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规范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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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规范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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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规范要求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DGJ32/J—2010
(报批稿)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105
3基本规定106
4装修设计112
5墙面工程127
6天棚工程133
7楼地面工程135
8内门窗工程138
9细部工程140
10防水工程143
11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144
12电气工程148
13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151
14智能化工程153
15验收154
1总则
1.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1994年6月16日颁布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
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必须成品交付,不允许初装修。
这个规定是考虑到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方便了验收,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取消毛坯房(又称“初装修房”)已成共识,商品房二次装修带来资源浪费、安全隐患、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成品住房是住房建设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
随着居民对成品住房需求的不断增加,节能减排基本国策的推行,发展成品住房已势在必行。
为加快我省节约型城乡建设的发展步伐,结合江苏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本标准。
由于“办法”仅是对毛坯房套内部分初装修提出的要求,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公共部位均按装修完成进行验收,所以本标准未考虑公共部分装修内容。
本标准的制定考虑了套内土建、安装、装修各界面之间的相互衔接。
有利于促进江苏成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成品住房装修质量,对推进我省住宅产业现代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0.2本标准中的成品住房包括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
既有住房的装修,可参照执行。
廉租住房、商品住房的定义已成为社会共识。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还没有形成共识,各地为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探索和实践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中低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虽然在产权、使用年限、适用群体等方面有差异,但建设标准是一样的,而且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中,没有相应的名称和定义,其建设均参照本标准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执行。
3基本规定
3.1.1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的消费意识和消费方式也在发生重大变化。
成品住房装修工业化、产业化的发展趋势日渐成熟,传统的住房生产方式已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社会化大生产是以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为基础,通过协作服务社会化,采购一体化的经营方式,使生产要素科学合理地组合起来,减少中间环节,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模数化、标准化建立装修的工业化标准体系,通过工厂化生产提高住宅部品、部件的质量和生产能力,通过机械化、规范化的施工和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简化现场操作,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住房质量和性能,提高生产效率和产业发展水平。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担业务。
3.1.3工程总承包是国家推行的管理模式,成品住房装修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土建、安装和装修的施工等实行一体化管理,能够及时协调处理交叉作业及管理带来的问题,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有效降低成本。
装修宜由工程原土建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主要考虑原土建监理单位对建筑结构、隐蔽工程及工程情况熟悉,有利于装修工程的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3.1.4《建筑装饰装修过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3.3.5 为强制性条文,本规范原文引用,故确定为强条。
3.1.5本条款明确了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厨房及卫生间地面、地下室、外窗及管道渗漏情况、室内装修基层及空间尺寸等的交接验收,明确了土建与装修的界面。
3.1.6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批量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并展示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
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验收,并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批量施工。
样板套作为相关部品、材料、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宜与样板套装修施工单位一致。
3.1.7本条款明确了成品住房成品保护的时间点和成品保护的方法。
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2.3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住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第3.2.2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第3.1.2条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第3.2.1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醇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第4.3.1规定:
I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第4.3.10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本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1.2规定: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2.1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5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醇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规定: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0.3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上述规范的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的规定与上述标准条文基本一致,也是影响成品住房装修质量的关键因素,故确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3.2.3成品住房装修所用材料进场后应进行见证取样复试,进口产品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材料、力学等物理性能、环保指标等内容的检验报告。
附录A列出了对涉及人身健康、环保等必须进行复试的项目及质量指标。
3.2.5成品住房装修竣工时,装修施工单位要向开发企业提供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开发企业在交房时也要向业主提供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
3.3.1《住房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4.1.1为强制性条文,成品住房的装修施工过程防火安全非常重要,所以原文引用,确定为强条。
3.3.4成品住房装修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会产生安全隐患,所以强调不允许移动,如确需移动,须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实施。
3.4.1本条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5.1.4条编写。
3.4.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第5.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与该条文基本一致,故确定为强条,必须强制执行。
3.4.3本条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5.3.5条编写。
3.4.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第6.0.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住房工程为Ⅰ类民用建筑工程,本标准引用了本条的规定,故确定为强条,必须强制执行。
3.5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对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了划分,但全国各省气候条件、区域因素都不尽相同,住房装修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标准,所以为了统一和规范住房装修设计、施工等过程的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在国标GB50300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编制内容为:
土建是基层完成后,分户门以内,电及智能化是分户控制箱后,水、空调、采暖等是进户以后的内容,是从GB50300的相关内容中分离出来,即形成了本节,方便成品住房的质量验收。
3.6.1监理是国家建设工程管理法律制度,工程监理依据的法律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
目前装修监理重视不够,所以强调成品住房装修必须进行监理。
成品住房装修的监理,应进行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3.6.2目前装修专业的监理人员缺少,人员配备往往不能满足装修的需要,所以强调应配备与工程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监理的重点是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
3.6.3监理实施细则是成品住房装修监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所以加以强调。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3.6.4工程监理一般分为准备、施工、验收、保修四个阶段,成品住房装修监理关键是部品材料、工序、检验批等的验收,所以进行强调。
3.7.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首次确立了建设单位为住房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房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
成品住房也具有商品的属性,购房者和建设单位签了购房合同,就构成了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所以建设单位理应为住房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7.2199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在《商品住宅实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中明确,为了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房售后业务管理,促进住房销售,决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江苏省2008年10月正式启用了《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新版本。
为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交房时还需提供装修所用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附录B)及装修水、电等管线示意图。
一是让消费者知道装修房用了那些部品、材料及设备;二是出现了问题知道找谁维修;三是消费者可以通过建设单位的承诺维护自身权益。
3.7.3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第80号令)规定,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的保修期从竣工之日计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88号令),建设单位向住户或业主的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若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修质量问题,应由住房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标准强调了最低保修期的规定。
除了本条的规定外,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还规定了其它项目的最低保修期。
4装修设计
4.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第3.1.1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原文引用,故确定为强条。
4.1.2毛坯房和二次装修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二个阶段,住房建设设计、施工也是按这二个阶段分开进行的,带来了浪费、污染及质量等问题。
成品住房装修一体化设计指土建、装修同步完成施工图设计,能够及时协调处理土建及装修设计中出现的问题。
这对开发商的管理水平,对设计和施工单位的综合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的经济发展、社会氛围及社会认知已具备了实行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的条件,实现成品住房装修是中国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开发企业要勇于承担起社会所赋于的重任,通过装修一体化来加快成品房建设的进程,达到提升居住综合质量和品质的目的。
4.1.3住房装修要做到精细化设计,要求设计人员不光要有精湛的设计功底,还要对部品、材料的规格、性能、安装方式等有充分的了解,对选用的部品、材料首先在图纸上进行集成或组合,然后再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推广工业化集成装修方式,做到装修部品、材料工厂批量生产,成套供应,现场组装,以适应住房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
4.1.4《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是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有较大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建筑造价而制定的。
厨房、卫生间由于其特殊的功能性,被称为住房的“心脏“。
它是功能多、使用频繁的空间,厨房、卫生间设计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是体现住房卫生、安全、舒适的重要因素,也是体现居住文明程度的生活空间。
所以在设计阶段就要予以定型定位。
避免造成设计和施工相互脱节,尺寸不统一,安装位置各异的情况发生。
4.1.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在装修过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3.1.5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做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为强条;3.3.4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也为强条。
本条与以上内容基本一致,故将本条确定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4.1.8根据《江苏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装修设计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方案设计主要包含以下文件:
设计说明书(设计依据及要求、技术准则、设计构思等);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图、天棚面图、地面图及剖立面图等);主要装修材料表;工程投资估算(概算)书。
施工图设计阶段,在既定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深入设计,完成装修工程施工需要的全部图纸。
本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做法(包括节点大样),制定技术措施,选定装饰材料、装饰配置、饰品以及技术措施,解决技术问题,协调与其它相关专业之间的关系,提供申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必要文件,并以此作为工程的现场施工以及设备、装饰配置、饰品安装的依据性文件,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招标之用,能据以在工程验收时作为竣工图的基础性文件之用。
施工图设计主要包含以下文件:
施工图总说明;设计图纸(平面图、天棚面图、地面图及剖立面图等;施工做法及节点详图;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图);主要装修材料表;工程预算书。
4.1.9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完成后,应向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底,说明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技术要求。
指导施工单位做出样板套。
设计人员要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材料和部品进行把关,现场解决在安装集成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装修按图纸施工。
4.2.2室内净高对居住的舒适有很大关系,故作出本条规定。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及3.6.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原文引用,故确定此款为强条,必须强制执行。
2按《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3.6.4条的规定,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功能管线及设备日益增多,需要吊顶和地面铺装,所以明确装修后的净高不得低于2.1m。
4.2.4《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在套型设计要求上没有单独提出餐厅这一功能空间,但是根据经济的发展,餐厅已逐渐成为也居民生活需要的主要空间之一。
套型没有安排独立的餐厅,装修设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在起居室中选择较少有交通干扰,相对稳定的角落布置就餐区。
4.2.5厨房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这是出于安全上的考虑。
4.2.7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里各式各样的物品也越来越丰富。
因此,人们对住房储藏空间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满足各种各样的储藏需要。
住房设计应该设置面积合适的储藏空间,可用家具代替或变化局部隔断,增加储藏空间等。
为了增加储藏量,储藏室一般设计成"U"型或"L"型柜,根据面积大小可设计成可进人和不进人的式样。
设计储藏室应根据主人的实际需要而定,储藏的物品将是决定储藏室内分隔的关键,如储藏衣物应按衣物尺寸而设计。
无自然或机械通风的贮藏室应设置通风百叶,是针对江苏地区潮湿易霉变的气候条件提出的。
4.2.8错层式住房、复式住房的出现,使踏步的设计成为了室内交通组织的一部分,设计得当能丰富、活跃室内气氛,但是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安全隐患,尤其在夜间使用时,容易发生事故。
本条款规定应配夜间照明设施,目的就是要加强居住的安全性。
4.2.9目前复式、别墅、错层住房比较盛行,拥有此类房型的产品不断增加。
而作为连接上下居室的重要工具——室内楼梯,也越来越引起业主及装修设计师们的关注与重视,楼梯的设计不仅要美观,还要考虑其舒适性、耐久性与安全性。
1楼梯的舒适度。
要考虑坡度和材质二个问题:
楼梯的坡度不仅要考虑到家中的老人和小孩,对成年人来说太陡的楼梯也是一个问题。
套内楼梯一般不应超过45°,介于36°—42°之间为最好,楼梯踏步宽控制在0.21m—0.23m之间高度控制在0.175m—0.20之间。
扶手面的材质尽量不要采用金属面,因为金属面扶手给人一种太冷且不舒适的感觉,宜采用木质扶手面或高分子扶手面。
2楼梯的耐久性。
对楼梯的高磨损部位应采用一些较为牢固的材料。
3楼梯的安全性。
楼梯栏杆的高度一般应为0.90m—1.00m,栏杆的间隙应以小孩的头不能穿过为标准。
踏步应做圆角处理,以避免对脚部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3.1不管是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还是商品房,要达到成品住房的要求,就有一个基本配置的问题,即按照相应基本配置内容进行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本条根据江苏省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未来发展的需求,并在调查了解开发企业成品住房的基础上,参照了《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等综合编制了附录C《成品住房装修配置内容》,其内容是装修的最基本要求。
开发企业在装修时应参照配置,购房者可参照验收房。
4.3.2~4.3.3目前几乎每个家庭都感到插座不够,要用临时线加接插座板作补充,一块插座板上接三四个用电设备是常见现象,如果这些用电设备都是小容量,例如家用电脑要用到四五个插座,这是允许的。
如果插座板同时接电水壶、电热取暖器等大容量电器是不允许的,因为导线会过载发热。
发达国家不允许临时线长期使用,同时规定要有足够的插座数量。
因为临时线在使用中易受损,会导致人身电击和电气火灾事故;对插座数量,美国国家电气法规规定:
两插座点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2英尺(约3.66m),即一个家用电器如不能自左侧接插座,定能自右侧接插座。
香港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插座分别为4、7、4个。
表4.3.2、表4.3.3中的数值为最低要求,是按设计要求对应确定。
4.4.1人们越来越重视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不仅要注重套型的内部平面空间关系的组合,硬件设施的改善,更要注重住房的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的综合条件及其设备的配置,这些已越来越成为成品住房装修设计的重点。
4.4.2声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工作和休息。
隔声问题在当前住房装修中还没引起足够的重视,是一个薄弱环节。
隔声技术包括空气隔声和固体隔声两方面。
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50dB;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
住房中人可容忍的噪音约为40~45dB。
为达到这一指标,必须加强对门窗密闭性要求和墙体构造措施,特别是住房中的楼地板。
长期以来,不重视对楼地面的固体传声采取措施,致使隔声效果差。
噪声和隔声在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基础上,本条款提出了改善声环境的几种参考做法。
4.4.3日照及自然光,对人的生理心理状态会产生强烈的影响。
住房装修中如最大限度地利用并合理利用自然光资源,会带来极高的价值。
光环境涉及到墙面及天棚的颜色,宜采用白色或浅色。
为了达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室内照明应以节能灯为主,并要合理地利用各种灯光效果,给居室营造丰富多彩的氛围。
4.4.4热环境是直接关系人的舒适感的重要因素,但就我省大部分地区处在夏热冬冷地区来说,分体式空调仍是大多数人们的选择,随着人们对舒适的追求,各种采暖方式的探讨和系统的开发均各具特色,可满足不同层次人们的需求。
本条款要求设置供暖设施时,宜采用先进的采暖技术,供暖设备的安装设计要与装修设计同步。
4.4.5住房室内的污气及有害气体的排除,是住房中深为广大住户关心的问题。
但是迄今为止,有效排除厨房、卫生间污气、有害气体的措施仍然不尽人意。
高层住房竖向烟风道实际上等同虚设,串烟、串气、串声的现象十分严重。
居住套内排气排污装置实际上是一个大系统,尽管装置是好的,但是由于排风管道或烟道不畅,设备设施同样达不到功效。
住房穿堂风,通风排气烟道和通风设施是保持空气净化、防止空气污染的有效措施,装修时应充分利用,不应破坏。
本条款还要求设置燃气热水器时应采用专用排气道或采用平衡式燃气热水器,设有中央空调或采暖设备时,宜采用补充新风的设备,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4.5.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3.7.3“低层、多层住房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房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为强制性条文,本条强调装修完成后的装修面算起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第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
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考虑使用安全,所以确定为4.5.1.1及4.5.1.2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近几年来阳台、露台频频出现安全事故,而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地区住房的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二是防止风沙及冷风从阳台灌入室内;三是封闭阳台已被人们接受并成为普遍做法。
4.5.2我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明确规定: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m”。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
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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