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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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0,第八章合同法,第一节概述,一、合同及特征1、合同关于债的合意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排除身份关系、行政关系)。
2、特征
(1)二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意,瑕疵不影响合意存在,可用多种形式表示)
(2)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目的: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2023/7/20,二、合同的分类,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多类:
1、按担负义务双务与单务合同2、按有无代价有偿和无偿合同(交换、生效条件、意思能力、责任等不同)3、按合意与交付对生效的意义诺成和实践合同(成立、生效的要求不同)4、按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要式和不要式(成立、生效条件不同)5、按是否涉及第三人束已合同与涉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不同),1,6、按法律是否直接规定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适用的规定不同)7、按从属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但有例外)8、按条款是否事先由一方当事拟定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对不同当事人的解释不同)格式合同:
一方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商量的条款。
注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公平、平等地确定权利义务,并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性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发生争议按通常的理解解释,两种以上的解释,作出不利拟定合同一方解释。
三、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原则:
1、平等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实体平等、程序平等、机会平等)人类追求的价值,与特权对立。
2、自愿原则缔结合同自愿;选择当事人自愿;确定合同内容自愿;选择合同形式自愿;变更和解除合同自愿。
限制:
格式合同条款;国家立法限制;劳动合同社会化。
2,3、公平原则当事人以公平观念确立权利义务的分担。
体现在订立合、履行及纠纷解决中。
4、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目的: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
5、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任意性规定具有补充当事人意见的作用);应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不扰乱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
缔约人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过程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的最终结果一、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1、要约(合同订立的起始)
(1)要约一方向他方提出的、内容确定的、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件内容应当具体确定总原则:
应当详细、明确,包括8项条款。
但不同的合同具体确定的要求不一,合同法未作硬性规定。
4,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即任何一个意欲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作出(外界能客观确定,具体是什么样的人不问)必须具有缔约的意图即接受承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不是打算、正在考虑、而是已经决定)。
是否向特定的人发出合同法未明确规定。
传统认为应当向特定的人发出。
不向特定人发出的是否要约?
在现实中有合同通过不向特定的人发出的方式订立,特别是大宗交易和标准化服务,我国合同法认为满足要约的构成要件可视为要约。
5,注意: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3)要约的效力(法律约束力)生效时间:
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口头方式:
了解生效数据电文方式:
到达指定的系统,未指定系统的,到达收件人的任何系统。
效力:
对要约人:
有订立合同的义务对受要约人:
获得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4)要约的失效有以下情形之一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答;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6,(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
要约生效之前而取销要约条件:
以通知的方式(可用新要约方式);通知在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
阻止要约生效撤销:
要约生效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原则:
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原则上可以撤销方式:
发出通知限制: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或以其它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目的:
消灭要约效力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以其它方式明示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据此行事。
7,2、承诺(合同成立)
(1)承诺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与反要约区别)。
(2)要件由受要约人作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传达到要约人规定了期限的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未规定期限的则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主要内容一致(基本原则)实质性内容变更:
新要约非实质性内容变更:
一般可以产生效力,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除外:
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要约规定承诺不得作出变更。
(3)承诺的方式通知:
即口头、书面。
要约规定的按其规定,未规定的则与要约同样的方式。
行为(4)承诺期限(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的期限)要约规定的按要约规定;未规定的,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立即作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则在合理期内作出。
承诺期限的计算:
以信件方式作出的,载明日期的,则所载日期开始计算,未载明的则投递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报方式作出的,由电报发之日起计算;电话,传真方式的,则到达要约人时起。
(5)迟到或逾期承诺效力逾期承诺:
一般为反要约,但具有接受效力(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则有效)。
逾期到达:
一般具有接受效力。
即一般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
(6)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时间)通知作出的: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行为作出的:
行为作出时生效数据电文作出的:
到达指定的系统或任何系统(7)承诺的撤回发出撤回通知且通知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承诺没有撤销,因到达就生效。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1、合同的内容(条款)合同法第12条关于合同内容的原则: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所列的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一般应包含的条款,仅具有提示性作用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自然人:
长生活、期活动的处所,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则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标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智力成果、工作成果等,尽可能详细。
(3)质量检验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优劣的标准有国标、行标、通常标可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
详细、准确(4)数量衡量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一般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
要求:
确切就选择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计量单位或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
(5)价款或报酬有偿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取得利益的代价而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包括单价、总价、计算标准、结算方式等)。
(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负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应约定,但不因未约定而免除。
(8)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是法定的方式,无需当事人约定,仲裁则要当事人约定。
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外在表现原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
(1)口头形式当面对话、电话联系等。
主要用于即时结清的合同。
问题:
取证责任
(2)书面形式以书面或载体等有形的形式表现合同的内容主要有:
合同书:
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格式合同及非格式合同),信件:
以传统纸张记载合同内容的信函数据电文:
主要指: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
通过计算机网络订立合同,主要形式有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EDI)。
有关规范的法律见联合国1996电子商业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民事中的合同或其它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数据电文。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截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证明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
如车票、保单确认书等。
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由公证机关对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和确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公证的则要公证;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应当采用。
未采用是否有效?
条件:
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应推定为合同成立。
鉴定(由合同管理机关审查合同的真实、合法并予以证明)批准登记默示的推定的三、合同成立成立:
当事人达成合意1、成立的要件主体:
有权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一致:
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2、成立的时间未规定或约定程序的: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规定或约定程序的:
符合其规定或约定注意:
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则履行完相应的手续后合同生效;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实践性合同:
交付标的时合同成立3、合同成立地点原则:
承诺生效地为合同成立地采用数据电文的:
收件人主营地(与在何处开电脑无关,无主营地的为经常居住地)采用合同书的:
签字、盖章地采用确认书的:
签订确认书地,四、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特点:
时间:
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即未发生合同义务原因:
要约受约束,另一方产生合理的信赖基础:
违背了诚信原则。
此原则要求,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使用方法、瑕疵、重要事实等告知义务;协助义务;忠实义务)结果:
过失造成了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合同法42、43条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双方已经达成初步协议,一方相信合同成立而受到的损失;缔约之际未尽随附义务而使对方受损失;其它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3、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前合同义务,
(2)发生的时不同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订立中(3)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一般严格责任过错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费用为准备履行合同的费用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
法律约束力分类:
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具体表现:
对当事人的效力(内部),对第三人的效力(外部)一、有效合同1、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成立: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否生效取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的要件。
生效:
已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的要求而受到法律保护,产生当事人预想的法律后果。
2、有效合同的要件(合同法未作集中、详细规定,但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可结合民法的有关规定。
)
(1)当事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将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效果的意思。
(3)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
作为合同生效的标准,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4)符合约定或法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合同形有特别要求的,必须遵守其规定。
3、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
有效时间与成立时间相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则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后生效。
未办理手续的,合同成立,但不产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约定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办理公证、鉴证或登记手续生效,未办理的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附了条件或期限,自条件或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
注意:
生效时间与履行时间的区别,二、效力待定合同1、概念合同虽已成立,但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不确定。
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不是由于故意违法,而是主体有瑕疵,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或其条件是否成就。
2、类型
(1)限制行为的人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法定代理人要以通知或行为等明示的方式作出不需法定代理人追认的:
纯获利益和合同;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
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承认合同效力,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
撤销权:
善义相对人有撤销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权利
(2)代理权有瑕疵的人订立的合同情况: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效力:
取决于被代人是否行使承认权承认:
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权利义务不承认:
由行为人(代理人)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或撤销权善意相对人撤销则合同无效,(3)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且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代权理代人订立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要件:
无权代理人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理由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法律后果:
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有效。
但若造成损失,被代理人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原因:
与本人过错有关(如管理制度的混乱等),表见代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与善意相对人订立合同,代表行为后果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
原则:
越权行为有效,即对外进行的活动应当由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承担。
除非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们的行为越权。
目的:
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4)无权处分财产人订立的合同不享有处分财产权利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源在于所有权人或者财产权人。
处分财产的行为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即使是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理应有的份额。
不同于代理:
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无权处分的情形:
占有财产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某一共有人未经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将非法获得的他人财产进行处分;采欺诈手段处分他人财产。
有效的条件:
权利人追认(在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5、附条件的合同视条件的情况决定合同是否有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阻止合同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不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时无效。
四、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及特征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特征:
合同已经成立;合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自始无效(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不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2、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欺诈: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由故意、行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胁迫:
以给予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由故意、行为、胁迫非法、对方由产生恐惧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后果: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国家要进行干预,认定为无效合同。
未对国家造成损失,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选择有效,应尊重其选择。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双方明知所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仍然订立合同,取得非法利益。
后果:
无效,(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形式合法,但目的非法,因此其本质上为非法。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成立的要件表现: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合同(如以犯罪为内容);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如约定断绝父子关系);违反性道德;非法射幸合同;违反劳动保护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处理确认:
法院和仲裁机构行使确认权后果:
自始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有效处理:
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有,五、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1、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及特点合同虽已成立,但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变更或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特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未被变更或撤销之前仍是有效合同由变更或撤销权人申请,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当事人可以撤销,也可变更(当事人申请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要件:
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重大误解;不愿意承担对误解的风险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在紧急或缺乏经验等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特点: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有偿合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不是自愿);在订立合同时产生。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欺诈:
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制造假象或掩盖真象使对方陷入误解胁迫:
一方采取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危难之机,为取得不正当的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的行为。
特点:
在订立合同时利用了对方的危难(与胁迫中的危难不同);对方处于危难处境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3、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行使:
误解方或受害方有撤销权,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
消灭:
权利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法定的期限或自动放弃的,权利消灭。
除斥期限间经过或权利放弃可以使权利消灭除斥期间:
民事权利的续存期间,权利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行使撤销权的5种事由不同,期间的计算也不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及原则、方法合同的履行:
合同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十分重要,因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覆盖着整个经济的运行,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网。
1、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法第60条规定了两个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不折不扣履行自己的义务。
约定的主体(有例外)、标的、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还要履行一些派生的义务:
注意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等义务。
2、合同内容的确定原则、方法(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原则及办法)
(1)确定原则一般原则:
协议、按照交易习惯(总的原则是补救,不要因此妨碍了合同的履行)
(2)具体确定方法质量要求不明确的确定方法: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不能套用,要考虑标的的适用性、价款或酬金)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确定方法: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确定方法:
据合同的性质分三种情况: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其它: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不明确的确定方法:
债务人:
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
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有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确定方法: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是否有利于合同目的方式,需要据诚信原则断定。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确定方法: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理由:
债务人履行债务是法定的义务,在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履行义务理应包括履行义务的费用。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确定方法:
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品,具体由政府直接定价或确定一个基准价,各地据情况定出具体价格。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
价格上涨,按原价;价格下降,按新价;逾期提取货物或逾期付款的:
价格上涨按新价,价格下降按原价。
二、合同履行中的变动1、主体变动合同内容不变,但由于合同当事人约定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
指令第三人领受,不是权利转让。
责任:
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不是债权转让、也不是为第三人合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不是合同当事人。
责任:
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不是债务转让),2、合同主体的其它变动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化不得因以上变化不履行合同义务3、提前履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提前履行义务。
提前履行结果:
有利于债权人或有损于债权人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合同法所持的反对态度),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重大利益)除外,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不一般禁止)。
4、部分履行(指不可分的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履行部分义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三、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特别权利,1、抗辩权
(1)抗辩权及效力抗辩权:
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发生在双务合同中)。
行使效力:
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合同,而非解除合同;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不是违约,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2)抗辩权的种类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后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
在没有规定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或履行不适当时,,在合同到期时所享有的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构成: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无先后顺序;互负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同的约定;对方履行是可能的(不可能可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履行义务,在对方没有担供担保前,有中止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构成条件:
因同一合同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履约能力明显下降;,(如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信等,以及有丧失或可能性丧失履约能力的其它情形。
)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行使不安抗辩权人的随附义务:
通知义务;举证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效力:
中止履行,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恢复能力或提供担保解除合同(永久抗辩权)后履行抗辩: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此项权利权是一时抗辩权)构成: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由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
2、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1)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人债权(专属于债权人,是法定的)除外: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作用:
解决三角债、连环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与债如何产生无关);债务人有自己的债务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到期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有不实现的危险。
注意: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导致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第三人)法律关系的变化。
(2)债权人的撤销权制止债务人积极的、恶意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撤销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人的行为得以申请法院予撤销的权利。
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债权法;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的行为;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即降低自身偿付能力;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注意的问题:
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以保全债权的范围为限无偿转让的对象不影响撤销权的成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般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撤销权于存续期间届满时当然消灭,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1年适用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的情形,5年适用于不知道且无过失的情形。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变更着眼于促进交易1、合同变更原因:
当事人有自主权;客观情况多变广义变更:
合同主体、客体、内容变化狭义变更:
客体、内变容化,这里指后者合同的变更不同于合同履行中的变动2、合同变更的要件当事人之间原已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即双方行为;对合同变更的约定要明确,否则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要以法定的方式(内容合法、程序合法),3、合同变更的效力、责任,效力:
无溯及力,即只对将来发生效力;只对变更部分发生效力;因变更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责任:
按约定。
无约定的,受益一方承担二、合同的转让1、概念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
可分为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权利与义务概括转让。
注意:
与第三人履行区别;与股权转让区别;2、条件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合法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3、合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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