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最新口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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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最新口径
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最新口径
编者按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该文1500字中关于农产品抵扣的规定却多达921个字,占比61.4%。
37号文第二条明确了不少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新规,还创造了一段行文佳话,且看笔者深度解读37号文在简并税率后如何“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
01
【原文】
(一)除本条第
(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读】本条款应作为第二条款比较合适,包含了三层意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除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的,须分三种情况抵扣:
①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1、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10日购进生猪,用于生产猪肉。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100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完税价格20000元、税额2200元。
分析:
2017年7月1日后猪肉适用税率为11%,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分录:
借:
原材料-生猪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300
贷:
银行存款33300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此规定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变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1%计算进项税额,总局会通过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予以规定);
例2、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20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生猪,用于生产猪肉。
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
分析:
按37号文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
分录:
借:
原材料-生猪9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
贷:
银行存款10300
★But:
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变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1%计算进项税额,总局会通过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予以规定,这样,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300×11%=1133元。
分录:
借:
原材料-生猪916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33
贷:
银行存款10300
③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
例3、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25日以收购发票从农业生产者收购自养生猪,用于生产猪肉。
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为8000元。
分析: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8000×11%=880元。
分录:
借:
原材料-生猪7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80
贷:
银行存款8000
02
【原文】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解读】本条作为第一条款更合适。
在正式公文里出现“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字眼,我也是晕了,这可不是“一班”人所能理解的,还好我是“二班”的。
您直接说还按13%不就得了?
!
本条翻译过来应该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3%抵扣”。
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简并增值税税率造成高征低扣,加重纳税人负担。
①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3%计算进项税额。
例4、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10日购进生猪,用于生产熟食。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100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完税价格20000元、税额2200元。
分析:
熟食适用税率为17%,37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咋样就力度不减呢?
按13%抵扣呀!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3%计算进项税额=(10000+1100+20000+2200)×13%=4329元。
分录:
借:
原材料-生猪289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329
贷:
银行存款33300
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3%计算进项税额。
例5、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20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生猪,用于生产熟食。
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
分析:
熟食适用税率为17%,同例4一样按13%抵扣。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3%计算进项税额=10300×13%=1339元。
分录:
借:
原材料-生猪89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39
贷:
银行存款10300
③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计算进项税额。
例6、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25日以收购发票从农业生产者收购自养生猪,用于生产熟食。
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为8000元。
分析:
熟食适用税率为17%,同例4一样按13%抵扣。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8000×13%=1040元。
分录:
借:
原材料-生猪69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0
贷:
银行存款8000
03
【原文】(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款包含三层意思:
①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受37号文件的影响,因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七条明确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例7、某纺纱公司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公司主要业务是以外购皮棉生产普梳棉纱。
2017年8月外购皮棉平均购买单价(期末平均买价)13413.33元/吨。
销售普梳棉纱100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普梳棉纱农产品单耗数量1.15。
分析:
普梳棉纱适用税率17%,扣除率就是17%,按核定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1.15×13413.33/(1+17%)×0.17=224128.72元
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4128.72
贷:
主营业务成本224128.72
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会受37号文的影响,扣除率由原来的13%调整为11%。
例8、某纺纱公司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公司主要业务是以外购皮棉生产普梳棉纱。
2017年9月直接销售外购皮棉95吨(损耗率5%),外购皮棉平均购买单价(期末平均买价)13413.33元/吨。
分析:
皮棉属于农产品,2017年7月1日后税率调整为1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
(二)项【原文】: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95/(1-5%)×13413.33×11%/(1+11%)=132924.89元。
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924.89
贷:
其他业务成本132924.89
③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如果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否则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9、某机械厂2017年10月购入原木生产本厂产的机械设备(适用税率17%)的包装箱,当期耗用原木10立方米,平均购买单价7800元/立方米,计算原木进项税额。
分析:
A购入原木生产本厂产的机械设备的包装箱,机械设备适用税率17%。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三)项【原文】: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当期允许抵扣原木增值税进项税额=10×7800×13%/(1+13%)=8973.45元。
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973.45
贷:
生产成本等科目8973.45
B如果用于包装的机械设备适用税率为11%,当期允许抵扣原木增值税进项税额=10×7800×11%/(1+11%)=7729.73元。
分录: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729.73
贷:
生产成本等科目7729.73
04
【原文】(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解读】那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已征增值税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难道就可以抵扣吗?
同样不得抵扣,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
因为37号文第二条第(六)项重新解释了“销售发票”的定义:
【原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这里的农业生产者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也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抵扣的“普通发票”仅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所以取得了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如果用来抵扣进项税额,还必须提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证明。
05
【原文】(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读】37号文第二条因为存在第
(一)、
(二)项购入农产品不同用途的差别抵扣规定,所以理所当然要分别核算农产品进项税额,否则从低适用扣除率(11%)计算进项税额。
分别举例如下:
①分别核算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例10、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10日购进生猪。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100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完税价格20000元、税额2200元。
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为8000元。
上述购进生猪1/3用于生产熟食,2/3用于生产猪肉,已单独核算。
农产品进项税额=(10000+1100+20000+2200)×13%×1/3+8000×13%×1/3+(10000+1100+20000+2200)×11%×2/3+8000×11%×2/3=1443+346.67+2442+586.67=4818.34元。
分录:
借:
原材料-生猪36481.6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818.34
贷:
银行存款41300
②未分别核算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例11、甲肉食加工厂2017年8月10日购进生猪,即用于生产熟食又生产猪肉。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100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完税价格20000元、税额2200元。
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为8000元。
农产品进项税额=1100+2200+8000×11%=4180元。
分录:
借:
原材料-生猪37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180
贷:
银行存款41300
06
【原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解读】37号文该条款重新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销售发票”的定义,拓宽了范围。
其第四条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原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此文件的出台有点“下位法规范上位法”的味道,且缩小了上位法界定的范围,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总局很长时间对此无明确规定,各地自行出台了一些规定。
比较可行全面的如山东省国税局2016年5月24日出台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以下简称指引七)十四、购入农产品抵扣问题。
根据现行政策,现将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梳理如下: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
1.生产环节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批发零售环节
(1)纳税人批发零售蔬菜、鲜活肉蛋等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对不享受免税政策的批发、零售纳税人,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注:
按37号文第二条第(六)项规定,此种情况不能抵扣]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的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
小编寄语:
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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