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司法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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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君山区司法局责任清单
岳阳市君山区司法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制定我区有关司法行政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规章草案,参与地方立法征求意见稿的办理和区政府、省司法厅规章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等有关立法工作
协调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和信访工作
2
2
指导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指导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指导各地、各部门(行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组织指导全区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组织指导开展全区“法律六进”活动,参与协调指导法治文化建设
推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
组织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
组织开展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村(社区)、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等各类法治创建活动
协调指导各级普法讲师团、法治副校长、普法志愿者等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
承担全区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指导全区法律顾问工作
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指导全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组织开展全区律师事务所主任、支部书记学习。
负责区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办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许可证年审、注册工作的初审
监督检查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协助岳阳市司法局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严重违法执业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调查
监督、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4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证工作,负责管理公证机构
监督、检查、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
监督检查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工作
协助组织实施公证员执业许可制度
指导监督做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的管理工作
开展公证涉外业务核查工作
统计、上报公证工作和业务数据,报送公证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总体执业水平情况
负责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的收缴、索赔及前期调查工作
协助省厅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进行调查。
5
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指导全区司法所建设工作
指导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
6
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受理、审批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通知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办理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
指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
组织开展区内外法律援助交流和协作
全区性法律援助数据统计分析、调研、理论研究、业务培训、信息宣传、简报刊物编辑等工作
指导全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彰奖励
7
指导管理全区司法鉴定工作
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及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的审核事项
协助岳阳市司法局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拒绝出庭作证等行为实施处罚进行调查
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依法开展活动
8
指导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内设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制定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等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等工作政策和规章制度
指导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车辆、信息化设备等物资装备
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内设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9
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区管干部,协助区委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协助区委管理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负责局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助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政法专项编制的分配落实;监督、检查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使用情况
负责局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局人事档案、干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局管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出国(境)审核、备案、登记以及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局和局内设机构公务员录用、登记工作
负责局公务员调配工作,负责调入局机关和内设机构(君山公证处、区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公务员,外系统调入局公务员的审核、报批
组织(指导)区管干部工资调整审核报批工作
审核、申报、发放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因公牺牲司法行政干警特别补助金、特别慰问金以及遗嘱抚恤金
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局本级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负责干部调训、在线学习、自主选学、负责全区司法干警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工作
组织开展局机关及内设机构绩效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争先创优、立功创模和典型宣传工作
10
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区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制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
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开展对社区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和考核奖惩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社团组织工作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指导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11
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特
殊
人
群
工
作
区司法局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推动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指导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监管、教育、考核奖惩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指导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扶、安置等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台账,推动政府投入、多方参与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
建立完善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接送制度,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湖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湘办发〔2012〕9号)。
2、《关于明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湘综治委办〔2012〕9号)。
3、《湖南省综治委特殊人群专项组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湘特专组〔2012〕2号)。
公安分局
指导和组织实施全省戒毒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和强制救治工作。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和管理戒毒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进行隔离戒毒,建立戒毒人员管理档案。
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排查,协调有关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管控和救治工作。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特殊人群管理对象进行依法处理。
指导管理全区戒毒工作,具体承担特专组戒毒工作办公室工作。
区卫生局
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
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
组织做好对公安机关移送或排查出的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
对肇事肇祸精神人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协助公安部门集中收治、信息登记报告。
牵头履行好区防治艾滋病委员会职责,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控措施,开展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和特殊人群行为干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吸食毒品工作和吸食毒品人员的治疗、康复工作,开展对毒品滥用的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艾滋病人的监测、检查和治疗工作;做好精神病人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2
三调联动即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区司法局
1、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和司法、治安及其他行政调解工作的对接联动;2、应由办公室承担的其他日常工作。
《人民调解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2〕6号)、《湖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明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湘综治委〔2012〕9号)及省综治委“三调联动”专项组印发的《省综治委“三调联动”专项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人民检察院
1、加强刑事和解协调指导办公室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和解工作;2、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办理程序及刑罚适用等方面的办案流程,建立刑事和解工作的常态机制;3、建立健全刑事和解工作中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组织衔接机制,支持开展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工作;4、加强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审查和法律监督。
公安分局
1、加强治安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办公室建设,积极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行政调解工作;2、加强对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并提供其工作便利条件;3、做好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监督执行工作;4、建好警民联调队伍,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完善治安联防机制,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制度。
区财政局
1、加强对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工作的经费保障;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区卫生局
1、做好区医疗纠纷治理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协调指导全区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工作;2、加强对医疗质量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降低医疗事故风险,做好医疗纠纷源头治理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配合区司法局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国土资源分局
1、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征地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等违法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因土地征收、资源权属及各类违法用地、采矿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区林业
生态局
1、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区水利局
1、加强对水利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2
三调联动即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区住建局
1、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完善房屋拆迁许可、评估、补偿等制度,严肃查处不规范拆迁和违法拆迁行为,预防和减少因房屋拆迁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本系统因城镇房屋拆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物业管理、出租车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类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人民调解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2〕6号)、《湖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明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湘综治委〔2012〕9号)及省综治委“三调联动”专项组印发的《省综治委“三调联动”专项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人社局
1、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查处用工单位拖欠、克扣用工人员工资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2、指导基层成立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及时排查和调解矛盾纠纷,配合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并将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工商分局
1、加强市场监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消费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2、指导建立各类市场、消费者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配合做好市场、消费领域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环境分局
1、加强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2、做好全区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审批工作,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区信访局
1、组织对信访中重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视信访信息搜集、分析,及时掌握群众信访的动向,为党委、政府提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2、重视对事关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建立健全信访和调解衔接联动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信访案件查办、督办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区政府
法制办
1、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规范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2、对三调联动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法制审查和监督;3、指导区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依法处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司法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区司法局依照《律师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负责全区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的核准和变更备案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区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注销和撤销的申报;负责全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的审批申报;监督、指导全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指导国外(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和我区律师事务所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工作;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执法活动的区司法局政策法规股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受理、初审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司法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区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且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检查的数量在行政执法总量的5%以内;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区司法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对我区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由岳阳市司法局法制部门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对我区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由君山区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组织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司法局对相关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区司法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开展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
1、对基层法律服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监督查检查参照上述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执行。
(三)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发生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等行为的处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行使;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一般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行使)。
市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依照《公证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县(市、区)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执业违法行为等。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区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区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区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
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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