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富裕风电场续建工程风机塔筒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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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富裕风电场续建工程风机塔筒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FY-0902
白城富裕风电场(15MW)续建工程
风机塔筒采购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名称:
白城富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长庆北街4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部分6
1说明7
2招标文件7
3投标文件的编制7
第二部分11
1定义12
2合同标的12
3供货范围13
4合同价格13
5付款13
6交货与运输14
7包装与标记14
8技术服务与联络15
9质量监造与检验15
10保证与索赔18
11保险20
12税费21
13分包与外购21
14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21
15不可抗力22
16合同争议的解决23
17合同生效23
18其它24
第三部分25
1货物需求一览表26
2金风1500KW风力发电机组塔架技术条件27
附件一 投标函30
附件二开标一览表32
附件三投标报价表33
附件四货物说明一览表34
附件五技术规范偏差表35
附件六商务条款偏差表36
附件七售后服务计划37
附件八投标人建议及说明38
附件九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9
附件十制造厂商的情况证明40
附件十一贸易公司(作为代理人)的情况证明42
附件十二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44
附件十三评标办法4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容
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白城富裕风电场(15MW)续建工程风机塔筒采购招标
招标编号:
FY-0902
招标范围:
1500KW风机塔筒10基
交货期:
2009年8月30日前(基础环为2009年7月19日前)
2
说明
招标人名称:
白城富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长庆北街4号
招标人电话:
招标人传真号:
联系人:
高凤久马南
3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总报价:
(按“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投标有效期:
30天
投标文件的组成
开标一览表:
单独密封提交一正、四副
投标文件正本的份数:
一份
投标文件副本的份数:
四份
电子版投标文件:
U盘一份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单位:
白城富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长庆北街4号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北京时间):
2009年6月2日9时00分
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注明:
项目名称:
白城富裕风电场(15MW)续建工程塔筒招标
招标编号:
FY-0902
招标人名称:
白城富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长庆北街4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于2009年6月2日9时00分前(北京时间)不准启封
5
开标
开标时间(北京时间):
2009年6月2日9时00分
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长庆北街4号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1说明
风电场概况
吉林白城洮北富裕风力发电场是拟建的一座大型风力发电场,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境内的青山草场,其地理位置在东经122°55′~122°57′、北纬45°46′~45°43′的范围内,海拔高度在145.5m之间;拟建风电场距白城市洮北区约25km。
青山草场为退化草场,场地开阔,地势平坦。
青山草场风能资源较为丰富,可建设大型风电场。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需求的货物、招标的过程、合同主要条款和技术要求。
招标文件共四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二部分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附件
2.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格式、和技术规范等全部内容。
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2.1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均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5日前完成。
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决定投标截止期是否延长。
如果延长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3投标文件的编制
3.1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3.1.1投标文件及来往函件应用中文编写。
若其中有其它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
3.1.2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投标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2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并单独密封,单独递交);
3)投标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范偏差表;
6)商务条款偏差表;
7)售后服务计划;
8)投标人建议及其他;
9)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0)货物的合格性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3.2.2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3投标
3.3.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3.3.2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规定除外)。
3.3.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附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投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等投标函件、表格。
3.4投标报价
3.4.1投标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3.4.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的序号逐项填写货物单价、总价,其他项目费用和投标总报价。
投标人不得拆标报价。
3.4.3如果招标货物分包,投标报价表应按包号添写;投标人不得拆包报价。
3.4.4国产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增值税和其它税。
3.4.5在国内提供的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3.4.6投标报价表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内。
3.4.7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闭口价。
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的价格。
3.5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3.5.1投标人应提交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下列证明文件:
1)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投标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投标人应提供近一年的年度决算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5)投标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生产能力;
6)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文件;
3.6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3.6.1投标人应提交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应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的技术规格、参数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3)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应提交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产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复印件);
5)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质保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货源和价格;
6)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范,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已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范条文的偏差已列入“技术规范偏差表”中;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证明文件;
8)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供的文件。
3.6.2招标文件货物技术规范中要求的工艺、材料和货物的标准及参照型号等仅起说明作用,并无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可在投标中选用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范要求的替代。
3.7投标文件的制作
3.7.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样式制作,封皮为纸页,尺寸为A4纸。
3.8投标文件的份数与签署
3.8.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四份副本及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3.8.2投标文件的正本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3.8.3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氏在旁边签字方可有效。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4.1.1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用信封单独密封,“开标一览表”份数一正、四副,并在封面上分别注明“开标一览表”、“招标编号”、“项目名称“于2009年6月2日9时00分前(北京时间)不准启封”字样。
4.1.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一份用信封分别单独密封;“副本”用信封单独密封,并分别在封面上注明“正本”、“副本”及“于2009年6月2日9时00分前(北京时间)不准启封”字样。
4.1.3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电子版(U盘)单独密封,提交。
4.1.4各信封的接缝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人代表名章,信封上均应清楚标明: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递交地址;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货物名称;
3)投标人的名称、地址。
第二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需方”是白城富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供方”是指中标方,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条款第4款中规定的部分。
1.4“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性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1.5“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1.6“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7“年、月、日”是指公历的“年、月、日”;“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8“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9“合同现场”是指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0“备品备件”是指为本合同设备提供(包括随机安装和试运期间)使用的备品备件。
1.11“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12“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13“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合同标的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见第三部分)。
设备规格:
(见第三部分)。
数量:
(见第三部分)。
3供货范围
3.1供货范围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满足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4合同价格
本合同总价格包括合同设备的单价、价格、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合同总价格应与报价总金额相同。
5付款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付款方式:
银行托收或汇票。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采用3∶6∶1形式。
5.3.1合同生效后10日内支付预付款,额度为合同总价的30%。
5.3.2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验收合格后,并将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的10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并安装完成后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60%(万元)。
5.3.3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10%做为设备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进入质量保证期没有问题,正常运行一年后,供方提交有关运行合格单需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见前附表。
6.2交货地点:
施工现场的各机位指定区域。
6.3设备运输方式由供方提出,需方确定。
供方将交货设备提前3天通知需方。
7包装与标记
7.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0058—88包装储运指示标志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完好无损,并要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应在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供方应标清楚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
7.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清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书各一份。
另邮寄装箱清单各四份。
7.6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外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应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现场服务人员的现场补助费,夜间特殊服务费,节假日服务费、食宿费等均由供方自理。
9质量监造与检验
监造
9.1.1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7天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9.1.2需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因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和见证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9.1.4供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提供:
9.1.4.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提前__7__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检录和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5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生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供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需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方应在需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复进行该项试验。
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的责任。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整机总装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需方存档。
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负责后,由供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抵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5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1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和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9.2.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10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机构联合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至款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对于上述索赔,由需方从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时间或更换时间,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的7天,否则按款处理。
9.2.8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现场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1个月。
9.2.9上述至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款及附件1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保证与索赔
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
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款和款有关条款执行。
供方保证其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供方保证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0.2.1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
如需要更换,供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的_1_个月内,否则,应按款处理。
10.2.2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__15_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付供方。
条件是:
在此期间供方应完成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款办理。
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
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如果由于供方的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款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5周以上,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供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件。
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的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违约赔偿金,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
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款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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