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一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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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一复习重点
民法学
(一)复习基本要点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必读]
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
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身关系:
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它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
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
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
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理解]
形式上的民法:
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
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民法:
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的民法:
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民法的渊源:
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
(2)民事法律;
(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5)国务院、各部、委、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地方县以上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和条例);
(7)民事政策;
(8)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民法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民法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无溯及力)。
《民法通则》实施日期1987.1.1.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律规范在领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
(1)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例我国领使馆、船舶、航空器)。
(2)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律,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内不发生效力。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全体公民和法人,对局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例外情况:
(1)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来访的元首、首脑和他们随从人员、外国使节和他们家属)不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留居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
但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必读]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内容有: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理解]
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等价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原则的基本内容:
(1)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
(2)在从事移转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
(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从而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
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
公平原则:
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
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容: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
(3)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告知、忠实、照顾、协作等义务。
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其内容:
一方面民法要运用平等的方法对各类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如: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并通过民事责任制度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
另一方面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遵守法律和政策)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必读]
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
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根据民法调整的对象,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缺一不可。
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支配权:
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主权利:
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
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绝对权(对世权):
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相对权:
是指义务人为特定,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确认之诉:
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
如:
确认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确认合同的有效、无效;确认某种身份的存在与否等。
给付之诉:
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
如:
请求交付财产;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形成之诉:
即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
如:
因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终止合同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申请死亡宣告等而引起的诉讼。
[理解]
法律关系:
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
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利益,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第四章公民(自然人)
[必读]
公民:
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1)资格的平等性;
(2)范围的广泛性;
(3)内容的统一性;
(4)实现的可靠性;
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征: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公民的民事行为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监护:
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住所:
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失踪:
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宣告死亡:
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条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超过法定期间(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4)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只能由法院进行,法院接到申请应当发出寻找失踪者的公告,公告期不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根据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定而作出裁决。
)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及为其追索债权或清偿债务。
公民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法院根据受宣告人死亡事实的确定与否,作出判决)。
公民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一、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
第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宣告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属于公民)。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属于公民)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2)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
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组成。
(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
(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
(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理解]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是指由民事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民事主体资格,集中体现在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上。
我国民法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
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独立生活来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果其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需经未成年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对上述人员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未经指定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设定程序和范围
应按以下顺序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实他亲属朋友(需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有争议→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指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住所的确定: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和地方是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其所作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重新出现,或者有新的证据证实其并未死亡,出现这些情况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必须承担经营中的财产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它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2)农村承包经营户所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
(3)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己的义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所负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即:
个人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家庭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需的生产工具。
合伙的加入:
又称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入伙的基本条件:
(1)入伙人必须以接受原合伙人合伙协议基本内容,为其入伙前提。
(2)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权利和义务,对其加入这前合伙已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以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的责任。
退伙:
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
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
(后果):
合伙人退伙,有书面协议约定的,应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退伙人退伙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退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的终止:
即合伙人之间由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合伙终止的原因:
(1)合伙的存续期间届满;
(2)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
(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
(4)合伙违反法律而被撤销。
(后果):
合伙终止后依法必须进行清算,清算包括现行业务的了结;债权债务的清结;返还出资分配盈余等等。
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考虑多数人意见,合伙人出资而不等的,可按出资额较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注意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1)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
第五章法人
[必读]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法律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
社团法人:
以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社团法人(人的集合)。
财团法人:
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为财团法人(财产的集合)。
企业法人:
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元,商品批发为主5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股份公司1000万元);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机关:
就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的个人或集体。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点:
(1)法人不享有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的目的和范围的限制。
(3)始于成立,终于撤消或解散。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与法人的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
法人的清算:
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清算组织分为两种:
(1)由清算法人成立的清算组织;
(2)由法院或主管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的职责:
(1)业务清结;
(2)资产清理;
A对内处理法人的财务;B对外收取债权,清偿债务;C变卖财产
(3)注销登记和公告
联营:
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联营特征:
(1)联营关系发生于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之间。
(2)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联营关系发生于生产经营领域。
联营形式:
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法人型联营:
指联营各方组成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的联营。
合伙型联营:
指联营各方组成的具有合伙性质的联营。
合同型联营:
是以合同结成的协作关系,联营各方并不组成任何经济主体,也不共同经营,而是各自独立经营,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理解]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属于法人机关的一种。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或解散时消灭。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会的法人由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变更:
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其中,组织上的变更是指法人的合并、分立;活动宗旨和经营范围的变化包括法人的名称和住址发生变更以及转产、资产变动等。
法人变更的程序: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在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人分立、合并以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终止:
指的是法人资格的消灭。
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
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或改变、爆发战争等等)。
法人终止的程序:
依法被撤销的法人,经有关部门宣告撤销而终止。
被解散的法人需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后终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人,经法院宣告破产而终止。
企业法人终止,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物
[必读]
物:
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物的法律特征:
(1)民法上的物,特指人身以外的物质;
(2)能够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
(3)能为人类所支配。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
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
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主物:
必须共同使用的二物或数物中起主导作用的为主物;需依赖于主物而起配合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动产:
除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即为动产。
不动产:
是指不能移动或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树木)。
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不改变效用及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
经分割后改变效用或价值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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