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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我的总结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
1、证券交易的3个主要特征:
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
(区别于有价证券的4个特征,另外一个是期限性。
)
2、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一方面,证券发行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交易的规模,是证券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证券交易使证券的流动性特征显示出来,从而有利于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3、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当年,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4、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开业。
5、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同一时期,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转让也逐步开展。
6、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7、2005年4月,我国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这是一项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它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
8、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颁布,并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9、我国证券市场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而逐步成长起来的。
10、证券交易的3大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11、从国际上看,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后,它就一直为许多国家的证券交易活动所借鉴。
12、证券交易种类通常是根据交易对象来划分的。
13、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
14、证券交易种类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有:
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
15、债券按照发行主体分为: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
16、现货交易:
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即办理交收手续。
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17、远期交易:
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18、回购交易更多地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
从运作方式上看,它结合了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
19、债券回购交易:
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20、在债券回购交易中,当债券持有者有短期的资金需求时,就可以将持有的债券作质押或卖出融进资金;反过来,资金供应者则因在相应的期间内让渡资金使用权而得到一定的利息回报。
21、债券回购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金额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重要方式,它还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
与纯粹以信用为基础的、没有任何担保的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风险要低得多,对信用等级相同的金融机构来说,债券回购率一般低于拆借率。
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
22、信用交易:
指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
23、信用交易的主要特征:
在于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了信用,即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从经纪商借入的。
24、我国过去是禁止信用交易的。
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
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公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的实施细则。
因此,信用交易在我国已可以合法开展。
25、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6、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相应分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
(1)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如柜台交易;
(2)委托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
28、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29、一般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以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3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32、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33、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的事项有:
(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4)为他人提供担保;(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公司制、会员制。
35、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
36、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37、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38、其他交易场所:
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
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
39、从我国情况来看,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债券集中性交易市场。
40、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
由此,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起来。
41、在现阶段,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有:
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等。
42、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有:
债券现货交易、债券回购。
4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
44、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询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
45、2002年6月,商业银行的债券柜台市场开始运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柜台交易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扩展。
46、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47、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8、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49、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5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上海和深圳分别设立了分公司。
51、证券交易程序,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已上市证券所应遵循的规定过程。
52、在电子化交易情况下,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
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几个阶段。
53、开户有2个方面:
开立证券账户、开立资金账户。
54、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第一步是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和相应的变动情况。
55、在我国,中国结算公司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开立证券账户。
56、自然人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受理。
57、对于投资者来说,买卖B股需单独开立账户。
58、资金账户用来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和结存数额。
59、在我国现阶段,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已经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投资者在商业银行有签约存款账户,同时在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
60、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61、在订单匹配方面,根据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实践,优先原则主要有: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按比例分配、数量优先、客户优先、做市商优先、经纪商优先等原则。
(其中,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作为第一优先原则。
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
62、结算过程分为:
清算(资金清算、证券清算)、交收(证券、资金的转移)。
63、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完成了清算和交收,还有一个登记过户的环节。
完成了登记过户,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
64、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
流动性、稳定性、有效性。
65、证券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
从积极意义上看,证券市场流动性为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奠定了基础。
66、证券市场流动性包含2个方面的要求:
成交速度、成交价格。
67、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
68、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
由于各种信息是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因素,因此,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69、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2个方面的要求:
高效率(包括信息效率、运行效率)、低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
70、证券交易机制从交易时间连续特点划分:
定期交易系统、连续交易系统。
71、证券交易机制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
指令驱动系统、报价驱动系统。
72、在定期交易系统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在某一阶段到达的投资者的委托订单并不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储起来,然后在某一约定的时刻加以匹配。
73、在连续的交易系统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的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
74、定期交易系统的特点:
(1)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
(2)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
75、连续交易系统的特点:
(1)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
(2)交易过程中可以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76、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
77、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
78、做市商收入的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79、指令驱动系统的特点:
(1)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
(2)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
80、报价驱动系统的特点是:
(1)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
(2)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81、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
普通会员、特别会员。
82、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
83、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84、证券交易所要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
85、证券公司申请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同意接纳的,向该证券公司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86、证券交易所应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87、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88、会员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1)办理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席位、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
(2)报送统计月报、年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3)组织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4)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培训;(5)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等;(6)每日浏览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7)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8)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9)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10)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89、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1)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2)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资料;(3)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90、会员拖欠证券交易所相关费用的,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91、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交纳为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进行发生的相关费用。
如不能按时交纳的,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92、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会员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93、证券交易所可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证券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3)要求整改;(4)约见谈话;(5)专项调查;(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95、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媒体上公开谴责;(3)暂停或限制交易;(4)取消交易权限;(5)取消会员资格。
96、证券交易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97、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98、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99、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0、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
(1)依法设立满1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101、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102、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
103、传统意义上的交易席位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104、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管理制度来看,交易席位代表了会员在证券交易所拥有的权益,是会员享有交易权限的基础。
105、交易席位的不同分类:
(1)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不同,分为:
有形席位(场内报盘)、无形席位(场外报盘)。
(2)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品种不同,分为:
普通席位、专用席位。
(普通席位又称A股席位,主要是指可从事A种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买卖的席位。
专用席位主要是指只能从事B股股票买卖的B股席位,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席位,如只能从事债券买卖的债券专用席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向证券公司租用的A股席位等。
)
(3)根据席位使用的业务种类不同,分为:
代理席位、自营席位。
106、取得普通席位的条件:
(1)具有会员资格;
(2)缴纳席位费。
107、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必须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经营许可证;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108、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专门用于卖出证券公司质押股票的专用席位。
109、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专用席位。
110、基金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向证券公司租用的A股席位。
111、除交易所规定外,会员的席位只能由会员单位自己使用。
席位不得退回,但可以转让。
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证券交易所会员部审核批准,方能转让。
112、交易单元:
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113、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若要进入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除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外,还要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单元式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
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11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15、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2)大宗交易;(3)协议转让;(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和赎回;(5)融资融券交易;(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116、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下列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1)申报买卖指令及其他业务指令;
(2)获取实时及盘后交易回报;(3)获取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新闻公告;(4)配置相应的通信通道等通信资源,接入和访问交易所交易系统;(5)获取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权限。
117、会员设立的交易单元通过网关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接。
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118、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119、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纳:
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流量费等费用。
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
1、证券经纪业务:
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2、证券经纪业务分为:
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
3、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的要素:
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对象。
4、证券经纪商:
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5、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
6、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7、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体现在:
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提供信息服务。
8、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9、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者,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从属或依附的关系。
10、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过程:
(1)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2)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与其制定存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3)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等。
11、我国《证券法》第139条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12、资金账户:
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1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以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
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
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
“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1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的一种全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15、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当客户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包括客户填写委托单(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包括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及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则客户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了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
16、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
17、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而达成的协议。
这种委托关系表现为: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8、我国现行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
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2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19、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的交易行为。
委托买卖时证券经纪商的主要业务。
20、委托指令时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的指示。
21、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
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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