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厂EPC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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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污水厂EPC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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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污水厂EPC合同
某污水厂EPC合同
————————————————————————————————作者:
————————————————————————————————日期: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某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某某环保有限公司 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县化工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规模:
30000m3/d。
工程地点:
某某百万吨合成氨现场。
工程内容:
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调试及试运行、人员培训、验收等。
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60ﻩ天,其中:
施工图设计完成30天,工程施工330天。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金额(大写):
*万元整(人民币)(¥:
**元)。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附件
(2)双方确认的设计文件
(3)投标书及其附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设计图纸
本工程设计和施工由承包人总承包完成,承包人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现行规范及招标人的要求,并确保能通过审图单位的审图并确保达标。
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其中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经过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施工的依据,承包人于开工前7天向发包人免费提供经过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图纸套八,施工用图纸及竣工图纸承包人自行解决。
合同双方的责任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方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 天负责完成以下施工场地的开工准备工作:
(1)做好施工场地障碍物的清除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2)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材料堆放的场所;
(3)在现场条件允许情况下,为承包方施工人员提供生活上的便利,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在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条件下,办理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类许可证件、批件和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需要承包方配合的,承包方应配合;
(5)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款。
承包方责任
(1)负责水处理工程的方案设计。
(2)负责水处理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3)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内的施工准备工作。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5)按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6)及时向监理提交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工程施工图(8套),隐蔽工程验收报告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
(7)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
(8)对已完工的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9)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10)负责水处理工程的设备调试。
(11)负责水处理工程的试运行。
(12)负责水处理工程的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13)负责递交工程的全套竣工图纸、设备资料、工艺参数、运行要求等。
(14)负责整个工程验收合格,负责终身无偿技术咨询服务。
(15)必须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确保安全施工,并全权负责现场的安全及防护,凡因施工及承包人责任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及人身伤亡事故,概由承包人负责。
(16)施工期间(不含调试阶段)工程所耗水电,由发包人供应,并装表计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调试期间所耗水、电、药剂,由发包人供应,费用并由承包人承担。
(18)在土建施工开始后,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坚守施工现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19)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资料交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验(竣工图及资料交发包人三套),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指令和决定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发包人另行派驻工程师到施工现场履行合同,发包人工程师职权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就专业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监理工程师随时可以向专业承包人发出指令,专业承包人应执行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专业承包人拒不执行指令,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专业承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就与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工程相关的有关工作,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同时发给所有的相关承包人,各相关承包人根据各自合同共同执行指令。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定后7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24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遇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期提供开工条件;
(2)关键线路上关键工作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电、停水影响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施工。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竣工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和检验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约定规范、标准、施工图、施工技术文件等作为依据。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检查和返工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临边洞口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合同价款支付
发包人拨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工程备料款;
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待调试及运行正常,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的80%;待试运行三个月无异常且吨污水处理费用在设计值之内,十日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
保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至少为一年,在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结算清。
工程量确认
承包方在约定工程量完成的前3天内,向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报告。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工程验收单、工程变更单或工程联系单等有效文件核实该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参加。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变更事宜,双方确认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2)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发包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合同价款换用后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按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非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增加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其他工程款项同期支付。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由承包人负责。
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工程结束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竣工验收书面通知,发包方接到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组织验收。
发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约定要求,发包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单上签字,验收后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和施工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则视为验收已被认可。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7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发包方确认并接收后7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方确认工程竣工结算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
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事件的发生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顺延。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本身的损害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承包方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违约及争议
发包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
(1)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发包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承包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
(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一个阶段目标按滞后一个日历天罚款6000元,累计计算,当下一阶段由于采取措施,有效地弥补了前一个阶段的违约责任,下一阶段返还上一阶段因违约造成的罚款。
(2)因承包方设计错误原因造成返工,承包方除承担己方返工发生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实际损失;
(3)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负责无偿返工,承包方除承担己方返工发生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实际损失;
(4)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水质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吨处理费用超出承诺值时,发包人扣除剩余全部工程款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不履行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同违约,除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违约者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拒付剩余的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和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还有权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停止施工。
合同的解除
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即告生效。
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其它
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保留正、副本各壹份。
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正文和附件有冲突,则以正文为准。
任何一方未得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内容。
对本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补充合同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任何与合同相关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予以解决。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ﻩ ﻩ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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