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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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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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表
附1: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
《党的条例》
(1996年中办印发)
《行政办法》
(2000年国务院印发)
《党政条例》
(2012年4月6日)
变化比较
解读
文种
党的机关有14个主要文种
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
函、会议纪要。
文种
行政机关只有13个文种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
函、会议纪要。
文种
《党政条例》
规定文种为15种: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意见、通知、通报、通告、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党政条例》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行政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公文处理概念:
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行政公文处理概念:
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办理概念:
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一章总则)
《党政条例》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行政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党公文格式要素:
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行政公文格式要素: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行政条例公文格式要素: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
《党政条例》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党的格式要素应用:
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党委行文16开纸左上角)
1.
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2.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3.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4.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5.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行政格式要素的应用:
1.“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2.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
(行文A4纸右上角)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3.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4.无明确要求。
5.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行政格式要素的应用:
1.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2.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3.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4.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5.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党政条例》
1.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行政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
2.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3.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行政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
4.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公文的版式以及格式要素的具体应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将作详细规定(该国家标准尚在编制中)。
普发性公文没有特定的对象,多用面向社会公众群体。
如通告、公告等。
《党的条例》
(1996年中办印发)
《行政办法》
(2000年国务院印发)
《党政条例》
(2012年4月6日)
变化
比较
党的行文规则: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行政的行文规则: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党政的行文规则: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
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行政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公文拟制: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3.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4.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5.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
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合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6.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7.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公文拟制: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6.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7.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公文拟制: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 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公文“审核”:
1.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确需行文;
3.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4.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5.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6.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公文“审核”: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公文“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 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
公文的签发: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
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
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
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公文,由被授权者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公文的签发: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公文的签发: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联合行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
公文办理环节: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
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公文办理环节: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公文办理环节: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党政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
“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
公文管理:
党的机关公文应当发给组织,由秘书部门统一管理,一般不发给个人。
秘书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党的机关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党的机关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
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
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汇编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
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秘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
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公文管理: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
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党政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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