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docx
- 文档编号:17015781
- 上传时间:2023-07-21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30.19KB
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docx
《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
编号:
中长资(粤)合字[2017]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分公司
与
【 】
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月日在广州市越秀区签署:
甲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转让方)
负责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作为国有控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借款人广州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本金为505,000,000.00元的重组债权(见附件一:
《重组债权明细表》),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该重组债权;
2、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重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重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重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重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重组债权的竞价转让活动;
3、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重组债权竞价转让的买受人;
4、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重组债权的瑕疵和/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主债权:
指甲方对借款人广州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及利息。
1.2担保权利:
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重组债权:
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
1.4转让价款:
指乙方受让重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重组债权证明文件:
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重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见附件二《重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重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重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1.6基准日:
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重组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16年9月30日。
1.7报价日:
指乙方在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年月日。
1.8交割日:
指重组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重组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过渡期:
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10抵债资产:
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协议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1处置费用:
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重组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1.12服务协议:
指甲方在债权交割前为重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具体见附件三:
《服务协议清单》。
1.13瑕疵:
指重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主体因素、时效因素、重组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4风险:
指乙方受让重组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第二条瑕疵和风险揭示
2.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重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且因甲方并非重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重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重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
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1.1重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1.2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重组债权金额与《重组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重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2.1.3重组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1.4重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1.5重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2.1.6重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1.7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1.8涉诉重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重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2.1.9重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2.1.10乙方受让重组债权后,对该重组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1.11乙方受让重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甲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乙方声明: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全面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经独立慎重判断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乙方对重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同意按照现状受让重组债权。
乙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并放弃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转让协议,或以重组债权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
乙方同时承诺,其从甲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不向甲方追偿。
第三条重组债权金额
3.1截至基准日,重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5,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为人民币225,561,099.04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730,561,099.04元。
重组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重组债权明细表)。
3.2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重组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重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重组债权。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起的重组债权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
甲方请求、收回、接受因重组债权所涉案件而垫付诉讼费及保全费的权利不列入本次债权转让范围之内。
第五条风险转移
交割后,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重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承诺对于本协议2.1款的瑕疵或风险,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转让价款、其他费用及支付
6.1转让价款
乙方确认,其因受让重组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小写:
)。
6.2履约保证金
6.2.1甲方确认,其已于报价日前收到乙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该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日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6.2.2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
6.3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
乙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乙方应于2017年10月26日(含当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6.4付款账号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梅花路支行
账号:
44-030201040003392
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乙方应在交割日前补清欠付款项,否则甲方有权选择推迟交割日至乙方补清全部欠款之日,或以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予以弥补。
第七条重组债权的交割
7.1交割日的确定
7.1.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7.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第10个工作日为交割日。
7.1.2甲方有权在第7.2款规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第7.1.1款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7.2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重组债权的交割:
7.2.1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第6.3款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以及第10.3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
7.2.2截至交割日,乙方已经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7.2.3截至交割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2.4甲方已就本协议项下重组债权的转让获得甲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必要的相关政府机构备案确认或批准文件。
7.3交割前的准备
交割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重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发生的处置费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与主张和行使重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及服务协议应制作成《重组债权证明文件补充清单》(见附件四)在交易日一并移交乙方。
7.4重组债权的交割及重组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7.4.1双方确认,在交割日,重组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即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重组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
若在过渡期内,甲方对重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则在交割时甲方应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不含利息)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
7.4.2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重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核对无误后,应按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向甲方出具重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重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
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若乙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重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的,甲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乙方签发重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之日,并在该日向乙方交付重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
7.4.3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重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重组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5交割后的合作
7.5.1甲乙双方应在重组债权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填写媒体名称)上发布重组债权转让公告,将重组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7.5.2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重组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重组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对重组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重组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7.5.3交割后,必要时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六规定的格式逐户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4重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甲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乙方,应乙方之合理要求,甲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乙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和行政性收费(含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罚款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乙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人享有优先权、不为甲方实际控制、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乙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乙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5交割日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重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甲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而向甲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5.6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7.6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7.6.1对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明的甲方或其前手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乙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自动承继甲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对乙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7.6.2乙方承诺,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而终止服务协议并导致甲方发生费用、损失的,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并承诺受让该重组债权后不会聘用该中介机构代理与重组债权有关的任何事宜。
第八条过渡期重组债权的管理
8.1双方确认,在交割前,相应的重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重组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重组债权的自主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处置重组债权。
8.2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乙方可就管理和处置重组债权向甲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甲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
第九条声明与保证
9.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9.1.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
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9.1.2诚信管理的保证: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重组债权,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形外,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重组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9.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9.2.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
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重组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乙方承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机构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亦不与本次“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并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重组债权。
9.2.2非欺骗保证:
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
乙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审阅了重组债权证明文件,对重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了重组债权可能的可收回性,乙方参与转让活动,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重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
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重组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重组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重组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重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9.2.4乙方特别承诺:
9.2.4.1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重组债权项下存在能够追究甲方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甲方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9.2.4.2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重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任何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本协议项下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2.4.3乙方确认知悉本协议第二条所揭示的重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乙方接受重组债权按照交割日现状予以转让的事实,基于转让重组债权不良资产的特性,甲方亦对重组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未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对该等事实予以确认,乙方自愿承担受让该等重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
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9.2.4.4除本协议第10.2款明确规定的以外,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要求甲方对重组债权进行回购,赔偿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9.2.5乙方承诺若本协议非因甲乙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在乙方向甲方返还重组债权(含乙方对重组债权实现的回收)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返还的金额以乙方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及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到截止返还日的利息为限;乙方进一步承诺若在乙方受让重组债权后发生重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重组债权灭失等情形的,乙方确认在返还时,甲方有权在不超过该部分重组债权本金限额内扣减相应转让价款及利息,甲方应将扣减后的余额后向乙方返还。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非因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不影响本款约定的有效性。
9.2.6依法行使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在重组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主张和行使重组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因乙方违法行使权利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将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损失。
10.2甲方的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补救或无法补救,而致使乙方在交割日后不能主张重组债权的,甲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20%向乙方予以退还。
10.3乙方的违约责任
10.3.1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相应款项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约日解除。
甲方按照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扣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解约日。
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同时甲方有权留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如甲方将本协议项下重组债权委托拍卖机构再行拍卖或再次进行竞价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再次处置的,甲方将留存的转让价款中扣除再次处置重组债权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佣金、诉讼费、执行费、税费)和补足再次处置成交金额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的差额后,其余款项予以退回。
本条所称之解约日是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第14条约定将解除《债权转让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
按照本条约定计算违约金时,履约保证金不视为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
10.3.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收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双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
地震、风暴、水灾、战争、暴乱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通知和通讯
14.1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方式递送。
14.2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4.3乙方的联络方法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4.4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
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14.5各方一致确认: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公证机构亦可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受送达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受送达方拒收的,则相关(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受送达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相关(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受送达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相关(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5.2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债权 转让 协议 长城 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