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动产.docx
- 文档编号:16857203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4.81KB
质押合同动产.docx
《质押合同动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质押合同动产.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质押合同动产
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
地址:
电话:
质权人(乙方):
地址:
电话: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
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
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手续材料;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_________。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
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
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
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
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
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
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
所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
甲方五日内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
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为确保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
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物共作价人民币
质押率为________%,实际质押额为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管费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物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
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物: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押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_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手印),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
质物详细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
质押指南
一、质押财物应提交的资料:
出质人为个人的,应满18周岁并提交有效身份证
出质人为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以便核对。
二、质物评估、借款的支付和质期的确定:
1、质物采用现值评估法,由专业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或者双方协商定价;价值较高的物品,亦可由权威部门鉴定评估。
2、借款支付一般为评估价值的50%-90%。
设定质期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
经出借人、借款人、出质人同意,可以续借。
三、签订合同:
1、借款人、出借人(质权人)、担保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
2、出质人、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
四、质押利息和费用
1、质押综合费率(按30天计)为:
动产质押的月综合费率≤42‰。
财产权利质押的月综合费率≤24‰。
2、质押利息:
质押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质押综合费用可以预扣,借款利息不得预扣。
质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综合费用。
五、质物保管:
质物应双方当面清点、签封。
质权人对质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质物在质押期内发生遗失、损毁的(自然损毁除外),质权人按有关规定赔偿。
六、续质:
借款人、出质人到期赎质有困难,可持原质物凭证及有关证件到质权人(或中介)处申请,办理续质手续。
同时需支付上一质押期的利息和下一质押期的费用。
七、赎质:
质押期满,出质人应持质物凭证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质权人办理回赎手续,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
委托他人回赎须持原质物凭证和原质押者的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
回赎质物时应当面验清,离柜后质权人概不负责。
逾期赎质或超质押期赎质,按质期内息费计收,并可按约定的有关规定加收违约金及罚息。
八、绝质:
质押物品如超过约定质期5天以后,出质人既不回赎、又不续质,视作自动放弃回赎权即为绝质。
质权人对绝质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
九、质物凭证挂失:
质物凭证是质权人收妥质物后开给出质人的收据。
质物凭证是出质人回赎质物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和转让。
如有遗失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质押的有关信息到质权人(或中介)处办理挂失手续。
所质物品在挂失满7天后方可办理回赎手续,期间费用仍按规定支付。
若未挂失或挂失前质物已被他人赎质的,质权人不负赔偿责任。
十、质权人义务:
质权人按有关规定为出质人保密,保证出质人所质物品质期内的安全(属于质物自然损坏的除外)。
十一、下列情况不得办理质押: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7、出质人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9、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10、因鉴定、保管等原因无力承质的物品。
质押业务操作程序
质押业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操作程序示意图:
出质人提交质押担保借款申请
↓
检验相关证件(照)
↓
对质物评估(登记)鉴定
↓
协商折质、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
↓
质物验收入库
↓
支付贷款
收回本息←————结算质押本息、续质
↓↓
质物出库绝质
↓↓
质押终结←————依法收回本息
一、接受质押申请,检验有关证件(照)
1、借款人、出质人向质权人(或中介)提出质押借款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检验有关证件(照),如:
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同时还应派人核定证件(照)的真实性。
2、查验质物权属是否合法和是否属于质押经营范围
(1)查验质物来源的合法性,一是核查质物原始发票。
二是通过观察询问,了解质物的特点、操作、维修方面的问题,检验出质人对质物的熟悉程度,判断其所有权的真实性,防止收质赃物。
(2)质物必须是出质人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持他人物品质押,出质人应出具所有权人书面委托和有效身份证明。
共有财产质押,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并取得书面证明。
(3)查验质物的真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成色等,为质物的正确估价提供第一手资料,对专业性较强的质物可委托相应专业机构鉴定。
需要登记的物权办理质押,必须到相关登记部门登记。
(4)查验质物是否属于质押经营范围。
二、质物评估、登记、协商确定质价
质物的估价金额及借款数额应由出借人、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
到质权人(或中介)处进行质押借款的借款人、出质人,很大一部分是急需资金以解燃眉之急,要求将质物价格评估得高一些,质权人在降低质押风险的同时,应秉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使质物的估价尽量接近于实际价值。
在实际评估中,由于质物的构成、品种繁多复杂,评估人员要运用专业知识坚持科学、合理的评估原则,然后依据对质物评估的结果,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按一定的比例折扣,确定质押金额。
需登记的物权质押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三、签定质押凭证、合同
质押凭证是确定质权人与借款人、出质人之间质押借贷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书,质押凭证的填写、保管是整个质押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一)质押凭证管理
质押凭证是质权人、借款人、出质人之间的质押借款重要凭证,双方应加强对质押凭证的管理、保管。
质押凭证共四联,第一联:
存根,业务部门存查;第二联:
财务,由财务人员作为付款凭证并据以记帐;第三联:
保管,由保管员据以登记“在质物品登记薄”;第四联:
出质人,由出质人收执,并作为赎质依据,赎质时由财务人员加盖注销章,随借款凭证交还出质人,作为经济业务发生的凭证。
(二)质押凭证的填制及注意事项
1、质押凭证上各项要求填写齐全、真实,字迹清楚工整,数字书写要规范,不得随意涂改。
对质物的瑕疵要注明清楚,质押凭证栏次填写不清的可另加注附页,附页上应注明原质押凭证号,内容经各方确认后签字盖章,作为该质押凭证附件存档。
质押凭证填写完毕,经出质人确认无误后,个人出质人在出质人栏亲笔签字,按手印;单位出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质权人、审核人签字、按手印。
质押业务质押凭证上已注明的条款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各方意愿,可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补充合同的签订人必须是质物的所有权人或授权委托人;即补充合同的签订与原质押凭证的签订法律主体完全一致。
2、利息、综合费用。
收取利息、综合费用时,应当给出质人开具收款收据,收据应当载明出质人名称、质押凭证号码、收款时间、金额等。
四、质物验收入库
保管员凭质押凭证保管联收妥质物,保管人员在质押凭证“保管”项下签字,将质物存放到仓库进行保管。
质物应按品种分类,按先后顺序存列,摆放整齐;填制“库存质物卡”,载明出质人名称、质押凭证编号、质物名称、数量,摆放在质物易于查看的位置,并填制“库存质品登记簿”。
保管人员应当有强烈的责任心,将质物妥善保管好。
财务人员向出质人支付借款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凭质押凭证“出纳联”支付借款,坚持见票付款,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
2、付款前必须仔细审核质押凭证要素、实付金额及各要素填制签章是否齐全准确。
支付借款时财务人员加盖“付讫”章及经办人签章。
五、续质、赎质
1、出质人因资金等原因到期不按原质押凭证(合同)约定赎质,向质权人(或中介)提出续质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续质。
续质应当于质押到期前或期满后5日内办理,续质人必须与原质押人法律主体一致。
办理续质时,评估员对原质物检验、核对,业务人员填写续质手续。
保管员应根据续质凭证“保管联”,与原质物进行核对,并对续期质物在“库存质品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出纳员核续质凭证后,与出质人结清前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并在续质票上加盖财务章。
2、出质人按质押凭证(合同)约定期限,结清借款本息,综合服务费用,赎回质物,叫赎质,该笔质押业务终结。
具体业务操作为:
质权人(或中介)业务人员检验出质人所持质押凭证和原始证件(照)办理赎质手续----出纳人员收取本息费,向出质人开具收款收据,向保管员开具借款本息费结清证明----保管员凭借款本息费结清证明归还质押人质物,并在“库存质品登记簿”上登记销号。
按交易规定,赎质时质期不足5日,综合服务费按5日收取,逾期赎质的,按逾期天数补交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
六、绝质
对绝质及绝质物的处理按交易规定。
质权人(或中介)应当按照交易规定,业务人员对形成的绝质物填写“绝质清单”,交负责人签字审批----保管员根据审批签字的“绝质清单”,绝质物转入商品库,并在“库存质品登记簿”上登记注销----财务人员做相应账务处理。
绝质物品的处理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质权人(或中介)可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处理时要由业务负责人、评估师、财务人员共同出面。
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绝质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各方事先约定绝质后由质权人(或中介)委托公开拍卖。
其拍卖价值超过原借款及相关息费的,在扣除原借款、利息、逾期综合费用、税金后,退还给原出质人,拍卖价值低于原借款的,由业务人员通知原出质人缴清所欠本金及相关息费。
或依法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所欠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质押借款材料
一、借款人、出质人:
1、质押借款申请书
2、个人:
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
(1)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4、质物所有权证明
5、承诺书
6、质物清单
二、质权人(或中介):
1、借款合同
2、质押合同
3、评估委托书
4、质押凭证
5、借款凭证
6、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质押 合同 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