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2630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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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2630讲
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第七节出入境人员、携带物、伴侣动物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一)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的对象
1、健康检查对象
应接受健康检查的出入境人员包括:
(1)申请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
(2)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
(3)来华工作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4)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
2、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
(1)中国籍出境人员:
重点检查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
(2)回国人员:
重点应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
(3)来华外籍人员:
其重点检查项目是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外国人禁止入境的五种传染病即,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开放性肺结核、精神病。
多选题:
具有下列()的外国人禁止入境。
A、艾滋病
B、性病
C、麻风病
D、开放性肺结核
E、精神病
答案:
ABCDE
(4)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
重点应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
(二)国际预防接种的对象
1、国际预防接种的对象
(1)中国籍出入境人员
(2)外籍人员
(3)国际海员和其他途经国际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的员工
(4)边境口岸有关人员
2、预防接种的项目(可分为三类):
(1)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预防接种项目。
黄热病预防接种是国际旅行中唯一要求的预防接种项目;
(2)推荐的预防接种项目;
(3)申请人自愿要求的接种项目。
多选题:
申请国际预防接种的项目,包含下列的内容()
A、黄热病预防接种
B、前往地区或机构推荐接种项目
C、申请人自愿要求的接种项目
D、口蹄疫的接种项目
答案:
ABC
3、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预防接种禁忌证明》是签发给患有不宜进行预防接种的严重疾病的旅行者的一种证书。
(三)出入境人员检疫申报要求
1、常态管理:
当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2、当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出入境人员必须逐人如实填写《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
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
(一)携带物的检验检疫范围
出入境人员所携带的物品中,属于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尸体,骸骨,骨灰,棺柩,废旧物品,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物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等。
(二)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申报要求
1、携带上述检验检疫范围内的物品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2、携带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入境的,须提供事先经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禁止进境物入境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
3、携带特殊物品入境的,须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4、携带尸体、骸骨、骨灰、棺柩入境的,须提交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原墓葬地点证明等相关资料。
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程序
三、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程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对所申报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物证审核。
对于国家规定允许携带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携带物以现场检疫为主,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
现场检疫不能得出结论的,需要截留作实验室检测以及现场检疫认为必须作除害处理的,则作截留处理,检疫人员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交给物主,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放行,通知物主领回。
2、携带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合格的,允许携带入境;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办法处理或经除害处理后不合格的,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3、携带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5、尸体、骸骨、骨灰经检疫和卫生检查合格签发《尸体/棺枢/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不合格者则作卫生处理或予以退回。
6、携带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
三、出入境旅客伴侣动物检验检疫
(一)伴侣动物的申报要求
1、入境人员携带伴或托运伴侣动物进境时,每人限一只,还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
2、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的,出境人员在离境前,需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卫生防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二)伴侣动物的入境检疫程序
1、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伴侣动物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当场予以放行。
2、对未能提供相关有效证单而暂时截留的,在截留期内补交相关有效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放行。
出入境快件和邮寄物检验检疫
第八节出入境快件和邮寄物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范围(了解)
(二)报检要求:
1、报检的时间与地点
快件运营人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1)入境快件在到达特殊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批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证单。
3、检验检疫及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以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二、出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
邮寄物检验检疫是指通过国际渠道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的检验检疫。
(一)邮寄物检验检疫的范围(了解)
(二)邮寄物检疫审批(了解)
(三)邮寄物检验检疫
1、入境检疫
(1)申报
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实施现场检疫,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境邮寄物清单。
(2)检疫
对需拆包检的入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拆包、重封,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场给予必要的配合。
(3)放行和处理
出境检疫
2、出境检疫
(1)申报
出境邮寄物需报检的,由寄件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2)检疫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
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准出境。
第四章电子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标,以信息化为手段,开发建设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的系统工程。
电子申报、电子监管和电子放行是国家质检总局推出的“三电工程”。
第一节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包括:
电子报检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电子申报。
一、电子报检的申请
1、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2、报检企业申请电子报检时应提供相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开展电子报检业务的报检企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同意其开通电子报检业务。
二、电子报检的开通
1、报检企业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报检。
2、电子报检软件有两种:
有企业端安装版和浏览器版两种。
三、电子报检的工作流程
(一)报检环节
1、电子报检,对报检数据的审核是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
2、受理出境货物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检验检疫机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3、受理入境货物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
4、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报检申请。
(二)施检环节
(三)计收费
报检单位应持报检单办理计费手续并及时缴纳检验检疫费。
(四)签证放行
对电子报检的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检验检疫后,按规定办理签证放行手续。
报检应注意的问题
四、报检应注意的问题(重点)
1、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
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2、电子报检人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3、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4、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节电子监管
一、电子监管的内容
1、建立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标准和风险预警管理信息系统。
2、建立企业及产品管理系统
3、帮助企业建立质量管理系统
4、完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系统
5、建立企业出口产品过程监控系统
6、建立进出口货物合格评定系统
7、建立进出口货物质量分析系统
8、完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交流,强化对出口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管、对货物核放情况的监控和对进口货物的后续管理。
9、建立电子监管系统的抽样评定规则库
10、实现电子监管系统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其他系统的充分整合,以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全过程电子化进程,形成完整的检验检疫电子网络。
二、进口快速查验
(一)海港电子验放系统
(二)陆运口岸电子申报快速查验系统
(三)空港普通货物和快件电子验放系统
电子放行
第三节电子放行
一、电子转单
指通过系统网络,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信息相互连通,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
(一)出境电子转单
1、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传输到电子转单中心。
出境货物电子转单传输内容包括报检信息、签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2、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
3、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报检单号、转单号及密码等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
4、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转单信息,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5、按《口岸查验管理规定》需核查货证的,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配合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
(二)入境电子转单
1、对经入境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需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网络,将报检及相关其他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
2、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并缴纳相应的检验检疫费。
3、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子转单信息,对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检的,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收电子转单中心转发的上述信息,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三)暂不实施电子转单的情况:
(重点)
(1)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2)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3)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4)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例如活动物)
(5)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电子转单的
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和更改
(四)实施电子转单后的查验和更改
1、查验:
按照有关规定,口岸查验分为验证和核查货证。
2、更改:
(重点)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完“换证凭条”后需进行更改的,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1)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2)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3)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4)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二、电子通关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第一节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
包括:
活动物、食用性动物产品、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无须检疫审批的动物产品,参见教材105页。
(2)植物检疫审批
包括:
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其他类(植物栽培介质)
无须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参见教材106页。
(3)特许审批
包括:
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4)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
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
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安排装运进口。
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及审核
(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审查合格后,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进行复审,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了解)
(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1、初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核(了解)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五)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六)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重点)
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T、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2、审批要求(重点)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2)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申请人应向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
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带有的栽培介质,申请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的,须办理特许审批。
3、检疫监督管理
(1)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2)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
(七)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证单。
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
三、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重点)
(一)有效期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对于特殊情况(如一次有效)的,有效期以许可证中标明的期限为准。
2、农业部门或林业部分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的有效期为3个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二)报检要求
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将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中的收货人以及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所附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核销完毕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行失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重点)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多选题
进境动物产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应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情况有( )。
A.变更进境物的品种
B.变更进境国家
C.变更进境物的数量超过5%
D.变更进境口岸
答案:
ABCD
第二节进境旧机电产品备案
一、适用范围:
1、含义: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部分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或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2、包括的范围:
(重要考点)
(1)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2)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发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5)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
三、申请程序
1、申请时间:
在合同或协议生效之日前,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2、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3、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4、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检验。
四、到货检验
1、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
(1)对于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2)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核查单证,必要时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到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报检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
适用范围
第三节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
一、适用范围:
(了解)
二、主管部门
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2、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和进口涂料备案机构。
三、登记备案的申请
1、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进口涂料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2、涂料进口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的资料。
(了解)
3、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4、由备案申请人将被检样品送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
5、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
6、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
四、备案登记有效期
《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
当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涂料性能时,应当对进口涂料重新申请备案。
五、进口检验
已经备案的涂料,在进口报检时除按规定提交相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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