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申报表填报提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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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申报表填报提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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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申报表填报提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提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原理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采用的是以间接法为基础的表样设计,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部分。
在编制时,以利润表为起点,将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具体步骤是:
1.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3.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
4.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从编制原理上看,新申报表思路更清晰,更容易被理解。
纳税人在填报时,按照上述思路就不容易出错。
主表填报时应注意的问题
会计利润的填报报表的1行~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
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
而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项目与新申报表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新申报表的要求,对利润表上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例如,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
报表的14行~25行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应注意以下变化:
(1)新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
原申报表则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年度亏损额。
新申报表将这些项目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2)新申报表中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1997〕116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即当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新申报表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而原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因此,原申报表上是没有这一项的。
(3)纳税调整项目注意两方面变化:
一是免税投资收益仅指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并不包括转让股权或出售股票的所得;二是新申报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特别关注。
应纳税额的填报这部分主表新增了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则必须按规定在所在地预缴所得税。
因此,总机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将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视为已预缴税款予以减除。
新申报表反映了这一预缴情况,而原申报表没有这项内容。
新申报表的填报顺序
新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有的附表本身又包含多个附表。
例如,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根据行业各包含3个附表。
另外,有很多附表上的数据来源于其他附表(附表的附表),使得主表与附表、附表与附表间的关系变得很复杂。
如果不为避免填报混乱,纳税人应事先理出一条填报思路,明确报表填报的先后顺序。
第一,明确本企业需要填报的报表有哪些。
上文讲到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表都各包含3个附表,实际上不是每个企业都要填报这些附表,要选择和本企业相关的附表。
第二,明确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和填报顺序。
在整套报表中,主表是最重要的,处于核心地位,在填报时要以主表项目为核心,逐行填报。
但由于主表的数据很多是取自于附表,而有些附表的数据又取自其他附表。
因此,当填写主表的某行数据时,首先分析其数据来源于哪个附表,然后先填写该附表的数据,再填写主表该行数据,以此类推。
主附表对应关系对照表如下:
主表之附表:
附1收入明细表,直接对应主表(会计口径);附2成本费用明细表,直接对应主表(会计口径);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对应主表14/15行;附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主表24行。
附表之附表:
附5税收优惠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税基);附6境外所得抵免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减),对应主表应纳税或抵免税额(税)、减免税或抵免税额(税);附7以公允价值调整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8广告费纳税调整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9资产折旧纳税调整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10减值准备调整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11股权投资所得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利润总额项目的填报
填报原则和填报对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1行至13行为利润总额的计算部分,根据报表说明,“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上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上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另外,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纳税主体,要求填报的附表是不同的: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说明事项
此部分内容的数据来源于会计口径,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
“营业收入”的填报主表第1行为“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本行数据来源于附表一,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
(1)计算填列,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本行数据等于利润表上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项目详见附表一
(1)。
这里特别强调,营业收入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一行体现。
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
包括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四项之和,具体项目详见附表,这里同样注意营业收入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关于事业单位的填报,根据附表一(3)的填表说明:
第3行至第7行累计金额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据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表表之间关系是:
第3+4+5+6+7行=主表第1行,第8行=主表第9行,第10行=主表第16行。
由此看来,应该是将附表一(3)的第3项~第7项之和填入主表第1行,第8行(投资收益)填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那么第2行(政府补助收入)和第9行(其他收入)就只能填入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了。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一般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金融企业:
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事业单位:
附表一(3)第3行至第7行合计,即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之和。
利润总额中包括境外应税所得
根据主表项目间的钩稽关系可知,计算利润总额时,对于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来说,应该包含此部分境外应税所得,从而与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要先全额调减境外应税所得相对应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详解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行至第21行为纳税调整的计算部分,其中第14行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第15行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以使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后符合税法的规定。
由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核心就是将会计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该项目也是本套报表的填报重点和难点。
此项目填报的思路应该是:
先填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然后根据附表三分析填列主表第14行或第15行以及其他行次。
下面先介绍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收入类项目的填报。
1.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只需填写调增金额。
数据来源于附表一
(1)、
(2)、(3)。
根据附表一
(1),视同销售主要包括如下三项内容: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且不确认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企业所得税法》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存在差异,但这种情况仅发生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是一致的,无须调整。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
(1)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此项调整也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由于上述行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所以产生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需要纳税调增。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附表一
(1)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税收规定的上述货物、财产、劳务之外的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此项是一个兜底项目。
2.接受捐赠收入
因为根据新会计准则,接受捐赠应作为收入核算,因此,涉及此调整项目的企业只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的纳税人,应作调增处理。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由此可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销售折让和折扣就属于纳税调增项目。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
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无须填报。
以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为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在某种情况下,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如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实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二者产生的差异须作纳税调增。
另外,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一致的项目,应进行纳税调整。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附表十一第五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
填报纳税人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此列合计数填入调整表中的第六行第四列。
该项目主要是调整权益法核算下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投资成本确认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上述会计确认的收益,属于实施新会计准则而增加的多项收益之一,税法上不确认该笔收益,应作调减处理。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不涉及此项调整。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则在被投资企业当年产生盈利时,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亏损,则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亏损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确认是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在收入确认的时间上,会计和税法是有区别的。
不管此投资收益是否补税,在被投资方未作出利润分配之前,投资企业由于没有纳税能力都没有纳税义务,所以即便是在会计上作了收入处理,在税收上也要调减。
在被投资企业亏损时,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中的成本法的处理基本一致,与权益法的处理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投资期间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损失,也不允许抵减投资成本,而会计核算中的权益法允许进行上述处理,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进行调整。
此数据来源于附表十一(7列~9列),第七列为会计上确认的损益,第八列与第九列之和为税法上确认的股息红利,二者差额为纳税调整金额。
如果会计确认的损益大于按税法确认的股息、红利则调减,否则调增。
7.特殊重组填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生的企业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不涉及此项调整。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合并业务尚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仍沿用原税法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这就是所谓的免税改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而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应按资产公允价值作销售处理,可能产生转让所得或转让损失,税法不承认此所得或损失,需要纳税调整。
8.一般重组填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不涉及此项调整。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被合并方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而税法在非免税重组的情形下需要视同销售,这样会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在此根据分析进行调整。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这是新准则的一个重要变化,某些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会计准则要求计入损益,但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以要作相应的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涉及此项调整。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填报纳税人收到的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目前,很多企业会收到当地政府的财政补贴,例如技术创新补贴等,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按税法规定,这些补贴不属于不征税或免税收入,因而需要纳税调增,当递延收益转回时再作纳税调减。
11.境外应税所得境外所得在境外纳税可以享受税收抵免,本纳税申报表对境外所得的填报思路是:
由于会计核算利润的时候已经包括了这部分境外所得,所以先全额调减,境外所得应补的税款在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单独反映。
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第三列“调增金额”:
填报境外投资除合并、撤销、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非合并、撤销、依法清算形成的损失可以递减境内盈利,否则不允许扣除。
13.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从纳税申报表格式和表间关系说明看,纳税申报表上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上出现,纳税调整也仅调整此表上的不征税收入,一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调整还有待商榷。
14.免税收入本行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仅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资本利得。
例如转让股票的差价收入,应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属于权益性投资收益。
另外,附表三中投资收益的填报逻辑是:
先将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调整为按税法确定的投资收益,再减除符合条件的免税投资收益,为最终应纳税的投资收益。
15.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
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五。
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8.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详解
1.视同销售成本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
说明:
因为视同销售收入是作为纳税调增项目出现的,所以与之相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就应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处理。
2.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由此可见,实际发生并合理是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条件。
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否则不得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增。
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其扣除金额应当是当年实际发生的部分而不是当年按核定的工资总额计提的部分。
如果计提部分大于实际发生数,应作纳税调增。
对于2008年实际发生的工资,如果动用了2007年的工资结余则可以纳税调减,道理很简单,因为2007年这部分工资已经进行了纳税调增,2008年实际发生时,这部分工资在会计上并没有计入成本费用,所以可相应调减。
另外,对于非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还要注意实际发生并不等于实际支付。
例如有的企业按照员工提供的劳务情况按规定计提了工资,但是有一部分工资在第二年年初发放,这部分工资可否税前扣除呢?
在实务中这个问题争议很大。
我们认为,这部分工资只要是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则可以税前扣除,因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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