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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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XXX煤矿
目录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5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5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6
五、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
八、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8
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9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9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0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0
十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1
十四、建设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2
十五、职业卫生奖惩制度----------------------------13
十六、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3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相关领导职责
1、矿长职责
(1)矿长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批准本矿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设置方案。
(3)按有关规定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组织、配备相关专(兼)职人员。
(4)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及相关防护工作的资金批准,保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费足额投入,不断改善职工劳动作业条件。
2、安全矿长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 作具体负责,督促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主持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决策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本矿职业健康规章制度、职业健康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职业危害年度防治计划。
(4)组织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及重大职业危害隐患评估,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健全和完善。
3、总工程师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技术负责。
(2)组织审定本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3)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或方案。
(4)组织重大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攻关,对职业危害防治中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
(5)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及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分析工作,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生产矿长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直接领导分管部门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分管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督促分管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持完好。
(4)研究解决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5)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及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分析工作,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机电矿长职责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2)直接领导分管部门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分管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3)督促分管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持完好。
(4)研究解决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5)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及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分析工作,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工会主席职责
(1)代表职工依法监督本单位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情况,维护职工合理诉求。
(2)参加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重大问题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3)督促分管部门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持续、有效地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维护职工安全权益。
(4)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职业危害因素。
(2)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7、生产部职责
(1)负责全矿采、掘、机电、运输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负责整改追踪。
(2)审查采掘工艺及机电、运输等生产技术方案,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组织制定全矿采、掘、机电、运输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4)抓好采、掘、机电、运输标准化工作,确保采、掘、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5)审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确保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6)参与采、掘、机电、运输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8、安全监管部职责
(1)组织制定(修改)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2)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4)负责组织开展全矿职业健康装置、设备、系统日常状态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5)组织全矿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的建设及验收工作。
(6)负责组织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制定改进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9、职业健康管理部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制定职业健康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职业危害年度防治计划。
(2)负责本矿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3)健全和完善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
(4)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有权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有权进行处罚。
(5)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6)参与本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本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8)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档案和接触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
10、工会职责
(1)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保护职工职业健康,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工作。
(2)督促职能部门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并督促整改。
(3)参加有关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11、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劳务合同的签订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告知工作。
(2)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档案和接触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备案。
(3)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4)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2、职工(个人)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规定,对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3)严格遵守有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及防治措施,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自觉接受职业危害防治教育,积极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活动,主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用具。
(6)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上报。
(7)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岗位安全防护设施及各类保险装置;不得动用其他岗位的设备、工具;不得私自将自己岗位的设备、工具交予他人使用。
(8)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9)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场所整齐清洁。
(10)自觉接受各级部门安全检查。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制定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2、根据公司的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职业健康体检每年进行一次。
4、定期开展粉尘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存档。
5、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6、按照规定,对新入矿工人做好体检工作。
7、定期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职工培训,增强职工的防范意识。
8、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9、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2、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安监、劳动等职能部门应向职工如实告知将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
3、在产生职业危害源的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必须设置公告栏或告知卡,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报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培训计划按上级要求由(部门)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矿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危害防治的良好氛围。
3、按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与职业危害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的职业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5、做好从业人员生产检修前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与培训,结合检修过程中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6、做好职业危害防治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危害防治法规、条例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法治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各班组定期在例行安全活动中安排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学习,并做好记录。
7、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上岗前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五、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安装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必须做到“三同时”,即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使用。
3、必须采购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4、新安装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投入使用时,必须经过专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各工种、岗位当班人员对所属工种岗位内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负有管理、保护、维修责任;公共管理区域内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损坏的,必须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防护设施管理台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7、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8、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应经常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整改。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发放管理
(1)配备发放范围:
从事井下采掘一线、井下辅助、地面生产工人和后勤服务人员(含临时工、农民工等),均按规定配备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发放方式:
职业危害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进行发放,严禁以货币或其它物品代替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发放标准及要求:
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结合矿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统一发放标准,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期限、发放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使用时间,更不得克扣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和管理
(1)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均有公司统一采购。
(2)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并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部分设备还必须取得煤矿许用标志,不能出示以上证书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购买、不准入库和发给职工使用。
(3)各单位按照职工到期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列出明细表报矿审批。
发放时,由职工在本人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卡》上签字。
(4)劳动防护用品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备护具,必须在生产劳动时间内使用,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更换。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对矿各作业场所进行粉尘监测。
(1)总粉尘:
井下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
(2)粉尘分散度:
每6个月测定一次。
(3)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它工作面每6个月测定一次。
(4)定点呼吸粉尘每月测定一次。
(5)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连续采样,有效数据不能少于2个。
2、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个月到资质检验部门测定一次,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
3、测尘工要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复训。
4、测尘仪要符合国家标准,每半年校对一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5、测尘地点要按要求选择,所测量数据要真实、准确。
6、统计好监测的原始数据,做好各种相关报表。
7、测尘工严格执行汇报制度,把相关报表,报送到矿总工程师。
8、测尘人员严格按测尘仪使用说明书使用测尘仪,入井和使用时注意保护好测尘仪,严禁在井下拆卸仪器。
9、当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时,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八、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新工人进矿前,必须经过职业病健康检查,不适合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
2、井下工人作业地点,噪声不得85分贝(A)。
超过时,应当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措施。
3、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30℃;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其它防护措施。
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4、对接触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5、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可疑尘肺,每年检查一次,每次检查都要照胸部X射线片。
6、粉尘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及活动性肺外结核;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心脏血管系统的疾病;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于粉尘作业的其他病症。
7、对职业病患者必须定期进行复查和鉴定。
矽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煤矽肺和其他尘肺患者每两年复查一次,其他职业病由医师根据病情确定复查鉴定期限。
8、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使用状况,对不合格的防护用品进行更换。
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应及时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矿井负责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于每年3月10日前报公司。
3、煤矿发生以下重大变化时,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按照公司的要求,建立接触有害作业工人基本情况档案。
内容包括:
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数及各队、组的分布情况。
每个接触有害作业工人的情况: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业健康检查X射线号、职业接触史、职业健康禁忌证记录、职业病诊断记录、岗位调离记录等。
2、接触粉尘有害作业工人的检查周期为二年,如现场粉尘二氧化硅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要求,检查周期为一年。
接触噪声工人的听力检查周期为一年。
3、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工人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有疑似症状的,由疑似职业病病人申请,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4、职业病的确认。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5、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享有医疗、职业康复、工作、工资及福利等方面职业病待遇和权利。
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资金。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按《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款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应足额提取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财务部门对相关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3、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使用计划由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报上级批准后方可使用。
4、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5、按照年度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其使用范围主要有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相关设备设施采购和维护;职业病健康体检;职业病人检查和治疗费用。
6、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7、接受地方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卫生与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职业卫生记录卡;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表;职业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职工的姓名、工种、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职业病诊断等职工个人健康资料;职业病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档案。
5、根据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
6、档案中各种资料应及时复核;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7、职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职业健康档案资料或复印档案,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8、职业病诊断、鉴定需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提供。
9、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0、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工作,并有应急保安措施。
11、使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健康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粉尘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矿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矿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防尘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矿井应保持好的通风环境,在易产生粉尘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矿井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8、矿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矿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矿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矿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矿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
9、矿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十四、建设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本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往篇,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职业健康安全部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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