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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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会计制度》
税收会计制度
(1998年10月27日国税发〔1998〕186号文件印发,根据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会计工作,保证税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及其职责相对应,对规定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规定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负责征收和上解业务,而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
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收资金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设置乡金库的地区,可以按混合业务单位组织会计核算,也可以按上解单位组织会计核算,具体按哪种单位组织核算,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
第五条 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均为会计核算汇总单位。
第六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都必须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税收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会计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税务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且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并由核算单位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的次日送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核算单位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税收会计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第九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对外报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核算单位或汇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
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记账方法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账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
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
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
它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
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
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
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
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和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顺序号
编号
总账科目
明 细 科 目
一、
来源类科目
1
101
应征税收
按税种设。
2
109
应征其他收入
按收入种类设。
3
121
多缴税金
4
191
暂收款
按暂收款性质设二级明细,按户设三级明细。
二、
占用类科目
5
201
待征税收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税种设: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设。
6
209
待征其他收入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收入种类设: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收入种类设。
7
211
减免税金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按减免性质设。
8
221
上解税收
按税种设。
9
229
上解其他收入
按收入种类设。
10
231
待解税金
入库单位按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
其他核算单位不设。
11
241
在途税金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大类设:
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大类设。
12
251
入库税收
按预算收入科目有关类款项和级次设。
13
259
入库其他收入
按收入种类和级次设。
14
261
提退税金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按提退性质设。
15
271
待清理呆账税金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6
279
待处理损失税金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7
281
损失税金核销
按税种和其他收入种类设。
18
291
保管款
第十八条 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应征税收”、“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
包括:
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②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③不须缴纳,但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的已发生的征前减免税金;④查补的各种税金、滞纳金和罚款;⑤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性零散税金等。
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但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时,应作账务处理。
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和抵减应征税金数。
即实际发生各项应征税金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多缴税金”科目;若应退多缴税金属于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多缴税金,还应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
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冲账后的余额与“多缴税金”科目余额之和,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和待清理呆账税金的来源合计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的多缴税金。
包括: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②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③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④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
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
本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多缴税金数。
即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以现金或退库方式退还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
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
本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和拍卖款,“借方”记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纳税款数和退还数。
即实际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保管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管款”科目。
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税收”、“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及呆账税金收回数,“贷方”记实征税款数和征前减免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和各种抵减待征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和结转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的欠税数。
即发生应征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发生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上解”类科目(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借记“在途税金”科目;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也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征前减免时,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时,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结报前发生损失税金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呆账欠税结转时,借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呆账税金收回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
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各种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贷方”平时无发生额。
即发生征前减免和以欠税抵顶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通过退库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
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
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税收”、“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缴入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银行的税金。
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缴入银行时,不在本类科目核算,应在“在途税金”科目核算。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入银行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提退清单的退库税金数。
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税收会计将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收到入库单位转来的提退清单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
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净上解税金数。
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
小额退税和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一律经过本科目进行核算,即小额退税必须由税收会计办理,从库存税款现金中退付;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也都必须交给税收会计,由税收会计汇总缴库。
本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
即会计收到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责任人赔偿损失税款和追回损失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税收会计将库存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上解”类科目(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借记“在途税金”科目;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也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库存现金中办理小额退税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已经缴入银行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
对于混合业务单位,不管对应多少个乡金库或多少个银行,凡是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要税款缴入银行,都得通过“在途税金”科目核算;凡是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缴入银行上解时,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上解”类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缴入银行的税款数,“贷方”记已到达国库的税款数。
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将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税款到达国库时,借记“入库”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
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已入库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
即税款入库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在途税金”科目;从国库提退税款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
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
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冲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
包括:
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②出口退税;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④减免退税;⑤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
即发生退库退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入库”类科目(上解单位及混合业务单位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贷记“上解”类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减免退税,还应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多缴退税,还应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生小额退税时,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然后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手续费提退数和其他退税数。
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清理呆账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的欠税,以及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税。
其中欠税按日历日期计算,从滞纳之日起,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时,经基层税务机关核实,并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为呆账后,根据呆账审批确认书将欠税由“待征”类科目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批准确认的呆账税金数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税数。
“贷方”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及确认呆账税金后又清理收回的欠税数。
即批准确认呆账税金或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依法注销欠税时,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的呆账税金以后又清理收回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清理的呆账税金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2.“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税款征收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追回的损失税金及责任人赔偿的税金数。
即税款在结报前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损失税金追回或赔偿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金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3.“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及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
本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税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
即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依法注销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
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税款核销数和依法注销欠税数。
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4.“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现金和存款。
本科目“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
即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
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都必须有原始凭证,并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填制记账凭证,然后才能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
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二十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
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
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如下:
1.应征凭证。
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具体有以下几种:
(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3)预缴税款通知单;
(4)企业纳税定额申请核定表或应纳税款核定书;
(5)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定税清册;
(6)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7)核准停业通知书;
(8)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9)税务处理决定书;
(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12)审计决定书;
(13)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
(14)法院判决书;
(15)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16)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时,就当即确定其应纳税额,并当即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包括临时征收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和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等)。
为便于会计记账和票证保管,对此类凭证可要求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在结报税款时汇总填制一份“票款结报单”,附上述原始凭证一起报送会计,会计以“票款结报单”作为应征凭证。
2.减免凭证。
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
它是记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
具体种类如下:
(1)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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