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给水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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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给水规范
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X
MT/T5014-96
主编单位:
煤炭##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国煤炭工业部
施行日期:
1996年7月1日
煤炭工业
关于发布《煤炭工业给水排水
设计规X》的通知
煤基字[1996]第1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煤炭##编制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X》。
经有关单位会审,现批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X》MT/T5014-96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X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设计研究院负责。
中华人民##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编制说明
本规X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通知,由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规X编制过程中,广泛、反复征求了有关##、矿务局设计处的意见,在总结原《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定》实施经历的根底上,对原技术规定进展了修改、补充。
经广泛征求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由煤炭工业部规划处开展司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X共分3章、8个附录;保存了原技术规定适宜使用的局部,增加了新内容;注意实用性,突出了煤炭行业特点,防止重复国家规X。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X的过程中,请结合设计、生产实际,注意总结经历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资料寄送煤炭设计研究院,以便今后修改。
1995年10月
1总那么
1.0.1为统一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原那么和标准,提高设计质量,特制订本规X。
1.0.2本规X适用于新建矿井、露天矿、选煤厂、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厂、矿区辅助、附属企业以与居住区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
上述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的给水、排水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土滑、水冻以与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尚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X或规定执行。
1.0.4煤炭工业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X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X的规定。
2给水
2.1水源
2.1.1水源选择时,应根据用水水质、水量要求、水源条件以与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经技术经济比拟后确定。
生活用水宜优先选用符合饮用水质标准的地下水;选煤、水力采煤等生产用水应利用矿井井下排水或其它生产废水与符合条件的净化污水。
2.1.2水源工程设计应有取水许可证。
当以地下水为水源时,应有经过审查批准的供水水源详勘报告;当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就有多年实测的水文资料,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采用90%~97%。
2.1.3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应为最高日用水量的1.2~1.5倍,即取水设备的选型按每天工作16~20h满足24h的设计用水量考虑。
2.1.4水源地应有对外的道路和通讯线路。
2.1.5当用管井取水时,井壁最小内径宜比厂家规定泵的适用最小井径至少增大50mm。
2.2用水量、水质、水压
2.2.1居住区生活用水、可采用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X》中相应的生活用水定额上限值。
2.2.2生产用水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当缺乏上述资料时,可按《工业用水量定额》〔试行〕选取。
锅炉补充水量:
有集中采暖时,蒸汽锅炉可按锅炉总蒸发量的20%~40%计算,热水锅炉可按锅炉总循环水量的2%~4%计算;无集中采暖时,可按蒸汽锅炉总蒸发量的60%~80%计算。
2.2.3矿区附属企业用水量标准可按本规X附录A选取。
2.2.4当矿体开采影响农村用水时,应将受影响的生活用水量计入矿井总用水量中。
其中,农村生活用水量,应按《农村生活用水量卫生标准》选取。
集中饲养性畜用水量,可按本规X附录B选取。
2.2.5未预见水量与管网漏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计算。
2.2.6防尘洒水用水水质,应符合本规X附录C要求。
井下滚筒采煤机、掘进机以与乳化液等用水水质,除应符合本规X附录C的要求外,其碳酸盐硬度不应超过6mgN/L。
2.2.7选煤、水力采煤、内燃机车、蒸汽机车的用水水质应符合本规X附录D、E、F、G要求。
2.2.8配水管网的最小水头应符合以下规定:
a〕铁路水鹤处为轨面以上6m;
b〕机务段、车辆段为轨面以上10m;
c〕当消防给水管道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为T+30m。
注:
①T〔T≤24m〕为水枪可能布置的最高点离开地面的高度,m;
②30m为5L/s的水量通过长120m、口径为65mm的麻质火龙带与出水口径为19mm的水枪,造成10m充实水柱所需水头。
2.3消防给水
2.3.1室外消防给水,应根据地区的消防条件,确定采用高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
当附近有消防站、消防车能从接警起在规定时间〔一般为5min〕内到达失火地点时,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2.3.2当地面与井下使用一个消防给水系统时,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并应根据地面的消防要求确定矿井的消防用水量。
2.3.3煤炭工业企业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外和室内〔包括消防水幕〕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2.3.4根据《建立设计防火规X》,并结合煤炭工业有关设计规X关于建筑物耐火等级的规定,对于地面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设置的规定如下:
a〕以下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1〕主、副井井口房、井塔、选矸楼、筛分楼、原煤仓、原煤输送机栈桥与地道、点、选煤厂准备车间、枯燥车间、标准轨距翻车机房;
2〕坑木加工房、可燃材料仓库、铸造木模车间与木模库房;
3〕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和井口浴室、矿灯房、任务交待室联合建筑;
4〕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b〕以下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1〕锅炉房、铸工车间〔不包括木模车间〕、锻工车间、铆焊车间、金属冷加工车间;
2〕煤样室、化验室、内燃机车库、电机车库、消防车库、消防水泵房等;
3〕选煤厂主厂房、浓缩车间、压滤车间、洗后产品的输送机栈桥、产品煤装车仓;
4〕主、副井提升机房、非燃烧材料仓库、材料栅;
5〕窄轨铁路翻车机房、运矸地道;
6〕汽油库、油脂库、油泵房、矿灯房、空气加热室、变电所、通风机房、压缩空气机房;
7〕给水排水工程的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
c〕以下建筑物应设消防水幕:
与主井井口房、翻车机房、选矸楼、筛分楼、原煤仓、点等生产系统连接的输送机栈桥处。
注:
①本条内未包括的建筑物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应以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X》为准;
②汽车库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应以现行的《汽车库设计防火规X》为准;
③当设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现行的煤炭工业有关设计规X的规定有出入时,建筑物是否设置室内消防给水,应以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X》为准。
2.3.5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充实水柱长度和水柱股数进展计算,但不应小于表2.3.5的规定。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2.3.5
建筑物名称
充实水柱〔m〕
水柱股数
每股流量〔L/s〕
井塔
10
2
5
圆筒仓
10
2
5
输送机栈桥
7
1
5
原煤准备车间
10
2
5
注:
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按《建筑设计防火规X》确定。
2.3.6室内消火栓间距应由计算确定。
高度超过24m的高层工业建筑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与输送机栈桥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当输送机栈桥两端连接建筑物的消火栓可以满足输送机栈桥的灭火需要量,栈桥内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2.3.7同一座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龙带。
2.3.8当水塔、高位水箱的高度不能满足井塔、煤仓等处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所需水压时,可设置专用的消防水泵,并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备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且应有保护设施。
2.3.9当爆破材料库采用手抬机动泵消防时,应有一台备用泵。
2.4给水泵房
2.4.1日用水泵必须有备用。
当工作泵为一台时,备用泵的能力应相当于工作泵的能力;当工作泵为两台或两台以上时,备用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泵中最大一台的能力。
2.4.2连接室外环状管网的泵房总出水管应不少于两条。
2.4.3日用水泵的总出水管上应设置计量装置。
2.4.4室外消防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日用消防给水管道,在消防泵启动的同时,水塔或高位水池应有停止进水的技术措施。
2.4.5计算水泵总扬程时,泵房内管道的总水头损失可采用3.0m水柱〔不包括计量装置的水头损失〕;当向水池或水塔送水时,管道出口自由水头可采用2.0m水柱。
2.4.6当水泵噪声不能满足环境噪声标准时,应有消声、隔音措施。
2.5调节构筑物
2.5.1调节供水与用水之间不均衡的调节水量,应按供水曲线和用水曲线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按表2.5.1确定。
水塔、高位水池调节容量表2.5.1
用水量〔m3/d〕
调节容量占日用水量〔%〕
300以下
30~25
300~500
25~20
500~1000
20~15
1000~5000
10~8
5000以上
8~5
居住区调节构筑物容量应按现行的《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X》执行。
2.5.2水池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5.3生活用水水池必须有平安防护设施,人孔应加盖上锁,并宜采用顶部带弯管的通风管。
2.5.4输水管道上加压站的转输水池的容量,可按0.5~1.0h的设计最大输水量计算。
2.5.5水池、水塔的溢流管、排水管不得直接接入排水管网中。
2.5.6当输水管道仅有一条时,应结合输水管道的长度、维护检修条件等因素,在用水地区内储存一定的事故水量。
事故水量可按8~12h〔是平均时〕水量考虑。
2.5.7水池和水塔应设水位指示装置。
2.6给水管道
2.6.1给水管道应埋地敷设,当施工确有困难或有其他原因不能埋地敷设时,个别管段也可明设。
在寒冷地区明设的管道,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冻措施。
2.6.2埋地敷设的输水干管,宜在管道的转弯、分支、阀门以与直线管段每隔500m处的地面上设置水道标。
2.6.3穿越农田的管道不应阻碍耕作。
农田内埋地敷设的管道,管顶最小厚度不宜小于1.0m。
2.6.4给水管道上,可按以下要求设置阀门:
a〕区域给水管道与工业场地或居住区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b〕水池、水塔的进水管、出水管与泄水管上;
c〕铁路水鹤的进口处;
d〕环状管网,可按管网在检修时主要建筑物和不允许连续供水的建筑物仍能保证供水的原那么设置阀门。
2.6.5在输水管道隆起点应设置排气阀;低凹处应设泄水阀,对于长距离输水管道,宜每隔1000m左右设置一个检修阀门。
2.6.6通过采空区的给水管道设计应采取以下措施:
a〕工业场地和居住区的输水管道应尽可能敷设在地表变形较小的地带;
b〕由区域给水管道向位于煤层上的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供水时,可采用环状管网或两条给水管道,但当用水地区设有事故储水池时,输水管道可只设一条;
c〕缺
2.7冷却用水
2.7.1缺
2.7.2缺
2.7.3缺
2.8建筑给水
2.8.1缺
2.8.2缺
2.8.3缺
2.8.4缺
2.8.5缺
2.9给水处理
2.9.1缺
2.9.2缺
2.9.3缺
2.9.4缺
2.9.5缺
2.9.6在有选煤厂、热电厂等多种经营的生产矿井中,生产、生活用水应按不同水质要求进展处理,并宜设分质供水系统。
2.9.7净化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的数量,应考虑检修停止工作时的供水要求。
2.9.8药剂、消毒设施的构筑物、设备以与管道均应采用耐腐蚀管材或采取有效的防腐蚀措施。
2.9.9采暖地区水处理构筑物或设备应有防寒措施。
当采暖时,水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为5℃。
加药间、化验室和值班室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为15℃。
2.9.10水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的总出水管上,应设置计量和检测装置。
主要通道影响平安时,应设防护栏杆。
2.9.11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应作适当处理,并宜回收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2.9.12净水站可按处理规模,参照《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的要求确定附属建筑面积和设备数量。
2.9.13当利用井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按矿井历年中最小涌水量与相应的水质变化条件下仍能满足供水水量、水质要求设计。
如不能满足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补充水源或修建调蓄水池。
作为饮用水时,应委托专门检测单位对水质进展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处理方案。
2.9.14在选用处理构筑物或设备时,应根据当地材料供给、施工条件以与运行管理水平等,经技术经济比拟后确定。
2.9.15当处理的水、水温低且浊度小于100度或含藻类、乳化油等密度低折悬浮物时,澄清处理设施宜采用气浮池或气浮设备。
气浮池应按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X》的有关要求设计。
2.9.16沉淀池、澄清池、滤池的个数或单独工作的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不另设备用。
2.9.17处理构筑物或设备宜按16~20h处理全天设计水量计算。
2.9.18饮用水消毒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当地消毒剂供给条件以与平安操作等因素,选用切实可行的消毒设施。
2.9.19井下排水净化处理时,应设调节池,其容量应按井下排水和用水之间的不均衡确定。
当缺乏资料时,可按6~8h〔是平均时〕的水量设置。
调节池应分格和考虑清理,并有排除沉泥设施。
2.9.20滤池冲洗水宜重复利用,在净化站采用沉淀〔澄清〕、过滤处理工艺时,滤池反冲洗水可直接排入调节水池;当净化站仅采用直接过滤净水时,冲洗水首先进入同期性工作沉淀池内澄清。
澄清时间可采用1.0h。
凝聚剂的品种和投加量应由试验确定。
2.9.21加氯间应设通风设备,每小时换气8~12次。
3排水
3.1工业废水
3.1.1选煤厂洗煤废水和机修厂水爆清砂废水,应采用闭路循环系统。
3.1.2电镀废水应先进展单独处理,到达排放标准后再行外排。
3.1.3爆破器材工厂废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平安规X》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3.2井下排水
3.2.1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井下排水作为水资源用于生产、生活和农灌。
3.2.2井下水质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在处理达标后外排。
3.3建筑排水
3.3.1室内排水管宜采用排水承插铸铁管或硬聚氯乙烯管。
3.3.2浴池水的排空时间宜按0.5~1.0h计算。
3.3.3在经常需要冲洗地板煤尘的厂房内,利用地漏排除冲洗废水时,地漏的效劳半径可采用:
直径100mm地漏6~8m,直径150mm地漏10~12m。
3.3.4煤炭筛选加工车间冲洗地板废水,有条件时应与煤泥水一并处理,或经澄清处理达标后排入雨水管渠。
3.4污水处理
3.4.1工业场地与集中住宅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X》的规定执行。
医院污水处理,应按现行《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X》的有关规定执行。
3.4.2工业场地与居住区污水处理,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条件时污水可集中处理。
3.4.3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时,应结合地区特点和煤炭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经技术经济比拟后确定。
有条件时,污水宜回用或灌溉农田。
3.4.4生活污水水质,应参照矿区已有矿井实测水质资料设计。
当缺乏此资料时,可参照以下资料设计:
a〕工业场地生活污水
SS=120~220mg/L;BOD5=60~150mg/L
b〕居住区生活污水
SS=200~250mg/L;BOD5=120~200mg/L
3.4.5污泥应妥善处理,并宜作为农业生产用肥。
3.4.6煤矿工业场地污水处理宜设调节池。
调节池容量可按4~8h〔日平均时〕处理水量计算。
调节池应有防止污泥沉淀措施。
3.4.7各处理构筑物戒设备,宜设计成平行,且能同时工作的两组或两组以上,可不设备用。
3.4.8处理站的布置,有条件时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并宜减少污水中间提升环节。
3.4.9污水处理站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可根据处理水量,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确定。
3.4.10污水消毒应根据污水性质和排放水体要求标准确定。
附录A矿区附属企业用水量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用水量
备注
1
混凝土预制厂
m3/m3制品
2.0~2.4
2
制砖厂
m3/1000块砖
0.7~1.2
3
水泥厂
m3/t水泥
1.4~2.8
2.0~6.0
干法
湿法
4
木材加工厂
m3/m3木材
0.3~0.7
5
氮肥厂
m3/t合成氨
200~250
1、循环补充水
2、最终产品:
硫酸铵、碳酸氢铵、硝铵、尿素
6
爆破器材加工厂
m3/t销铵炸药
100~150
7
炼铁厂
m3/t生铁
22~25
冷却补充水
8
炼焦厂
m3/t焦炭
1.2
3.5
循环补充水
直流供水
9
铁路车站
调车机车
机车洗炉与补水
m3/台.日
m3/台.次
20~30
30~50
10
火力发电站
m3/KW.d
0.15~0.25
循环补充水
11
水煤气发生炉
m3/1000m3煤气
6~10
附录B禽畜用水量标准
序号
名称
单位
用水量
1
牛
升/头.日
50~60
2
犊牛
升/头.日
30~50
3
马
升/匹.日
70~80
4
马驹
升/匹.日
40~50
5
猪
升/口.日
30~40
6
幼猪
升/口.日
15~25
7
羊
升/头.日
5~10
8
骆驼
升匹.日
10~25
9
兔
升/只.日
2~3
10
鸡
升/只.日
0.5~1.0
11
鸭
升/只.日
1
12
鹅
升/只.日
1.25
附录C防尘洒水用水水质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1
悬浮物含量
不超过30mg/L
2
PH值
6.5~9
3
大肠菌群
不超过3个/L
附录D选煤厂用水水质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1
悬浮物含量
生产清水
不超过400mg/L
循环水
50~60g/L
2
悬浮物粒度
除洒水防尘采用不大于0.3mm外,其余不超过0.7mm。
3
PH值
6~9
4
总硬度
水洗
不超过100mgN/L
浮选
不超过2.86mgN/L
附录E水力采煤用水水质标准
序号
用水设备
悬浮物mg/L
pH
嗅和味
一
高压密封泵
≤10
≥7
不得有异嗅异味
二
高压供水泵
1
高转速泵
≤30
≥7
不得有异嗅异味
2
低转速泵
≤150
≥7
不得有异嗅异味
3
污水泵
≤500
≥7
不得有异嗅异味
附录F内燃机车冷却水水质标准
项目
单位
限度〔不大于〕
总硬度
mgN/L
0.05
氧离子
mg/L
5
注:
当采用离子交换法时,离子交换柱进水浊度应小于3度。
附录G蒸汽机车用水水质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限度〔不大于〕
1
蒸发残渣
mg/L
400
2
总硬度
mgN/L
4.0
3
非碳酸盐硬度
mgN/L
1.0
4
钠、钾碱度
mgN/L
2.0
5
氧离子
mg/L
100
附录H本规X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规X编制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编制单位:
煤炭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丁天石王玉玲
中华人民##国行业标准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X
MT/T5014-96
条文说明
前言
本规X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通知,由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
为便于煤炭行业广阔设计、施工、生产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X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根据《工程建立技术标准编写暂行方法》关于编制标准条文说明的要求,按《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X》中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各有关人员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煤炭设计研究院。
本条文说明仅供煤炭行业有关单位人员执行本规X时使用。
1995年10月
1总那么
1.0.1本条是编制本规X的宗旨和目的。
随着煤炭工业的蓬勃开展,根本建立规模也不断扩大,为了推动和指导煤炭行业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通过本规X的实施,统一设计中带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做到技术先进、平安适用、经济合理。
1.0.2规定了本规X的适用工程设计X围。
1.0.3本条提示了在特殊地质条件地区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还应遵守其它规X的规定。
1.0.4本条提出煤炭行业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X外,尚应同时执行有关的标准、规X、规程的规定。
见表1所列。
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有关规X与标准表1
序
号
名称
主编单位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1
煤矿平安规程
能源部
1993.01.01
2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X〔GB50215-94〕
煤炭部
建立部
1995.03.01
3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X〔GB50197-94〕
煤炭部
建立部
1994.09.01
4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X〔MT5006-94〕
煤炭部设计研究院
煤炭部
1994.10.01
5
煤炭工业选煤厂设计规X〔MT5007-94〕
煤炭部设计研究院
煤炭部
1994.10.01
6
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规X〔MT/T5008-94〕
煤炭部兖州设计研究院
煤炭部
1994.11.01
7
室外给水设计规X〔GBJ13-86〕
##市建委
国家计委
1987.01.01
8
室外排水设计规X〔GBJ14-86〕
##市建委
国家计委
1987.12.01
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X〔GBJ15-88〕
##市建委
建立部
1989.04.01
10
建筑中水设计规X〔CECS30:
91〕
总后建筑##
中国工程建立标准化协会
1994.08.31
11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41-91〕
##市政院
建立部
1991.12.01
12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31-89〕
西南市政院
建立部
1989.10.01
13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X〔GBJ25-90〕
##计委
建立部
1991.03.01
14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X〔CJJ40-91〕
西北市政院
建立部
1991.12.01
15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卫生部
国家建委
1979.11.01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X〔GBJ16-87〕
公安部
国家计委
1988.05.01
1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GB50045-95〕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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