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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电子版复习资料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活动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在处理经纪业务事项中,必然会涉及、影响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
例如供销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分配关系、税款征纳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
而会计关系就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和调整会计关系,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国家需要制定实施一系列的会计法律制度。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主体,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有机构成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属于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于1985年颁布,1993年、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
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修订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
其立法宗旨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该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主要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与注册、承办的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协会的相关问题,并对注册会计师有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对外提供、法律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是国务院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对总会计师的设置、任职条件、职责权限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如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
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
会计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如《云南省会计条例》于1997年1月14日制定通过,并于2004年7月30日进行了修订。
此外,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也可制定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与基本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行业管理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等。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相互协作的关系。
(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
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2)国家统一的会计监督制度;(3)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4)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符合《会计法》要求且与其具体情况相适应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后实施。
2、会计市场管理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会计市场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对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扰乱会计秩序的行为,有权管理和规范。
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监管和退出管理三个方面。
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范畴。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
获准进入会计市场后,这些机构和人员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当资格不再符合时,原审批机关应当撤回行政许可。
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执行业务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职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会计专业人才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以及会计行业领军人才培养评价体系等。
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4、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财政部对会计市场的监督还包括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并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并依法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会计工作的行业自律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有两类:
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具体指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从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来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
而对那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委托代理记账。
2、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简繁
大、中型单位的经济业务复杂多样,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上应考虑全面、合理、有效地原则,但是也不能忽视单位经济业务的性质和财务收支的简繁问题。
有些单位的规模相对较小,但其经济业务复杂多样,财务收支频繁,也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和人员。
3、经营管理的要求
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要求是最基本的,如果没有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也就不存在单位对会计的要求。
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人员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应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需要。
(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职务应当通过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
如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取得相关资格或者符合有关条件的会计人员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依法合理设置会计岗位,督促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时需要回避。
直系血亲关系还包括本来没有自然的或者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自己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近姻亲关系则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对会计核算进行统一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往往无需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引起资金变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事项进行如实记录和反映。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此,《会计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一旦违反,即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因为以不真实甚至虚假的经济事项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需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专业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作为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经营者进行管理和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所记录和提供的信息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
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对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
应当与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使得会计核算能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便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
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对应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和不完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
所谓伪造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主要表现有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或者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或者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所谓的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主要表现为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或者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或者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是指通过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或者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和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每个企业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会计账簿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之一。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四、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财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表一并提供。
五、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内容、管理部门、归档、移交、查阅、保管期限及会计档案的销毁等内容均有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表类。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和附注。
(4)其他类。
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同样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1、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2、会计账簿类
库存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管25年,总账、明细账和辅助账簿保管15年,固定资产卡片待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财务报表类
年度财务报表永久保管;对于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包括文字分析材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保管期限不同,分别为3年和5年。
4、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会计移交清册保管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归纳表
注意: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则,全国大部分教材都未改革,考试应当按照新大纲,新教材考试,而不是按照新规则,有些新规则还没加入到教材,考试的时候遇到此类题,按照教材答题,根据选项,自由发挥。
下面对新规则做简单介绍:
(考生也可以忽略新规则)
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日前公布,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办法明确,需要定期保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中,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保管期限为30年,银行对账单等保管期限为10年。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
1、销毁程序
对于保管期满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根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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