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特生物人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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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特生物人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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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特生物人事制度
目的:
为使本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责任:
本公司全体员工
内容:
1.原则:
1.1对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政府和地方有关法规外,皆依本制度办理,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制订相关细则。
2.员工录用:
2.1应聘人员经面试符合招聘条件的可进公司参加试岗考察。
2.2生产部人员、仓库管理员及质量管理部人员,在试岗前必须经健康检查,确认身体健康的方可录用试岗。
2.3试岗时间原则定为1-3个月,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聘用为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办理录用相关手续。
2.4新招人员在报到时,应向综合部缴验下列材料:
2.4.1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存档)(应出具学历证及身份证原件复验);
2.4.2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存档);
2.4.3承诺书、合同书、协议书(存档);
2.4.4原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无档案的请出具存档单位证明)(存档);
2.4.5一寸脱帽相片三张(存档);
2.4.6从事生产、技术、质管、仓储等岗位的人员需提供药监部门确认的健康合格证和医疗机构提供的体检表(存档)。
2.5新招人员报到后,综合部应及时建立人事档案,并将上述有关资料和应聘表归档保存。
2.6试岗人员在试用期内如表现突出,经带教老师和试岗部门考核后提出要求方可缩短试岗时间,提前转为正式员工。
试岗人员转正时应填写《员工试岗转正审批表》和《员工正式聘用登记表》。
2.7应聘人员如有下列情形者,企业不予招收录用;若已招收的,应及时进行劝退,解除劳动关系:
2.7.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复权者;
2.7.2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2.7.3吸毒者;
2.7.4亏欠原单位公款者;
2.7.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2.7.6品性恶劣,被原单位开除者;
2.7.7经试岗证实,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者。
3.工作要求:
3.1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6天,每天工作时间为7.5小时。
3.2员工在工作期间应遵守下列事项:
3.2.1员工应尽忠职守、认真工作,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了事的行为;
3.2.2员工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3.2.3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无故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3.2.4员工上班应遵守考勤制度,营销人员考勤工作由销售服务部负责管理,其他人员考勤工作由综合部负责管理;
3.2.5员工应遵守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告、通知以及岗位操作规程;
3.2.6员工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
3.2.7员工不得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3.2.8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位上的机密;
3.2.9员工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3.2.10员工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司;
3.2.11员工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业务资料及复印本)出公司;
3.2.12员工对外接洽业务要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3.2.13员工之间要团结友爱,不得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3.2.14员工不得在工作场所接见亲友,应在公司指定地点会客;
3.2.15员工未经领导允许,不得将非工作人员带入洁净区和控制区及仓库重地参观游玩;
3.2.16员工应有“质量第一”意识,无条件接受质量管理部门QA、QC人员的监督。
3.3员工加班:
3.3.1本公司如因工作业务需要,经公司同意可安排员工加班,被指定加班的员工(除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核准外)不得拒绝加班。
3.3.2员工一次性加班时间达3小时的,按加班半天计算;一次性加班时间达6小时的,按加班1天计算;加班时间可作调休处理。
4.员工薪资:
本公司员工的薪酬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4.1“月薪计时”工资制:
根据企业规定的应上班时间、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的长短核定员工的月薪工资,原则规定同工同酬、一岗一薪。
享受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内部从事生产、技术人员及其他服务管理人员。
4.2“年薪”制:
企业根据岗位的重要性和专业人员的引进要求,对特殊人员确定全年货币收入总额的工资制。
4.3“底薪+提层+完成奖”工资制:
企业根据营销人员业务能力、销售业绩的完成情况,确定其月底薪、月提成和任务完成奖。
4.4年终奖:
企业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在年末时从完成的利润额中提取部分奖励基金根据员工年度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好差按不同额度进行发放的奖金。
5.员工休假与请假:
5.1员工可在以下时间内享受厂休和国定节假日休假,在这时间内休假凭公司通知进行:
5.1.1每周星期日为公司休息日,休假一天;
5.1.2元旦休假一天(1月1日);
5.1.3清明节休假一天(4月4日);
5.1.4“五一”国际劳动节休假一天(5月1日);
5.1.5端午节休假一天(农历五月初五);
5.1.6中秋节休假一天(农历八月十五);
5.1.7国庆节休假三天(10月1日—3日);
5.1.8春节休假三天(除夕、初一、初二);
5.1.9公司同意延长春节放假的给予时间。
在上述规定假期内休假,对员工不作缺勤计算,企业不扣发员工的工资和奖金。
5.2员工如遇有私事、生病、结婚、生育、丧事、工伤或需探亲、调休的,在休假前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未办请假手续的不准休假,否则休假者作旷工论处。
5.3员工办理请假手续,应先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经批准的《请假申请单》存放在综合部,作为当月考勤的依据。
5.4员工请假批准后,在休假前应及时办理工作临时交接手续,如不办交接手续而事后影响部门工作正常运行的,休假人应负一切责任。
5.5探亲假:
5.5.1其父母和配偶在省外生活工作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5.5.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或已婚员工探望配偶,休假期限为10天,每年给假一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休假期限为10天。
休假时间原则安排在每年春节放假前后进行。
5.5.3探亲假时间为连续时间,休假时间包括厂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5.5.4探亲假可报销来回车费,但不能报销火车卧铺票、软座票、飞机票及中途下车的住宿费;若员工因身体情况所需乘坐火车卧铺和软座及飞机的,则员工可凭车票或机票向公司只报销按火车硬座车票或汽车票价款额,费用超支部分自负;
5.5.4探亲假的休假时间影响员工绩效工资发放,但不影响员工月发固定部分工资的发放。
5.6事假:
5.6.1员工有事可请事假。
请事假半天以内的,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意;请事假一天以内的,须经综合部批准同意;请事假二天以内的,须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同意;请事假超过二天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同意。
部门主管以上人员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
5.6.2每位员工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0天,超过者取消享受年终奖待遇;
5.6.3事假的休假时间影响员工绩效工资发放和月发固定部分工资的发放。
5.7病假:
5.7.1员工患病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住院请假每次最多请一周时间,如健康未愈可办续假手续;若突发性患病可先住院看病,事后办理请假手续,但必须在住院期间及时用电话联系请假或委托家人代办请假手续;
5.7.2当月员工病假时间在10天及以上的,月发固定部分工资额已经不足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时,则企业应对该员工改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停发月工资;若当月出勤工资额足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工资的,则仍按原规定发放月工资,不改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
员工出现长时间连续病假,第一个月享受政府核定的企业人员最低保障生活费标准发放,第二个月按最低生活费的80%发放,第三个月按最低生活费的60%发放。
员工病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应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7.3病假的休假时间影响员工绩效工资发放和月发固定部分工资的发放。
5.8婚假:
5.8.1符合法定年龄结婚休假3天,晚婚休假10天;
5.8.2婚假的休假时间影响员工绩效工资发放。
月发固定部分工资的照发。
5.9产假:
5.9.1女员工生育,可享受97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发放最低保障生活费;
5.9.2女员工非婚生育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最低保障工资。
5.9.3婚假的休假时间影响员工绩效工资发放和月固定部分工资的发放。
5.10计划生育假:
5.10.1放环休假1天,人工流产3天;
5.10.2计划生育假的休假时间影响员工绩效工资发放,月固定部分工资的照发。
5.11丧假:
5.11.1员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等人员死亡时,员工可请丧假三天;
5.11.2请丧假的员工,若当天不能到达目的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
5.11.3丧假的休假时间不影响员工绩效工资发放和月发固定部分工资的发放。
5.12工伤假:
5.12.1在上班时间造成(如设备设施缺陷或不可抗拒因素引起)人身受伤的视为工伤,可享受工伤假;若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或人为造成受伤的,按病假论处,不能享受工伤假待遇;
5.12.2在当月工伤假期间不参加考评,不扣缺勤分,月工资全发;当工伤连续休假1个月的,取消绩效考评工资,其他工资全发;工伤假超过3个月后,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公司应调整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员工不能服从或无法安排工作,则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
5.12.3未办参保手续人员发生工伤的,医疗费应由公司承担;办理参保手续人员的医疗费由劳动部门承担。
5.12.4凡员工进入公司工作,必须先由综合部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好工伤保险,方可上班。
如新进员工在试用期离职的,公司为其所缴的工伤保险费由员工自行负担(或在员工工资中扣除)。
对超过工伤保险年龄的人员,公司一般不予使用,如因特殊岗位需要使用超龄员工,因由公司与超龄员工签订为期三个月的临时用工合同;同时,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5.13加班休假:
5.13.1员工加班可作调休处理,员工何时调休一般由部门统一安排;如果员工有私事急需调休时,由本人先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调休;
5.13.2加班调休时间按上班时间计算,休假时间不影响员工绩效工资发放和月发固定部分工资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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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每年加班日在年底一次性结算,加班工资=员工月工资总额÷25.5天×1.5计发。
5.14所有休假人员,在休假前都必须办妥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批准人签字后送交综合部或销售服务部,并在休假离开前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6.员工考核:
6.1员工试岗转正后,应参加部门月度绩效考评;
6.2公司已经制定《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在细则中已经明确规定员工绩效考评的有关内容。
7.员工奖惩:
7.1员工在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公司要给予记功或嘉奖,在《员工奖励实施办法》中已作出具体规定;
7.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以罚款或赔偿处理;罚金或赔偿的范围在50元-5000元之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款额:
7.2.1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消极怠工者;
7.2.2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7.2.3对同事恶意攻击诬陷、制造事端者;
7.2.4在公司内酗酒闹事、影响公司办公秩序者。
7.2.5造谣生事,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2.6在公司内参与赌博者;
7.2.7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获者;
7.2.8损坏、丢失公司财物者;
7.2.9在上班时间内出现迟到早退者;
7.2.10出现旷工行为者(旷工行为包括: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和续假的;不服从工作调度和分配的;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及喝酒闹事造乱工作秩序的)。
7.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企业可以作劝退处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必须用书面通知本人):
7.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7.3.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者;
7.3.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者;
7.3.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者;
7.3.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7.3.6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公司正常工作者;
7.3.7殴打同事者;
7.3.8偷窃同事或公司财物者;
7.3.9无故损坏公司贵重财物者;
7.3.10未经许可,在其他企业中兼任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3.11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7.3.12未办请假手续连续缺勤三日者;
7.3.13经适时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现工作岗位者;
7.3.14经多次协商仍不接受工作岗位调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7.3.15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8.员工出差:
8.1员工出差须先填写《出差审批单》,经部门领导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凭据。
8.2员工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二种,凡能当天往返的,称为“短程出差”;出差一天以上的,称为“长程出差”。
8.3员工经批准需长程出差的,在出差时经领导批准可向财务部出纳借领差旅费,借领款均按个人借款形式办理手续,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取款。
8.4出差人员回公司上班后的二天内,应及时办理出差报销手续,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粘贴发票与《出差审批单》一起交有关人员审核签证,最后呈报公司财务总监复审、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出纳处核销。
9.员工培训:
9.1公司和部门应根据《员工培训管理规程》组织员工开展岗位业务和法规知识的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时落实师资和教材。
9.2因企业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外出培训的,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参加,并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书;培训期间的学习资料应交公司一份保存,为员工内部培训提供教材。
9.3综合部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外出培训员工签订协议书事宜,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培训报销登记,记录培训人员姓名、培训学习内容、培训费用,并请培训人员签名确认。
9.4如果培训人员在合同期内提出离职,则原脱产培训并已报销的全部费用应由本人承担,在离职时一次性向单位付清已报销的一切费用,否则员工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5员工自己要求参加与现岗位工作无关的专业培训(包括继续教育培训),短时间学习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学习时间作事假处理;若学习时间超过10天以上的,公司不予批准参加培训学习。
10.员工福利与保险:
10.1为增强员工与公司的凝聚力,关心员工生活,公司按季发给在职员工小劳保用品和节假日时发给小礼品。
10.2新招人员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转为正式员工的,从转正之月起办理参保手续,如果当月转正时间不满20天的,则应在转正的次月办理参保手续。
11.员工资遣:
11.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资遣:
11.1.1本公司及所属部门因业务紧缩被精简者;
11.1.2公司因不可抗拒停业,员工需长期歇业者;
11.1.3员工长期病假,休假时间已超出规定范围者。
11.2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11.2.1历年平均考核成绩较差者为先;
11.2.2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为先;
11.2.3工作效率低者为先。
11.3通知员工资遣日期如下:
11.3.1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者,于五日之前通知;
11.3.2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十日之前通知;
11.3.3在公司工作三年以上者,于十五日之前通知;
11.4员工因受惩罚被辞退或自行辞职者,不发资遣费;
11.5员工资遣费,根据公司的实际能力和在公司服务时间的长短而定,资遣费多少有公司领导集体商量决定。
12.员工物品领发:
12.1物品领发应制定规章制度和物品领发操作流程。
12.2《仓库管理制度》是全体员工领发物品的准则,在制定《仓库管理制度》时应规定以下内容:
12.2.1物品申购及验收入库;
12.2.2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12.2.3物品的领发;
12.2.4退货品的处理;
12.2.5对物品的验收、入库、领发及退货品处理应制订SOP操作流程。
12.3《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是全体员工领发办公用品的准则,在制定《办公用品管理制度》时应规定以下内容:
12.3.1办公用品的采购与管理;
12.3.2办公用品领发对象及范围;
12.3.3办公用品领发登记;
12.3.4办公管理用品应明确规定部分办公用品要以旧换新、员工离职时应及时收回的规定。
13.档案管理:
13.1公司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分别建立员工人事档案、员工健康档案、员工培训档案、行政管理档案、财务管理档案、生产技术档案、质量管理档案、产品销售档案等。
13.2公司应设有档案室,各部门确定一名兼职档案员;综合部为公司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兼职档案员的业务指导和库房钥匙的保管以及档案资料总目录的建立;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员,要及时收集、整理、装订归档资料。
14.员工离职:
14.1员工离职分六种:
辞职,劝退,资遣,自动离职,合同期满,退休。
其中:
合同期满、退休为正常离职,其余均为非正常离职。
14.1.1辞职: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本人要求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离职行为;
14.1.2劝退:
辞退是指员工在合同期内,由于员工出现违规行为被公司清退的一种离职行为;
14.1.3资遣:
因企业出现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编制紧缩、部门合并或撤销,无法落实员工岗位时,经双方同意员工离职的行为;
14.1,4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
自从员工自动离职之日起,在这期间按旷工考勤;
14.1.5合同期满离职:
是指双方签订的合同期已满,员工根据情况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离职行为;
14.1.6退休: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员工,不再在公司服务的离职行为。
14.2离职员工应在规定的离职日期内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的,公司对其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14.3员工无论以何种理由要求辞职,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企业。
14.4企业接到员工的辞职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谈话了解辞职原因,根据了解的真实原因后作出是否同意辞职意见。
14.5员工辞职须经所属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通知所在部门及本人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14.6劝退员工要严肃谨慎,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4.6.1劝退员工由用人部门提出意见,综合部代表企业与员工进行一次谈话,并复核劝退真实原因,经综合部核审无误后报告公司领导审批;
14.6.2经公司批准劝退的员工,由综合部发给《员工辞退通知书》和“移交通知单”,并通知所在部门领导和员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4.7对劳动合同将要到期的事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4.7.1公司应提前一个月向合同将要到期的人员发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征求是否续订合同事宜;
14.7.2若企业不再与员工续订合同的,应向员工说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意见;若员工不再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在接到公司通知后也应向企业回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意见;
14.7.3如果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办理续订手续,续订合同的起始时间应与原合同到期时间相连接;若有一方要求不再续订合同的,则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劳动关系。
14.8离职人员工作移交:
14.8.1部门接到员工移交通知后,须尽快安排离职员工和接收人员进行工作交接,部门领导要对工作交接负责,保证移交后的工作能顺利进行;
14.8.2在移交时,接交人会同监交人一起按照移交清单逐项点收清楚;移交完毕后,交接人、接交人及监交人三人会签确认所交工作内容清楚;
14.8.3在交接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裁定。
14.9员工交接内容分为两部分:
14.9.1物品、资料移交:
内容包括报到实习资料;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资料;档案及信息系统权限文件资料等;领用中的部分办公用品(除易耗品外)和专职使用工具、工作证等一切属于公司的财物。
14.9.2工作事项交接:
内容包括待办事宜、未办事宜和正在办理事宜的完成情况。
14.10如离职员工无法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经总经理同意可委托他人代办离职手续,但被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4.11员工按规定办妥离职移交手续后,综合部方可办理离职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向财务部提供出勤时间,及时清算离职前的有关费用。
14.12离职面谈:
员工离职时,本部门领导及综合部人员应与离职人员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面谈,谈话内容有:
14.12.1了解文件、资料的交接完成情况;
14.12.2听取对所在部门及公司的管理工作有何建议和要求;
14.12.3了解离职后准备去从事什么工作,去何方,今后能否保持经常联系;
14.12.4离职面谈内容应做记录,记录资料应存入离职人员综合档案中,由综合部负责保管。
14.13离职员工按以下款项与公司结算帐目:
14.13.1应给付的薪资和提成;
14.13.2应退还的风险金;
14.13.3员工可享受的补偿金(资遣者);
14.13.4公司应发给员工的其他款项;
14.13.5扣回员工向公司借、欠的款项;
14.13.6扣回员工应承担赔偿的款项。
14.13.7当员工应扣款大于可退款项时,则应请员工在付清全部费用后方可办理退档手续。
14.14相关人员的责任:
14.14.1若员工离职后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公司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14.14.2对于过期不移交或交接不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离职人员应负赔偿责任;同时,其所属部门负责人、接交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14.14.3本公司人员如知情不报告员工未办离职手续而已去其他单位工作的,对知情者应给予批评和处理;
14.15离职员工对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离职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以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企业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交送公安部门处理。
15.附则
15.1人事制度原则上每年修改一次,并经全体员工学习、讨论通过后实施;
15.2本制度的款项内容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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