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轻工技师学院改善办学条件基础设施改造教学楼屋面防水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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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轻工技师学院改善办学条件基础设施改造教学楼屋面防水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模板
北京轻工技师学院
改善办学条件-基础设施改造-教学楼屋面防水改造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ZRDX-BJGP-********
XX公司
2019年04月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2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须知4
第三部分工程量清单11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29
第五部分附件---文件格式98
第六部分评审标准116
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
XX公司受北京轻工技师学院的委托,决定就其所需的改善办学条件-基础设施改造-教学楼屋面防水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参加。
1.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
改善办学条件-基础设施改造-教学楼屋面防水项目
项目编号:
ZRDX-BJGP-********
2.竞争性磋商项目简要说明
预算金额:
人民币162.********万元。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总工期:
60日历天
3.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之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其他要求
(一)具有防水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
(二)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本),且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四)供应商须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本单位信用记录。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4.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布信息
1)文件售价:
每套人民币500元,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9日每日9:
00—11:
30;13:
30—17:
0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
3)地点:
北京市**区宋家庄交通枢纽4层3区417A室。
5.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1)响应文件接收时间:
2019年5月13日下午13:
30-14:
00
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19年5月13日下午14:
00
3)响应文件接收地点:
北京市**区宋家庄交通枢纽4层3区第二会议室
6.响应文件开启信息
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19年5月13日下午14:
00时(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北京市**区宋家庄交通枢纽4层3区第二会议室
7.本次竞争性磋商联系事项
XX公司:
地址:
北京市**区宋家庄交通枢纽4层3区417A室
联系人:
付女士
联系电话:
********转8706
北京轻工技师学院:
地址:
北京市**区马家堡路63号
8.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
1份;副本份数:
2份。
9.本次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
保证金账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大都市支行
银行帐号:
********
XX公司
2019年04月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如本部分内容与磋商文件其它部分内容有冲突,应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
1.项目名称
改善办学条件-基础设施改造-教学楼屋面防水项目
2.项目编号
ZRDX-BJGP-********
3.预算资金
人民币162.********万元
4.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之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其他要求
(一)具有防水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
(二)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本),且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四)供应商须信用良好;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的本单位信用记录。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5.实施地点
北京轻工技师学院
6.工期
60日历天
7.服务要求
满足招标人要求
8.磋商文件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
90个日历日。
9.付款方式
详见合同协议书
10.相关说明
1、响应人的报价应为完成采购人指定范围内全部服务的最终报价,采购人不再为此项目支付额外的任何资金。
2、响应人应以人民币报出本次磋商全部服务的总价。
11.无效响应条款
1、不符合磋商文件资格要求的。
2、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4、提供选择性报价的。
5、响应人未对项目全部内容进行响应的。
6、未按照“采购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7、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8、提供虚假的资料。
9、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0、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串通的。
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2、服务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13、实施地点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12.废标条款
在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响应人的响应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供应商须知
2.1本磋商文件的组成:
第一部分~第六部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
2.2供应商应当认真审阅和全面理解本磋商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和条款。
2.2.1凡获得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当对磋商文件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2.2.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3磋商文件的解释和答疑
2.3.1供应商在获得磋商文件后,如果有问题需要采购人解释和答疑,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3日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疑问文件。
2.3.2补充文件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供应商。
2.4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
对于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
2.5报价费用
凡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成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6报送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按A4幅面装订,须编写方便查阅的文件目录,并逐页标明页码。
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具体格式见附件)
附件1响应函(格式)
附件2 磋商一览表
附件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4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附件6施工组织设计
附件7项目管理机构
附件8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2.7响应文件的准备及密封
2.7.1响应文件应准备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分别装订牢固成册。
响应文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2.7.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
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
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2.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后才有效。
2.7.4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2.7.5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和密封:
响应文件密封袋内应装有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
用封条在响应文件密封袋背面开口处密封。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
响应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需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等。
2.8响应文件递交
2.8.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8.2招标代理机构届时派专人接收响应文件。
2.9采购
2.9.1项目磋商小组将负责项目的采购工作,只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文件进行磋商和打分。
2.9.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2.9.3供应商须派法人授权代表(持法人授权书一份、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招标采购单位组织的磋商会议,如供应商认为需要,可以请技术人员共同参加。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9.4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9.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9.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9.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9.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具体评审办法请见附表评审标准)
综合评估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9.9综合评估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格=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总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合计金额-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合计金额-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暂列金额合计金额。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各N家后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值。
注:
当有效投标家数X≧5时,N=1;
当有效投标家数X﹤5时,N=0。
磋商报价得分=【(各最终评标价)—基准价】/基准价×100%×价格权重
2.9.10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9.11采购人对于采购结果出具确认函(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采购人公章)。
2.9.12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项目评审小组的综合评审意见和采购结果确认函出具采购报告。
2.10成交结果通知
2.10.1在响应有效期内,成交供应商被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2.10.2成交结果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11质疑
2.11.1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
2.11.2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限于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以及成交结果三个方面的事项。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2.12签订合同
2.1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2.2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书及其澄清文件、成交结果通知书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三部分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
教学楼屋面防水改造-教学楼屋面防水更新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1
铲除防水卷材无砂石保护层
m2
8182.88
2
水泥砂浆找平层拆除
m2
2045.72
3
水泥砂浆找平层新做
m2
2045.72
4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热熔)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3mm(两层)
m2
8182.88
6
雨水口防水卷材出水口
个
92
7
烟道、臭气孔防水卷材出水口
个
85
8
渣土外运运距15km以内
m3
81.8288
工程名称:
教学楼屋面防水改造-餐厅南侧排水槽更换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一、
土建
1
U型钢拆除
t
0.8
2
钢板天沟
t
0.8
二、
安装
1
塑料排水管道拆除(不分室内室外)公称直径(100mm以内)
m
8
2
室外排水塑料管安装(粘接)公称直径(100mm)
m
8
附图: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
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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