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农产品协议.docx
- 文档编号:17131552
- 上传时间:2023-07-22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29.59KB
WTO农产品协议.docx
《WTO农产品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WTO农产品协议.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WTO农产品协议
农产品协议
各成员方:
已决定成立为开始与埃期特角宣言所确信的谈判目标相一致的农产品贸易改革进程的基础;
回忆到在对乌拉圭回合的中期评审上所达到一致的长期目标是“成立一个公平的、市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改革进程应从开展关于承担支持和爱惜义务的谈判,从成立已取得增强和更行之有效的关贸总协定规那么和纪律"开始;
并回忆到“上面提到的长期目标是为了实质性地、慢慢地减少在达到一致的时期内所维持的对农业的支持和爱惜,最终纠正和幸免世界农产品市场存在的各类限制和扭曲现象;
保证在以下每一个方面承担具体的约束义务:
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并保证达到卫生和植物检疫协议;
已一致同意发达国家成员方在履行其对市场准入所承担的义务时,要通过为对进展中国家成员方有特殊利益的农产品和对将生产从种植非法麻醉品作物转为多样化生产有特殊意义的产品,提供大为改善的准人机缘和条件,包括如在中期评审上达到一致的使热带农产品贸易完全自由化,来充分考虑进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定需求和准人条件。
注意到依照改革打算承担的义务在所有成员方之间应是平等的,顾及到非贸易因素,包括粮食平安和爱惜环境的需要,顾及到对进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与不同待遇是谈判的有机组成部份如此一种共识,考虑到实行改革打算可能给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入口国带来不利阻碍;
兹达到如下协议:
第一部份
第1条术语概念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还有要求,不然:
(1)“总量支持方法”和“AMS”系指以货币名称表示的,向有利于大体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提供的年支持水平或向有利于全数农业生产者所提供的非特定产品支持,而不是指按本协议附件2规定的能够免去减让的打算提供的支持,它是:
①一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份的旁注所包括的有关辅助资料时刻表中具体规定的在基期内应提供的支持;
②按本协议附件3规定计算的在实施期任何一年内和尔后提供的支持,它考虑了该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份的旁注所包括的辅助资料时刻表中所利用的大体数据和方式;
(2)与国内支持减让有关的“大体农产品”被概念为成员方减让表和有关辅助资料中具体规定的,尽可能接近第一次销售量的产品;
(3)“预算支出”或“支出”,包括已支出的财政收入;
(4)“等量支持”系指用货币名称表示的,通过运用一项或多项方法向大体农产品生产者提供的无法依照总量支持方式计算的年支持水平,而不是指按本协议附件2规定的能够免去减让的打算所提供的支持,它是:
①按成员一方减让表第四部份中的旁注所包括的有关辅助资料时刻表中具体规定的在基期内所提供的支持;和
②按本协议附件4规定计算的在实施期任何一年内和尔后提供的支持,它考虑了该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份的旁注所包括的辅助资料时刻表中所利用的大体数据和方式;
(5)“出口补助”是指视出话柄绩给予的补助,其中包括本协议第9条中所列的出口补助;
(6)“实施时期”原指于1995年开始的为期6年的时期,第13条中所指于1995年开始的为期9年的时期除外;
(7)“市场准入减让”包括所有依照本协议承担的市场准入义务;
(8)“全数总量支持”和“全数AHS”系指提供的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按对大体农产品总量支持总和计算的所有国内支持总和,所有非特定产品总量支持和对所有农产品等量支持;它是:
①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份中具体规定的在基期内所提供的支持(即:
基础总量支持总和)和在实施时期中任何一年或尔后被准予提供的最大限度的支持(即:
“约束许诺年水平和最后水平”);
②依照本协议规定,包括第6条的规定和依照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份的旁注所包括的在辅助资料时刻表中所利用的大体数据和方式计算的,在实施时期任何一年中及尔后实际提供的支持水平(即:
“现行的全数总量支持”);
(9)上文第(6)子款中的“年度”和与成员一方的专门许诺有关的“年度”系指与该成员方相关的减让表中具体规定的公历年度,财政年度或销售年度。
第2条产品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附件1中所列产品,以下称农产品。
第二部份
第3条减让与许诺的一体化
1.每一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份中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助许诺组成限制补助的义务,并在此成为1994关贸总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2.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成员方提供的有利于国内生产者的支持不该超出该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份中具体规定的许诺水平。
3.受第9条第2款第
(2)子款和第4款规定的约束,成员方对其减让表第四部份第2节中具体规定的农产品或一组农产品所提供的第9条第1款中所列出口补助不该超出其减让表中具体规定的预算支出和数量许诺水平,也不该对其减让表未具体规定的任何农产品提供这种补助。
第三部份
第4条市场准入
1.减让表中所含之市场准入减让既与关税约束和减让有关又与该表中具体规定的其他市场准入许诺有关。
2.成员各方不得维持,诉诸或从头利用已按规定转换成一般关税的任何方法。
第5条和附件5中还有规定者除外。
第5条专门保障规定
1.尽管有1994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1款
(2)项的规定,任一成员方仍可援用与某种农产品入口有关的下述第4、第5两款的规定,本协议第4条第2款所述及的关于那项农产品入口的方法已被转换成一般关税,该关税在成员方减让表中被标以“SSG”的符号,说明是本条各项规定可能被援用的减让对象,引用的条件是:
(1)在任何年度内,进入已同意关税减让成员方关境的那项产品入口数量超出与第4款中规定的现行市场准入机缘有关启动水平,或,但二者未必同时发生;
(2)依照该货物的本钱费加运费加保险费的入口价钱确信并用本国货币表示的可能进入已同意关税减让成员方关境的该产品的入口价钱低于等同于该产品在1986年至1988年参考平均价钱的启动价钱。
2.在作为上文第1款所述及的减让部份而成立起来的现行和最低准入许诺保证下的入口,为确信入口量之目的应加以计算,该入口量是为援用第4款和第1款第
(1)子款的规定所必需的。
但在许诺保证下的入口不该受到由或下文第4款和子款1
(1)项或第5款或子款1
(2)项规定征收的任何附加税的阻碍。
3.依照在依照第1款第
(1)子款和第4款规定征收附加税之前签定的合同供给的正在运输途中的该产品应免征此种附加税,条件是,在随后的一年里,为昔时启动第1款第
(1)子款规定之目的,该产品能够被计算在这种产品的入口数量内。
4.按第1款第
(1)子款规定征收的任何附加税只能维持到征收该税的昔时年末,且只能按不得超出在采取行动昔时有效的一般关税水平1/3的水平征收。
应依照以下以市场准入机缘为基础的减让表来确信启动价钱水平,该市场准入机缘的概念为按有数据可资利用的前3年国内相应消费百分比计算的入口:
(1)假设产品的市场准入机缘低于或等于10%,那么启动价钱基础水平应等于125%;
(2)假设产品的市场准入机缘高于10%但低于或等于30%,那么启动价钱基础水平应等于110%;
(3)假设产品的市场准入机缘高于30%,那么启动价钱基础水平应等于105%。
在所有情形下,假设进入已同意关税减让成员方关境的产品入口绝对量超出由在有数据可资利用的前三年中平均入口量乘以上述启动基础水平所得积数(X)与在有数据可资利用的最近三年中国内该产品消费与前一年相较绝对数量的转变(y)之和,那么可在任何一年内征收附加税,条件是启动水平不该低于上文(X)中入口平均数量的105%。
5.按第1款第
(2)子款规定征收的附加税应依照下表确信:
(1)假设以国内货币表示的货物本钱费加运费加保险费的入口价(以下称“入口价”)与按那项子款概念的启动价钱之差额低于或等于该启动价钱的10%,那么不得征收附加税;
(2)假设入口价与启动价钱之间的差额(以下称“差额”)高于10%,但低于或等于启动价钱的40%,那么附加税应等于差额超出10%的超出量的30%;
(3)苦差额高于4O%,但低于或等于启动价钱的60%,那么所征收的附加税应等于差额超出40%的超出量的50%,另加第
(2)子款许诺征收的附加税;
(4)假设差额高于60%,但低于或等于75%,那么所征附加税应等于差额超出启动价钱60%的超出量的70%,另加第
(2)和第(3)子款许诺征收的附加税;
(5)假设差额高于启动价钱的75%,那么所征收的附加税应等于差额超出75%的超出量的90%,另加第
(2)、第(3)和第(4)子款别离许诺征收的附加税。
6.对易腐臭和季节性产品,上文规定的条件将在考虑这种产品的特性的情形下采纳。
专门是关于基期内相应周期的第1款第
(1)子款和第4款下的较短周期能够考虑利用,不同时期的不同参考价钱能够在第1款第
(2)子款下利用。
7.专门保障条款的应以透明的方式来执行。
任何依照上文第1款第
(1)子款采取行动的成员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农业委员会发出通知,通知中包括相关资料。
通知应尽可能提早发出,最晚不得迟于实施该行动后10天。
假设消费数量的转变必需按依照第4款所采取的行动分摊到各个关税细目内,那么在相关资料中应包括分派这些变量的信息资料与方式。
按第4款规定采取行动的成员方应向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提供就此类行动适用条件与其进行磋商的机缘。
任何一个按上文第1款第
(2)子款规定采取行动的成员方应在第一次实施这种行动后10天内或在任何时期对易腐臭和季节性产品而采取的第一次行动后,以书面形式向农业委员会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包括相关资料。
成员方保证从实际起身,尽可能不在有关产品入口量正在下降时诉诸第1款第
(2)子款的规定。
在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下,采取这种行动的成员方应向任何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提供就此类行动适用条件与其进行磋商的机缘。
8.假设采取的方法符合上文第1款至第7款的规定,成员方保证不对这些方法诉诸1994关贸总协定第19条第1款第
(1)子款和第3款的规定或保障协议第8条第2款的规定。
9.本条规定在按第20条规定的改革进程持续时刻里一直有效。
第四部份
第6条国内支持许诺
1.包括在其减让表第四部份中的每一个成员方的国内支持减少量诺应适用于所有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的国内方法,但不在本协议附件2及本条标准的减少之列的国内方法除外。
这些许诺以“支持总量单位总和”和“许诺约束年水平与最终水平”表示。
2.依照乌拉圭回合中期评审协议即政府为鼓舞农业和农村进展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援助方法均为进展中国家成员方的进展打算、进展中国家成员方农业普遍取得的投资补助和进展中国家成员方低收入或缺乏财力的生产者普遍取得的农业投入补助的一个组成部份,应免于承担不然在其他情形下将适用于这些方法的国内支持减少的义务。
进展中国家为鼓舞从种植非法麻醉品作物转向多样化生产而给予生产者的国内支持也应免于承担减少的义务。
不该要求将符合本节规定标准的国内支持计入每一成员方的现行支持总量单位内。
3.假设是一成员方在任何一年中的用现行支持总量单位表示的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方法未超出该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份中具体规定的相应许诺约束年水平或最终水平,那么该成员一方应被视为在这年内遵守了其承担的国内支持减少义务。
4.
(1)不该要求一成员方在其现行支持总量单位中计入,也不该要求减少:
①未超出该成员方在相关年度内大体农产品生产总值5%的对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这种支持在其他情形下是会被要求计入成员方现行支持总量单位的;和
②未超出该成员方农产品生产总值5%的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这种支持在其他情形下是会被计入成员一方现行支持总量单位的。
(2)对进展中国家成员方而言,本节所规定的最低百分比应为10%。
5.
(1)依照限产打算给予的直接支付不该受减少国内支持许诺的约束,
假设是:
①这种直接支付是依照指定地域并依照产量给予的;或
②这种直接支付是按生产基础水平的85%或以下的条件给予的;或
③对家畜的直接支付是按限定的头数给予的。
(2)应通过在一成员方现行支持总量单位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价值的方式来表示符合上文规定标准的直接支付减少义务的免去。
第7条国内支持的一样纪律
1.每一成员方均应确保因具有本协议附件2中的标准所规定的资格而不在减少义务之列的任何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的任何国内支持方法始终符合
本协议附件2中规定的标准。
2.
(1)凡无法证明符合本协议附件2的标准或无法按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文规定免去减让义务的任何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方法、包括对这种方法所作的任何修改在内,和往后采纳的任何方法应一概计入成员方现行支持总量单位内。
(2)假设成员一方减让表第四部份中没有包括支持总量单位的许诺义务,那么该成员方不得向农产品生产者提供超出第6条第4款中规定的相关的最低水平的支持。
第五部份
第8条出口竞争义务
每一成员方均许诺不提供与本协议和成员方减让表中具体规定的义务不符的出口补助。
第9条出口补助减让义务
1.以下出口被贴服从本协议下的减少义务:
(1)政府或其代理依照出话柄绩向企业、行业、农产品生产者、由这些生产者组建的合作社或其他协会,或向销售委员会提供的直接补助,包括实物支付;
(2)政府或其代理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可比价钱向国内市场买主出口销售或处置的非商业性农产品库存;
(3)不论是不是由公共开支的以官方行动资助的对出口农产品的支付,包括资金来源于向有关农产品或转化为出口产品的农产品征收的税赋收入的支付在内;
(4)提供的系为包括处置、分级和其他加工本钱,和国际运输本钱与运费在内减少农产品出口的销售本钱(而不是普遍提供的出口促销和咨询效劳)的补助;
(5)由政府提供或明令规定的,其条件比国内货物运输优惠的出口货物的国内运输费用;
(6)向归并入出口产品的农产品视程度而提供的补助。
2.
(1)关于本条第1款所列的出口补助,第
(2)子款规定者除外,如成员方减让表中所具体规定的实施期每一年的出口补助削减义务的水平,代表:
①在预算支出削减义务中,昔时可能被分摊或支付的有关一种农产品或一组农产品的此种补助开支的最高水平;
②在出口数量削减义务中,昔时可能给予这种出口补助的一种农产品或一组农产品的最大数量。
(2)在实施期第二年至第五年的任何一年内,成员方能够在既定年度内提供上文第1款中所列的出口补助,该种补助能够超出该成员方减让表第四部份所具体规定的一种农产品或一组农产品相应的减让年水平,条件是:
①自实施期起至既定年度,这种补助的预算支出累计数额超出由严格遵守该成员方减让表中所具体规定的相关支出削减许诺的年水平而产生的累计数据的量不高于这种预算支出基期水平的3%;
②自实施期起至该既定年度,享有这种出口补助利益的累计出口数量超出由严格遵守该成员方减让表中所具体规定的相关数量削减许诺年水平而产生的累计数量的量不高于基期数量的1.75%;
③在整个实施期内这种出口补助的预算支出与从这种出口补助中得益的数量的累计数额总和决不高于由严格遵守该成员方减让表中具体规定的相关许诺年水平而产生的累计数额总和;
④在实施期满时,该成员方出口补助的预算支出和自这种补助中利益的数量别离不高于1986年至1990年基期水平的64%和79%。
对进展中国家成员方而言,这两个百分比应别离为76%和86%。
3.与限制扩大出口补助范围有关的义务在减让表中有具体规定。
4.在实施期间内,不该要求进展中国家承担列入上文第1款第(4)和第(5)子款中的出口补助减让义务,条件是这些补助的实施可不能规避削减义务。
第10条幸免规避出口补助削减义务
1.实施未列入第9条第1款中的出口补助不该致使或将要致使对出口补助削减义务的规避;也不该利用非商业性交易规避该义务。
2.各成员方保证为制定国际间一致赞同的治理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打算的纪律而尽力,而且在对此类纪律达到协议后,保证只提供符合这种纪律的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打算。
3.宣称对超出削减许诺水平的出口量未予补助的任一成员方必需证明这种出口数量未取得任何补助,不论这种补助列入第9条与否。
4.无偿提供国际食物援助的成员方应保证:
(1)提供的国际食物援助与对受援国的商业性农产品出口无直接或间接关系;
(2)应依照粮农组织制订的“剩余食物处置原那么和磋商义务”的规定,假设适合,包括依照“通常销售要求”制度的规定,开展国际食物援助交易,包括货币形式的双边食物援助;和
(3)这种援助应尽可能以完全赠与的形式或按不低于“1986年食物援助公约”第4条规定的减让水平的条件提供。
第11条归并产品
对归并的低级农产品的单位补助一概不可超过支付给此种出口低级产品的单位出口补助。
第六部份
第12条出口禁止与限制纪律
1.假设任一成员方按1994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2款第
(1)子款规定制订任何对食物出口禁止或限制的新规定,那么该成员方须遵守以下规定:
(1)制订出口禁止或限制规定的成员方应充分考虑这种禁限规定对入口国成员方粮食平安的阻碍;
(2)任一成员方在制订出口禁限规定以前应尽可能提早以书面形式向农业委员会发出通知,该通知内容应包括此种禁限方法的性质及实施期限等资料。
该成员方并应依照请求与作为入口方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成员方就该禁限方法有关的任何事宜进行磋商。
制订有这种出口禁限规定的成员方
应依照请求向此一成员方提供必要的资料。
2.本条规定不该适用于任何进展中国家成员方,除非该方法系由本身是有关的特定食物净出口国的进展中国家成员方采取的。
第七部份
第13条合法限制
在实施期间内,尽管有1994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和补助与反贴补方法协议(在本条中称“补助协议”),可是,
(1)完全符合本协议附件2规定的国内支持方法仍应:
①就反补助税而言,是不致使诉讼的补助;
②免于按1994关贸总协定第24条和补助协议第三部份规定提出的起诉;和
③免于以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1款
(2)项意义上的非违抗规定地取消或损害另一成员方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2条下所取得的从关税减让中所得之利益的行为为由所提出的起诉;
(2)如每一成员方减让表所反映的完全符合本协议第6条规定,包括符合协议中第5款规定要求的直接支付的国内支持方法,和在最低水平内和符合第6条第2款规定的国内支持应:
①免征反补助税,除非按1994关贸总协定第4条和补助协议第五部份规定作出有损害或损害要挟的判定,且在发起任何征收反补助税调查时应证明是合法限制;
②免于按1994关贸总协定第14条第1款或补助协议第5条和第6条规定提出的起诉,条件是这种方法未给予特定商品以超出1992市场销售年期间所决定之水平的支持;和
③免于以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1款第
(2)子款意义上的非违抗规定地取消或损害另一成员方在1994关贸总协定第2条下所取得的从关税减让中所得之利益的行为为由所提出的起诉,条件是这种方法未给予特定商品以超出1992市场销售年期间所决定之水平的支持。
(3)如每一成员方减让表所反映的完全符合本协议第五部份规定的出口补助应:
①依照1994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补助协议第五部份的规定,只有在依照数量对价钱的阻碍或后续阻碍对损害或损害要挟作出确按时方能稽征反补助税,且在发起任何稽征反补助税调查时应证明是合法限制;和
②免于按1994关贸总协定第16条或补助协议第3条、第5条和第6条提出的诉讼。
第八部份
第14条卫生和植物检疫方法
各成员方同意实施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方法协议。
第九部份
第15条特殊待遇与不同待遇
1.与对进展中国家成员方以不同待遇和更优惠待遇是贸易谈判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这一熟悉相一致,本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和减让与许诺表中所包括的关于减让义务的专门待遇与不同待遇应予以提供。
2.进展中国家成员方应享有在长达10年的时期内实施削减许诺的灵活性。
不该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承担削减义务。
第十部份
第16条最不发达国家与粮食净入口进展中国家
1.各发达国家成员方应采取在关于对改革打算可能对最不发达国家与粮食净入口进展中国家产生负面阻碍之方法的决议框架内规定的行动。
2.假设适宜,农业委员会应监督本决议的后续行动。
第十一部份
第17条农业委员会
兹成立农业委员会。
第18条对执行削减许诺的评审
1.乌拉圭回合改革打算谈判达到的减让义务落实的进展情形应由农业委员会评审。
2.评审进程应依照与此类事项有关的各成员方提交的通报在应被有关成员方决定的时刻,和依照秘书处可能被请求为便于评审而预备的文件进行。
3.除按第2款提交的通报外,任何新的国内支持方法,或对现行方法的修改,凡要求免于减让的均应当即发出通报。
该通报应包括新方法或被修改方法的细节和其与附件2或第6条中所规定的达到一致的标准的一致性。
4.在评审进程中,各成员方应付严峻的通货膨胀率对任一成员方坚持国内支持削减义务能力的阻碍给予充分考虑。
5.各成员方同意就其在依照本协议承担的出口补助削减义务框架内参与正常扩大世界农产品贸易的事项,每一年在农业委员会内进行磋商。
6,评审进程应为各成员方提供提出与执行依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改革打算所承担的削减义务之履行有关的任何问题的机缘。
7.任一成员方都可就其以为另一成员方本应通报的任何方法提请农业委员会予以注意。
第19条磋商与争端解决
由争端解决谅解所详尽阐释和运用的1994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协议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十二部份
第20条改革进程的继续
熟悉到最终致使全然性变革的实质性的、慢慢的减少支持和爱惜的长期目标,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进程,各成员方同意继续改革进程的谈判应在实施时期终止前1年开始,考虑到,
(1)届时实施削减许诺的体会;
(2)削减许诺对世界农产品贸易的阻碍;
(3)非贸易事务,给予各进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专门待遇和不同待遇,成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的目标和本协议前言中提到的其他目标和事务;和
(4)为实现上述长期目标所必需的进一步的许诺。
第十三部份
第21条最后条款
1.1994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附件1A中其他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应按本协议规定适用。
2.本协议的各项附件应在由此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附件1产品范围
1.本协议应包括以下产品:
(1)和谐商品种类和编码系统(以下称“HS”)第1至24章少量的鱼及鱼类产品,另加
(2)和谐税目29—05.43(甘露糖醇)
和谐税目29—05.44(清凉茶醇)
和谐税号33.01(香油精)
和谐税号35.01至35.05(白蛋白质改性淀粉,胶)
和谐税目38--09.10(整理剂)
和谐税目38——23.60(子目号29.05.44之外的清凉茶醇)
和谐税号4O.01至41.03(兽皮与革制品)
和谐税号43.01(生毛皮)
和谐税号50.01至50.03(生丝与丝废料)
和谐税号51.01至51.03(羊毛与动物毛)
和谐税号52.01至52.03(原棉、废料与通过梳理的棉纱)
和谐税号53.01(生麻)
和谐税号53.02(生大麻纤维)
2.适用卫生和植物检疫方法的协议的产品范围不受前述者限制。
附件2国内支持:
免去削减许诺的基础
1.已被要求免去削减许诺的国内支持方法应知足如此一种大体要求,即它们没有任何贸易扭曲阻碍或对生产造成的阻碍,或只有最低限度的阻碍。
据此所有要求免去削减许诺的方法均应符合以下大体标准:
(1)所述支持应通过不包括消费者转让费的由公共基金成立的政府打算(包括政府已开支财政收入)来提供。
(2)所述支持不该具有为生产商提供价钱支持的作用。
另加下文列出的特定政策标准和各项条件。
政府效劳打算
2.一样效劳
本类别中的政策包括与向农业或农村提供效劳或有利于农业或农村的各类打算有关的预算开支(或已开支财政收入)。
这些政策不该涉及对生产者或加工者直接支付款项。
这种虽包括但又不限于以下清单的打算,应符合上文第1款及下文列出的各项特定政策条件中的一样标准。
(1)研究,包括一样研究,与环境项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WTO 农产品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