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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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文件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商委
重庆市财政局
渝外经贸发〔2007〕4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品牌发展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培育我市自主品牌,增强我市商品和服务市场竞争力,促进内外贸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品牌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品牌资金)的管理,市外经贸委、市商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出口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6]186号)停止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何元华(市外经贸委)电话:
89018048
廖红军(市商委)电话:
63851978
王成芳(市财政局)电话:
63895257
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商委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
外贸品牌资金通知
重庆市外经贸委办公室2007年4月10日印发
重庆市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我市自主品牌,增强商品和服务市场竞争力,促进内外贸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品牌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品牌资金)的管理,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和《商务部关于建立自主品牌推广体系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6]425号)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产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5]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出口畅销品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6]165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品牌资金是指支持我市自主品牌建设的一次性专项资金,分为企业项目资金和公共项目资金两部分。
商务部品牌资金基数部分平分,增加部分按照一般贸易出口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的比重分别分配给外经贸和商贸系统使用。
第三条 品牌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和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品牌资金采取补贴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补贴资金标准。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
第五条重庆市内自创品牌并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或“重庆市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畅销品牌”(以下简称品牌)名单的企业、重庆市骨干龙头商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大型交易市场和商圈(包括专业特色街)、老字号品牌企业,可申请企业项目资金。
第六条公共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市外经贸委和市商委。
第三章使用方向
第七条企业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列入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企业开展品牌建设活动,主要使用方向为:
(一)建立国内外研发中心,与世界500强的企业研究合作,建立企业国外技术中心和国内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商品进口国家或地区要求的认证;
(三)为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在境内外重要媒体上进行品牌广告宣传;
(四)参加国内外知名博览会(展会)的特装和展品回运,参加商务部或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访问团;
(五)在境外进行商标、专利注册和知识产权备案;
(六)收购国外知名品牌;
(七)建立境内外自有品牌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
(八)聘请国内外知名发展策划公司品牌发展策划;
(九)聘请国内外知名设计公司品牌设计和咨询;
(十)发展直营连锁、物流配送、电子商务;
(十一)建设大型市场、商圈(专业特色街);
(十二)振兴老字号品牌;
(十三)其他促进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项目。
第八条 公共项目资金由市外经贸委、市商委用于品牌进行整体宣传和推广,主要使用方向为:
(一)在境内外重要媒体和国际经贸交流活动中对品牌进行专项和整体宣传、展示和推广;
(二)制作并向境内外重要商务机构发放品牌宣传资料;
(三)开展品牌建设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四)开发和维护自主品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建立自主品牌统计监测平台;
(五)开展品牌建设方面的课题研究和培训;
(六)举办和宣传大型会展;
(七)聘请中介机构项目审计检查费用;
(八)其他促进本地自主品牌建设的项目。
第四章补贴标准
第九条企业项目补贴已有现行政策的,按现行政策的规定申报,其他企业项目补贴标准如下:
1、参加国内外知名博览会,摊位装修费及展品回运费的补贴,不高于70%,且不超过30万元;
2、境外知识产权备案给予代理费、备案费的补贴,不高于7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3、收购国内外知名品牌给予收购费的补贴,不高于7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4、建立境内外自有品牌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给予开办费的补贴,不高于70%,欧美地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地区或境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5、聘请国内外知名品牌发展策划公司策划费的补贴,不高于7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6、聘请国内外知名设计公司品牌设计和咨询费的补贴,不高于7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7、支持骨干龙头商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发展直营连锁、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项目,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8、支持大型交易市场和商圈(包括专业特色街)建设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9、振兴老字号品牌,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公共项目补贴,按实际支出实行全额补贴
1、市外经贸委或市商委举办的大型会展宣传推介费,实行全额补贴;
2、在境内外重要媒体和国际国内经贸交流活动中对品牌进行专项和整体宣传费,实行全额补贴;
3、在境内外举办的自主品牌建设方面的研讨会和推介会等所发生的公共费用,实行全额补贴;
4、参加商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关于品牌建设培训和国际国内交流活动等所发生的费用,实行全额补贴;
5、开发和维护自主品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实行全额补贴;
6、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方面的课题研究费用,实行全额补贴。
第五章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市外经贸委和市商委负责品牌资金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品牌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品牌资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由市外经贸委和市商委牵头设立品牌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市外经贸委和市商委为评审委主任单位,相关部门为委员单位,并可邀请有关中介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
评审委员职责为:
(一)审核确定扶持的企业项目和公共项目;
(二)参与品牌业务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品牌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所列资格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于2007年5月底前,向市外经贸委或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外经贸委和市商委负责项目安排,申请项目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资金预算明细;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市外经贸委和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核,编制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品牌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品牌项目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品牌项目组织单位向市外经贸委或市商委提出品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拨付品牌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二)项目资金补贴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
(三)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品牌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到项目业主单位并下文通知。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外经贸委、市商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品牌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并对企业项目和公共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连同公共项目和企业项目执行情况材料(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计划),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条 企业项目执行单位和公共项目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外经贸委、市商委和市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外经贸委、市商委和市财政局对该专项资金实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项目执行单位和公共项目承办单位,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详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商委和市财政局解释。
附件:
1、品牌项目申请表;
2、品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3、项目资金补贴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1
品牌项目申请表
品牌项目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品牌项目资金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简介
使用方向:
项目金额(万元人民币):
申请支持比例:
申请支持金额(万元人民币):
项目进度安排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二○○ 年 月 日
重庆市外经贸委或市商委意见:
(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2
品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表单位:
单位代码:
项目名称(全称)
企业性质
行业分类
企业类型
级次及主管部门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开户行名称(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品牌项目实施或完成情况: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项目支出总金额
企业申请金额
财政补贴金额
项目批准文号:
注:
1、企业性质:
根据工商执照填写
2、企业类型:
大型、中型、小型
3、单位代码;质监局核准的组织机构代码
4、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及详细说明随表另附
附件3
项目资金补贴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全称)
企业开户名称(全称)
企业开户银行
企业帐号
经济类型
企业级次
企业类型
行业
所属区县
企业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进出口企业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企业外管局代码
经营资格登记日期及文号:
日期:
文号:
工商机关登记日期及文号:
日期:
文号:
电子邮箱
网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盖章)年月日
注:
1、经济类型是指,国有、民营、外资;
2、行业分类是指,如:
机电、建材、医药、化工、轻纺、食品等;
3、企业类型是指,大型、中型、小型;
4、以上三项均按国家统计口径;
5、企业级次是指,中央在渝企业、市级企业、区县企业;
6、表内项目如有变更,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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