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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兼谈正确处理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关系
【关键词】医疗鉴定;医疗纠纷;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3—0204—03
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仲裁机关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立
案前取证、诉讼、执行、仲裁过程中所遇到的专门技
术、专门知识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鉴定人依
法检验或判断的活动。
⋯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到法院
的案件日趋增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也作为判
断医疗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和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
那么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本文对于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一
、从医疗纠纷的定义上看:
医疗事故只是医疗
纠纷的一种
广义上讲.凡是患者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
服务不满意而产生的纠纷都可叫做医疗纠纷。
【2]医疗
纠纷是一个大的概念.医疗赔偿纠纷只是医疗纠纷的
一部分。
同时引起医疗赔偿纠纷的原因很多.医疗事
故只是其中的一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对医
疗事故作了立法式的定义.因而医疗事故是一个具有
特定含义的概念.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只是全部
医疗纠纷的一部分。
而我国只是对“条例”施行后发
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明确了由医学会
组织鉴定。
对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纠纷,若无法判断谁是谁非,而现行法律并未规定
如何处理,当然可以借助司法鉴定这种最常见的手段
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事实上,再未出鉴定结果之
前,我们也无法明确哪一类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引起
的医疗赔偿纠纷,因此从理论上我们可对所有医疗纠
纷进行司法鉴定,这更加证明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
定是可行的
二、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
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
门鉴定”.并未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惟一
鉴定地位。
最高法院最近颁布的民事司法解释精神
是.判断医疗赔偿案件不依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而定.
而是根据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判决。
那么医院过失由谁
来确定?
没有法律规定。
而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问
题肯定是专门性问题.对于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
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也就是说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2.20XX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施
行。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6el向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
知》。
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
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
有关规定办理: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
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
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
定。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纠纷需要
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由该“通知”看出对医疗纠纷进
行司法鉴定完全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从法理学上看:
权利救济途径的多元化
从法理学上讲权利必须给予救济才有意义.否则
空有其名,而且权利救济途径应越多越好。
如果患者
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
[作者简介]陈建波(1976一),男,浙江金华人,民商法硕士,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tlel;+86—21—64335298;email:
lawyerchen9@163.t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2卷(第3期)
了损害。
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
任。
在有的情况下。
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
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机构
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
故进行处理。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
也得
不到赔偿。
但本人认为患者救济途径不因只有通过医疗事
故鉴定这一条.患者还应能通过司法鉴定的途径让自
己的权利得到救济。
若通过司法鉴定得出医疗机构仍
应当对患者的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
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是最基本的权利,尊
重保护人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
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
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
健康。
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
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
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
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
权利的具体体现。
四、从法律专家的角度看:
医疗事故不一定要找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
四川i省合江县李全清老人因得胆结石病需要做
胆囊摘除手术。
可是医生却将老人的肝胆总管给误切
了。
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
可是因为鉴定问题。
连法官
也糊涂了。
最后法院和医疗部门展开了一场关于医疗
鉴定问题的大争论。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邀请
的我国杰出的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语出惊人:
医疗事故
不一定要找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
梁教授认为,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
件遇到技术性的问题可以聘请专家和鉴定机构来作
鉴定,法律条文上没有说必须聘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作鉴定。
因此法律条文所说的,这些专家和鉴
定机构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法医、最高法院、公安部、
高检中设立的那些鉴定机构,甚至包括民间的、大学
的这些鉴定机构,当然也可以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
会来作鉴定。
最终采信哪一个鉴定由法院来决定。
综上所述,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是有法律依
据的。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所谓的法律依据确实
不是很充分,所以使得我国面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
鉴定孰高孰低的窘境,而且普遍认为司法鉴定的效力
高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此很多患者只要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就不能接受,在法庭上要求
法院重做司法鉴定。
从法律上看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都是证据的一种,都应经法庭质证,不存在
谁的效力高于谁。
·205·
但在司法实践中。
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结论不一致时。
法院往往采纳司法鉴定而不采纳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
这样的做法虽然给法官审理案件和律
师在代理案件中有灵活的空间和选择的机会。
但在法
律上却有失严肃性。
而且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事实上。
我们无法回避得是,严格意义上讲,司法
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
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
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
(53我国医师法规
定。
只有具备临床医师资格。
并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证
的人才能从事临床医学工作。
法医没有临床医师证,
又如何能够鉴定临床医疗过失呢?
临床医学的复杂性
和特定性决定了法医是无法胜任医疗过失鉴定的。
一
位技术水平高的临床医师,需要多年的临床实践,方
能胜任该专科的主任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是非常复杂
的学科。
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
不是该专科的医师
很难诊治其病。
也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而
法医只是侧重对非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及相关物的
现状研究和评定。
他们不具有疾病发生过程的自然转
归和各种专业诊治技能的基本知识。
尤其是对临床医
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
五、三种模式的选择
基于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相互关
系面临的窘境。
为保证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所依据
的证据公正、科学、客观和提高法律的权威、节约司法
资源,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之间相
互关系如下几点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1.平等选择终一型。
即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
由患者任选一种,一旦选好后必须服从,不得改变。
2.上下位关系型。
与其让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
定之间相互关系不明确,还不如从立法上真正明确两
者之问的地位关系。
3.共同设立一个机构型。
鉴于现行的医疗事故鉴
定和司法鉴定各有缺点,不如取消现有的这两个机
构,重新建立专门进行医疗过失鉴定的医疗纠纷鉴定
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
该机构的具体组成如下:
(1)该
委员会成员由各医学专业专家、法院法医组成。
每个
省、市设立医疗过失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组,每次鉴
定时,可由医患双方任意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及法院
派遣法医共同参加,体现医学过失鉴定的权威性、合
理性。
(2)医疗过失鉴定机构可设立在司法部、司法局
或学术团体,每次鉴定由法院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委托
即可开展。
(3)鉴定内容:
医患争议的医疗纠纷中是否
存在医疗过失;确定医疗过失方的过错比例和确定患
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因素所占的比例:
患
·206·
者伤残程度评定;患者是否还需要继续治疗及所需相
关的合理费用。
这样的医疗纠纷鉴定机构将会有利于医疗赔偿
案件中过错责任的确定,为判案提供科学依据,本人
比较赞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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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9(3):
169
·医事法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2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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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出版社.2oo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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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20o2.97
[5]郑雪倩.医疗过失鉴定的法律思考.法制日报,201-07—12
(收稿:
20XX-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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