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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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模板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校)是一所独立设置、以工科为主、行业特色鲜明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于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创建于1959年的广东交通学校、创建于1960年的广东省航运学校合并组建成立。
2008年7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学校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移交广东省教育厅管理。
学校立足交通、面向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遵循“内涵发展,质量立校;开放融合,服务兴校”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为己任,以培养交通行业专业人才为特色,注重培养创新性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国内知名行业领先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
GuangdongCommunicationPolytechnic。
学校网址:
。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号,邮编:
********。
学校设有天河校区和花都校区。
天河校区地址为:
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号;花都校区地址为:
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大道11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广东省教育厅,实行广东省教育厅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共建,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自主办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把握职业教育特征,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知名、行业领先的高职院校。
第六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注重学生素质、技能、潜力全面发展,培养创新性技术技能人才,以“公路、水路、轨道交通类”专业为主体,“财经商贸类”和“电子信息类”专业为两翼,各类专业协调发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发展相关专业,灵活调整专业结构,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七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及法律顾问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以及学术、教学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应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建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之外,决策内容、依据、结果应依法公开。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按本章程进行管理;
(二)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三)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制订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十)组织开展国际及港澳台教育交流合作;
(十一)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学校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
(二)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和升学等指导服务;
(五)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学校经费;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与国内外高校联合提供本科层次的教育。
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资源情况举办成人学历教育及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本校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
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途径,促进办学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十五条专业建设是落实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的载体。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原则,在保持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优化专业结构,有计划地整合、改造传统专业、建设特色专业。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运行、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的保障制度。
有计划推进文献资源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实习实训基地,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设良好的办学条件与办学环境。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教学工作监控与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对人才培养、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毕业生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创新知识,开发应用性技术和专利,促进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水平,加强产学研相结合,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考核等工作,设立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研究所等研究机构,负责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信息采集、决策参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科学研究应突出高职教育的特点,以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新技术开发为主要内容;鼓励支持校企合作研发项目,围绕交通行业和先进制造业开展应用性技术研发、推广工作,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和新工艺;围绕高职教育的改革发展,结合专业、课程、教学方法等改革,开展基础性研究,服务学校教学工作,逐步形成学校的重点科研领域和科研特色。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和编辑部,负责学校学报的组稿、编辑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主动适应交通建设、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校企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依法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咨询、研发、培训、鉴定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对本院师生员工参与社会服务的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行业企业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八条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三十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得以完成。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育人作用,培育良好学风教风校风;
(七)加强对二级教学部门及其它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校长
第三十五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提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人选,聘任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与资产管理,加强审计监督;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和重大改革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包括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党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校企合作、教风及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独立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正高级、副高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三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2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下设秘书处,承担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四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办学、学术发展、校企合作、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规划,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审议学校学报发展规划、编辑方针、办刊宗旨,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评议学校教育教学重大改革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负责校级科技项目、教研教改项目立项验收的终审工作;承担校级以上科技项目、教研教改项目的评议推荐工作;
(五)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终审工作;承担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及科学技术奖的评议推荐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学校相关学术活动,开展各学科的学术咨询工作;
(七)参与学校教风、学风建设相关咨询评议等工作;
(八)承担学校委托的其它学术事务咨询评议;
(九)负责对学术造假、学术不端、学术纠纷等行为进行评议,提出相应认定意见。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凡需要进行表决的重大事项,须有应到会委员2/3以上方可进行表决。
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与会人员的一半为有效。
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或议决方式。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和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三)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性意见;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学校招生计划、专业结构调整及专业建设、实训室建设规划、现代教育技术等方案;
(五)评审校级质量工程项目,评审校级教研教改项目;
(六)负责专业负责人(带头人)的遴选、考核;
(七)审议学校教风学风建设的原则性意见,对实施成效进行初步评估;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教学事故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委员15-19名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任期内,委员需要变动调整时,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回避制度。
重大事项的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在大会休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七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设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简称学代会委员会)。
学代会委员会根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开展工作,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代会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学代会章程和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审议并通过由学校学生工作处(部)推荐或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学代会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
(五)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候任人选;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工作处(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章内设机构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学校机构设置条例,根据人才培养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内设机构的数量、编制、职责及运行机制,并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五十三条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由学校领导对口分管,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
第五十四条二级教学部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本单位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其院长(主任)是二级教学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二级教学部门党(总)支部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支持二级教学部门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二级教学部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部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和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书记、院长(主任)依据议事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第五十五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发展公司等),依据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机制。
第六章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学校的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五十七条学校实施编内、编外两种用工方式。
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进行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坚持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五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校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建立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继续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进修培训、学历与职称提升。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良性激励机制,对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体系,逐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六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六十六条兼职教授、兼职教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七条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自主开展科研活动、发表学术成果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二级学院选修课程;
(九)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十)对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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