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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本知识
工会基本知识
工会基本知识工会基本知识
1、工会的主要职能1
2、工会的基本职责1
3、工会的权利与义务1
4、中国工会的基本组织体系7
5、对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规定8
6、各级工会组织都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吗87、基层工会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条件8
8、企业工会的“八有”标准8
9、工会组织多长时间换届一次9
10、工会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9
11、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912、对设工会主席、副主席及专职人员的规定913、什么人不宜担任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会委员101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从四方面入手1015、工会的两个主要维权手段是什么10
1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0
1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1
18、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主要区别11
22、厂务公开的重点内容的“三个重大”12
23、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12
25、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代会五项职权1326、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代会的四项职权13
27、工会与企业党组织的关系,,
28、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14
29、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
30、什么叫“创争”活动,5
32、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34、企业终止后,工会组织和会员会籍是否保留,635、工会会徽,,
36、工会印章,,
1、工会的主要职能
(一)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二)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
(三)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
民主管理;
(四)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参见《中国工会章程》总则
2、工会的基本职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
3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1)参与立法
《工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工会法》将工会参与立法从原来的“研究起草”扩展到“组织起草或者修改”,参与立法的内容从“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变为“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重点是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方面的问题。
参与立法的主体从原来的“同级工会”修改为工会。
(2)参政议政
《工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
(3)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
《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由政府、企业方面的代表和工会三方就劳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制、运作程序的制度。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参与其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4)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对于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予以纠正。
人民政府有责任责令企业、事业单位改正。
对于拒不改正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5)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
当前,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有,拖欠、克扣甚至是拒不发给职工工资;不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甚至不提供任何劳动保护;迫使职工超时劳动,长期加班加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准休息而且不支付加班工资;女职工的四期保护难以保证等。
针对上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工会应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对此进行监察和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6)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改变或解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要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慎重,同时要求工会给职工以帮助和指导。
(7)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工会组织必须积极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8)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工会的职责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
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工会认为企业处理决定不正确,有权提出意见、建议,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但是工会不能代替职工决定是否服从处理决定。
职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可以给予帮助和支持,但不能代替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9)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工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作为办事机构,工会负责组织召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受理争议案件,主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10)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工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作为三方代表之一,共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同级工会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有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做出及时、公正的裁决。
基层工会组织不参加仲裁委员会。
但是,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可以为其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
(11)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三同时”监督
《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一规定强化了工会对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坚持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
要求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代表参加。
(12)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
《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工会参加伤亡事故和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可以监督和防止出现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促使有关方面关注危害职工健康问题,及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
“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这从法律上保障了工会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
(13)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这一规定,强化了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
工会有权进入企业,及时了解、发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企业有义务予以协助。
(14)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怎么办
《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在处理停工、怠工事件上,工会是职工方面的代表者,有权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满足职工的合理要求,同时工会应协助用人单位做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15)工会法律帮助与服务
《工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各项工作、各种行为都逐步地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工会必须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依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代表职工参政议政,参与立法,需要具有法律意识;工会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按法定权限进行;工会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法律法现,需要有法律知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需要知道哪些是合法权益;职工因劳动争议起诉到法院时,工会要支持和帮助职工,有时还要代理职工参加诉讼,需要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条件的,应当培养、选拔和引进专门的法律人才,建立相应的机构,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工会法》的规定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
(16)协助用人单位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工会法》第三十条规定: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
集体福利事业是解除职工后顾之忧,保证职工身体健康,调动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更好
地发展生产的有效手段。
工会关心群众生活,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要协助行政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各项集体福利设施,以激发和保护职工群众的劳动热情,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17)教育和动员职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工会法》第七条规定: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十一条规定: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应当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
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提倡劳资两利、劳资共建。
(18)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工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是在政府的授权下由工会承担的。
劳动模范的评选要充分发扬民主,表彰以政府的名义进行。
劳动模范的评选、培养和管理工作是工会的光荣职责。
4、中国工会的基本组织体系
中国工会的基本组织体系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和工会基层委员会。
中国工会的组织体系所体现的是,中国工会是一个自上而下、统一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下,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以地方为主的有机整体。
5、对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个,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6、各级工会组织都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吗
省、省辖市、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省或者省辖市总工会审核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7、基层工会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正常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四)工会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依法收取和独立管理、使用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上缴经费;
(五)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参见全国总工会发【1997】24号《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8、企业工会的“八有”标准
要坚持标准,对那些有名无实的企业工会进行规范,做到有牌子、有印章、有主席、有办公场所、有经费、有制度、有活动、有作用。
——参见全总副主席徐德明在全国工会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座谈会上的讲话
9、工会组织多长时间换届一次
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10、工会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关系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参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二条
11、工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六项职权
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4、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5、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6、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参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九条
12、对设工会主席、副主席及专职人员的规定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不足二百人的,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
13、什么人不宜担任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会委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劳动、工资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负责人,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1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从四方面入手
一是要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二是要从帮扶困难职工入手,三是要从完善维权机制入手,四是要从加强思想引导入手。
——参见王兆国在全总十四届主席团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2004年7月25日)
15、工会的两个主要维权手段是什么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简言之即: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
1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八十条
1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八十一条
18、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主要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签订的协议。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22、厂务公开的重点内容的“三个重大”
一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重大决策;二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是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23、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参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三条
25、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代会五项职权
1、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2、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3、审议决定经营管理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的重大事项。
4、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施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5、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参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
26、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代会的四项职权
1、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3、监督企业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施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交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4、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参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
27、工会与企业党组织的关系
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
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参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五十一条
28、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有女会员10名义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
——参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四十二条
29、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四期”指:
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
月经期: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的强度。
怀孕期: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期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哺乳期: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参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30、什么叫“创争”活动
“创争”活动指“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
2004年1月,全总、中央文明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九单位决定联合在全国职工中开展,每年表彰一次,全总将对其中10名标兵单位、10名职工标兵分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
——参见2004年1月30日总工发【2004】2号文件
32、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工会会员每月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缴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会费;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离休退休等,均不缴纳会费。
——参见全总【1978】工发101号文件
34、企业终止后,工会组织和会员会籍是否保留
因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工会组织相应撤销,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二条
35、工会会徽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过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
——参见《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九条
36、工会印章
1、各级工会组织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宽边内加一细线,中间刊五角星,星外刊单位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排。
2、印章所刊工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采用通用的简称。
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3、省以下各级工会组织,及工会组织所属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均为4.2公分,边宽0.12公分,五角星直径1.6公分。
4、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印章的尺寸、式样、规格与同级工会组织的印章相同。
由同级工会组织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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