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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治与市场经济
会计法治与市场经济
会计法治与市场经济
杨照华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830001)
【摘要】宏观经济转型和治国方略的转变必将引发会计革命。
以新修订《会计法》颁布为标志,会计将经由会计法制化向会计法治迈进。
会计责任的嬗变与经济体制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产权改革、市场诸利益主体、制度、会计监督机制、会计国家化与会计国际化与会计法制化相互制约、作用和影响,促使经济生活向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实现会计工作理想的社会状态———会计法治,其遵循的目标、原则、途径等本文将做出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会计法制化市场经济制度会计法治目标原则条件途径
会计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信息系统,在经济转轨和法制化进程中将呈现全方位的变化。
《会计法》的修订和逐趋完善,标志着我国会计法制化已初具形态,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环境和手段,将逐步实现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的过渡。
本文从经济体制的视角分析会计主体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变迁,讨论会计责任的体制根源和会计法制的体制基础;市场诸主体利益格局的形成要求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必须提供以法制化作保障的会计信息,以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会计法制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必将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的文明和进步,由法律的调整最终上升为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
一、会计法制与市场的关系
会计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由若干利益鲜明的主体和游戏规则构成的权责系统。
会计法制通过对会计行为权利义务的设定,实现对会计关系(即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调整。
从而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有序发挥作用。
(一)从经济体制分析会计主体及会计责任主体的变迁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首先是要确定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组织或单位,旨在明确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界定提供会计信息的边界,从而解决会计的服务对象问题。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在宏观上制定财政财务政策及会计制度,控制资金审批、划拨、调配,审定财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资产经营计划,核销呆坏账,核实批复报损金额等,形成高度集中统管的财会模式;另一方面,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未完全分离,国家以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利润分配和所得税的征收。
在这种体制下,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为一体,国家和的利益是一致的,实际上是在国家直接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国家和共同分割和分解了的财务管理权限和会计的独立核算权。
会计核算的范围可视为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一部分,的会计核算实质上是以国家的各项要求和指标为尺度来归集会计信息,是对计划经济予以局部的反映。
会计信息提供的目的主要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管理的需要,基于一定的管理目的,对会计信息也有所要求。
因此,会计具有很强的宏观属性,国家在宏观上成为会计核算的会计主体,作为会计主体的观念趋于淡化和模糊。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政企职责分开和两权分离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成为产权清晰的独立经济实体,自身经济利益随之凸现,为适应独立核算和自主理财的需要,会计核算范围由着眼于宏观转向于微观,核算的目的、范围及规则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遂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主体。
从法律的角度看,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质上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刑事主体资格,其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囿于体制的框架形成很大局限。
会计主体是有别于法律主体的,当把作为一个整体时考察,两者具有统一性。
由于两种体制下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主体,基于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也就有所区别。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是会计核算的会计主体,仅作为国家计划经济末梢的终端,其会计行为是国家的宏观行为,国家是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理论上应由国家来承担,但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法律责任模糊,难以具体落实,形成会计法律有法难依。
可以说会计责任流于形式存在着体制的根由。
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独立的利益实体,承担着资产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基于多方利益主体的要求,必须规范会计行为,加强内外部的会计监督。
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促使会计责任从国家体制中分化出来,会计责任从单一的理论形式演变为对全社会的多元责任,在成为会计主体的同时也真正成为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从会计主体和会计责任主体嬗变过程中可以看到,会计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难依,从制度约束到法律化,从长官意志到依法理财,会计工作也从无序到有序,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的现代化,并最终实现会计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化需要相应的体制基础。
原因在于:
在一个利益高度集中和单一化的体制架构下,是无法构筑会计法制体系的,作为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行为是基于会计主体相伴而生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所形成的体制实施会计法制化,无异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体制下,自己做自己的裁判,其法制化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体制和会计法律责任这种深刻的内在,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伴随放权扩权和减税让利等政策的实施以及逐步走向市场,自身利益在复归的同时,由于会计法制的不完善性并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配套措施,在会计领域出现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种种流弊丛生。
由于经济和政治的不可分性,国家的治国方略必然以某种形式反映到经济中来,会计法制化便是依法治国在会计领域的具体表现。
(二)产权经济改革与会计法制化的关系
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
同时认为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物,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
从抽象的意义上,产权可以理解为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发生的与该物品使用相关的关系。
这是产权的本质内涵。
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要消灭“稀缺”,实现物质资源的共享。
进一步可以理解为产权与其主体的关系具有唯一性,这种唯一性由立法予以保障;同时产权的存在方式有其量的规模,会计中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均是产权的基本元素。
可以说产权反映了一种“稀缺”的社会关系,这种稀缺的程度和产权的数量化形式,则是产权与会计的结合点。
市场经济之所以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目的就在于要建立产权与其主体关系的对应性和唯一性,即所谓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是现代制度的基本要求,从而形成利益主体鲜明的格局。
这是市场主体诞生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实施创新,建立现代制度的条件和内在要求。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改革的先导。
按照这一要求“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按实际出资划清出资者的界限,明确所有权、经营权的归属,明确出资者,这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所在。
所以,产权清晰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上的涵义:
第一个层面是基本层面,即产权数量的清晰,这是产权清晰量的规定性。
包括产权数量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确认标准、计量记录方式、核算规则等,实质上是一个会计过程。
第二个层面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这是产权清晰质的规定性,即在法律上能否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出现,拥有对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包括主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这将借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来完成。
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如何真实、完整地核算所有者权益,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的情况恰当地反映出来,使得产权在经营的动态过程中保持完整、真实、准确的量化形式,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职能,同时涉及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各要素,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产权主体数量予以反映的过程。
因此可以说产权数量清晰最根本的是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只有正确的以量化形式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才能称之为产权清晰。
进一步明确法律上的产权主体,才能确定权益的归属和产权主体所具备的各项权利义务,才能为现代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前提。
不能忽视的是,产权量的大小,其精确程度如何细化和量化,如何进一步将产权清晰至产权主体,则是由会计在法制框架内予以完成的。
因此会计法通过规范会计核算,明确法律责任,为产权的数量的正确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
(三)市场经济中各利益主体的产生及发展与会计法制的关系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对于市场中各利益主体权益的维护和市场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从法的起源看,利益的分化导致法律的产生,并促成法的完善和发展。
市场中各利益主体的形成最终推动了会计的发展和会计法的产生。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单一,和国家之间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构成运行和谐的前提,而利益差异及各主体对这种差异的追求是运行的动力。
利益格局的演变内容既有计划体制下原有体制在力度、方向上的此消彼长,也有新的利益主体间生其中,形成所谓多种所有制形式。
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方式也由国家垄断分配转向由市场价值规律进行分配和调整。
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形成多元化的同时也产生了价值形态的目标追求,积极参与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且遵循经济学中“最大化”的一般规律。
财产所有者借助于会计信息了解财产保值增值状况,追求最大限度的增值;债权人运用会计信息判断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追求信贷资金的最大安全和收益;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则依赖会计信息作出投资决策,追求最佳投资机会和投资效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则以会计信息为其依据制定相关宏观调控政策,追求最大的政策效应和税收的不断增长。
这些利益主体的生成构成了我国会计法制由传统转向现代,是逐步实现会计法制现代化重要的历史动力。
它们追求利益的行为,在既有的法律和制度架构下,除了由民商事法刑法等予以调整外,还应建立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和市场信息及市场信号的基础保障机制,以维护市场秩序和降低市场风险。
会计法以经济法的形式兼具了两种机制的作用,能够适应现代化社会的社会需求,能够对现代社会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给予会计法律上的调整,并使其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既包含了会计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同时也包含了会计法对社会经济生活调整的有效性和有用性。
按照经济博弈理论的观点,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与市场各利益主体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等构成博弈的一方和多方,出于利益和需求的动机,各方均选择自己可以得到的策略并付诸实施。
由于会计信息供给和信息使用者双方对会计信息的掌握存在差异,形成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形成“不完全信息博弈”。
单位和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通常拥有会计信息的优势,正是利用这种信息优势的不对称性,信息生产者向外界披露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使自己获利,或进行舞弊、欺诈和违法。
于是在政府、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等利害关系人与信息生产者之间形成博弈。
但在双方和多方之间明显缺乏适应市场要求的游戏规则。
通过法律对信息供给者生成和披露会计信息的规则予以规范,矫正这种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终结双方的博弈过程,从而为会计信息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形成法律保护。
从我国经济改革的进程来分析,经济体制改革和改革要远超前于会计改革,会计改革的滞后也随即产生与改革中的现实经济体制和发展的各种不相容性,这种不相容性不仅体现在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制度改革不能跟上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会计在原有模式下不可能也不完全服务于由于各利益主体迅速产生带来的对会计信息全方位的需求。
这种需求也很快拉动了对会计体系的改革和在依法治国方略下会计法制化的进程,会计法制化成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最为有利的手段,为各利益主体提供了信息保障。
从会计发展史和法理学的角度,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会计行为逐渐从社会生活的一般行为中游离出来,具备了法律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目的、动机和认知能力及外部所具有的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成为一种法律行为,客观上成为法律规范应当予以调整的对象。
会计生成的信息最终又将对社会多方面产生广泛影响,并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和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尤为迫切和必要。
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首先必须是明确的。
但是计划经济体制和转轨过程中会计主体的模糊以及法律责任主体无法得以具体落实构成了会计法治化的一大障碍。
由此导致产权主体权益受损,市场信息失真,进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适逢其时的完善会计法制实施会计法治可使这一弊端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四)会计监督体系和现代制度
会计监督是指对经济行为的监察和督促,其目的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最终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从外部利益关系人考察,则着重于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也经历了全方位的改革和调整。
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和层次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会计监督体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其目标由维护国家的财政财务利益转向微观主体利益和信息真实;监督主体由单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转变为内外结合的多元主体;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
并通过加大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使会计监督更具有现实性。
在会计监督层次上,修订后的《会计法》改变了只片面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做法,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即自我约束和监督,着重对单位经济过程的会计监督;外部会计监督,着重对单位经济活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会计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即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是社会中介机构的会计以及个人检举制度的监督。
由内而外形成:
经济行为—会计监督—内审监督—外部监督的监督体系。
更加完善和强化了会计监督体系,加大了会计监督的力度。
实际工作中,由几个部门共同执行会计监督检查权,容易造成分工不明确,重复检查,甚至出现相互推委形成真空。
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会计监督的内容与其目标和要求相。
在计划体制下监督的内容着重合法性监督,即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符合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要求。
多元利益主体的出现使监督的内容和目标发生改变,会计监督不仅要符合国家而且要符合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和要求,监督的内容增加了合理性,同时由于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会计政策成为监督的主要依据之一。
在具体的监督内容构成上,应当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
并且在内部监督制度上应当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相互监督和制约,明确内部审计的性质、地位和职责等。
各项制度之间不仅要体现监督、制约和牵制,而且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会计法》中规定了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从而确立了内审的地位。
忽视内部审计是我国多年来的通病,这与原体制下管理者所肩负的职责有关。
现代制度要求负有维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的经济责任,并通过所有者委托经营者以受托责任的形式来体现。
这种受托责任借助于会计信息予以确证,并通过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予以监控和保障。
同时该受托责任也促使经营者加强了对内审的需求。
因此对内部审计的重视也是会计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国际上,内部审计被认为,是在一个单位内部以检查会计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为管理当局服务的一项独立的评价活动,其本身是一项管理控制,延伸至经营的所有环节,并因其具有的防护性职能而为各级管理层所重视。
我国目前由于投资者缺位问题突出,对资产安全和管理控制缺乏有力约束,国有资产的受托责任机制仍有待于内部审计的加强和内部会计监督的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有效运作的制度基础。
也是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内部会计监督创造了组织和制度保证。
其主要目标在于有助于单位管理部门贯彻和实现经营方针,对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形成保护,防止资产流失,降低经营中的风险,并保证单位会计资料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
科学合理地设计内部控制制度,保持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应当着重于组织机构控制、经营决策和程序控制、人员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手续控制、会计记录和其他记录控制、资产保全控制、业绩标准控制和责任报告控制等。
大力发展社会审计,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这是实施外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也是修订后《会计法》的内在要求。
社会审计因被认为是“独立审计人员为确定和报告某种特定经济实体的数量化信息与准则之间的符合程度而收集和评价与数量化信息有关的证据过程。
”而具有社会鉴证职能。
我国由于在社会审计发展初期,在机构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上都存在不少问题,以至于社会监督的力量在监管不善和行业不正当竞争中被抵消和减弱。
所以规范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和会计市场,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形成有力的社会监督的再监督机制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从会计法制化到会计法治
会计法制是指国家的会计法律和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
会计法制是指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等。
会计法制化意味着:
第一,会计要通过法制予以体现和保障,为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会计在一国范围内的统一,必须加强会计法制,必须使会计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第二,会
计要纳入法制轨道,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单位领导应责无旁贷地依法保障其权力的行使,并接受相应的会计监督。
会计法治是指规范会计的理论、原则、体制和实施方法,属于方法的范畴。
两个概念既有又有区别。
会计法制为会计法治提供了基础和手段,使对会计行为的调整上升到法制层次,它改变了会计无法可依和缘于会计法制的不完备及不完善所形成的有法难依的局面。
会计法治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工作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理财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更标志着一种制度的重大变革,涉及到会计的方方面面,促进会计核算和理财由“人治”向“法治”过渡。
我国会计的实际状况,从根本上讲人治的色彩非常浓重。
比如以前“厂长成本、书记利润”的广泛存在,到后来讲究所谓“财务包装”,都说明人为因素过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正经历着一个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巨大转变和过渡。
法制类型也随着国家和社会的转型而相应的由传统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即法制现代化。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社会经济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制运转机制都将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其主要标志是法制更加适应发展和变化了的各种社会实践的需要,并且能够充分体现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价值目标和价值需求。
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会计法制也由传统转向现代,以《会计法》的修订和完善为标志,会计法制迈向会计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而会计法制实现现代化其中最基本的要求是在整个会计工作领域严格贯彻法治原则。
(一)会计法治实现的目标
会计法治的目标是要实现会计法律运转机制的现代化,即实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现代化,最终达到一种理想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社会状态。
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在会计领域内严格贯彻法治原则,最基本的就是用会计法制的手段来管理和治理、协调会计事务,使国家在宏观上管理和监督会计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其次,会计法治意味着以宪法为核心的最高规范和与此相配套的法制体系管理会计事务和规范会计行为所呈现的一种有效和有序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社会经济生活状态,实现了会计法治亦即达到了这种状态。
(二)会计法治实现的条件
实现会计法治应当初步具备四个前提条件:
1.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
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备协调配套的会计法律体系,使管理会计事务和规范会计行为有法可依。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看,会计法治已初步具备了这一条件。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核算的《会计法》,以打击会计领域刑事犯罪的《刑法》,符合现代制度要求的《公司法》,在会计监督体系中,赋予会计监督职责的法律有《审计法》《税收征管法》《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监察法》以及相应的法规规章制度等,为实施会计法治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会计法治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
不仅如此,立法机关应积极的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创制法律,并适时的进行超前的有预见性的立法,而不是消极被动的等待立法时机。
由于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对在变革中的生产关系和对各种利益主体的要求在会计法中仍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
这些矛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加剧,会计法仍需完善和增加新的内容。
2.恪守法律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理念。
会计法律颁布并生效后,因其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国家在宏观上管理会计事务和的会计行为必须服从会计法律法规,以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为依据,即政府必须守法,依法行政,体现“无法定依据即无权力”。
应依法理财和依法核算,并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这有待于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的提高和成熟。
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
执法机关在有关执行会计法律过程中必须严格执法,对于违反《会计法》的现象和行为必须依法追究。
尤其是在《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决把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会计责任,通过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予以贯彻落实,使《会计法》的精神成为经济生活的行为准则之一。
4.普遍有效的会计法律规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必须自觉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将会计法律法规作为其行为和守则,形成良好的法律习惯和意识,并运用会计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力)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三)实现会计法治的若干原则
会计法治要求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确立一系列与其相吻合的会计法律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以引导其实现。
包括
(1)会计法律至上原则。
这是会计法治原则最重要的体现。
会计法律至上既是一种观念,也标志着《会计法》在国家管理会计事务和依法理财及会计核算的会计工作领域中的最高地位,具有高于一切的决定性作用,形成《会计法》“统治”会计行为。
(2)会计法律统一原则。
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应规章制度要在全国统一和一致。
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和一致,其他所有的规章制度都以此为基准,各种规范都统一于《会计法》,不能相互矛盾和冲突。
在我国会计规范体系中,由于分行业、分部门会计制度的广泛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规范的广度,甚至由于制度之间的矛盾抵消了应有的作用。
在会计制度层面上的不统一协调仍然是会计信息进行横向比较的障碍。
因此应当加快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的步伐,逐步淡化和取消会计制度,以会计准则统驭和指导会计核算。
形成会计法—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的会计法规体系,从而改变以行政命令和政策文件来指导会计核算的局面。
(3)会计法治的国际化原则。
会计法治应当在会计工作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积极借鉴和吸收国际会计惯例和做法,与国际会计组织机构及各国准则制订机构沟通协调,保持与国际接轨,不失时机地进行立法,借助法制将通行规则予以固定化,形成会计法治的国际特色,使会计工作在国内保持有序性与有效性的同时,增加国际范围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尽量减少和缩小“双轨制”会计准则的数量和差距。
(4)会计法律的严格实施和遵守。
这意味着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确立会计法律的权威性,是实现会计法治的重要保证。
将会计法律当作是经济行为有序化的保证。
制度一经确立就应严格实施,发挥其法制的功能。
(四)会计法治的实现
会计法制化与会计法治的实现并不仅仅是使会计法本身得以完善,更重要的是通过《会计法》的完善建立一种良好的会计法治秩序,使会计工作呈现有序状态。
会计法治的实现可从会计法规的完善、会计制度的改革以及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塑三方面着手,来构建和充实会计规范体系发挥法治的综合效应。
会计规范也可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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