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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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广东省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正高级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任现职期间,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有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二)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专业条件
第五条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任现职以来,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能够指导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或学生管理等工作,成效显著。
第六条教学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教研一线工作10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二)熟练担任本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20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8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20课时。
(三)专业课教师要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操作水平,且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文化基础课教师要到企业或社会进行调研,有3次以上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和技工教育发展动态。
(二)熟悉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情况,到学校或企业调研或实践3次以上。
专业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能够承担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工作;听课、评课30课时以上。
(四)指导技工院校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题研究或教学质量评估与诊断等工作,成效显著。
第七条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至少具备4项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1.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2项,通过验收。
5.本人或作为教练所指导的选手参加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类竞赛前5名,或国家级二类竞赛和省(部)级一类竞赛前3名;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
7.主持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2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主持开发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或主持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等;并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主持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9.主编1部或参与编写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0.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11.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成果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或多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5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1至11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或师资队伍建设等研究工作,并发挥关键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2项,并通过验收。
5.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3篇以上,或主持制订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文件2项以上。
6.承担地市(厅)级以上师资专项培训授课5次以上,效果明显。
7.主持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或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大纲;或主持开发职业标准、配套题库或课程资源库;或主持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等;并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主持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9.主编1部或参编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主持编写教育教学研究文集2部以上,并公开出版。
10.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11.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成果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或多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5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1至11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合著1部(独立撰写12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论文可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广东发明人奖或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
(二)主持研发的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或缴税80万元以上。
(三)本人参加或作为主教练指导的选手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第1名,或本人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
(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者或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第八条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一)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指导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专业(学科)建设或技能竞赛等方面有创新。
(三)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开展教学教研、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学校情况,具有主持和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二)在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主持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专业(学科)建设或技能竞赛方面成效明显。
(三)在本地区能起到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其他层级教研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九条申报人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虽不具备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要求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但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本人获得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任现职期间,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有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二)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专业条件
第五条育人工作
任现职以来,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教学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二)熟练担任本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平均学年实习教学不少于48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实习教学不少于240课时。
(三)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业绩突出,直接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五)指导过高级工以上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或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
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第七条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至少具备下列4项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主持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或作为主持人完成的教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项或地市(厅)级一等奖。
(四)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地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2项,通过验收。
(五)本人参加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类竞赛前5名,或国家级二类竞赛和省(部)级一类竞赛前3名。
(六)作为教练所指导的选手参加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类竞赛前5名,或国家级二类竞赛和省(部)级一类竞赛前3名;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
(七)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八)主持开发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或主持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等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或研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通过成果鉴定。
(九)主编1部或参编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十)作为发明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
(十一)主持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成果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或多个成果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5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以上
(一)至(十一)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合著1部(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论文可不要求在核心期刊发表: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广东发明人奖或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
(二)主持研发的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或缴税80万元以上。
(三)本人参加或作为主教练指导的选手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第1名,或本人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
(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者或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第八条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二、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在指导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专业(学科)建设或技能竞赛等方面有创新,成果显著。
三、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九条申报人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虽不具备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要求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但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本人获得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本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评价标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高级讲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在职在岗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学术严谨,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协作、改革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规定的受聘年限,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二、任现职期间,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有下列情形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受党纪或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受刑事处罚的,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
(二)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持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达到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三章专业条件
第五条育人工作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承担3次以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或指导2所以上技工院校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活动,成效显著。
第六条教学工作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二)胜任本专业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
专任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360课时;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80课时;兼职教师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160课时。
(三)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好,其中4个学期的授课学生满意度均达80%以上;承担学校公开课或示范课,其中3次评价为优秀。
(四)专业课教师协助过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或合作研发,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高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且在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的实践经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文化基础课教师要到企业或社会进行调研,有2次以上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一)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技工教育发展动态,熟悉学校技能人才培养情况。
(二)要到学校或企业调研或实践2次以上。
专业课教师具有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工种)高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能够承担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工作;听课、评课20课时以上。
(四)指导技工院校开展教研教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题研究或教学质量评估与诊断等工作,成效显著。
第七条教研科研
一、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成效显著,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至少具备3项条件:
(一)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1.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2.主持完成学校本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研究,或者主持地市(厅)级以上课题(项目)研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地市(厅)级以上奖励。
4.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5.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成效显著;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7.参加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地市(厅)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通过验收。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2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通过成果鉴定;或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新技术、新产品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3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10.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11.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以上1至11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技工教育教研机构
1.积极参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获得地市(厅)级以上表彰。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教育、教学和咨询等专项研究2项以上,成效显著。
3.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研究,或者主持地市(厅)级以上课题(项目)研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教科研成果获地市(厅)级以上奖励。
4.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地市(厅)级以上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技能(知识)竞赛,取得优异成绩。
5.作为主要完成人制订地市(厅)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的技术文件。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政策文件1项以上;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篇。
或
7.承担地市(厅)级以上师资专项培训授课3次以上,效果较好。
8.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2门以上课程的课程标准,或完成职业标准或配套题库的开发与建设;或完成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制(修)订,被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9.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形成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的模式或方法,通过成果鉴定;或研发的仪器、设备、装置、新技术、新产品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转让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3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10.参编至少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撰教育教学研究文集2部以上,并公开出版。
11.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2件,或外观设计专利2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以上1至11项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二、任现职期间,撰写与本专业工作相关论文著作,至少具备下列1项条件:
(一)参与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三)独立完成3000字以上的专项技术报告1篇,经实践证明确有成效。
第八条示范引领
任现职以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及技工教育教研机构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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