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相关规定.docx
- 文档编号:17177356
- 上传时间:2023-07-22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8.85KB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相关规定.docx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相关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相关规定.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相关规定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相关规定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基本条件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具备承担相应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五)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6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5人,工程师不少于3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4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8人。
4、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业绩:
企业近2年完成2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或者4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
(二)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4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5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6人。
4、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5、业绩:
企业近2年完成2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5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除外。
(三)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1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10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4人。
4、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5、业绩:
企业近2年完成5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丙级资质的除外。
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的业务围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2、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围包括:
通信业务网络、电信支撑网络、电信基础网络。
通信业务网络:
包括各种网络业务节点和由业务节点组成的网络,如:
交换网、智能网、数据网、多媒体网等;
电信基础网络:
包括各种传输网络,如:
光缆、微波通信、卫星通信、接入网等;
电信支撑网络:
包括支撑电信网的各种网络或系统,如:
网管系统、信令网、同步网、计费系统、呼叫系统、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等。
3、甲、乙、丙级的具体业务围为:
甲级:
可在全国围承担各种规模的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
在全国围承担下列规模业务:
(1)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
承担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2)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
承担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3)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
承担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丙级:
在全国围承担下列规模业务:
(1)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
承担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2)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
承担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3)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
承担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四、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填写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
选用标准A4纸,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盖章或印鉴不全等情况,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的材料: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计算机、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
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五、资质受理时间及要求
(一)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六、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不设临时等级,不实行年检。
2、企业首次申请资质,不考核业绩,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
3、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办,续办后级别未做调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续办后级别做出调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
4、企业获得资质证书2年后,可提出升级申请。
5、有资质证书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1)对企业改制重组后申请资质,应有“企业改制重组申请及上级改制申请方案的批复”、“改制重组前的企业法人资格注销证明”、“与相关资质相关的资源(如人员、业绩、设备、房产等)的交割或转移证明”等。
若该企业的法人资本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中以自然人资本的形式出现,则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资本委托自然人管理的委托证明。
(2)对于分立企业申请资质,若母体企业的经济类型是国有经济,应提供母体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分立申请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若母体的法人资本在合并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中以自然人资本的形式出现,则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资本委托自然人管理的委托证明。
若母体企业的经济类型是有限责任,应提供母体企业关于分立事宜的股东会决议及分立方案。
若母体的法人资本在合并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中以自然人资本的形式出现,则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资本委托自然人管理的委托证明。
若母体企业是部分资源(如人员、业绩、债权债务、财务状况、房产、设备等)分立,则应提供这部分资源的剥离证明。
(3)对合并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合并前原始各方企业的法人资格注销证明。
若合并一方的经济类型是国有经济,还应提供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若合并一方的经济类型是有限责任,则应提供该企业关于合并事宜的股东会决议及合并方案。
若该企业的法人资本在合并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中以自然人资本的形式出现,则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资本委托自然人管理的委托证明。
(4)对于合并前原始各方企业的资源(如人员、业绩、债权债务、财务状况、房产、设备等)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合并企业的情况,应提供这部分资源的转移证明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问题。
主管副总工程师达到技术负责人资质条件要求可视同达标。
7、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对于个人资格(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等)证书与所申报企业名称不符的,应变更证书,与所申报单位名称相同,并提供现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证明。
七、申报人员资格有关问题的认定
(一)职称等同问题
未取得职称资格的人员,可按照下列条件,提供国家认可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经审查合格后,可视同具有相应职称。
1、初级职称:
中专毕业7年;大专毕业3年;本科毕业1年;硕士以上学位毕业。
2、中级职称:
大专毕业7年;本科毕业5年;硕士学位或双学位3年;博士学位毕业。
3、高级职称:
本科毕业12年;硕士学位或双学位6年;博士学位毕业3年。
(二)技术员按初级职称,技师及以上按中级职称考虑。
(三)相近专业
1、通信工程类相近专业:
计算机、电子、信息工程、自动化、信号等专业;
2、经济类相近专业:
管理、金融、国际贸易、经济、统计、审计、会计。
3、若职称证上无专业,应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学历证上专业为准。
4、职称为聘书的不予认可。
(四)尚未办理完转业、复员手续的军人,不能作为企业有职称人员聘用;持退休军官证的有职称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
(五)社会保险证明要求体现申报资质企业的企业名称、保险人员及、投保期限、各险种名称等具体容。
如企业聘用的是退休人员或退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及原单位社保证明,可视同社会保险证明齐全。
(六)聘用期满一年的人员可视为企业在职人员申报。
(七)对于改制重组企业申请资质,申报的有职称人员必须与分立后的企业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后,方予认可。
对于分立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有职称人员来源于其母体企业的情况,应依据分立企业的分立方案以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明确这部分有职称人员已从母体企业分离,并已与分立后的企业明确人事、劳动关系。
同时,还应审查母体企业申报的有职称人员是否满足其现有的资质等级标准需要。
(八)对于合并企业申请资质,申报的有职称人员必须与合并后的企业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后,方予认可。
对于合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有职称人员来源于合并前的原始各方企业的情况,应依据合并方案以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或股东会关于合并事宜的决议),明确这部分有职称人员的归属,并应明确这部分有职称人员已与合并后的企业明确人事、劳动关系。
同时,还应审查母体企业申报的有职称人员是否满足其现有的资质标准需要。
八、资质证书延续、变更问题
(一)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续办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程序
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所变更容的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
(三)补办程序
资质证书遗失,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
2、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九、证书的监督管理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超越本企业等级许可的围,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业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罚。
十、咨询
省通信管理局申请通信建设企业和个人许可项目咨询联系:
8669910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通信 信息网络 系统集成 企业资质 相关规定