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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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治理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治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1.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资本达到三万元,虚报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股份实缴资本达到五百万元,虚报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资本不足三万元,虚报金额不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三十的,或者实缴资本达到三万元,虚报金额在超过三十万元不超过六十万元的;股份实缴资本不足五百万元,虚报金额不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十五的,或者实缴资本达到五百万元,虚报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不超过六百万元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实缴资本不足三万元,虚报金额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三十不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六十的,或者实缴资本达到三万元,虚报金额超过六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股份实缴资本不足五百万元,虚报金额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十五不超过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百分之三十的,或者实缴资本达到五百万元,虚报金额超过六百万元不超过一千万元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对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司,或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一项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二项,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形但造成一样危害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三项,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形但造成较严峻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四项的,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有其他较严峻情节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四项以上的,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一〕股东、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十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股份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同时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股东、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股份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股份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七十,股份发起人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同时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一〕股东、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十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股份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同时造成一定后果的;或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股东、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股份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股份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七十,股份发起人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同时造成损害后果的;或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过行政处罚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二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
1.逾期不超过五日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逾期超过五日的,每再超过一日,加处一千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3.造成一样损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1.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不超过十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4.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超过一百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能够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所得不超过一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二款,«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能够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能够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1.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系初犯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该文件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系屡犯的;
〔2〕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已造成危害后果,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额不超过五万元并系初犯的;
〔3〕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但该文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超过一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额不超过五万元但系屡犯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额不超过五万元并系初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额超过五万元不超过四十万元的;
〔2〕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额虽不超过五万元但系屡犯的;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额超过四十万元的;
〔2〕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再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额超过三十万元不超过四十万元的;
〔3〕造成恶劣阻碍的。
〔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1.所得收入不超过三万元,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的罚款;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所得收入不超过三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额不超过六十万元的;
〔2〕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但该文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所得收入不超过三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额超过六十万元的;
〔2〕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额不超过六十万元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所得收入五倍的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数额超过六十万元的;
〔2〕造成恶劣阻碍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八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能够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额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或者经营额虽不足一百万元但社会危害严峻的,或者因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而无法查清经营额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1.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或者造成一样损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的,或者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或者造成严峻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变更经营范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或者有造成严峻损害、非法经营数额庞大等严峻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1.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
2.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超过六十日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属于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四〕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悠闲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能够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外国公司擅悠闲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额不超过一千元且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令改正;
〔二〕经营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十万元且尚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三〕经营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五十万元的,或者造成了人身、财产一样性损害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营额超过五十万元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或者造成了人身、财产较严峻损害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营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或者经营额虽不足一百万元,但具有社会危害严峻、造成了人身财产严峻损害等严峻情节的,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同意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同意年度检验;逾期仍不同意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形、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公司不按照规定同意年度检验的:
1.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不超过一个月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二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年检日期截止后不申报年检超过二个月的,或造成较大损害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虽不足上述时限但有其他严峻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逾期仍不同意年度检验且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在年检中隐藏真实情形,弄虚作假的:
1.年检报告书中除涉及财务数据内容外,其他内容虚假的,每虚假一项,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2.年检报告书中财务数据虚假,或者年检中提供的财务报表虚假或有关证明文件虚假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年检中企业提供的其他年检材料,有虚假成分的,每虚假一份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4.虚假内容所占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一万五千元不超过二万五千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超过二万五千元不超过五万元的,或者造成其他严峻损害的,处以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宅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二〕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十日不超过三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逾期超过三十日的,或者阻碍较恶劣以及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治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施行细那么»〔国家工商局令第96号修订〕
十三、«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施行细那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形、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形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一〕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形、弄虚作假的,予以警告:
1.仅涉及一项登记事项的: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造成较严峻损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非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或者造成严峻损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涉及登记事项超过二项的: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超过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超过五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造成较严峻损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
有非法所得的,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十四、«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施行细那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要紧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
……
〔一〕擅自改变要紧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
改变时刻不超过六个月,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要紧登记事项时刻超过六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有非法所得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要紧登记事项时刻超过十二个月,有非法所得的,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时刻,但非法所得额超过一万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责令限期办理而逾期不办理且造成严峻损害的,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属于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参照本«执行标准»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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