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走向何处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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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走向何处doc
中国《物权法》走向何处?
作者:
孟勤国
报告人:
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持人:
孙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时间:
2006年4月2日
地点:
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
孙虹:
时间到了我们现在开始今天的学术活动。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位就是我们今天请来的武汉大学的孟勤国教授,今天经济法研究所委托我做主持人,很荣幸,我是经济法所的教师孙虹。
本来我们上个学期12月份就安排了一个高峰论坛,但是由于论坛需要两个人,两个人凑在一起的时间实在不容易,今年好不容易有时间,但是一个星期以前由于特殊情况,王卫国老师没有能够来,本来是想请王卫国老师和孟勤国老师来一个对话的,孟老师来一趟不容易,我们不想失去这个机会,因此今天请孟老师做这个讲座。
请大家再一次对他表示欢迎!
孟老师的简介我们已经打在字幕上了,我只想再简单说两句。
孟老师的书《物权二元结构论》是非常受欢迎,现在已经脱销。
孟教授的文章,大家有些从网上看到,有些没有看到,今天的讲座我想这样安排,首先由孟老师用30到40分钟的时间介绍一下自己,介绍一下与这个题目有关的观点,介绍完以后我们同学可以自由提问。
现在请孟勤国老师开始他的讲座。
孟勤国: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很荣幸能够来这里跟大家做一个交流,那是因为孙老师是我的同学,同班同学,而且当时是我的领导,跟大家交流这个机会是她提供的。
这个题目比较刺眼,叫《中国物权法走向何处》。
物权法从有学者提出来要搞,到现在十几年了,原来的计划是2002年能够颁布实施,由于种种原因,推到05年、06年,也没搞成,现在还在继续研究之中。
昨天我碰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志,我问他怎么样了,他说还在修改。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民法的立法过程中,还从来没有出现过一个法律,一个也不是太大的法律,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不断延迟,这不太符合我们国家的习惯。
我们国家的立法习惯历来是按计划按步骤完成,不完成是不正常的。
所以,我今天想介绍一下立法的背景和一些主要的争论。
大家知道,前一段时间媒体在不断地炒作。
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写了一封信,这封信批评去年七月份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由此拉开了很多传言。
民法学界对此反应也比较强烈,12月初的时候,据说有100多名学者集聚广东,联名上书中央,驳斥巩献田的上书信。
2月份,北京又搞了一个类似的声讨会,有50多名著名学者参加了这个声讨会。
为什么巩献田一封信能在舆论上、媒体上炒作那么久、那么大?
事情是不是像媒体所说的那样?
中国物权法走到今天,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三个路径。
第一个是主流观点,大概以梁慧星和王利明为代表。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决定搞物权法草案以后,据说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人民大学和中国社科院起草建议稿。
他们在很短的时间内,大概一两年就分别出了建议稿,这应该说是主流的稿子,特别是02年以前。
02年第一次审议民法典草案,里面有一个物权篇,主要是吸收这两个稿子。
这条路径,总的来说,是立足于借鉴国外的制度,按他们的说法就是尽量与国际接轨。
怎么与国际接轨呢?
国际上有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里面又有两个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
这里面的借鉴国际经验,不是说国际上的什么东西都借鉴,他们主要选择了德国模式。
具体落脚在学习和模仿台湾地区民法典里的物权法。
德国民法被日本抄回了家,1929年到1930年蒋介石搞民法典的时候又从日本民法那边把德国民法抄回来了,形成了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这样一个路径。
他们要接的轨,所谓国际的轨,主要是接台湾地区的轨。
物权法草案里还能看到这样一个路径,比如说物权法的体系,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这三大块,后面拖一个小尾巴——占有,这个体系跟台湾地区的物权理论和实践非常接近。
这两个稿子里面也有区别,梁稿把台湾的东西搬过来比较讲究原汁原味,口味正宗;王稿比较注意地方口味,没有完全按照台湾的东西来搞,加了许多自己觉得是属于中国国情的东西。
这样一来,稿子之间差异性也比较大,互相也不是太满意。
这两个稿子似乎反映了两种倾向:
要抄就好好的抄,别抄得不伦不类;另一倾向是都抄人家哪里行?
还是要讲一点中国特色。
各有道理。
但是,梁稿和王稿从血缘关系上来说那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以德国、日本和台湾的物权理论作为基础的。
我们知道,立法是要有理念的,一个物权法的背后是一个物权理论。
这条路径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偏右的路径,离中国的生活遥远一些。
第二条路径是以巩献田的那封信反映出来的。
巩献田的信指责物权法草案违宪,主要理由大概是两条。
他说宪法里面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话怎么在物权法里不见了,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他认为偏离了苏俄社会主义法律的传统,他手上有一个正确与否的标尺,这个标尺就是苏俄社会主义法律的传统。
这条路可以说是比较偏左的。
巩献田的那条路,几乎没有学者赞同,但大家注意到没有,在网上,从网上的评论来看,几乎一面倒的支持巩献田,网民眼中巩献田还成了个民族英雄。
巩献田这条路径代表一种情绪的发泄,作为一种立法路径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最容易被接受的还是王利明和梁慧星的借鉴台湾地区的这条路径。
02年我那本书出来了。
本来我还准备花个两三年时间把书好好琢磨琢磨的,书写的比较久,写了十几年,还不是很完美。
但当时说02年物权法就要通过了,我想我不能等到物权法公布以后再拿出来,那不成了马后炮了吗?
02年1月份把书出版了,出版以后,我把书送给了全国人大法工委。
要影响立法你肯定要主动一点,不能等着他们来发现是吧。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志有赞成的有不赞成的,有部分赞成的有全部赞成的,不管怎么样,这本书对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同志还是产生了影响。
02年底,我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访问学者,在网上看到新华社记者在采访全国人大法工委王胜明副主任的时候,王副主任说了一句“广西大学的孟勤国教授起草了物权法部分”,好像立法有点肯定了。
顺便说一下,我也是广西大学的教授。
从路径上来说,我走的是中间路径。
为什么?
我非常反对抄袭台湾地区的物权法,我写过一个稿子,先是在《法制日报》发了,中国法学会看到后觉得写得还可以,就把它作为一个要报,递给中央高层。
对物权立法,我提出了八个字:
“立足现代,立足宪法”。
这个“立足现代,立足宪法”是一条新的路径。
台湾地区的物权法中好的东西是要吸收的,不光是吸收它的,法国财产法里好的东西我们也一样吸收。
不光是大陆法的,英美法的好东西我们也要吸收。
但是,这些吸收绝对不能是抄袭,绝对不能是移植,绝对不能是模仿。
在我的眼里,这些国外的东西都只是建大楼一样的砖头,可以用你的砖头,但怎么建大楼,我要重新设计。
台湾地区的物权法是70多年前的东西,而它抄的是日本和德国100多年前的物权法。
100多年的物权法在现代社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需要了。
100多年前的社会是农耕社会。
当时不是已经有蒸汽机和铁路了吗?
是,但那时候的技术非常粗糙。
那时候的主体社会仍然是农业社会,那时候的物权法代表当时社会的状况,而现代社会完全变了。
什么是现代社会?
我的理解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所产生的技术、所形成的社会制度支撑着我们的现代生活。
现在我们已经习以为常的三大技术——航空技术、计算机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构成我们现代生活的基础,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
我记得波音飞机是在1956年,那以前的飞机很简陋,飞行员还要兼打机关枪。
现代技术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时代变了。
财产问题也从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变了。
首先是财产的含义。
以前的财产基本上就是有体物,一张凳子,一个椅子,一块土地,社会财富就集中表现为有体物。
那时候,地主老财有钱了干三件事:
买地、盖房、娶小老婆。
(听众笑)把这三件事做完了以后,财富怎么办?
变成金条银条放在坛子里埋起来,给子孙后代。
北京要是拆迁房屋啊,你们抽空还是去转一圈,说不定还能发现金条银条。
(听众笑)当时的财富形式就是这样的财富形式。
可现在的财富形式——当然有体物还是重要的,北京的房子涨了,一万多一平米,但是有体物的财富已经不代表全体了,更多的是价值形态的财产,比如说存款,票据,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股票。
现在不会因为你家多了一个冰箱,多了一个彩电,甚至你有了一辆汽车,就说你是富人。
一个真正的富人,往往是说有多少金融资产,财产以价值形态的方式存在。
所以,原来的以有体物为基础的物权法已经不适应了,物权的客体应该扩展到一切财产,这是第一。
第二,传统的物权理论是以财产归属为中心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财产是自己的,自己的财产自己用,自己的田自己种,自己的房子自己住,农业社会为什么叫自给自足?
自给自足就是自己的东西自己用。
可是在现代社会,自己的东西经常不自己用,为什么?
自己没办法用,自己用了没效率。
我只能让专家理财,才能钱生钱。
我们经常看到,比如炒股票,自己炒股票亏得一塌糊涂对吧,请基金公司炒股票也是亏得一塌糊涂,那是在中国,在美国就不一样,美国人通常自己不炒股票,找基金公司,买基金,然后基金公司炒。
现代社会普遍出现了代人理财的情况,原因很简单,财产的所有者,他自己没有精力,没有知识,没有能力,他必须要找人家经营。
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经营人实际上就是财产的利用人。
经营人利用人家的财产必须遵循两条基本规则,一是他必须保证财产所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资产增值保值;二是还必须自己有利益,他不是雷锋,不能平白无故地给你去管理财产啊。
这一条决定了:
我不是财产所有人,但我在利用人家财产的时候必须要有独立的利益和独立的权利。
现代社会,财产的利用与财产的归属同样的重要。
所以我提出来,在现代社会,只讲财产归属不讲财产利用是不行的。
而台湾地区的物权法恰恰是一个所有权法,是财产归属的法律而不是财产利用的法律,所以我们必须改造。
刚才两条都用来解释“立足现代”,接下来一个问题:
什么叫“立足宪法”?
物权立法的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包括很知名的学者把物权法看作是修改宪法的前奏。
他们知道,修改宪法很困难,他们希望物权法能够突破宪法的一些规定,也就是说给物权法赋予了宪法责任、宪法功能。
因此他们对国有企业、土地承包经营这些跟公有制相关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看法。
我反对这样做,物权法只不过是民法的一部分,民法又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宪法的效力高于民法。
我记得去年四月份,上海开了一个民法典——法典化与反法典化的国际研讨会,有位很著名的教授,猛烈攻击物权立法老是把财产分为国有的、集体的、个人的,认为这是前苏联意识形态的产物。
因为我听了他n遍了(听众笑),所以那一次忍不住了,我就上去讲我的观点。
我说物权法是无权突破宪法的,物权法如果突破了宪法,物权法就是违宪,我们都学过法律基础理论,对宪法,我们部门法是无权突破的。
民法学家研究宪政问题不是不可以,人各有志,想改行当宪法学家也是可以的,但你不能说这是民法问题,你必须告诉大家,你现在谈的是宪法问题。
我说我是机会主义者,如果中国哪一天搞私有制了,我也会跟着转。
宪法规定是公有制,我就按公有制那一套来设计,宪法规定私有制了,我肯定按私有制那一套来设置。
我说我不是一个革命家,我只是一个搞法学的。
法学家和革命家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革命家往往通过打碎现有的社会制度寻求公平与正义,而法学家只是在现有的社会制度下寻求公平与正义。
我胆子比较小,不敢闹革命。
(听众笑)我这个“立足宪法”,不是要像巩献田说的那样要把宪法的条文全部移到物权法之中,没有必要,我也反对巩献田的这种说法。
但是物权法必须在理念上、精神上符合宪法的内涵。
由于路径的选择不同,我与主流的观点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可以说,在巩献田之前所谓物权立法的重大争论,也就是我和他们的争论,我和他们的碰撞。
04年8月份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了一个小型的物权法草案修改会,这个会开了八天,天子脚下,我们进京不容易(听众笑),据说这是二十几年以来立法修改研讨会第一次请北京以外的学者,请了三个人,第一个人是徐国栋,大家都很熟悉,他也是我的同学,你们赵旭东、孙老师,我们四个人同班同学。
第二个是郭明瑞,郭明瑞和王利明的观点一致。
我呢,就代表我自己,叫做物权二元理论。
徐国栋搞了一个绿色民法典,也很有特色,先不管哪个对哪个错,找了十几个国家全放进去再说。
他的绿色民法典信息量特别丰富,,菜全放在桌面上了,你爱吃什么吃什么。
(听众笑)八天之内,十几个所谓的理论争论主要发生在我和他们之间。
争论是非常激烈的(听众笑),好在他们人多我嘴快(听众再次大笑),人多,他要一个个说啊,我嘴快,两分钟信息量也很大呀。
有哪些重大争论呢?
第一个,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调整什么?
传统的物权法调整对象是调整财产归属关系。
你们看梁慧星的那本书,序言就说物权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
我说物权法不光要调整财产归属关系还要调整财产利用关系。
很运气,现在立法用的是我这个表述,第二条第一款。
(听众鼓掌)。
第二个,物要不要写有体物。
我坚决反对写有体物,他们说有体物一定要写上,不写上哪里像个物权法,德国民法典就写物是有体物。
后来立法没写,没写,我感觉有点偏向我,(听众笑)虽然也没有用我的概念,我主张用财产利益这个概念,毕竟我是个新概念嘛,他是个老概念,老概念不用,该提没提,这就有点问题了。
(听众笑)第三个,物权优先债权。
他们说物权优先债权是物权的一项基本原则,你们老师也是这样告诉你们的,对吧?
可是我的研究表明物权优先债权是一个子虚乌有的原则,根本就不存在,是学者的逻辑错误造成的。
这一条立法也采纳了,原来是有的,后来把它删掉了。
对物权法草案的一般规定,我是比较满意的,为什么呢?
很多东西采纳我的意见了呀。
还有很多问题,比如说,农村宅基地可不可以买卖,当时的条文基本上倾向于可以,我坚决反对。
为了这个问题,我记得我差不多讲了30到40分钟,我说物权法如果把农村宅基地买卖开禁,将是中国社会又一次大规模地剥夺农民,我把问题提高到这个高度上来。
我当时说了一句话,现在经常有人在引用我这句话,我说“你们不要把农民变成流民”。
我说李闯王进北京城有一百万军队,为什么清军打过来马上就作鸟兽散?
一百万军队有九十七万是流民。
流民破坏力非常强,北京城别看现在这么好,要是1000万流民进来,没吃的没穿的,北京城会怎么样?
后来我把我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那个发言整理了一个大概一万字的东西发在《法学评论》上了,立法现在也采纳了。
还有典权问题,我又是少数派。
大多数人主张要典权,我讲了这个典权为什么不能要。
现在的草案也把典权删掉了。
应该说那次讨论是有成效的,这个意义上说,我觉得物权法草案还是应该肯定的,所以我不同意巩献田的全盘否定。
但我的肯定是有条件的,如果各位有兴趣,可以看一下我在今年《环球法学评论》发表的一篇《论物权法的功能与价值》。
对物权法草案,我认为,它的理论价值大于实践价值。
什么意思呢?
这个物权法草案在理论上突破了传统物权理论,有许多闪光点,它为物权现代化打开了空间,但是它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又回到了旧的那些东西,也就是说,它操作性不强。
比如说用益物权这一块,按照物权法草案的一般规定,用益物权本可以大大扩展,但草案的用益物权几乎抄了台湾的,包括权利的品种、权利的内容,甚至有些名称如地役权,所以,我说整个物权法草案理论价值大于实践价值。
评价一个理论、评价一个法律,有两条是要注意的。
第一条,这个理论、这个法典必须在逻辑上可以得到论证。
也就是说,它是有逻辑力量的,是按照一个思路,按照我们大家共同承认的逻辑规则,从起点,经过哪些中间点,最后到达终点。
逻辑的完美性是衡量一个理论的完美性的内在东西。
按照这个标准,你们可以看到传统物权理论几乎没有逻辑。
举一个例子,传统物权理论说“他物权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这个,大家都知道,叫所有权权能分离论。
我在1989年发了一篇文章,因为发在《广西大学学报》上,很多人没见到,其实是我最重要的一篇文章——《论所有权权能的单一性》。
我证明了这一个理论是彻头彻尾的错误。
所有权的权能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权能是所有权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和内容能分离吗?
它不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如果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它可以一刀刀的切,比如一个西瓜我们可以一切为四,但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不能分离的,回过头看,传统物权理论对这个理论有过证明吗?
没有,一个字的论证都没有。
再举个例子,用益物权不能设定在动产上,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对这样一个问题有谁论证过?
没有。
为什么不能设定在动产上呢?
梁慧星说了,东方国家都是这样的。
“东方国家都是这样”,这不是理由而是个描述啊,还是没讲东方国家为什么这样啊。
谢在全说那是因为动产价值低,不需要设定用益物权。
北大的尹田跟着这样说,动产不重要,所以不需要设定用益物权。
谁说动产不重要?
飞机是动产吧?
不重要吗?
波音的飞机一亿美元一架,不比你这个一小块土地、一小栋房子值钱吗?
在现代社会,动产恰恰很重要,因为我们的财产都价值化了。
你们如果看我的书要注意逻辑,我极力从道理、从逻辑这个角度来论证。
第二点,除了逻辑论证以外,一个学术观点、一个理论方案光是逻辑论证是不行的,它仅仅说明有一个合理的体系,更重要的是,你这个理论你这个方案功能如何,也就是说,你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能不能解决中国的物权问题。
这是检验你这个理论、你这个方案最根本的东西。
传统物权理论解决了什么问题?
物权法草案没有解决多少具体问题。
比如说所有权,现在很多人说所有权很重要啊,物权法搞起来所有权就有保障了。
是这样吗?
没有物权法咱们的所有权就没保障吗?
三岁的孩子都知道这个玩具是我的,你不能拿。
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没法律,可是也不能偷人家东西啊,小偷逮住了按照反革命小偷罪处理(听众笑)。
请注意,物权规则的生命力在什么地方?
它绝对不在书本上,它在生活中。
在长期的生活中,我们的本能里已包含对所有权的认知,我的衣服是我的,这不需要立法。
没有物权法,我的衣服还是我的,你抢不走。
为什么?
因为所有权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常识,已经成为共同的认知,你的东西我不能用,我的东西你不能用,这已经不需要表述为法律语言了。
同样道理,比如说土地、房屋,现在所说的用益物权,在生活中都已存在了,我们的民法通则也规定了。
所以说,仅仅要解决这个东西是你的还是我的,不需要物权法,我们的生活习惯、生活常识足以解决问题。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搞物权法?
我想有两个问题是要解决的,第一是我们的国有企业产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中国社会最重要的热点。
中国的物权法解决不了这两大问题或者解决得不好,中国的物权法就一钱不值。
第二是中国物权法要解决许多新出现的财产问题。
打游戏要收费,是吧?
游戏数据被人家盗窃了,游戏数据算不算财产?
这是网络社会带来的问题。
二十年前我连计算机都没见过,现在我居然也会用计算机了,也滴滴嗒嗒能打电脑了。
这些问题是随着新的技术革命的产生而到来的,物权法必须要解决。
这又涉及到一个基本理论的问题,也就说,我们用什么东西来决定我们的法律?
是用国外的东西决定我们的法律,还是让生活来决定我们的法律?
现在有两种路径,我们许多著名学者觉得中国社会生活很不规范,所以要用台湾地区的物权法规范中国社会生活,鞋子就是那么大了,你脚大只能砍你的脚。
而我的观点是脚有多大就做多大的鞋子。
物权法的规则建立在社会生活上。
这个原理你们也学过,马克思说过法律规则是由生活决定的。
生活需要什么样的规则,法律就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规则。
不能把生活放在一定的规则里面,硬塞进去,这是一个基本立场的问题。
我这条途径比较务实。
而且我相信是一个比较好的途径,道理很简单,法律是要使用的,如果跟社会生活不合,会被边缘化。
我这条途径是一切从生活出发,一切为了生活,生活需要什么我们就提供什么。
有人会说这是做生活的尾巴,但我宁可作尾巴,也不指望让生活来服从我的意志。
现在大概是三条路径,从长远角度,我认为一定会走我这条道路。
(听众鼓掌)为什么?
这不是因为孟老师搞了个物权二元理论有自恋情结,(听众笑)绝对不是。
而是我认为,在生活面前,任何学者,任何理论都是无足轻重的,原来有句话,“生活之树长青,理论是灰色的”。
在物权法的选择上,最终是要走我的道路的。
不走我的道路,可以,你可以按台湾地区物权法制定,我敢说五年十年你就要修改,因为到时候生活对你有各种各样的需求。
所以我非常乐观,但是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听众笑)眼下要让全国人大接受我的所有意见确实很不容易,我现在已经非常满意了。
我那些观点,属于少数观点、非主流观点,而且正如有北京学者所说的“孟勤国讲的都是错的”。
为什么是错的?
他拿我批判的对象作为衡量我对错的标准,我肯定是错的了。
立法接受我的观点要有个过程,说实话,全国人大法工委水平已经很高了,能接受我那么多东西,02年到现在才几年?
要知道一种新的理论出来总是会被主流社会压抑的,为什么?
不能听你的,听了你我要重新学习啊。
武汉大学的张里安,在德国长达七年的民法博士,很赞赏我的观点。
很奇怪的,他这样的德国博士不怎么迷信德国民法,没去过德国或者在德国就逛了一圈的人主张要学德国,(听众笑)我现在只相信张教授的德国民法,为什么呢?
很简单啊,只去了德国一两年的,不太靠得住,我自己也去了美国一年,前半年熟悉环境后半年就准备回家了。
(听众鼓掌大笑)我去美国时雄心勃勃,准备回来写美国当代财产法,我看了很多书。
但title,你们现在都翻译成“所有权”对吧?
我有个博士生把美国合同法翻译出来了,我说好啊,我去了美国一年,你就把美国合同法翻出来了。
我问title怎么翻,回答说翻成所有权啊,我说错。
问我不翻成所有权?
我说也错。
那怎么办?
我说我也不知道。
(听众笑)我确实不知道,到现在我也不知道这个title怎么翻,它没办法跟我们的所有权对应。
以后你们看英美学者说所有权,千万要注意英美学者所说的所有权跟我们大陆法学者所说的所有权完全不是一回事。
说实话,物权法草案还有很多地方不接受我的意见,很困难,我还在努力,所以我这几年一直在很疲惫地写物权法的文章。
其实我的书已经写完了,书写得比较抽象,但为了让人家了解和接受我的观点,我只好把文章写的长一点,通俗一点,我要宣传我的思想。
最近又有一个很好的消息,去年七月份草案公布时,用益物权还不能设定在动产上,听说最新的稿子中,用益物权可以设定在动产上了。
这又是接受了我的意见,因为我对用益物权的改造主要是两点,一是把用益物权的客体扩展到动产上,二是用益物权可以有处分权。
这两条一改,用益物权要重写,所以主流学者是坚决不改,因为改了之后用益物权就全按孟勤国那一套了。
我还有一个重要观点——担保物权不是物权,今天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讲了,这一点现在还没被接受,但我想五年以后,十年以后,特别是在座的各位当全国人大代表的时候,你们一定会接受我的。
我先作个开场白,不能展开,就讲一些大概的,下面请大家提问题,什么问题我都可以回答,谢谢。
孙虹:
大家领略了孟勤国教授的风采了,那我有一两点体会先说一下,然后咱们开始提问。
首先要说明的是孟勤国说中国物权法走向何处的时候观点是有三种,左一点的,右一点的和中间的,据我对他的了解和我跟他的交流,他不是说要划立场、扣帽子,他是非常讲究推理、逻辑和道理的,只是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孟勤国:
对)所谓右一点的就是对私有权以及对个人自由给的多一点,(孟勤国:
个人价值取向重一些)然后呢说以巩献田——实际上不只巩献田,像我们经济法学界我知道有直接递交给吴邦国委员长,也有类似的主张,也就是说物权法是违反宪法的,经济法学界也有这样的观点,在经济法年会上就有的。
这个观点刚才孟教授说了这不是他所赞成的观点,因此就这点而言,他认为自己走中间派,这个中间派有中庸的意思,对吧?
(孟勤国:
对)第二点我可能要多多少少给孟勤国教授泼一点冷水,因为孟教授说了现在的草案在很多地方接受了他的主张,但是请你记住,毕竟是草案啊,它还会改变啊(听众笑),对吧?
(孟勤国:
对)也许经过下一年的较量,明年,也可能后年,有可能被全盘否决。
这个东西还没有定论。
中国所有的事情都是这样,不到最后一刻,没有那么多的人举手表决通过,一切都是可变的。
(孟勤国:
对)这个是两点说明,下面我们把时间充分交给在场的所有同学。
提问一:
您说台湾的物权法大概有70多年的历史,日本和德国大概有一百多年,我想问一下,德国和日本、台湾物权法是为理论而存在还是为解决实际问题而存在?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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