赔偿除外,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经法律手续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通过法律途径已经向有关责任请求赔偿权利时,因有关责任方无履行赔偿能力或拒不履行赔偿时,不视为主动放弃对有关责任请求赔偿,保险人应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管理层)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
(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损失金额
在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款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3.本合同内发生的任何部分损失的金额,所发生修理费用或重置费用,均以整体工程、专项工程、独立整体设备、整体配套设备的投保价值参考,确定是否维修或重置费用超过投保价值。
保险人不能单独拆分工程、或设备单价价值对比是否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价值。
4.对于本合同项下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损失部分已经完工或该类工程、设备均已经验收,对于此损失部分需要进行重新询价、采购或重新施工,由于损失部分重新采购、施工必然导致其维修、采购费用高于合同单价,对此保险人应按照实际采购及施工预算给予赔偿,保险人可以自行采购或自行招标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费用由保险人垫付,在现场监理验收合格后,被保险人仅承担免赔额部分费用。
5.本合同内发生保险事故产生的必须的、合理费用,均参照市场行情确定,相关费用情况由被保险人向保险进行通知,保险人认为其费用不合理,应自行询价或委托相关机构完成相关工作,保险人放弃自行询价或自行委托时,不得以价格不合理拒绝赔偿。
6.本合同内发保险事故时,发生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总额与保险金额相同,实际施救费用因不高于施救财产价值。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7.由于施救发生的人员伤亡产生的费用,由保险承担赔偿,无论是否超出被施救财产的价值。
对于施救发生人员死亡或残疾赔偿金额应低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对于多人伤亡应该参照同一标准进行赔偿,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8.施救费用小于施救财产价值且费用空间较大,若该次事故施救中存在死亡或残值人员,在确定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的基础上,将施救财产价值与施救费用的差额部分10%,增加给死亡或伤残人员的赔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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