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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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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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承担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承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核工作。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参与国土资源听证等工作。
承担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
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承担国土资源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
2
负责制定或拟订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承担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管理政策的拟订和指导工作;
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拟订和实施。
承担土地开发整理等相关政策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承担地籍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承担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政策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3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组织拟订和实施。
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审核。
指导、审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调查、区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遗迹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承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
承担土地整理的技术性指导工作。
承担国土资源规划编制、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4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承担国土规划与保护利用调查,提出国土资源政策建议。
参与对违反征地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承担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核实、移交、协查工作。
承担国土资源信访件的受理、答复及政策咨询,参与重要信访件的受理、调查、处理、答复。
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越界开采类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重大违法案件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指导、监督由各国土资源所承办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承担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承担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5
组织实施和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和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和指导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
6
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安排,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负责农用地转用方案的审核、报批(备)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计划安排,承担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批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充耕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供地等方案的拟订、审查、报批工作。
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部备案工作。
7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的监督管理。
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申报的初审、报批工作。
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工作。
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的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8
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征地补偿费的落实和留用地指标核拨等工作;负责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准、变更、终止等工作。
承担全县范围内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的受理,实施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
承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承担批次用地中的《征地调查表》、《征地方案》的组织、审核及批后的“二公告一登记”等具体工作。
承担征地补偿费的落实工作。
9
负责对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终止等的权属管理。
承担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动态数据收集和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承担授权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扩权强县下放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承担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和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工作。
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等交易的申请,并负责交易条件核验、交易鉴证、成交确认等具体工作。
10
负责地价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土地基准地价。
承担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行情工作。
承担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登记等工作。
承担城乡土地的基准地价的组织编制、更新等工作。
11
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收储和使用年度计划;负责土地使用权政府收购储备工作,对储备土地进行监督管理和利用。
承担土地收储和使用年度计划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承担土地收购储备的资金的管理、运用等工作。
承担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收购以及供应前的准备工作。
承担对企事业单位需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承担适量储备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调控力度服务。
承担由政府依法收回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的管理工作。
12
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参与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
承担公开出让项目供地方案的组件和报批工作。
组织协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13
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使用、流转的审查、报批工作。
承担授权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承担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和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工作。
14
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承担建设项目用地巡查,并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监管。
承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
15
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登记信息的成果应用、共享和汇交管理,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承担地籍调查、土地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等工作。
参与土地后备资源调查。
承担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承担授权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上报及许可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
承担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和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工作。
承担各类土地登记信息的成果应用、共享和汇交管理,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16
负责矿业权的审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管理矿业权出让市场,组织实施和指导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工作。
承担矿业权申请的核查,确定采矿范围,组织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承担矿业权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承担矿业权出让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指导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工作。
17
负责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
组织地质调查工作。
组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
18
组织审查单位资质,监督审核变更情况,组织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矿山安全的监督检查。
承担审查地质环境单位资质,监督审核变更情况。
依法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监督、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19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易发区防治工作;组织勘查、监测和治理地质灾害点;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易发区防治工作。
组织专业部门勘查、监测和治理地质灾害点。
承担矿泉水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工作。
20
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工作。
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1
组织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承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地质资料汇交工作。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汇交工作。
22
负责组织征收土地、造地改田资金、矿产资源等规(税)费收入,规范、监督资金的使用。
承担国土资源出让金的收缴工作。
承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工作。
承担国土资源管理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的组织编制和实施,规范、监督资金的使用。
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23
指导、监督各乡镇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审批等工作。
承担本地区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土地规划与地类认定和批后监管工作。
承担本地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承担本区域内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和信访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牵头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备案工作。
配合乡镇开展设施农用地批后监管等工作。
配合本地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
24
指导、监督涉土涉矿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指导、监督涉土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指导、监督涉矿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25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权属纠纷。
承担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承担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承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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