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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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夏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习惯法——礼制为主(礼:
原始社会祭神祭祖的规范,奴隶社会则变为法)
2、刑法——《禹刑》(借禹之名,实为启后整个夏刑)
罪、刑:
传说:
继受于舜帝时之皋陶(传说中的《尧典》、《尧典》,即使真有,也不是法)
罪——昏(抢)、墨(贪)、贼(杀)(传说三千,可信三个)、刑——五刑:
墨(黥)、劓、
剕(刖、膑)、宫、大辟
3、军法——《甘誓》夏启在甘地讨伐有扈氏时所发军令
4、行政法——《政典》官员不得渎职、失职或违背天时
5、经济法——土地国有,国家征税九州、九牧、九鼎——权力象征
二、司法概况
1、司法机关:
大理、士、蒙士
2、审判制度神明裁判:
御鹿(传说:
继受于舜帝时之皋陶)
慎刑慎罚: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
独角神兽
3、监狱制度:
圜土、夏台、均台
第二节商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神权法思想
立法:
“天意”、天命司法:
“天罚”、“天讨”
三、立法概况
1、习惯法——礼
2、王令、臣训
如:
《尚书.盘庚》——盘庚王令、《尚书.伊尹》——伊尹臣训
3、刑法——《汤刑》
罪:
不善、不敬、不孝、不恭、不正、不从命、欺诈、奸邪、邪教、假学、
奇服、奇技、弃灰于地、
游猎成性,等。
(“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商书》)
刑:
常规刑—五刑:
墨(黥)、劓、剕(刖、膑)、宫、大辟
非常规刑(商纣创):
醢(九侯被捣成肉酱)、脯(鄂侯被晒成肉干)、剖心(比干被剖)、刳(辟开)、焚、剔,等
4、军法——如《汤誓》商汤讨伐夏桀时发的军令
5、行政法——《官刑》整顿吏治、惩治“三风十愆”——黥、罚丝、具训
三风:
“巫风”:
酣歌恒舞、沉迷娱乐(在宫廷);“淫风”:
贪财贪色、贪好游猎
“乱风”:
玩劣无德、恶搞圣言
6、民法——物权、婚姻、继承
物权:
土地——国有、一般生产资料——私有、生活资料——私有
婚姻:
一夫一妻多妾
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法定继承)兄终弟及制被废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正、史;士、蒙士
2、审判制度:
第一、神明裁判甲骨占卜
第二、要案;三审(甲骨占卜)
正、史(一审)——司寇(二审)——三公(三审),上报商王
第三、疑案从轻从无
3、监狱制度:
圜土——轻犯囹圄——重犯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西周的立法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一、礼之含义:
德
礼治、德治、仁治;敬天、敬祖、保民
忠孝仁义、礼义廉耻,忠(尊尊)、孝(亲亲)为主
总之,内容:
忠孝;形式:
礼仪
二、礼之发展:
由德变法
宗教礼仪——习惯——习惯法——制定法
三、礼之作用:
礼为法本
周公制礼——引经决狱——引经注律——把礼变法
明德慎罚、礼主法辅、先礼后刑、合(礼)理合法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长孙无忌)
四、礼之成因
第一、长久统治之目的仁政、德治、爱民、是要赢得人心,和谐社会,保住江山。
第二、宗法环境之现实家天下,家之视角,首选温情之礼,次选冰冷之法。
祖和国,国和家(“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歌曲《国家》)
(划国为家,以家为国,家国一体,天下一家。
“国父”、“父母官”,对“子民”重教轻罚)
(再则,“亲亲”、“尊尊”之礼既有人性基础,又便于操作,在家是孝子,在国就会是良民)
第三、人性观念之影响人之为人,实靠德性
好人:
多数人,以德倡善,攻心,内在,心服,治本
人
坏人:
少数人,用法惩恶,攻身,外在,口服,治标
五、礼之影响成为礼仪之邦,追求和平崛起
第一、促进了社会的和谐有序君象君,臣象臣,父象父,子象子,夫象夫,妻象妻
汉朝之前:
讲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是平等主体。
汉朝之后:
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则显失公平。
现在:
有的家庭子为父纲,妻为夫纲,部分颠倒了
君为臣纲:
讲级别——世袭的,宗祧的
三纲夫为妻纲:
讲性别——天生的,注定的
父为子纲:
讲年龄——天生的,注定的
三种“非纲者”称:
卑职、微臣、末将、草民、小人、下人、在下、臣妾、奴婢、糟糠、贱内、黄脸婆、小贱人、儿臣、犬子、草根、屁民等等
三纲被论为“天理”,非纲者无法改变这一“天理”:
讨好纲者——常态,正合圣意,有一定希望
挑战纲者——非常态,离经叛道,无好下场(即企图:
平等相处或互换位置)
结果:
培养奴才
第二、形成了国民的特定性格克制、含蓄、内敛、容忍、禁欲、求稳定,怕竞争
传统主流文化:
儒:
仁者爱人,至诚通天凝聚而压迫
道:
处柔居静,以柔克刚洒脱而压抑
佛:
慈悲为怀,佛法无边超脱而反常
第三、导致了民族的逐渐文弱与西方的海洋文化、狼性文化相比,我们是田园文化,羊性文化
第二节西周的法律体系
一、王诰、王命——王法效力最高、范围最广、数量最多
二、军法——如《牧誓》武王在讨伐商纣的牧野之战中所发的军令
三、刑法
1、主要刑事立法
《九刑》———成王时周公所制
《吕刑》(《甫刑》)———穆王时吕侯(甫侯)所制
2、主要刑法原则
(1)犯罪主体———三赦原则:
赦老、赦幼、赦蠢
(2)犯罪主观方面——三宥原则:
宥过失、宥遗忘、宥弗知
(3)犯罪客观方面:
惯犯从重、偶犯从轻(“惟终”:
惯犯;“非终”:
偶犯)
(4)罪行认定——三刺原则:
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5)刑罚处罚:
宽严适中、罪止一身、刑不上大夫
3、主要刑事政策:
“刑罚世轻世重”
新世(初世)用轻典
盛世(中世)用中典
乱世(末世)用重典
4、主要刑罚
主刑:
墨(黥)、劓、剕(刖、膑)、宫、大辟
附加刑:
圜土之制(最早徒刑,3年以下)、嘉石之制(最早拘役刑,13天以下)
赎刑、流刑、鞭刑
5、主要罪名:
不从王命、放弑其君——不忠、不孝不友——不孝、杀人越货、群饮滋事——不仁、违背盟誓——不义、贻误农时——不道
四、民法
1、物权和债权:
(1)物权
土地、奴隶——既可国有、土地、奴隶——也可私有(西周中后期)、
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私有
(2)债权:
大买卖(土地、奴隶、牛马等):
用“质”买卖合同
小买卖(兵器、珍宝等):
用“剂”
a、合同之债租赁合同——主要涉及土地借贷合同:
用“傅别”
b、侵权之债——主要涉及土地
2、婚姻和继承
(1)结婚要件
实质要件——三要件:
一夫一妻(多妾);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要件——六礼:
纳采;问名(属相等);纳吉(订婚);纳征(纳币、彩礼);请期;亲迎
(2)离婚条件及限制
离婚条件:
“七出”(“七去”):
不顺父母;有恶疾;口多言;无子;淫;妒;盗。
离婚限制:
“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而后富贵。
(3)继承制度
宗祧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法定继承)
第三节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
周天子、大司寇、小司寇
地方司法机关:
乡士、遂士
二、诉讼制度
1、立案:
民诉叫“讼”、刑诉叫“狱”。
一般要书面具状
2、受理:
诉讼费:
民案——“束矢”(100支箭);刑案——“钧金”(30斤青铜)
3、开庭:
受理后3天。
“两造俱备”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周礼》)
4、质证:
“地诉”要“图证”、债务之诉要“质剂”、“傅别”、“有旨无简不听”(《尚书.吕刑》)
5、审理“五听”:
辞听、目听、耳听、色听、气听
6、判决:
宣判叫“读鞫”
死罪、疑案须三审:
乡士、遂士—大司寇—周天子
7、申诉:
不服判决,“期内”可以“乞鞫”
三、错案追究
“五过”:
司法官员因贪、官、亲、仇、托而错案(又叫货、官、内、反、来—教材)
以错案之罪罪之
四、监狱制度:
圜土(设施)——“司圜”(官员)囹圄(设施)——”掌囚”(官员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变化:
习惯法——成文法
一、成文法运动
背景:
经济上井田制动摇,政治上分封制动摇,
文化上,百家争鸣,故各自为政,各各立法
1、郑、晋等国的立法
郑:
子产,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成的封建贵族
主张礼法并用、首铸“刑鼎”——第一部成文法典
郑:
邓析,新兴封建贵族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似王安石)、私制“竹刑”
晋:
范宣子
修成“刑书”
2、郑、晋等国立法的意义
第一、公布了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第二、预示了封建制对奴隶制的即将取代;
第三、成为了法家成文法运动的典型先驱。
法家先驱:
子产、邓析、管仲
早期法家:
吴起(楚)、李悝(魏)商鞅(“法”)、申不害(“术”)、慎到(“势”)
后期法家:
韩(“法术势”)、李斯
二、立法争论
郑国立法:
晋国叔向反对晋国立法:
鲁国孔子反对
争论之点:
第一、平等与等级之争(孔子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
第二、公开与秘密之争(叔向维护奴隶主法制的神秘)
第二节战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各国变法
吴起在楚、李悝在魏、申不害在韩、商鞅在秦,等等,纷纷变法。
变法主要内容:
第一、经济上,废除井田制,实施税亩制;第二、政治上,废除分封制,确立郡县制;
第三、军事上,打破身份,奖励军功;第四、法律上,破除旧礼,颁布新法;
第五、文化上,排斥诸家,独尊法家。
二、各国立法
1、立法思想
第一、平等性: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司马迁)
第二、公开性: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
第三、重刑性:
“行刑,重其轻者”(商鞅)
2、李悝立《法经》体例:
盗、贼、囚、捕、杂、具(总则)
意义:
第一、浅尝了封建法制的体例;第二、有利于封建司法的统一;
第三、有利于封建社会的发展。
盗篇:
捍卫财产,奖励耕战;贼篇:
捍卫人身,等
杂篇:
维护社会秩序囚、捕篇:
惩罚罪犯,保护人民
3、商鞅制《秦律》
立法:
商鞅《秦律》是李悝《法经》的翻版
变法:
奖励耕战,倡导分家;发明连坐,奖励告奸;废除分封,建立郡县;
废除井田,实施税亩;统一度量衡。
沈家本:
李悝之《法经》改“刑”为“法”商鞅之《秦律》改”法“为“律”
第三节春秋战国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司法机关的变革——地方司法权力增大
诸侯国内自设:
中央级的:
廷尉、大理、廷理、大司寇(各国称呼不一)
地方上的:
郡守、县令
二、刑罚制度的变革——赎刑、徒刑增多
赎刑:
赎死、赎黥、罚赋、罚甲、罚盾等徒刑:
鬼薪、城旦等
还有:
迁刑、流刑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秦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
1、律:
近似法典2、令:
皇帝之命3、课:
行政法规(单行法规)(汉之科,后之格)4、式:
程序之法5、法律答问:
(最早的)司法解释(后世之疏)6、廷行事:
判例(后之比、决事比、例)
二、法律内容
1、刑法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第一、区分刑事责任能力男:
6.5尺(1.5m)为界女:
6.2尺(1.4m)为界
第二、区分有无犯意、故意与过失有犯意:
罪无犯意:
非罪
故意:
重判过失:
轻判
如:
甲盗,乙知,乙分一文,同罪;甲盗,乙不知,全归乙,乙无罪
第三、教唆从重如;甲教唆乙盗,甲未实施、未到场,甲乙皆赎黥;
甲教唆乙(未成年人)盗杀,甲磔,乙无罪。
第四、共犯加重如;5人以上共盗1钱,比5人以下共盗660钱处罚还重,特别是比1人单盗处罚更重
似乎:
数罪:
处罚前或执结前已犯——数罪并罚
累犯:
处罚后(限期内)再犯——一罪(徒刑以上罪)
惯犯:
处罚后或处罚前再犯———一罪(同一种罪)
处罚后限期内犯徒刑以上的同一种罪,既是累犯又是惯犯?
第五、自首从轻
论逃
如:
携所借公物而逃,能自首者
不论盗
第六、实行连坐:
家人、邻里(什伍)、同事(官员、官兵等)
第七、诬告反坐
(2)主要刑罚:
附加刑:
羞辱刑、财产刑主刑:
笞、徒、流、肉、死
主刑比较:
先秦:
黥、劓、剕、宫、大辟秦后:
笞、杖、徒、流、死
秦:
笞、徒、流、肉、死
记法:
秦:
比较先秦——有“肉比较秦后——无“杖”秦:
有肉无杖
其中,羞辱刑:
髡——剃光头发、胡须、鬓毛耐、完——剃光胡须、鬓毛
财产刑:
赀甲、赀盾;赀戍;赀徭
肉:
黥、劓、剕(刖、膑)、宫
男犯:
城旦(筑城)
徒:
城旦舂:
女犯:
舂(舂米);
男犯:
鬼薪(为宗庙砍柴)
鬼薪、白粲:
女犯:
白粲(择米);
男犯:
隶臣
隶臣妾:
女犯:
隶妾;
司寇(伺寇):
伺察寇盗
侯:
发往边疆斥侯
死——弃市;磔(裂而杀之);戮(辱而斩之);
具五刑(后世之凌迟);
定杀(投水或活埋);抽肋;
凿颠(凿脑);镬烹(锅煮);
坑;车裂;腰斩;族刑;枭首;
囊扑(装入麻袋,乱棍打死);
注:
株连并非连坐,更非附加刑,而是死刑
(3)主要罪名
第一、危害皇权罪
谋反、不行君令、妖言、(偶语诗书)以古非今,等
第二、侵犯财产、人身罪
盗、贼杀人、贼伤人等
第三、渎职罪
见知不举、不直(故意轻判或重判)、纵囚(故意不判)、失刑(过失轻判或重判)等
第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违令卖酒、逃避赋税、逃避徭役等
第五、破坏婚姻家庭罪:
夫殴妻、夫通奸、擅杀子、子不孝等(“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2、民法
(1)主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男:
6.5尺以下,女:
6.2尺以下)人奴妾;官奴婢——女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商贾;后父;赘婿;作务;隶臣妾(徒刑犯)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他成年人
(2)客体:
从物随主物(如羊和羊索)
孳息随原物(如小牛和母牛,小羊和母羊)
(3)物权
土地、房产、牲畜等——既可国有,土地、房产、牲畜等——也可私有
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私有
(鼓励耕战,提倡“使黔首自实田”,土地私有大大发展)
(4)债权
合同之债:
官府与百姓,百姓与百姓
侵权之债:
盗、贼杀人、贼伤人,应附带民事赔偿
注意:
赔偿不了之债,可劳务抵偿,成为人奴妾;官奴婢
(5)婚姻、继承
结婚、离婚(休妻):
须登记婚姻受保护:
夫殴妻、夫通奸,治罪
继承:
宗祧制(综合的法定继承)(其中官职、爵位继承,须登记)秦人(情人)
3、经济法-------经济领域广设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重宏观调控。
(1)农牧业法律规范
主要法律:
《田律》、《仓律》、《厩苑律》、《牛羊课》等
主要规定上报:
收种(或未收未种)数目,
灾害情况,纳粮缴税情况,
以工抵债人员回家务农的天数等
禁止:
春天砍伐,夏天烧荒,堵塞水道
采集幼苗,捕捉幼兽,等———(《田律》)
登记、检验、封存、保管:
入仓出仓的粮食、种子等———(《仓律》)
奖惩:
牛马等的饲养数量、产仔数量等等——(《厩苑律》、《牛羊课》)
(2)手工业法律规范
主要法律:
《工律》、《工人程》、《秦律杂抄》等
涉及行业:
造车、制漆、采矿、纺织、兵器、陶器等
主要规定:
产品规格(大小、长短、宽厚)、产品质量、产品责任(署名——地名、工匠名,官署名)
度量衡(斗桶、权、升应统一)——(《工律》、《秦律杂抄》)
劳动定额、奖惩考核(区分男工女工、童工非童工、工人工师、熟练工非熟练工)——(《工律》、《工人程》)
(3)商贸业法律规范
主要法律:
《关市律》等
主要规定:
禁止:
农民卖酒,官员经商,走私珠宝等
要求:
商品、劳务明码标价,符合价格规定等
(4)财政金融业法律规范
主要法律:
金融——《金布律》等财政——《效律》等
主要规定:
金、布、钱,法定货币
国家专造、全国通用等帐物一致,定或不定期审计等
4、行政法
讲究“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整顿吏治,依法行政。
(1)机构设置
皇帝
中央机构三公: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九卿:
其中之一廷尉(法官)秦始皇
郡——郡守
地方机构
县——县令(县长)
(2)官吏任用
条件:
德才皆备、通晓法律、没有前科、正式任命,不跑官买官
(3)官吏职责
尽忠职守、廉洁奉公、不拉帮结伙,依令而行
“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也”
(《法律答问》)
“勿为”——禁止性规范(要求:
不作为);“为之”——强制性规范(要求:
作为)
(4)官吏奖惩
有功受奖,有过受罚
罚:
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谇”——训诫“赀”——罚款
“免”——免职(可再叙用)“废”——撤职(永不叙
第二节秦朝司法概况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构:
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兼理司法;廷尉——专职法官
地方司法机构:
郡守、县令(县长)——兼理司法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原则
第一、有罪推定的原则被告有举证义务,自证不了无罪,就可推定其有罪,就可对其刑讯。
第二、依法刑讯的原则
法律:
须有明文规定者
对象:
狡辩、翻供、欺骗、不服者
要求:
须记录入卷
理念:
“以书从迹…为上,笞掠为下”(《封诊式》)
第三、偏重主观的原则结合主观犯意和客观事实的同时,更偏重主观(对主观故意而客观轻微者判刑,比对相反情形者更重)汉朝之原心定罪
2、诉讼程序
“官诉”:
似公诉
第一、起诉“公室告”
“举发”:
似自诉
“非公室告”
“公室告”:
控告外人、他人——受理
“非公室告”:
控告家长、上司——不受理,但夫殴妻、夫通奸、擅杀子除外。
第二、开庭:
双方到庭
第三、讯问:
讯问原被告、证人,可多次,也可刑讯
第四、质证:
可函调证据、核对勘验笔录,可寻法医鉴定、并详作法庭笔录(“爰书”)
第五、判决:
“读鞫”
第六、申诉:
“乞鞫”,本人或家人均可
三、监狱管理制度
规定详尽:
食物发放、囚服供应、刑具佩带、劳动定额、待遇区别、违规处罚、管理职责,等等
犯人甚多:
关押不完,管理不尽,故轻犯管重犯
四、监察制度
中央——设御史(府)台,御史大夫领衔;地方——下派监御史
垂直领导
第三节秦朝法律特点
第一、始终贯彻以法治国的理念,排斥百家,独尊法家
“事事皆有法式”(李斯)“事皆决于法”(李斯)
“以法为教”(韩非),“以吏为师”(《史记》)
官员必须通晓法律如此迷恋法家,中国古代罕见
以法治国≠依法治国
第二、全面采取法律调控的行为
经济:
宏观调控的规定详尽行政:
整顿吏治,“吏治深刻”
刑事:
规定更为繁多民事:
也有不少规定
程序:
已有单行法规其他:
还有
第三、过度倚重刑罚处罚的后果
“法”——酷刑、“术”——阴谋、“势”——集权
“专任刑罚”,“乐以刑杀为威”,使人们畏“法”转而寻“礼”(治)丧失“法”治机会
郡县制:
(开始是)唯才(再坚持)可能“法”治
分封制:
始终是唯亲只能“礼”治(人治)
其实,无论郡县制分封制,都是君主专制,不可能产生民主法治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
第一阶段:
推崇黄老,“约法省刑”
思想:
约法即减少法条,省刑即减轻酷刑,实施黄老的无为而治。
表现:
刘邦仅“约法三章”
(杀人,死;伤人、盗,抵罪——古之贼、盗),
萧何《九章律》
仅在李悝《法经》六篇后,商鞅《秦律》六篇后,加《户》、《兴》、《厩》
第二阶段:
独尊儒术,增修法律
汉武帝时,弃道入儒,就军政、朝政等增修律、令、科、比,单律就达60章
第三阶段:
兴起律学,加重处罚
东汉初,光武帝减轻刑罚,之后渐趋严酷,律学却富有成果
二、法律形式
1、律:
近似法典。
如《九章律》2、令:
皇帝之命
3、科:
行政法规(单行法规)(秦之课,后之格)4、比(秦之廷行事、后之例)
课、科含义:
a、条款、法条。
如:
作奸犯科
b、处罚、法办。
如:
课以刑法
科之出现:
有人认为不是汉,而是三国的曹魏
“比”之流行:
第一、生活复杂多变的必然:
秦之于战国,汉之于秦,元之于宋……
第二、法律儒家倾向的必然
引经决狱——董仲舒、应劭(儒经进司法)
引经注律——杜周、杜延年、郑玄(儒经进立法)
第三、徇私枉法趋势的必然
英美判例法——思维之因个别,归纳
中国古判例——政治之因德>法,政治>法律,行政>司法
第二节汉朝刑法制度
一、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
第一、尊老恤幼原则:
老、幼或无罪、或免刑、或减轻、或不连坐、或不戴刑具,妇女(特别是孕妇)不连坐,但谋反、贼杀、诬告等除外。
亲亲
第二、亲亲得匿原则:
可包庇、窝藏犯罪亲人,但谋反、大逆等除外。
亲亲
魏晋南北朝的五服定罪、存留养亲
其中,卑亲属首匿尊亲属,无罪
尊亲属首匿卑亲属之罪,罪至殊死,上报廷尉
秦朝,则亲属可相诉,有见知不举罪,鼓励告奸
第三、官犯先请原则:
贵族、官僚(300石以上)犯罪(耐刑以上),先奏请皇帝。
尊尊
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入律
秦朝:
字面上,“一断于法”,破除“刑不上大夫”
第四、自首减免原则:
“先自告出其罪”,比秦朝细化:
数罪并罚中,自首一罪,只免一罪;犯罪集团中,从犯自首,主犯不免。
如:
谋反,通奸,自首谋反,通奸不免;谋反,从犯自首,主犯不免
董仲舒:
原心论罪
二、刑罚制度的改革
虽汉承秦制,但,从高祖(刘邦)、惠帝(刘盈)、高后(吕雉)到文帝(刘恒)、景帝(刘启)先后废秦之:
挟书令(惠帝废);夷三族、妖言令(吕后废);收孥、连坐(文帝废);肉刑(文景废)等;还改死刑(景帝改“磔”为“弃市”)
其中文景刑制改革,贡献甚大。
该改革源于缇萦为父求情。
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肉刑:
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黥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劓笞(300)
斩左趾笞(500)结果:
死得更多
剕
斩右趾弃市景帝:
再减笞数
宫:
未改
死:
减少,改“磔”为“弃市”,另创“殊死”(斩首)
废止肉刑的意义:
a、保存劳力之需;b、道家省刑之用;后:
儒家德治;c、走向文明之举。
第二、明确规定徒刑刑期(3个月——5年)
刑期:
西周至秦,有规定,但不明确
第三、对妇女行刑实行优待
妇女:
6月刑期者,可改“顾山”孕妇、产妇、哺乳者,不连坐
三、主要罪名的制定
第一类:
危害皇权之罪不忠(要求“尊尊”)
阿党、附益、左官、酎金、事国人过律、僭越、出界等——对付诸侯
不敬、大不敬、擅入宫门、泄露朝密、非议先帝、诽谤政治、攻击皇帝近侍、怠慢皇帝御物(牲畜、玉杖等)——对付乱贼
(乱党)群饮酒、首匿(乱党)、见知故纵(乱党)等——对付叛贼
后之“重罪十条”(“十恶不赦”)
第二类:
危害父权之罪不孝(要求“亲亲”)
不孝者,弃市
第二节汉朝民法制度
一、民事主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男:
先23后20岁以下,女:
15岁以下)、奴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商人;赘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他成年人
二、物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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