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危险驾驶罪.docx
- 文档编号:17155423
- 上传时间:2023-07-22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5.71KB
333危险驾驶罪.docx
《333危险驾驶罪.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33危险驾驶罪.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333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是指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
或者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
是2010年
政协会议的提交提案,
某委员建议
增设"危险驾驶罪"。
因为
目前无证、
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
最严重的处罚
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
不足以震慑
酒后驾车
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
2011年9月13日,
公安部下
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就进一步规范
现场调查、
办案期限、
立案侦查
等方面提出要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目录
1设立背景
2设立方案
3法条
4法律标准
5法律效力
6法理争议
7社会影响
8处罚规定
9专家解析
10社会评论
11防治措施
12主要案例
13发展前景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2010年政协会议的提交提案,某委员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因为目前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
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折叠编辑本段设立背景.
酒后驾驶--危险为2010年全国"两会"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让"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车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有必要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
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在2009年,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不止一桩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
.折叠编辑本段设立方案.折叠增设条文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罪名,对严重的醉酒、超速、吸食兴奋剂驾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并缩小"交通肇事罪"适用的范围;
其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调整,增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凡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者,应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
施杰说,他办理孙伟铭案子过程中,觉得有必要对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约束。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对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
对其界定只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酒后驾车,后果严重其实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对于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入罪。
就在孙伟铭案(醉酒驾车致4死1伤)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全国进行了酒后驾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这种高压势头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还在发生。
他觉得对于酒后违法行为的力度太轻,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
只有等危害结果出现,才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他说,提出"危险驾驶罪"就是要由结果犯罪,提前到行为本身犯罪,可以根据刑法设定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更好地震慑和防范有可能喝酒以后去开车的人。
提出设这个罪名,不在于更严厉地打击,而在于警示和威慑,以保护行为人本身。
行为人不敢再在酒后驾车,他的亲朋好友也会劝阻他,这样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减少乃至遏制危险驾车行为本身。
仅仅靠执法人员的劝告和专项整治行动,不能形成有效的长期机制。
折叠写入刑法2010年8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这是继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
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相关内容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在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2010年年内有望获得通过。
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折叠编辑本段法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折叠编辑本段法律标准.折叠认定标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
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
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
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折叠立案标准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折叠量刑标准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折叠编辑本段法律效力.上述量刑标准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所以,上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只供审判实践参考。
.折叠编辑本段法理争议.危险驾驶罪,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罪罪名。
是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派生罪名。
争议点;
1,危险驾驶罪,做为"交通肇事罪"派生罪名,应当符合原罪("交通肇事罪")犯罪特征。
而"交通肇事罪"是属于过失犯罪,结果犯;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犯。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标准,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它以人酒后的行为能力,做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从法医学与现代医学理论证明,血液酒精含量多少,由于人对酒精吸收能力不同,得出人酒后的行为能力,绝非相等。
例如,张三喝一并啤酒,已无行为能力;而李四喝10啤酒,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建议;法律体现在的是;公正、公平,真实,权威达到受人们的尊重。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除设定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同时,还要经鉴定其行走姿式,逻辑言语回答等,加以确认,实现依法治国。
.折叠编辑本段社会影响."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是我国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
据了解,世界各国也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针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审稿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规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折叠编辑本段处罚规定.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折叠编辑本段专家解析."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
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折叠编辑本段社会评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新增的这一犯罪该如何确定罪名?
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定"危险驾驶罪",因为本罪规定的两种行为方式,其本质上的共同属性在于都属危险驾驶行为。
但也有观点认为,这一新罪针对的是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外的危险驾驶行为不在规范之列,所以罪名应该定为"危险驾驶机动车罪"。
现在看来,这样的观点或有后来居上的苗头。
应该承认,"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文雅且足够响亮"。
但是其可能的问题在于名实不符,"危险驾驶罪"这一大帽子下面其实只管着"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行为,且不说这两类行为的入罪要件并不相同(前者要求"情节恶劣"),更重要的是,既然称为"危险驾驶罪"就要规定所有至少是主要的危险驾驶行为,而法条只是封闭式、限定性地列举了其中两种情形。
自然,"危险驾驶"是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合并同类项"之后的高度概括,但在我看来,罪名概括除了要反映犯罪的本质要素外,还应该尽量准确地揭示该罪的法网范围。
如此来说,"危险驾驶罪"得分于对两类行为的共同本质的概括,但失分于对该罪法网界限的标定,是有遗憾的。
相对而言,我赞成分开定罪名,即将该条所确定的罪名定为"追逐竞驶罪"和"醉酒驾驶罪"二罪的思路(戴玉忠教授持此种主张)。
这样,就能准确地标示出中国刑法处罚的危险驾驶类犯罪的实际法网所及之处,而且根据一个刑法分则本条归纳出两个独立罪名也早有侮辱罪与诽谤罪(刑法第246条)以及窝藏罪与包庇罪(刑法第310条)等先例。
分定罪名说可能面临着两种质疑。
第一,若依此类推,所有刑法分则各本条都依据行为方式确定罪名的话,那刑法的罪名岂不要泛滥成灾?
但我对这一质疑不以为然。
那些刑法分则对行为方式明确列举之后又有概括式规定或者是分则条文已经列举了可能的主要行为方式的,完全可以采用抽象概括的罪名;而对于采用封闭式规定并且列举明显未尽的,则不应该径直拒绝分定罪名。
至于罪名"泛滥"的问题,实在不足为虑。
学者们完全不必为能脱口说出中国刑法中到底有多少个犯罪而自豪或者为不能做到这一点而羞愧,只要是法官们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能够准确地"找法"定罪就足够了。
对分定罪名说的第二点质疑更值得重视。
即,如果按照分定罪名说,前一天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而第二天又醉酒驾驶的,就构成了数罪,就需要并罚;而按照"危险驾驶罪"或者"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就无需并罚,只在一罪的范围内从重处罚即可。
但是,既侮辱又诽谤的,或者既窝藏又包庇的,也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数罪并罚不是洪水猛兽,而且,这两种危险驾驶类的行为如果按照一罪说则最多只能处6个月拘役,而按照两罪说则可因并罚而最多处1年的拘役,或许更能做到罪刑均衡。
.折叠编辑本段防治措施.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
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
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五、遇到其他驾驶不熟练者或违章者,应该尽快远离他,按喇叭或大灯提示,只会增加他的紧张情绪,使他更加难以控制车辆。
六、高速拐弯时,一边踩离合器,一边踩刹车最不安全。
无论任何情况下,踩离合器行驶会增加车辆的惯性,应该将挡位放低后再踩着刹车行驶。
七、单向行驶如果有双道,压虚线行驶最不安全。
因为无论是前后行驶的车辆都无法判断你行驶的意图。
八、在不平的地面泊车后不但要拉上手刹还要挂在挡位上,这样才是防止车辆因路面不平避免下滑的最好办法。
九、习惯性踩离合器不是减少麻烦的办法。
习惯性踩离合器不但对机器不好,反而麻烦会更多,更重要的是不安全。
十、夜晚远光灯越强行驶越不安全。
灯光的照射角度越大越安全,灯光抬得越高越亮越危险。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案例.天津比亚迪案件
2011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灰色比亚迪牌小轿车沿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西园道交口处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被害人驾驶的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毁,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抓获。
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93mg/100ml。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理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法院认为:
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鉴于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天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被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
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
杭州"胡斌式"案
2014年5月3日晚上,在杭州龙井路西向东下山方向,一辆白色宝马轿车翻在了路边,一认证微博称,该车驾驶者为2009年轰动一时的杭州"5·7"飙车案主角胡斌。
汽车拐弯时能够发生侧翻,速度起码也在60码左右或以上。
基于此,人们可以判断这是又一起"70码事件"。
网上,胡斌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笔者认为,评判"胡斌翻车案",不能只停留在道德批判的层面,在法律层面似乎也存在很大的困境。
首先,要确定的是,胡斌此次危害驾驶,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
刑法是这样规定"危险驾驶罪"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既没有"追逐竞驶"的有效证据,也没有"醉酒驾驶行为",结果上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因此也不属于"情节恶劣",所以,胡斌此次翻车,很可能不会受法律的任何惩处。
胡斌因减刑出狱后于2011年再次提出学驾申请。
根据规定,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被依法吊销驾驶证未满两年的不能申请驾驶证。
胡斌申请重考驾驶证已过处罚时限2年,符合规定。
胡斌自2009年被判刑到2011年出狱,其被吊销驾证已两年,也就是说,他只要出狱,就能立马申请驾证,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完全合理?
二是,虽然刑法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但"危险驾驶罪"的门槛似乎很高,要么是和同党飙车,要么是醉酒驾驶,但是,对于一些天生具有危险驾驶倾向的人而言,这个罪名基本形同虚设。
有网友认为对胡斌就应该"终身禁驾"。
但公安机关做出终身禁驾处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重大交通事故;二是构成犯罪;三是逃逸。
显然,胡斌表现并没有恶劣到那种程度,法律也不会因为翻车的司机有前科而对其禁驾。
驾证申请过早、过易,以及"危险驾驶罪"、"终身禁驾"的门槛过高,都在制度层面对"胡斌们"的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纵容。
当下,国人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4亿,如何防范汽车成为杀人的工具,显然是摆在交通法规和交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折叠编辑本段发展前景.折叠新西兰加大对20岁以下和反复酒驾司机打击力度
新西兰政府日前修改交通法,拟对因酒后驾驶和危险驾驶致人死亡者实施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修改后的交通法加大了对20岁以下司机和有醉驾前科司机的打击力度,规定这两类司机的非醉驾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为零。
此外,有关部门还打算在有醉驾前科者的车上安装"防醉驾"装置,这样驾驶人员在饮酒后将无法启动汽车发动机。
根据统计,新西兰每发生3起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就有1起与驾驶员饮酒有关。
新西兰社会上有越来越强烈的呼声,要求把酒驾标准从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降为大于或等于50毫克。
折叠美国醉驾记录的车主必须使用黄底红字的特殊牌照
美国伊利诺伊州一名男子7月23日因酒后驾驶撞死一名行人,被判处15年监禁。
不过,15年徒刑在美国醉酒驾驶的审判记录中不算最重的。
2008年得克萨斯州一名司机因累计10次醉酒驾驶被判无期徒刑。
根据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统计,美国2006年共有1.79万人死于同酒后驾驶相关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0%。
醉酒驾驶在美国常常被重罪起诉。
虽然每个州法律不同,但警方对醉酒驾驶司机的做法都是一样的:
将其戴上手铐逮捕,并以醉酒驾驶罪起诉。
没有导致人员伤亡的初犯者处罚较轻,交纳罚款、重上驾校或从事社区劳动就可以过关,但屡犯或造成人员伤亡者,麻烦就大了。
美国政府采取三方面政策打击醉酒驾驶:
在交通要道安置警示标识并增派警力巡逻;从严处理对醉酒驾驶者的诉讼;抽查酒驾行为,干预酗酒问题。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认为,21-34岁的驾驶员和有前科者是醉酒驾驶的高危人群,所以,政府的预防重点针对这一人群展开。
美国各个州都有各自打击酒后驾驶的法律。
大约一半的州要求醉酒驾驶者在车里安装酒精气敏点火自锁装置。
俄亥俄州的法律规定,有醉酒驾驶记录的车主必须使用黄底红字的特殊牌照。
折叠韩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韩国政府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车"的条文进行了数次修改,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
在2009年10月起实行的新条文中,"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的处罚规定由此前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万韩元(1美元约合1182韩元)罚款,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韩国打击醉酒驾车的严厉程度从宣判的一个案例中就可以看出。
韩国冬奥会短道速滑队教练崔光福酒后驾车,并在小区内与出租车发生追尾。
韩国法院于7月中旬做出判决,判处崔光福有期徒刑1年,缓期两年执行,并罚崔光福做80个小时的社会义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333 危险 驾驶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