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合同范本.docx
- 文档编号:17087354
- 上传时间:2023-07-21
- 格式:DOCX
- 页数:30
- 大小:41.87KB
物权合同范本.docx
《物权合同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合同范本.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物权合同范本
物权合同范本
篇一:
股权及物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及物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
丰宁满族自治县和顺鑫矿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受让方:
赤峰普爱利斯矿物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甲方自愿将其共同设立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和顺鑫矿业有限公司(转让后的公司名称仍为丰宁满族自治县和顺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99%的股权及全部物权整体转让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股权及物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总则
(一)乙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及物权等全部资产权益必须满足的先决条件是:
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未遗留相关足以导致转让不能的任何法律纠纷,目标公司所属的采矿证及其详细资料和矿区土地租用合同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二)甲方承诺向乙方移交的各种证照无造假行为,如有造假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三)在乙方进入目标公司和矿区,如果出现目标公司在本合同签定前尚未支付的债务及应缴纳的一切税款及费用(应交政府、村及村民的以签定的书面文件为依据)均由甲方承担,后续开发占地费及本合同签订后目标公司新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各种证照移交乙方后,因证照而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移交前因证照而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
由甲方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印鉴移交时,甲方配合乙方变更新的印鉴,原印鉴立即销毁。
(五)由甲、乙双方共同到当地工商、国土部门备案转让事宜,双方应相互配合。
第二条转让标的
(一)目标公司的99%股权,包括目标公司的名称及甲方股东95%的股权,4%的股权。
(二)目标公司持有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和顺鑫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资产及其证件和相应申报、立项等各种原始文件资料。
(三)目标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采矿区内地上,地下全部固定资产,所有固定资产以目标公司20XX年8月底资产登记表为准(见审计报告)。
(四)目标公司的法律证件、证照包括与上述所转让相配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企业所有印鉴、采矿权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所有证照、证件均为年检后的证照。
(五)目标公司的全部管理权和经营权。
(六)目标公司签定环境治理保证金占地协议,包括与村民签定的土地道路协议及所交费用的付款手续,以及与目标公司有关的协议等。
第三条转让标的价格
甲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99%的股权及全部物权转让给乙方,价款为万元人民币(¥:
元)
第四条付款及交割方式
(一)首付款:
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甲乙双方组成股权转让
工作组,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具体事宜,双方协商同意由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帐户汇入万元人民币(¥:
元)做为合同保证金,若7日之内乙方不来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视为主动放弃,保证金不退还,乙方来办理变更手续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若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保证金。
(二)第二次付款:
从乙方交付首付款之日起,甲方配合乙方完成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所有变更完成后,乙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万元人民币(¥:
元)打入甲方指定帐户,同时完成经营权、管理权的移交,同时甲方将本合同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证照、文件及协议等全部交资料交付乙方。
(三)尾款的结清方式,在甲方所有变更完成后45内目标公司无相关经济、法律争议,乙方将万元人民币(¥:
元)打入甲方指定帐户,付款结。
第五条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协助乙方办理所转让股权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2、负责向乙方移交本合同约定的所有转让标的物。
(二)乙方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收购价款及股权变更所要求的相关材料、证照等。
2、负责向甲方提供所受让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经理等所需人员详细信息。
3、负责转让未完成前甲方交给乙方资料的保密、不向第三方提供和透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所有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三)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主张权利方向所属区域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件
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丰宁满族自治县和顺鑫采矿权证
附件二、甲方全体股东签发的关于转让目标公司股权及资产的声明。
附件三、转让“标的”清单
附件四、其他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20XX年司物权-债权-相关合同
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
题,每题1分,共50分。
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甲乙之间缔结协议,有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甲实际支付贷款,乙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实际上的所有人是甲。
A项:
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所以A说法正确。
B项:
房屋所有人是甲,甲可以请求乙过户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
甲仅仅是借用乙的名义购买房屋,甲乙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所以C项说法错误。
D项:
乙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主体,由公示效力,所以乙无权处分此时善意的丙以市价购买时,根据物权法的106条的规定,登记时构成善意取得。
所以D项不正确。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A。
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
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
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A项: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同法第114条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本题中的瓷器为埋藏物,原为甲的祖父所有,甲的祖父去世后,甲继承取得该瓷器的所有权。
丙将瓷器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故甲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丙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A项正确。
B项:
根据前述分析,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但乙并非该瓷器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所以,B项错误。
C项: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无权处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若无其他瑕疵,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所以,C项错误。
D项:
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A。
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
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
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D项:
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属于无权处分,故甲可以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所以,D项正确。
A项:
本题中房屋为甲乙夫妻共同共有,乙瞒着甲将房屋抵押给丙,属于无权处分,其抵押合同不是无效。
所以,A项错误。
B项:
乙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乙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有效。
所以,B项错误。
C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题中,乙以自己名义向丙借款供本人使用,该借款应当认定为是乙的个人债务,故甲无需对100万元借款负连带还款义务。
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D。
8.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
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
乙将红木交付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BCD项:
乙是债务人甲是债权人,甲乙之间设定质权,甲是质权人。
且本案属于交付第三人代为占有此时丙是直接占有,甲的基于质权的间接占有,所以甲享有质权,所以C正确,BD项错误。
A项:
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不存在无效的事由,所以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0.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AD项:
《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甲乙之间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乙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虽然乙还负有交付房屋使用书的义务,该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甲支付房款属于主给付义务,在乙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的前提下,甲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属于违约,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所以,D项正确,A项错误。
B项:
《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
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即乙的抗辩权,甲无权行使。
所以B错误。
C项:
《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说明书属于从给付义务,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故甲无权解除合同。
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1.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
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
易,丙拒绝。
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BD项: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承租人乙只能请求出租人甲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主张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所以,D项正确,B项错误。
A项:
甲虽然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该行为不属于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故乙无权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所以,A项错误。
C项:
乙出卖房屋给丙的时候,丙并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故乙不可主张由丙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答案为D。
12.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
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
不挂失,凭券提货”。
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
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
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D项:
面包券中记载“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相当于债权凭证具有一定的流通性,张某持有面包券可以请求乙公司对付。
所以D项正确。
A项:
面包券是一种债权凭证,有了面包券的合法持有人可以请求乙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面包,使得持有人享有债权请求权,非物权凭证,属于债权凭证,物权凭证是物权人的物权的证明,显然不涉及物权。
A项说法错误。
B项:
甲乙之间因为购买面包劵而履行完毕,合同消失,所以不存在解除权的问题。
所以B项错误。
C项:
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结束,甲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停止兑付,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3.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
张某提供保证。
”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
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
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方某和李某缔结书面合同,方某是借贷人,李某是贷款人,同时刘某作为抵押人和张某作为保证人也参与其中且在合同上签字。
李某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但是李某将货款出借给方某,履行了主要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所以此时的合同有效,所以,借款合同有效成立,相应的以书面合同订立的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也成立生效。
C项:
保证合同成立,此时方某到期没有偿还借款,引起保证责任的产生。
所以C项正确。
A项:
错在借款合同不成立,借款合同因为履行治愈,即合同生效。
所以A项错误。
B项:
借款合同成立生效,此时方某享有对价款的保有权,不构成不当得利。
所以B项错误。
D项:
因为抵押合同生效,刘某有义务办理抵押登记。
所以D项错误。
篇三: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物权法解释: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考试大【相信自己,掌握未来,考试大值得信赖!
】20XX年4月28日物权法解释: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
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
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第二,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
如果严格地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学者一般认为,区分两种效力不但是科学的,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对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保障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原则。
曾有一段时期,我
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一些立法,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
目前,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在认识上已经基本一致。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
虽然担保法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但本法在担保物权编抵押权一章,改变了这一规定,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只产生抵押权生效的效力。
司法实践也明确了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解答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履行行为的组成部分。
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
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转让方(即出让人)因其过错使得买受人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显然,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让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考试大房地产估价师——值得您收藏的好站点!
篇四:
物权合同破产
1、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5、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6、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
7、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8、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9、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无得担保的共同保证,保证人只能想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追偿。
12、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