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 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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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理复习重点
第一节风险
一.狭义风险的概念
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
损失:
标的物因某种特定事件的发生导致经济单位或个人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损失频率亦称损失机会,是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危险单位中可能受到损失的次数或程度,通常以分数或百分率来表示。
即:
损失频率=损失次数/危险单位数。
损失程度是标的物发生一次事故损失的额度。
损失程度=实际损失额/发生事故件数。
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风险的存在和风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
包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二、风险的特点
1、客观性
2、偶然性
3、损害性
4、不确定性
5、相对性(或可变性)
三、风险的构成要素
1、风险因素(Hazard):
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
(包括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后两者统称为认为人为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Peril):
风险事故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3、损失(Loss):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上述三者关系为: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
四、风险按照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Purerisk)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特点:
结果只有两种可能
损失vs不损失;
投机风险(Speculativerisk)如市场波动;赌博
---特点:
结果有三个可能
损失vs不损失vs盈利
按照风险损害的对象(财产、人身、责任、信用)
按照产生的原因(自然、社会、经济、政治)
按照风险的可控性(可管理、不可管理)
第二节风险管理与保险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
一、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目标由两个部分组成:
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1.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
(1)降低损失成本。
(2)减轻和消除精神压力。
2.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
(1)维持企业的生存。
(2)生产能力的保持与利润计划的实现。
(3)保持企业的服务能力。
(4)履行社会责任。
二、风险管理的程序
(一)风险识别
风险的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二)风险的估测
风险的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三)风险评价
(四)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五)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三)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
风险的对策是在识别分析和估测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风险频率、损失程度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的过程。
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
前者的目的是降低风险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主要包括:
(1)避免(Avoidance)。
(2)预防(LossPrevention)。
(3)抑制(Control)。
(4)风险中和(RiskNeutralization)。
(5)集合或分散(CombinationorPooling)。
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事前所做的财务安排。
(1)自留或承担(RetentionorAssumption)。
自留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
(2)转移(Transfer)。
风险转移分为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
四、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可保风险(InsurableRisk):
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
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二)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第一,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第二,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第三,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
第四,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功能及作用
以确定的成本代替不确定的损失
一、保险的概念
普适的保险定义:
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形成基金,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二、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职能,补偿损失职能
派生职能:
积蓄资金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三、保险的作用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三)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四)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五)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一)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三)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五)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六)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四、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
第三章
保险深度(注:
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
保险密度(注:
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
第四章
第一节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
(一) 最大诚信
⏹
(二) 双务性
⏹(三) 机会性(射幸性)
⏹(四) 补偿性
⏹(五) 附和性----格式条款
⏹(六)要式合同----我国的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种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给付保险金的性质补偿性和给付性合同
按照合同承保标的的方式特定式、总括式、流动式和预约式合同
第二节
一、普通合同达成的程序
1.合同的磋商要约和承诺
2.合同的书写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通常由被称作要保书,是投保人为申请保险而填写的单证。
它属于申报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一个文件,是保险公司据以考虑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的书面文件。
⏹因此,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签发保险单的前提和依据。
大致都包括投保人申请保险的目的、保险险别、保险条件、标的状况以及保险费率等。
⏹效力等同保险单。
2.暂保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条,是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还没有出立之前,由保险公司或其代表发出的临时单证。
⏹只载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
⏹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立的暂保单的法律效力和保险单、保险凭证是一样的。
有效期间,其有效期一般为30天
暂保单使用的场合
没有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尚需要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总公司的批准
还有些条件需要进一步商讨,出口贸易结汇过程中。
3.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申请而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包括保险公司和客户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单将成为客户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主要依据,同时保险单也是保险公司处理赔案的主要依据
4.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单内容进行修订或增删的证明文件。
后加的批单条文比原保险单被修改内容及先加的批单的法律效率优先
⏹手写的批单比打印的批单法律效率优先;
⏹批单字体大小不代表批单法律效率的优先级。
5.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除了签发保险单外,也可以出具保险凭证,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法律效率。
俗称小保单
⏹保险凭证出具的条件
团体保险
一张保险单承保多辆机动车辆时
货物运输保险中,签订货物运输险预约合同的情况
虽然小保单简单,但是上面如若标注的公司的特殊说明与保险单有悖时,以小保单为准。
第三节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具体包括: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人与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称缔约人)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二:
⏹第一,对保险金的给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第二,除保险金请求权外,在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还享有同意权。
受益顺序的先后
(1)原始受益人
(2)后继受益人
(3)法定继承人
保险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客体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四节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完结,合同客观上已经存在。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
⏹---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受其约束。
⏹对于绝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但如下三种情况除外:
⏹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该等规定;
⏹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期限。
第五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的概念
⏹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立法方式
对保险利益,国际上有两种立法方式
(1)定义式英国、美国
在保险立法中对保险利益的概念进行定义,凡符合这一定义的,即认为是有保险利益。
(2)列举式大陆法系国家
在立法中,对依法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一一列举。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
①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如车主对其车有保险利益;
②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对抵押出质的财产的债权有保险利益;
③财产保管人对其所保管的财产负有经济责任,则财产保管人对所保管的财产有保险利益,如旅馆对旅客托付管理的财产
④财产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财产有保险利益,如承包人对其承包的财产;
⑤出租人对合法的、预期的利益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种类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上课时,老师所举的为女朋友买保险的例子,只要女朋友有同意,则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要求
1.财产保险中
⏹保险法12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中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首先,保险利益可以将保险与赌博严格区分开来,避免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
其次,可以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最后,限制损失保险的补偿程度,确定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保障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保险当事人双方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严守信用,互不欺骗,互不隐瞒,双方都应当善意地、全面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告知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对有关保险的重大事实如实申报、陈述。
重要事实是有所指的,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予以承保的事实
第二,影响保险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事实
第三、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添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
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
⏹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
第二,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一:
故意违反
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
过失违反
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
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
隐瞒重要情况
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罚款
第三:
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
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
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罚款
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1)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承诺保证
明示保证(expresswarranties),是保证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投保单式保险单中载明的保证条款为明示保证。
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默示保证(impliedwarranties),是指保险合同中没有载明,但在保险实践中应予遵守的一类保证。
主要表现在海上保险中。
它有三项
(1)船舶的适航保证、适货保证
(2)不得绕航保证
(3)航行合法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是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陈述,不包括保证该事实继续存在的义务。
投保人只要事实上陈述不正确,即构成违反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被保险人对承诺保证的违反,保险人得自其发生违反保证的行为之日起可解除合同
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的区别
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的区别:
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
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
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
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第三节
近因涵义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涵义
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的认定方法
(1) 顺推法:
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
(2) 逆推法:
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方向
近因的具体认定方法
损失是由单一原因所致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
如果该原因属于保险事故,即为近因,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由一连串原因所致
⑵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的
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都是近因
① 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危险,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
② 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危险,又有除外危险,则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对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
如果无法确定损失是否由保险事故造成时
一般观点:
其中有一项原因是除外责任时,保险人对损失概不负责
公平角度:
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赔负,协商不成提请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分摊
⑶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的
最先发生并且造成了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① 如果多种原因均属被保危险,保险人负全部保险责任。
② 如果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危险,又有除外危险时:
⏹a.除外危险先发生,被保危险后发生,如果被保危险是除外危险的结果,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b. 被保危险先发生,除外危险后发生,如果除外危险是因果锁链的一环,则保险人仍然要负赔偿责任。
⑷间断发生的原因造成损害的
⏹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害的,且新的独立的原因不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
①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危险,即使发生在除外危险之后,由被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仍要由保险人赔偿;但由于连锁中断,对前因除外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
②新的独立的原因为除外危险,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除外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对以前被保危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要赔偿
损失多种原因所致,而且多种原因之间无因果关系
通融赔付
第四节赔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是有损失有赔偿
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根据该原则,损失补偿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方式
现金赔款修理更换重置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减少道德风险。
损失补偿原则实务
1.残值处理
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第三者追偿
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重复保险分摊
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不足额保险赔偿
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3.人身保险(费用补偿型的短期健康保险除外)
权益转让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客户支付了赔偿金之后,取得有关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权益转让包括权上代位和物上代位
代位原则的意义
其一可使对保险标的施害的第三者承担他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其二是有利地防止了被保险人既向保险公司索赔又向施害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得双重利益
其三是不让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足额保险金赔偿后继续拥有并自主处理受损财产,继而取得不当利益
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②有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
③保险公司向客户支付了保险赔款
注意事项
代位求偿权以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为限
不足额保险情况下,您在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后,仍有权利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向致害第三人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前和以后对致害第三人的追偿权的放弃会涉及不同的法律后果
---之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之后,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了对致害第三人的求偿权,该行为无效
物上代位---委付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行使物上代位具备的条件
第一,保险财产必须是发生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发生推定全损,而不是部分损失
第二,保险公司赔偿了全部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要等于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保险人全额赔付后,残留物归保险人
代位求偿与物上代位的区别
第一,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而物上代位不是
第二,代位求偿取得的是追偿权,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
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益和义务
分摊原则含义
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第七章
1、财产保险主要险种
二、标准化保单的利弊:
1、利:
——有利于对公司及其代理人的监督,防止其滥用保单进行欺诈,减少相关诉讼;
——保单条款经多次判决和解释,很少有争议,无需寻求新的解释;
——高度的标准化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之间利用保单进行竞争;
——有利于进行保单之间的比较,从而有利于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
——减少理算中的一些问题,承保统一标的的多个保单的保险条件不同的概率小了
2、弊:
——重大修改间隔时间较长:
由于习惯使用固定格式保单,对其进行修改变得困难;
——法院的既定判决不鼓励保单的重复修订,到职工不愿指定承保范围更加广泛的保单。
3、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概念:
以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相关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主要险种:
⏹——企业财产基本险
⏹——企业财产综合险
⏹——企业财产一切险
⏹——附加条款:
计算机保险等
列明的保险责任项目。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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