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管理系统规章制度方案设计总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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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管理系统规章制度方案设计总汇编
第一章商南县医院医院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办法
为规我院抗菌药物的使用,给病人提供最恰当的用药选择与治疗方案,最大限度地保障病人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定,特制定《商南县医院医院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办法》。
1、药事管理委员会是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和指导机构,负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和医师合理用药的指导工作。
院长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
2、医院不断完善病原微生物检测工作,为临床医师正确使用抗菌药物提供依据。
3、医师应根据药物的抗菌谱、药物代谢动力学特点以及致病菌的敏感度综合考虑,合理选择、正确使用抗菌药物(品种、剂量、剂型、给药途径、给药次数和疗程)。
避免过度依赖经验性或臆断性用药,避免不恰当使用广谱抗菌药物,禁止单纯从经济收益考虑滥用抗菌药物。
本院住院病人用药前病原学送检率必须达到40%以上,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率<60%。
4、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生理、病理、免疫及经济等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
对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老年、婴幼儿、孕产妇、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的抗菌药物选用尤其要慎重考虑。
5、医师应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证。
缺乏细菌及有关病原微生物感染的依据、诊断不能成立,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不能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6、医师应按照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
不得无指征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儿科情况有:
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急性发生的昏迷、休克、中毒、心力衰竭及肿瘤(未合并细菌感染者)和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手术科室为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应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选用药物;预防手术部位感染或全身感染,则需视手术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种选用。
接受清洁手术者,在术前0.5-2小时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入侵切口细菌的药物浓度,如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超过1500ml,手术中可给予第二剂,使药物有效覆盖至手术结束后4小时,但总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必要时可延长至48小时;接受污染手术者,可根据患者情况酌情延长;对手术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药物按治疗性应用而选用。
7、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疗效、降低毒性、延缓或避免耐药性的产生。
多数细菌感染只需一种抗菌药治疗,临床只需要使用一种抗菌药物能够达到治疗目的时,不应联用第二种;在感染特别严重,估计有两种以上细菌合并感染或使用一种抗菌药物难以控制的感染,才考虑联合使用相应的抗菌药物。
但一般在同一处方中联合应用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种,若病情需要联合应用2种以上抗菌药物时,使用前应征得主治或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名。
8、医师应根据感染部位、感染程度正确选择给药途径,一般应尽量选择口服给药,对通过静脉给药应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一旦使用不宜频繁更换药物,疗程不宜过长。
门诊使用抗菌药物,一般不超过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抗结核药除外)。
避免不恰当超疗程、超剂量使用。
9、实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原则。
我院设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三个级别。
非限制使用的一类抗菌药物,处方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合理使用;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类的一类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医师使用此类药物应有确凿依据(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并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由副高以上职称或科主任签名。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一天用量。
;
10、医师凡使用、更换、停用抗菌药物,均应在病历上有详细分析、完整记录。
11、药师应积极参与合理用药指导工作。
对用药不合理的处方,药师应直接与处方医师联系(药师不得直接与病人或家属谈论用药是否合理),并提出合理建议。
对拒不纠正的医师处方,药师有权拒绝发药,并应向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认真调查后作出相应处理。
12、由不合理用药及不恰当解释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处方医师和发药药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
1.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
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第二章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为规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抗菌药物的遴选。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选择《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中的抗菌药物,并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不采购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12个月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七)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填写《临时购药审批表》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时应用申请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每年不得超过5次。
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三、抗菌药物定期评估。
(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三)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四)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防止再次发生。
(五)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
(六)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报、信息。
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知识。
(七)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本规定即日起开始执行,直至下次修改。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程序及管理规定
一、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仅限于抢救、突发性疾病、灾情、疫情、干部保健、专科或外院专家会诊等急需的药品。
由临床科室提交书面申请,须同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和申请理由等,报药剂科审核。
药剂科主任经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
情况异常紧急时,可先通知药剂科报分管院长审批后购买,事后再补办手续。
(见附表)
二、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仅限于一次性采购,再次使用时需再次申请。
申请人应保证该药品在有效期使用完毕,若造成滞销,损失由申请人负责,并将在2年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临时药物采购申请。
三、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连续2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品种抗菌药物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
四、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临时采购不得超过5次。
否则纳入本机构抗菌药物常规采购目录,且不得增加医院抗菌药物总的品种、品规数。
五、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在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时,需向委员汇报,部分需长期使用的品种,经委员会批准,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备案后,可作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管理。
六、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程序:
科室提交申请→药剂科审核→药学部审核→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药剂科购买→市卫生局备案。
附表:
商南县医院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申请表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数量
使用对象
申
请
理
由
申请科室主任(签章):
时间:
年月日
药剂科主任(签章):
时间:
年月日
医务科(签章):
时间:
年月日
抗菌药物
管理工作组
审核意见
时间:
年月日
备注:
临时采购抗菌药物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
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药剂科要加强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第四章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目录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特制定《商南县医院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
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
3、特殊使用:
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
1、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组,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2、成立感染性疾病临床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指导。
(二)选用原则
1、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
2、一般对轻度或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3、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治疗。
4、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使用前必需组织院级专家组成员进行病例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5、外科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手术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一般选择非限制类抗菌药物,并按照预防用药原则使用。
(三)医师权限
1、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均应参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未通过考试的无抗菌药物处方权。
2、所有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注册临床医师均可开具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
3、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以开具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
4、患者病情需要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时,应经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的成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5、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1天用量,并做好记录,事后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三、分级管理目录
商南县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分类
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青霉素类
青霉素(80万IU)
阿莫西林胶囊(0.25g)
阿莫西林分散片(0.125g)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0.375g)
阿洛西林钠(1g)
磺苄西林(1g)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0.6g)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1.2g)
阿莫西林舒巴坦钠(1.5g)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胶囊(0.25g)
头孢唑啉钠(0.5g)
头孢呋辛酯片(0.125g)
头孢呋辛酯片(0.25g)
头孢曲松(国产)(1g)
头孢他啶(1g)
头孢西丁(0.5g)
头孢唑肟(0.5g)
头孢曲松(进口)(0.5g)
头孢哌酮/舒巴坦(1.5g)
头孢克洛胶囊(0.25g)
头孢克洛颗粒(0.125g)
头孢米诺(0.5g)
头孢米诺(1g)
头孢地嗪(0.5g)
头孢替安(0.5g)
头孢克肟颗粒(50mg)
头孢吡肟(1g)
头孢甲肟(0.5g)
其它β-
酰胺类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0.5g)
氨基糖甙类
硫酸庆大霉素(2ml)
依替米星(50mg)
糖肽类
万古霉素(0.5g)
大环酯类
乳糖酸红霉素(0.25g)
琥乙红霉素片(0.125g)
克拉霉素片(0.125g)
乳糖酸阿奇霉素(0.125g)
喹诺酮类
诺氟沙星胶囊(0.1g)
左氧氟沙星片(0.1g)
左氧氟沙星注射液(0.2g)
左氧氟沙星注射液(0.3g)
磺胺类
复方磺胺甲恶唑片(0.5g)
柳氮磺吡啶片(0.25g)
抗真菌类
氟康唑氯化钠(0.2g)
伊曲康唑胶囊(0.1g)
硝基咪唑类
甲硝唑片(0.2g)
甲硝唑注射液(0.2g)
替硝唑注射液(0.4g)
林可酰胺类
林可霉素注射液(0.6g)
克林霉素磷酸酯(0.5g)
克林霉素磷酸酯(0.4g)
注:
氨基糖甙类、氯霉素类、四环素类原则上不作为儿童的一线用药,喹诺酮类不用于儿童,氨基糖甙类作为老年人用药应慎重。
第五章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一、依据
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文件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8号)文件的要求,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2、成立商南县医院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
三、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的责任和权利
1、熟悉抗菌药物管理的有关文件及其要求。
2、带头规、合理地使用抗菌药物,并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
3、对本科室或分管的科室医生使用特殊类别抗菌药物时审核申请单,并在审核栏签字,并加强规特殊类别抗菌药物使用的宣教、指导、监督。
4、应邀参加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会诊。
四、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使用的原则
1、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2、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结果,如结果中有对非限制或限制类抗菌药物敏感,则不建议选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3、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由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
4、临床医师在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不能作为预防性用药。
5、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在经专家组专家审核通过后,可以使用上述药物,但经验性用药不得超过5天。
6、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7、门、急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
五、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使用的注意事项
1、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必须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并于24小时填写《商南县医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审批表》(见附表),请感染性疾病诊治指导院级专家组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
表格随运行病历归档备查,并做好相关病程记录。
2、紧急情况下需越级使用的,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如需继续使用,须专家组专家于24小时审核。
3、工作小组会定期对全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于做得好的科室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遵守规定的科室或个人,予以批评和处罚。
附表:
商南县医院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审批表
申请科室:
申请时间:
年月日
患者住院号床号
诊断
患者病情简介:
使用理由(临床指征、实验室依据、其他),必须回答以下问题:
1)体温:
°C,寒战(有/无)
2)白细胞计数(WBC):
109/L,中性粒细胞(NEUT%):
%
3)院获得性肺炎(是/否)
4)留置中心静脉导管大于48小时(是/否)
5)病原学检测:
1.未做 2.做:
标本-(未检出/检出-菌)
6)药敏试验:
1.未做 2.做:
(相符/不相符)
7)高龄、有影响感染治疗的基础疾病、90天用过抗菌药物(是/否)
8)其他需具体说明的情况:
申请用药原因:
拟申请抗菌药物名称(通用名)、用法、用量及给药次数:
申请人:
职称:
年月日
专家组专家会诊意见:
会诊专家签名:
年月日
注:
1、请在病史中记录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与使用原因。
2、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医嘱与处方。
3、紧急情况下需越级使用的,不得超过1日常用剂量。
第六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规化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一、医院应对全院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化管理培训。
二、培训的容应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8号)等文件;
3、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的规章制度;
4、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的相互作用;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三、培训结束后,进行抗菌药物相关知识的考核,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四、被限制或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和被限制或取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重新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必须再次经过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化管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章商南县医院抗菌药物规使用及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对控制、预防和治疗各种感染性疾病和围术期感染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可以引起各种不良反应。
目前,抗菌药物的滥用问题已日益突出,滥用抗菌药物不仅可引起耐药菌株的产生,还可引起细菌变异,菌群失调和二重感染,也是医院感染的原因之一。
为了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使用规,以便在保障病人能得到最佳疗效前提下,选用毒副反应最小的抗菌药物,同时减少耐药菌株的产生并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
(一)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则
1、选用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适应症:
(1)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尽可能早地多次按操作规程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并按药敏试验结果,选择或修正原使用的抗菌药物。
药敏结果获知后调整用药应以经验治疗的临床效果为主。
(2)病情急、危、重者或细菌培养失败者,可按血清学诊断或临床估计的病原菌选用相应的抗菌药物。
(3)抗菌药物除因掌握其抗菌谱外还必须明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物动力学及其毒副反应、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和感染部位的药物浓度及其有效浓度的持续时间等。
(4)一般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使用广谱药物和抑制厌氧菌的抗菌药物,以防止宿主自身菌群失调而造成外来细菌的定植和耐药菌株的生长。
(5)使用抗菌药物时应避免与降低抗菌效力或增强毒性的其它非抗菌药物联用。
(6)对新生儿、老年人、孕妇及肝、肾功能损害者,应酌情选用抗菌药物及调整给药方案,并定期做好临床监测。
(7)抗菌药物的疗效因不同感染而异,一般宜继续应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但败血症、感染性心膜炎、骨髓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氏杆菌病、溶血性链球菌咽峡炎、结核病等不在此列。
(8)急性感染如抗菌药物的临床疗效不明显,在48—72小时应考虑改用其他药物或调整剂量(血清杀菌效价有重要参考价值)。
(9)病毒性感染合并细菌感染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使用抗菌药物。
2、病毒性疾病或估计为病毒性疾病者不使用抗菌药物。
3、发热原因不明者不用抗菌药物,以免导致临床表现不典型或影响病原体的检出而延误诊断和治疗。
病情严重同时高度怀疑为细菌感染,虽然细菌培养阴性仍可有针对性的选用抗菌药物,否则均按最近药敏试验的情况指导用药。
4、尽量避免皮肤粘膜等局部使用抗菌药物,尤以青霉素、头孢菌素类、氨基糖甙类等不得使用。
必要时可用新霉素、杆菌肽和磺胺胺酰钠、磺胺嘧啶银等。
5、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必须有明确的指征。
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应能达到协同作用和相加作用的治疗效果、减少毒性、防止或延缓耐药菌株的产生等目的。
但不可无根据地随意联合用药,尤其是无协同、相加作用的甚至是拮抗作用,并可加重毒、副作用及导致耐药菌株生长的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
6、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
7、抗菌治疗的同时应重视综合治疗,特别是提高机体免疫力,不过份依赖抗菌药物。
8、注重研究药物经济学,努力降低药费支出,防止浪费。
(二)抗菌药物给药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原则
1、抗菌药物给药方案(包括种类、剂型、剂量、途径、间隔时间、配伍等)应根据各类抗菌药物的抗菌谱、抗菌活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特点、细菌耐药情况,不良反应及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并要根据患者的生理特点(如高龄、小儿、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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